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XJJ068-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_消防局官方讲解新规范

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 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 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重点研究问题
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 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 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 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 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 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
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
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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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多种使用功能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 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 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 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 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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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 任务来源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 [2009]94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样本

电气原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立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涉及底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她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单层及多层关于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关于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以便。
24.1.4民用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级别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级别与保护范畴拟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保护级别应依照建筑物防火级别分类,按下列原则拟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二类和低层中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合保护方式;重要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立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级别相适应,须符合如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立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办公室,会议室及宾客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备可燃物技术夹层;(6)重要资料、档案库;(7)前室(涉及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前室);(8)电子设备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可不装);(11)电子计算机房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写字楼内重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病历室、高档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房间;(21)剧场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依照火灾危险限度及消防功能规定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她场合。
XJJ068—2014新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B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12835—2014 XJJ068—2014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electricin civil buildings2014-10-13 发布2014-11-1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并确保火灾时消防设备可靠运行,从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能够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关系发出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器。
2.0.2 应急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 通过自动或手动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备配电或控制的配电箱。
2.0.3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4 备用电源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0.5 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air sampling smoke detection system由空气采样管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 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空气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 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烟雾分析, 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烟雾浓度、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2014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解释损坏。
解析: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解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配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解析: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恢复正常运行。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解析:本条规定是为了当高压柜、低压屏内电气设备有突发性故障时,在屏后的值班巡视人员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
由于低压屏后面设备维护检修机会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还应增加出口,而对高压柜则不做硬性规定。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
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1。
0.1条)。
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
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
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
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 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第3。
0。
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
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
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
0.2条)答:没有规范。
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
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
4、2010及2009审图技术问答中都明确: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采用“一路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的方式满足要求,但根据GB50116—98第9.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电气部分技术交流20141024

5.3.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当中庭符合下列要求时,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
电气部分技术交流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自治区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2010.6.18 2010.6.18 2010.6.18 2010.6.18 2010.5.27 2010.5.27 2011.3.17 2011.3.17 2012.11.2 2012.12.1 9 2012.4.24 2012.4.24 2012.7.27 2012.7.27 2012.7.28 2012.8.20 2013.1.5 2013.2.1
自治区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备案号
J119212011
标准编 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2011.10.1 2012.1.1 2 2001.2.9 2001.3.1
自治区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序 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备案号
J116502010 J116492010 J116352010 J118252011 J122242012 J120602012 J121372012 J121382012 J122602013 J121562012 J121772012 J121962012 J122262012 J122252012 J123752013 J123742013 J123732013 J124562013 J125812014 J125902014 J126382014 J126472014 J127742014 J127502014 J127752014 J1279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