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XJJ068—2014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B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12835—2014 XJJ068—2014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electricin civil buildings2014-10-13 发布2014-11-1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并确保火灾时消防设备可靠运行,从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能够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关系发出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器。
2.0.2 应急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通过自动或手动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备配电或控制的配电箱。
2.0.3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4 备用电源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0.5 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air sampling smoke detection system由空气采样管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 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空气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 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烟雾分析, 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烟雾浓度、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

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建筑电气防火方案是建筑电气系统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并为电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检修工作提供指导。
本文将从规范要求的角度,对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进行阐述。
首先,在编制建筑电气防火方案时,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
这些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其次,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要求对建筑内电气线路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布设。
首先,要将不同电气线路的负荷合理分配,避免过负荷使用,以减少线路过载引发的电气火灾风险。
其次,要对电气线路进行合理的布线,避免过长的线路,防止线路过载和短路引起的火灾隐患。
另外,建筑电气防火方案对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选择电气设备时,要选择具有合格认证和检测报告的产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其次,在安装电气设备时,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还要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此外,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还要求建筑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动灭火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避免火势扩大。
这些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确保其功能和性能的可靠性。
最后,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还要求建筑内的人员进行相关的防火知识培训。
人员需要了解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注意事项,增强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对火灾的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的核心是保障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它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同时要求建筑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电气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电气部分规定了建筑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和相关的设计指导原则,旨在提供防火设计的依据,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不会成为火灾的起因或扩散途径。
下面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防火等级,确保设备和线路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合理,避免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过热、放电等现象,减少火灾的发生风险。
电气线路的走向应合理,避免与易燃物接触或靠近。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采用阻燃电缆等。
第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气设备应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选择符合特殊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焰,引发火灾。
第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
对于老旧建筑,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更加重视,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与消防系统相协调,确保二者之间的联动和互相配合,提高火灾的可控性。
电气设备应与消防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电气设备成为火灾的传播途径。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与消防系统的协调配合也是防火工作的关键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和电气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确保电气系统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发布 20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模版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模版1. 引言建筑电工是指负责建筑物内电气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工作的人员。
在建筑电工作业过程中,防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要求。
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下面列举了建筑电工防火安全的一些要求。
2. 电气设备选用及布置2.1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认证。
2.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分区要求,不得影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
2.3 电气设备应布置在非易燃易爆物附近,并保持距离足够安全,以防火灾蔓延。
3. 电线电缆防火要求3.1 电线电缆应选择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制造,并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测试认证。
3.2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避免搭接、挤压、绕弯等情况。
3.3 电线电缆与其他设备的穿线孔应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防火密封装置。
4. 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4.1 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定期清理电气设备周边的易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
4.3 定期检测电气设备的漏电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4 对有故障或损坏的电气设备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其引发火灾。
5. 防火安全培训与演练5.1 对建筑电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模拟火灾情况,让建筑电工熟悉火灾应急逃生程序。
5.3 加强建筑电工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合作,形成协同应对火灾的能力。
6. 备用电源和电源切换6.1 建筑电工在进行备用电源和电源切换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6.2 使用备用电源时,应确保其正常工作,防止因备用电源故障引发火灾。
7. 防火安全检测与报警系统7.1 安装防火安全检测设备,如烟感、温感等,及时检测火灾隐患。
7.2 建筑电工应密切监控防火安全检测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7.3 建筑电工应及时响应火灾报警信号,并协助其他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灭火工作。
8. 总结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是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建筑电工在防火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要求。
电力是建筑物中最常用的能源之一,但也是最具潜在危险的因素之一。
因此,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建筑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防火安全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及其使用者免受电气火灾的威胁。
以下是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的详细说明。
1.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合理。
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电气负荷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且要保证设备的质量可靠,防火性能良好。
2. 电气设备的安装要规范。
建筑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设备的布线、接地、绝缘等方面。
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需要保持防火分区的区域,应采取特殊的防火安全措施,如使用阻燃材料进行绝缘和包裹。
3. 电气线路的保护要完善。
电气线路应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场所的不同,采取适当的防火保护措施。
例如,线路可以使用防火隔断将其分隔开来,并且线路的通道和通道口要保持通畅,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
4.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要定期检查。
建筑电气设备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可靠。
对于老化或损坏的电气设备,在及时修复或更换之前,应停止使用以避免火灾隐患。
5. 防火设施及消防联动要配套。
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中,要考虑与其他防火设施的配合,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
电气设备与其他防火设施之间应有联动关系,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实现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和应急疏散等功能。
6. 电气设备使用和操作要规范。
建筑物的使用者应按照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来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
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应禁止随意接插电器和乱拉乱动电线,以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7.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培训。
定期进行建筑电工的火灾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还应对建筑物使用者和电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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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²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
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
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²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²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²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1.布线设计时,应选用金属线槽和管道,而杜绝使用PVC管材,这对线缆的耐燃性会有很大的提高;
2.CMP级别的线缆具有阻燃,发烟量小的特点,但是价格却很昂贵,但是对于预算充足,对数据安全级别
高的用户而言,CMP是最佳的选择;
3.CMX,CM线缆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大型公共场所布线项目中往往不适合用户方对防火等级及材料耐火要求
,但是穿金属槽管后的防火性能其实很好;
4.LSZH线缆+金属槽管的方式比CMX,CM成本略高,但是较为经济,且有低烟低毒环保的概念,能够合理
地表达出对人生命的关怀,在公共项目或防火要求高的办公,商务楼中可以广泛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