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

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建筑电气防火方案是建筑电气系统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的目的是保障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并为电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检修工作提供指导。
本文将从规范要求的角度,对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进行阐述。
首先,在编制建筑电气防火方案时,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
这些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其次,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要求对建筑内电气线路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布设。
首先,要将不同电气线路的负荷合理分配,避免过负荷使用,以减少线路过载引发的电气火灾风险。
其次,要对电气线路进行合理的布线,避免过长的线路,防止线路过载和短路引起的火灾隐患。
另外,建筑电气防火方案对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选择电气设备时,要选择具有合格认证和检测报告的产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其次,在安装电气设备时,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还要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此外,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还要求建筑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动灭火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避免火势扩大。
这些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确保其功能和性能的可靠性。
最后,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还要求建筑内的人员进行相关的防火知识培训。
人员需要了解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注意事项,增强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对火灾的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电气防火方案规范要求的核心是保障建筑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它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维护和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同时要求建筑内设置合适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电气部分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 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 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三 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乙类厂房
一、二级
12
三级
14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丙类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丁、戊类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5,≤10
室外变、配
>10,
变压器总油量(t)
25
电站
≤50
>50
10
12 13 10 12 14 13
25
50
12
14 15 12 14 16 15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前言本规程根据某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78号《关于下达2004年某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的要求,由某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市消防局共同编制。
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事故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
在电气火灾中,电气设备老化和过载使用是火灾的主要成因。
同时,在火灾时,由于不能确保消防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电气安全和消防电气设备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电气所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中仍能维持完整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4消防电源;5配电设备装置;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0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另设2个附录。
1 总则1.0.1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在火灾中消防设备在给定时间内能维持可靠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1.0.3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2.0.2消防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进行配电或控制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发布 20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模版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模版1. 引言建筑电工是指负责建筑物内电气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工作的人员。
在建筑电工作业过程中,防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要求。
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下面列举了建筑电工防火安全的一些要求。
2. 电气设备选用及布置2.1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认证。
2.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分区要求,不得影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
2.3 电气设备应布置在非易燃易爆物附近,并保持距离足够安全,以防火灾蔓延。
3. 电线电缆防火要求3.1 电线电缆应选择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制造,并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测试认证。
3.2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避免搭接、挤压、绕弯等情况。
3.3 电线电缆与其他设备的穿线孔应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防火密封装置。
4. 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4.1 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定期清理电气设备周边的易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
4.3 定期检测电气设备的漏电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4 对有故障或损坏的电气设备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其引发火灾。
5. 防火安全培训与演练5.1 对建筑电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模拟火灾情况,让建筑电工熟悉火灾应急逃生程序。
5.3 加强建筑电工与其他岗位之间的合作,形成协同应对火灾的能力。
6. 备用电源和电源切换6.1 建筑电工在进行备用电源和电源切换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6.2 使用备用电源时,应确保其正常工作,防止因备用电源故障引发火灾。
7. 防火安全检测与报警系统7.1 安装防火安全检测设备,如烟感、温感等,及时检测火灾隐患。
7.2 建筑电工应密切监控防火安全检测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7.3 建筑电工应及时响应火灾报警信号,并协助其他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灭火工作。
8. 总结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是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建筑电气设计是指将电气系统纳入建筑设计中,包括电力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等。
防火规范对于建筑电气设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旨在确保电气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并确保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的一些例子:1.电气线路布置:根据防火规范,电气线路的布置应符合建筑的防火分区要求,电源线路、馈线等应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门等不易燃烧的位置。
2.电线电缆选择:防火规范要求使用阻燃电线、电缆,能够在燃烧时自我灭火并阻止火势蔓延的电线、电缆。
3.隔热防护:防火规范要求在电气设备周围采取隔热措施,以降低电气设备在火灾中的受热程度,减少火势蔓延的风险。
4.防火墙和防火分区: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防火墙和防火分区,电气系统的线路、设备等不应穿越防火墙,以确保火灾时能够有效隔离。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建筑的其他防火设施联动,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电气设备的防火性能:防火规范对于电气设备的防火性能也有一定要求,例如电气箱、开关、插座等应具备阻燃材料,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减少火势蔓延的风险。
7.照明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确保灯具的安全性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提供足够的照明。
8.紧急疏散照明和标识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紧急疏散照明和标识系统,以指引人员疏散,并确保能够在火灾时正常运行。
9.通信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通信系统,以便及时地通知相关人员,并协调火灾应急措施。
总的来说,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确保电气系统在火灾时能够阻止火势蔓延,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合理遵守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于建筑电气设计至关重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

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建筑电工在防火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要求。
电力是建筑物中最常用的能源之一,但也是最具潜在危险的因素之一。
因此,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建筑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防火安全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及其使用者免受电气火灾的威胁。
以下是建筑电工防火安全要求的详细说明。
1.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合理。
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电气负荷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且要保证设备的质量可靠,防火性能良好。
2. 电气设备的安装要规范。
建筑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设备的布线、接地、绝缘等方面。
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需要保持防火分区的区域,应采取特殊的防火安全措施,如使用阻燃材料进行绝缘和包裹。
3. 电气线路的保护要完善。
电气线路应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场所的不同,采取适当的防火保护措施。
例如,线路可以使用防火隔断将其分隔开来,并且线路的通道和通道口要保持通畅,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
4.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要定期检查。
建筑电气设备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可靠。
对于老化或损坏的电气设备,在及时修复或更换之前,应停止使用以避免火灾隐患。
5. 防火设施及消防联动要配套。
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中,要考虑与其他防火设施的配合,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
电气设备与其他防火设施之间应有联动关系,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实现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和应急疏散等功能。
6. 电气设备使用和操作要规范。
建筑物的使用者应按照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来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
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应禁止随意接插电器和乱拉乱动电线,以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7.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培训。
定期进行建筑电工的火灾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还应对建筑物使用者和电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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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
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
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
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10.3.1条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
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0.3.4条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1.布线设计时,应选用金属线槽和管道,而杜绝使用PVC管材,这对线缆的耐燃性会有很大的提高;
2.CMP级别的线缆具有阻燃,发烟量小的特点,但是价格却很昂贵,但是对于预算充足,对数据安全级别
高的用户而言,CMP是最佳的选择;
3.CMX,CM线缆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大型公共场所布线项目中往往不适合用户方对防火等级及材料耐火要求
,但是穿金属槽管后的防火性能其实很好;
4.LSZH线缆+金属槽管的方式比CMX,CM成本略高,但是较为经济,且有低烟低毒环保的概念,能够合理
地表达出对人生命的关怀,在公共项目或防火要求高的办公,商务楼中可以广泛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