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前言本规程根据某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78号《关于下达2004年某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的要求,由某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市消防局共同编制。
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事故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
在电气火灾中,电气设备老化和过载使用是火灾的主要成因。
同时,在火灾时,由于不能确保消防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电气安全和消防电气设备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电气所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中仍能维持完整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4消防电源;5配电设备装置;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0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另设2个附录。
1 总则1.0.1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在火灾中消防设备在给定时间内能维持可靠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1.0.3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2.0.2消防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进行配电或控制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电气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电气部分规定了建筑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和相关的设计指导原则,旨在提供防火设计的依据,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不会成为火灾的起因或扩散途径。
下面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防火等级,确保设备和线路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合理,避免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过热、放电等现象,减少火灾的发生风险。
电气线路的走向应合理,避免与易燃物接触或靠近。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采用阻燃电缆等。
第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气设备应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选择符合特殊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焰,引发火灾。
第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
对于老旧建筑,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更加重视,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与消防系统相协调,确保二者之间的联动和互相配合,提高火灾的可控性。
电气设备应与消防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电气设备成为火灾的传播途径。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与消防系统的协调配合也是防火工作的关键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和电气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确保电气系统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建筑电气设计是指将电气系统纳入建筑设计中,包括电力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等。
防火规范对于建筑电气设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旨在确保电气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并确保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的一些例子:1.电气线路布置:根据防火规范,电气线路的布置应符合建筑的防火分区要求,电源线路、馈线等应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门等不易燃烧的位置。
2.电线电缆选择:防火规范要求使用阻燃电线、电缆,能够在燃烧时自我灭火并阻止火势蔓延的电线、电缆。
3.隔热防护:防火规范要求在电气设备周围采取隔热措施,以降低电气设备在火灾中的受热程度,减少火势蔓延的风险。
4.防火墙和防火分区: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防火墙和防火分区,电气系统的线路、设备等不应穿越防火墙,以确保火灾时能够有效隔离。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建筑的其他防火设施联动,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电气设备的防火性能:防火规范对于电气设备的防火性能也有一定要求,例如电气箱、开关、插座等应具备阻燃材料,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减少火势蔓延的风险。
7.照明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确保灯具的安全性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提供足够的照明。
8.紧急疏散照明和标识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紧急疏散照明和标识系统,以指引人员疏散,并确保能够在火灾时正常运行。
9.通信系统: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通信系统,以便及时地通知相关人员,并协调火灾应急措施。
总的来说,防火规范对建筑电气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确保电气系统在火灾时能够阻止火势蔓延,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合理遵守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于建筑电气设计至关重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精选ppt
11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一、二级
9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三级
11
四级
14
9
11 14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精选ppt
10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精选ppt
3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 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类居 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 筑的规定;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 高层建筑的要求。
精选ppt
4
一 变电所的设置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 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 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 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精选ppt
6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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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 所和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 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 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 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二 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 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 12 14
15
13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25
25 25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 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 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 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 消火栓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 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 在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容量不应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 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 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 上的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 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 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 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类居 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 筑的规定;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 高层建筑的要求。
一 变电所的设置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 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 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 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乙类厂房
一、二级
12
三级
14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丙类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丁、戊类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5,≤10
室外变、配
>10,
变压器总油量(t)
25
电站
≤50
>50
10
12 13 10 12 14 13
25
50
12
14 15 12 14 16 15
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单层或多层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网点的住宅建筑)。
于 27m 的 住 宅 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l.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 建筑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 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 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敷时,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一、二级
9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三级
11
四级
14
9
11 14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六 电梯井、电气竖井的规定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 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 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 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 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 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 不燃性电缆。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 架空电力线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 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 的规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 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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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 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 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 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住宅建筑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光电感烟探测器) 8 应设置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及 建筑规模的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
10.1.3 除本规范第12.1.1和12.1.2条外的建筑物、储 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采 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 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 保证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当常(负) 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