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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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3•【文号】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你中心《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请示》(安科中心函字[2004]1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单位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与先期委托的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一同作为审查机构。

审查工作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按《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6号)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的要求执行。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受理机构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审查机构不得要求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送本机构受理;审查工作要执行回避制度,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审查本单位及附属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6)...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5)应急预案报告;(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直以来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都存在着不同的危害,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很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审核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给予合法生产的许可。

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重要性:1.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可以发现、指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的不足之处,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地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3. 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长期发展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法规框架内的合法生产条件之一,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和经营,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义通常来说,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生产时需要进行实验和试制。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制定试用方案,并有试用方案的批准备案过程,这个过程就叫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确保试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操作程序不合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hse管理体系—hse-01-06-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1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编制依据
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xx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xx),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

4.2各所属单位
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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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

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

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 3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 4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5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

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 6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

7二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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