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监事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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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二 ) 独立 蓝事 制度 和监 事会 制度在 监控 功能 上各 有优 劣 , 二者可 以实现功 能互 补
笔者 是 主张在 我 国上市公 司治理结 构中 引人独 立董事 制 度 的。 这是 因 为二者在监 控 功 能上恰 好 有 着互 补性 。 我 们 知道 , 制 度 性
功 能的发挥 是受 制度 的产生 及其 存在 方式 制 约 的 。 笔者 以 为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之所 以 有 效 ,
力 机构 , 而独 立 董 事作 为决 策 层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他们具体参与了公 司重 大 决策 的 全过 程 , 包 括重 大 决 策 的事 前 酝 酿 、 内 部 制定 、 最 终 发 布等 各个 环节 , 相对监 事会 而言 , 独立 董 事制 度便 具有 了监 事会 所无 法具 备 的事前 监 督 、 内部监 督 以 及 与 决策 过 程 监 督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相 比 之下 , 监 事会 的监督 按 我 国《公 司法 》所 赋予 的产 生方 式 、 权 限范 围与行权 过 程 , 则 表现为 事 后 监督 、 外部 监督 、 非 参与 决 策过 程监 督 的 特点 。 因此 , 笔 者 以为 在 我 国 现 阶段 引 人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但是 , 是 否 据 此 就 可 以 偏 废 监 事 会 呢 ? 结论 应 当是 否 定 的 。 我 认 为 , 监 事 会制 度 也 具 备 了独立 董事 制度所 无 法具有 的经 常性监 督 、 事后 性 监 督 与 外 部 性 监 督 的 三 大 特 点 。 首 先 , 独立董 事作为 非执行 董事 或外 部 董事 , 尽 管参 与 了 决策 的 全 过程 , 但它 有 二 大 缺 陷 无 法克 服 : ( 1) 时 间上 不 可 能 得 到充 分 保 障 ( 我 国《公 司法》规定董 事会一 年至 少开 二次 ; 中国证监会 《征 求意 见稿》 中则 要求 独立 董 事 为上市 公 司工作 时 间一 年不 少于 巧 天 。 ( 2) 对 决策 执行 过 程 的具 体监 督 及其效 果评 价也 无 法做 到及 国 和 准 确到位 。 监事会 作 为一 种 公司专职 的常设性监督机构 , 在公司 重 大 决 策一 经制定后 , 便可开始 日常性 的跟踪 监控 , 这 种 经 常性 的监督 能够将 问题 的发现 机率 大 大 提高 , 发现 时 间大大 提前 , 从 而保障了决 策 的执 行水 准 与 效率 , 并 尽 可能 地 降 低 了纠 偏 成 本 。 监事会 的事后 监督 涵盖 了检 查 、 落 实 、 评价 与 反馈等多种 功能在 内 , 是对 独 立 董 事 制 度所具有的 事前 监督 、 内部监 督 及 其决 策 过程 监控 以外 不 可 多得 的重 要 补 充 , 也 是 股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 -回复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 -回复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回复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是指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的机制,用于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运作。

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分步介绍公司治理的具体机制。

一、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他们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董事会应该具有独立性,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事会由独立的监事组成,他们没有日常经营职责,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管。

3.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司进行自身管理和运作的一种机制。

它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旨在保护公司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促进公司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4. 奖励和激励机制:合理的奖励和激励机制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绩效。

典型的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辞职金、绩效奖金等。

5. 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是衡量公司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

二、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公司治理外部的基本框架,对公司的行为和运作进行监督和约束。

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2.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监督。

3. 独立审计:独立审计是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客观评价,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独立审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和客观的评估。

4. 媒体和舆论监督:媒体和舆论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舆论声音,监督公司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望。

专栏 日本企业的董监事会模式选择

专栏  日本企业的董监事会模式选择

专栏日本企业的董监事会模式选择点击上方“商观传媒”可以订阅哦!导语:世界各国公司董监事会的模式大致可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单层董事会制、纵向双会制和平行双会制。

但日本企业董监会的模式有其自主选择,“和体西用、洋为和用”似乎已经成为了日本企业的一种文化。

世界各国公司董监事会采取的模式差异很大,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单层董事会制、纵向双会制和平行双会制。

单层董事会制下的公司治理包括三层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监控公司运作。

但是董事会自身也可以实际执行管理职责。

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由董事会或者在其指导之下进行管理”。

单层董事会是目前世界大公司中的主流模式,除德国、奥地利和荷兰之外,多数欧洲国家通常实行这种英美模式的单层董事会制度。

德国、奥地利和荷兰等国实行纵向双会制,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

上层的监督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一般主要关注于监督和指导公司管理层;下层的管理董事会,由执行人员组成,由监督董事会选聘。

纵向双会制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上层的监督董事会拥有任命和撤换下层的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权力,这使其与独立董事日益增多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在功能上明显趋同,而与平行双会制中的监事会则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平行双会制下董事会主要执行管理功能,同时负有对经理层的监控职能,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的监事会没有管理功能,只是执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功能。

虽然平行双会制和纵向双会制都可以称为双会制,但是二者之间有本质不同:流行于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平行双会制,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地位平等,谁也不能撤换谁。

日本企业的自主选择日本传统上实行平行双会制,2002年的商法改革允许企业在平行双会制和单层董事会制之间自由选择。

根据商法有关条款,选择单层董事会(日本汉字为取缔役会)的企业,可以废除原先依法必设的监事(日本汉字为监查役)制度,但必须在新模式的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社外取缔役)主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委员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

附录1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

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
总结可言,即我国企业采取的是“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一总指的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

四权则是指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保证董事和经理人员合规经营,还选举产生了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和投资分配等。

墨西哥的公司治理

墨西哥的公司治理

墨西哥的公司治理文/龚敏、陈维娟、刘超与中国明确规定各治理机关的职责权力不同,墨西哥立法是“法定+意定”相结合。

墨西哥法规中仅对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有所表述,而股份公司经理层,有限公司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分配、职责划分,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行配置墨西哥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目前,墨西哥施行规范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并与惯例法相结合。

该国《一般商业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会),并至少有一名监事。

同时,由于英美在世界商业贸易中的地位,墨西哥逐步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内容,尤其深受美国公司法的影响。

此外,《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着重对董事会及其下设组织进行了规定,如人数限制、基本职能等。

由此,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双层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

墨西哥公司的治理架构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2-50人。

早期的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后期修订为较低的标准(3000比索以上)。

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是注册资本的50%以上,以现金、资产等出资。

股东按出资额承担责任,按原始出资比例补充出资,并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必设。

董事会、监事会均不是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公司由经理(层)管理。

除另有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聘经理。

若股东会未任命经理,则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

因此,“股东会”构成了最简单的治理架构类型。

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证设立或公开募集设立。

股东要求两人以上,至少持有1股。

法规中的注册资本也进行过调整,目前要求不低于50000比索。

股东以现金、资产等作为出资方式,其中现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必设机构。

股东大会可决定公司任何事项。

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

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通用5篇)

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通用5篇)

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通用5篇)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篇1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是_____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1、选举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2、聘任______为公司经理。

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篇2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是_______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风险提示: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1、选举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2、聘任_______为公司经理。

风险提示:董事会决议涉及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董事会决议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治理重点

公司治理重点

1、双层制董事会:真正意义上的双层制董事会以德国模式为代表它建立在“共同决定” 原则基础之上,并以监督职能为中心,构建董事会。

董事会主要结构是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

监事会主要是决策、监督职能,董事会是执行职能。

2、累积投票权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分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3、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

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式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总经理则以行政决策和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

4、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则是”特定权“以外、对合约所涉及财产的支配权。

是公司合约有文明规定的利用公司财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之外的公司决策权,仅是控制权的一部分。

公司是市场中一组不完备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过程,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追求的是要素增值,其关键内容之一就是明确未来要素增值如何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不完备性决定了未来的增值不是一个确定的金额,必须由要素所有者承担一个不确定的剩余增值额,剩余增值额承担这也就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这称作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5、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

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6、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的董事,又称为非常务董事,是董事的一种,也是构成董事会的成员之一。

第五讲 董事会与监事会:单层纸还是双层制

第五讲 董事会与监事会:单层纸还是双层制

美国法律研究所对董事会职责的描述
遴选、评估及解雇资深经理人员 监督公司商业行为 审查批准公司发展计划 执行其他职能,如法律、公司准则规定的职能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规定 我国《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减注册资金、发行债券; (七)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八)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人事任免; (十)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的特征
(一)董事会的独立性 (二)董事会的激励与约束 (三)董事会的行为 (四)董事会的人员
(一)董事会独立性
1、董事长与 董事长与CEO兼职情况 兼职情况 董事长与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公司“一把 手”。董事会主席和总裁,谁兼任CEO,谁就对 公司经营活动最后拍板。董事会主席若是CEO, 总裁就是COO(首席营运官) 董事长与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的两职状态:美国 93%公司兼任;英国1/3兼职;中国28%左右 (1997)
汉密尔顿公司——董事会制度首创者 董事会制度首创者 汉密尔顿公司
独立战争后设计自己的治理模式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政府第一任财政部长。 1791年11月,新泽西州通过了他提出的“建立实 用产品协会”的提案,允许该协会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帆布、女鞋等 协会章程“公司事务由13名董事管理”;创建一 个早期审计委员会;设计与董事会分离的监督委员 会,由5个股东组成——非常接近于现代公司治理
美国董事会起源于合股公司
开会时围绕两个锯木架上的一条长木板坐在凳子上, 由于他们使用临时拼凑的桌子,称为“木板桌” (the board)。而他们的首领德高望重不需坐在 凳子上,被称为坐椅子的人(chair-men ) 美国最早的贸易是由两家英国公司——伦敦弗吉尼 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弗吉尼亚公司经营的,受两个机 构管理——殖民者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殖民者管理委员会、 殖民者管理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承 担政策和战略等宏观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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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模式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董事会中心主义已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几乎都采用了“董事会——监事会模式”,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分析了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结构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发展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困境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公司治理制度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已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不管是德国的双层制治理模式(包含较高地位的监事会和代表相关利益者的执行董事会)、日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模式,还是英美国家的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都是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如何尽量减少代理成本、维护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为根本出发点的。

一、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的必然性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几乎都采用了“董事会——监事会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之所以有集中管理机构的出现,是因为在大型公司中股东人数众多,难以有效协调行动,众多的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也不足以吸引他们关注公司的日常管理。

面对这些情况,早期的大型公司就已经实行集中管理,虽然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其次,董事会集体的共同智慧更为有效。

股份公司股东分散产生了集中管理的需要,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比个人具有优势,可以做出更科学的判断,而单个人(如首席执行官)不能扮演集中管理的角色。

再次,公司内部集中管理机构的组成代表了参与公司各方的利益,并调停不同利益方的冲突。

例如在美国,股东通过选举出的董事来代表他们管理公司,法律要求董事应代表公司的利益,并协调公司股东、债券持有人、经理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而在德国,法律要求公司的监事会中还必须有职工代表,这表明公司法将职工的利益放到与股东同等重要的位置。

最后,董事会扮演着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必要角色。

公司的存在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然而由于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股东(委托人)和公司管理人员(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代理费用 (如管理人员偷懒或者不诚实),因此有必要引入监督,以确保公司管理人员敬业尽职。

由于股东过于分散,也不具有足够的利益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就成为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解决办法。

董事会或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的存在还有助于解决企业组织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经济效率。

这为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了理论基础。

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扮演内部监督和重大决策的角色,经营管理层则掌控公司企业的日常运作。

后者比前者对企业更加了解,控制着更详尽的信息,也更有可能曲解信息和滥用其权力,但前者发挥内部控制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关的“三会”模式和“二元”结构,即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则相对独立,分别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权。

《公司法》第3章第2节规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其所辖涉及公司的人事决定权、薪酬和其他决定公司发展和运作的重大事项。

除非特殊情况,股东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

公司的日常管理职能被分配给董事会和董事会所聘任的经理。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能,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经理为独立职位,被置于董事会之下,有专属的权限。

监事会是专事监督职能的机关,被赋予若干定义松散的监督权限,如检查财务,监督违法行为,要求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对于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有特殊的要求:“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另外,监事会还设有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职能的目的不仅包括监督,还试图增强其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

从“三会”的架构来看,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原则偏向于“股东会中心主义”。

“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显著特点则在于监事会是独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三、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结构面临的困境从理论上讲,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多层次监督机制,意在确保公司治理的到位和有效;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却难如其愿。

究其原因,尽管外部市场环境和法律执行情况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也存在不足。

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监事的独立性、工作能力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不然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分的负责人。

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下级,期望他们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实在勉为其难。

另外公司法虽然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但其近亲属却不属禁止之列;《公司法》要求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但关于监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可操作性不强。

2.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能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制约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权利滥用的职能根据公司法“一股一票”表决权的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选举出代表其利益的监事和董事。

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大都存在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东,这样一来股东大会实为控股股东支配。

这种情况下,无法想象监事会和董事会可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能,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的权能保障很不完善,无法扮演真正的监督角色尽管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有财务监督、合法性监督的职权,但其执行机制不完善,实践中无法付诸实施。

《公司法》是采取集体行使职权的工作方式,没有赋予监事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这使大股东得以通过在监事会中的多数席位控制监事会。

另外,《公司法》虽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两个月期限未免太长,对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很不及时。

面对这些情况,权力制衡无从谈起。

4.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改革,但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具体职能划分却多有重叠具体表现在:《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子以纠正。

”而“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①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公司的重大项目论证工作;②设立市计委员会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③监督和检查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从中可以看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职能上确有很多交叉、交错设置的地方。

这会造成两种机制在运行中产生诸多困扰和矛盾。

因此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既发挥独立董事的效能,同时又避免与监事会在功能上的冲突,避免造成名义上人人有责、实际上却人人无责的尴尬境地,是当前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情况下应考虑的重大问题。

四、我国董事会与监事会发展建议1.要优化董事会结构,增加独立性在人员构成上,应尽量避免大股东垄断董事会,充分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议事机关,它的治理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工作立足点应在于公司价值,董事会成员不能仅代表股东的利益,更不能只代表大股东的利益。

所以,在人员构成上,要尽量限制大股东代表人数,确定合适的独立董事比例,适当引入职工董事,避免大股东实质性操纵董事会,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

具体的做法有:限制“内部人”董事的数量及其权利,增加独立董事的席位;优化独立董事结构,从国外大型公司、国内高水平的科研院所中,吸纳一批管理经验丰富,精通财务、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股权分配体制改革,确定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科学配置融资权,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

以此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完全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来进行企业决策。

2.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监事会的职权应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实行财务上由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而以监事会监督为主的制度,并从法律上赋予监事会可以作为股东派生诉讼代表的权利,增强对董事经营行为监督的震慑力。

将监事会的职权主要界定在:第一,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享有相应的调查权、询问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等,同时以相应的、必要的事权、财权为保障;第二,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监督董事、经理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合法性,并以相应的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为保障。

独立董事方面,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战略决策、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专业委员会,以此增强董事会在人员构成和决策上的独立性。

将独立董事的职权界定为:第一,通过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包括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方面,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第三,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提名、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上享有决定权或否决权,并有权检查、约束内部人的职权行为及评价其经营业绩,以相对超脱的地位进行独立裁断,从而制约“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泛滥;第四,在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辅助监事会。

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应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能够互相配合、协作的基础是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谋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而从本质上说,两者应该互通情况,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从独立董事来看,其综合素质较高、专业知识丰富,又掌控董事会下设的若干委员会,因此成为与内部董事和管理层相制衡的一股力量,这些是监事会不具备的。

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信息主要来源于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全面性,容易受管理层蒙蔽,造成独立董事在行事上过于谨慎和保守,从而对公司事务难于做出果断决断。

从监事会看,其成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公司里,容易获得关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材料和信息,便于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这是独立董事所不具备的优势。

两者相配合有利于对管理层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监督,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和资源。

参考文献:[1]龙卫球,李清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一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j].比较法研究,2005(06).[2]孙多娇.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模式创新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相结合[j].价值工程,2006(05).[3]唐波,陈德棉.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战略思考[j].企业论坛,2006(02).[4]于东智.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刘剑,张筱峰.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经济,2004(6):13.[6]高伟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3):7-10.[7]戴娟萍.内部监控制度的选择:监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独立董事? [j].对外经贸财会,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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