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中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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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与防范引言: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国的税收体系中。

增值税发票作为记录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在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涉及的金额和种类繁多,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虚开发票风险:虚开发票是指纳税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伪造或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损失。

2. 换开发票风险:换开发票是指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监管而将真实购销行为转移到其他纳税人名下,获得非法税收减免或退税。

换开发票行为损害了税收公平,损害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

3. 不符合法定要素风险: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法定凭证,必须包含一定的纳税人和交易信息。

不符合法定要素的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效,导致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4. 发票遗失或损毁风险:发票遗失或损毁可能导致纳税人无法向购方提供合法的发票,从而无法申报税收和享受相关减税政策,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损失。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防范措施1. 强化发票信息抽查: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开展发票信息抽查,对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进行随机检查,以查实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抽查结果可以作为纳税人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依据。

2. 建立完善的发票查验机制:纳税人可以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查验系统,核对购方是否将所开具的发票信息录入国家税务部门的电子系统中。

这样可以避免发票被窜改、伪造等风险。

3. 强化风险预警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建立风险评估模型,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行为等信息,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对于风险较大的纳税人,可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4. 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如何辨别真伪发票、如何妥善保管发票等。

公司挂靠的解释

公司挂靠的解释

公司挂靠目次一、概述二、特点三、注意事项四、挂靠经营中的风险问题五、如何有效规避挂靠产生的风险一、概述依附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理解为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资质,以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

二、特点1、省事。

不需要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体系,甚至不需要建帐,也就没有了工商年检、税务查账之类的复杂事宜;2、不自由。

有时会受制于人,比如签订合同等对外事宜必须出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副本等东西,还必须向挂靠单位申领,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帐户,当客户的资金到挂靠单位的帐户后,提款也麻烦。

三、注意事项挂靠公司经营,对于公司财务来说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复杂在税务处理上,因为增值税不仅仅有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而且有购进产生的进项税,同时还要考虑所得税问题。

所以,作为你个人来讲: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以协商支付*%的增值税给挂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单业务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税了。

2、要考虑承担应缴的所得税。

当然可以协商,用费用票据抵消利润,从而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很容易:另外开设一个结算帐号,自己控制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部门的形式出现,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挂靠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处罚很重的。

四、挂靠经营中的风险问题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

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1、挂靠人没有任何风险,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挂靠地址需要注意的事项!

挂靠地址需要注意的事项!

挂靠地址需要注意的事项!
很多小规模公司或者是个人经营的公司,是没有固定办公场地的,但注册公司是需要
填写公司经营场所的,因此,很多人因为没有办公经营场所,而无法注册公司,但深
圳可以,只要是注册前海自贸区的公司,都可以无需自己有实际的办公场地,只需要
挂靠到前海的商务秘书企业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在家也可以办公创业了,
地址挂靠只能挂靠到商务秘书企业,目前只有深圳有这样的商务秘书企业,这也是深
圳作为首个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一项特殊政策。

因为是挂靠经营,所以对于公司的财务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主要是表现一些税务上面,以下就是我们整理出来的一些注意事项:
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协商去支付多少个百分比的增值税给挂靠的公司,之后不需要再核算每笔的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了;
2、应考虑需要承担应缴的所得税。

这方面可以协商,用费或者票据来抵消利润,从而不需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容易: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结算的帐号,自己控制的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的效力比较低,因此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的部门形式表现,不然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的部门会认为挂靠的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这会导致处罚。

5、因挂靠的地址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的当事人需要依法对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挂靠是单位的或者个人的,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其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且并且向该资质施工的企业去交纳相应“管理费”这种行为。

挂靠与被挂靠的税务风险

挂靠与被挂靠的税务风险

企业“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税务风险顾名思义,“挂靠”就是通过借用别人的资质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往往是因为某项工程的施工需要某项资质,而自己没有,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头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反之,就是“被挂靠”。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挂靠”施工,但现实中“挂靠”和被“挂靠”的情况确实大量存在。

本文就从财务的角度来阐述“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与税务风险。

先说财务风险第一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挂靠别人获得的工程,施工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所有的资料都是被挂靠方的,那么正常来说,与工程方的资金往来是需要通过被挂靠方的账户来结算的。

挂靠方施工结束后,施工收入是工程方先将款项打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到施工方手中,这里就存在资金流失与不能及时甚至准确收到资金的财务风险。

如果需要垫资,则风险更大,需要施工方将相应的资金打入被挂靠方账户,再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物资采购的,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无法回来的风险。

所以,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往往与被挂靠单位存在某种形式的利益往来以及所谓“交情”来维系这种信任,“降低”此类财务风险第二存在账务处理风险一般来说,作为施工单位进行纯挂靠操作,我们不需要记账。

因为所有的料工费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来实施的。

施工单位只需要将挂靠施工结束并完成结算后的“差额(即利润)”作为收入就可以了,但现实中被挂靠单位往往只考虑收支的平衡以及税差是否合理,而实际的物资采购以及人工和费用都是在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所以,施工单位又不得不“记账”。

如此记账就会与规范记账存在很大的不同,因为规范的票据都给了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手里都是收据甚至乱七八糟的白条。

会计处理企业就会无所适从,甚至“错误”百出。

除了财务风险,我们更着重说一下“挂靠”与“被挂靠”存在的税务风险。

先说被挂靠方,在法律意义上,因为施工单位是以被挂靠方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完工结算后,开具发票的话肯定是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收到工程方的款项后需要为工程方开具发票,需要计提销项税,有了销项税,还需要等金额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被挂靠方才不会在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吃亏”。

虚开发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虚开发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虚开发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冒险采取虚开发票的不正当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更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潜在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机。

首先,虚开发票是一种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票是经济交易的重要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交易的实际情况。

虚开发票,即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等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可能包括罚款、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虚开发票可能导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虚开发票的情节严重,涉及的金额巨大,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企业的管理层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不仅个人的前途尽毁,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再者,虚开发票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

在市场经济中,信誉是企业的生命线。

一旦企业被曝光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商业信誉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合作伙伴可能会纷纷终止合作,客户可能会流失,供应商可能会拒绝提供货物或服务。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能会收紧信贷政策,导致企业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

此外,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受损,将难以参与招投标等商业活动,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挂靠公司的情况日益增多。

所谓个人挂靠公司,是指个人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实质上是借用了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运营的规定。

2. 违反税收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纳税。

个人挂靠公司逃避税收,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 违反劳动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将挂靠人员视为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个人挂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

4. 违反合同法规定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一旦合同纠纷,个人挂靠公司将面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二、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个人挂靠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例如,逃避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违反劳动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个人挂靠公司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3. 民事责任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4. 损害公司信誉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利用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损害挂靠公司的信誉,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工程施工挂靠方税务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方税务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方税务风险一、什么是工程施工挂靠方?工程施工挂靠方是指在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资质或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时,通过与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挂靠协议,由挂靠单位负责实际施工工作,并由挂靠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挂靠方作为挂靠单位的一种合作形式,能够为企业减少施工资质的要求,帮助企业快速开展施工业务。

二、工程施工挂靠方存在的税务风险1. 税负风险在工程施工挂靠方的合作中,由于挂靠方并不是实际的施工单位,因此在缴税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挂靠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逃税等行为,导致税务风险增加。

2. 财务风险挂靠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挂靠协议后,需要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由于挂靠方并不是实际的施工单位,所以在财务管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可能会出现挂靠方收入不稳定、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严重影响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3. 合同风险挂靠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挂靠协议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可能会导致挂靠方在合作中面临合同纠纷的风险。

挂靠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仔细分析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税务政策风险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挂靠方的税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挂靠方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动向,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5. 管理风险挂靠方在与施工单位合作时,需要规范管理自身的经营活动,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增加,并引发税务风险。

6. 法律风险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挂靠协议时,挂靠方需要密切关注法律风险,确保合作行为的合法合规。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严重影响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三、如何降低工程施工挂靠方税务风险?1. 合理规划税务策略挂靠方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依法纳税。

可以通过租赁、招聘等方式降低税负,避免逃税行为。

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探讨

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探讨

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探讨1. 税收逃避风险建筑业挂靠经营往往利用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建筑业资质,承接工程项目,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资质单位或个人来获得资质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将部分收入以其他形式或名义进行支付,以规避税收的风险。

比如以“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形式支付给资质单位或个人,而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收的范围内。

这样就存在了逃避税收的风险。

2. 税收申报不真实风险建筑业挂靠经营的实际经营收入往往与税收申报的收入存在差异。

挂靠经营单位或个人可能会故意减少其经营收入,以减少应纳税额。

挂靠经营单位或个人也可能会造假虚报成本支出,以减少应纳税额。

这样就存在了税收申报不真实的风险。

3. 税收管理不规范风险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纳税管理主要是由挂靠单位或个人自主申报缴纳。

这种自主申报的税收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容易导致纳税管理不规范。

挂靠单位或个人可能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缺乏纳税意识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财务管理人员或会计人员可能也会存在故意不申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

二、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1. 完善税收政策和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挂靠经营的税收信息采集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挂靠经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2. 强化纳税义务意识建筑业挂靠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增强纳税义务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认真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收入真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提高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纳税意识,加强内部纳税管理,杜绝故意不申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

3. 加强税收执法监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挂靠经营的税收执法监管,对挂靠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管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4. 完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建筑业挂靠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税收风险防范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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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挂靠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这种情形下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都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现象,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而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但是无论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缺少使用发票的意识,给自己造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实际上,只要回到“虚开发票”的本身含义,就可以通过具体分析挂靠经营的类型,进而判定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39号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那么是否只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交易,就应当由被挂靠方开具和接受发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交易实质判断交易参与人。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实际的交易参与人都必须在交易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享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品类、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名义上的交易人不承担实际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不是实际的交易参与人。
如果被挂靠方以租赁或借用等方式从挂靠方取得了提供劳务或服务所需工具、设备的使用权,则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使用工具、设备对外提供服务可以被视为提供劳务,而被挂靠方是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仍以运输业挂靠为例,如果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租赁协议或借用协议,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则被挂靠方可以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对外开具发票,同时车辆耗用的燃料和修理保养,只要确实由被挂靠方支付,被挂靠方也可以接受发票。
作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反映的信息应当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从严格意义上讲,发票反映的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即属虚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将虚开行为定义为:“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挂靠经营中,容易出现“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形,是指发票反映的交易人与实际的交易人不符,即发票由被挂靠方开具,而实际交易的参与人是挂靠方。因此,如何判断实际交易的参与人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销售或采购货物,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被挂靠方承担,则挂靠方相当于受被挂靠方委托的代理人,这种情形下被挂靠方作为实际的交易参与人对外开具和接受发票不属于虚开。
以上列举的是销售和采购货物的情形,而提供或接受劳务或服务的情况相对更加复杂:如果挂靠方借助被挂靠方的工具和设备,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则被挂靠方为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但是如果挂靠方使用自己的工具和设备,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就需要另当别论:如果使用工具和设备是提供特定劳务或服务的必要条件,而被挂靠方没有从挂靠方取得提供服务所需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权,则不能成为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使用自己的车辆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而被挂靠方没有车辆的使用权,则被挂靠方不能成为服务的提供者,不能因提供服务对外提供发票,也不能因为车辆消耗燃料和修理保养而接受发票。
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和与交易对方进行资金结算,但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约定由挂靠方负责催收货款并承担销售货物发生瑕疵的风险,被挂靠方只是在收到货款后转交给挂靠方,不承担所销售货物的风险,则实际的交易参与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这种情形下如果由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仍然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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