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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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监管制度

偿二代监管制度

偿二代监管制度偿二代监管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

本文将详细解读偿二代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一、偿二代监管制度概述偿二代监管制度,全称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我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一套规则。

该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具备充足的资本,以应对潜在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1.资本分类偿二代监管制度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其中,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是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可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风险损失;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混合资本债券等。

2.风险权重偿二代监管制度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越高,所需的资本就越充足。

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计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3.资本充足率要求偿二代监管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4.监管评估偿二代监管制度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评估体系。

银保监会通过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信息披露偿二代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接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意义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偿二代监管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规则(最新版)目录1.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定义和目的2.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3.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和影响4.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5.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正文一、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定义和目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全称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是由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和实施的一项保险业监管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行业的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偿二代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等指标。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等措施。

三、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和影响偿二代监管规则自 2017 年启动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修订并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规定,自 2022 年第一季度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新规则。

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升保险行业的监管水平,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四、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我国保险业对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反应总体积极。

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实施偿二代监管规则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监管规则更新带来的挑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偿付能力,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五、偿二代监管规则的意义和未来发展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监管水平,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陈晨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

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

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

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

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我国“偿二代”研究现状的知识图谱分析

我国“偿二代”研究现状的知识图谱分析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SEP 2016另外,从表中还可以看出,我国“偿二代”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研究阶段,主要是保险监管和偿付能力方面,实际问题的应用研究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保监会从2012年年初才提出建设“偿二代”,将2015年定为过渡年,实行双轨制,即实行“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的监管制度,因此在实际问题的应用研究方面的文章出现较少,随着“偿二代”制度的运行,该监管体系的优劣表现将是未来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必将出现大批的具体问题研究。

可视化分析前,对软件分析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概念说明如下:图谱中的关键词指标主要是词频矩阵和共现矩阵,词频矩阵是指某个关键词在所分析的所有论文中出现的总次数,是衡量该关键词被研究的热度;共现举证是一个对称矩阵,对角线上的数是该行(列)所对应的关键词的词频,其他位置如(i,j)表示关键词“i”和关键词“j”一起出现在同一篇文章的次数,是衡量两个关键词研究的相关性。

本文第二步运用UCINET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对我国“偿二代”研究热点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分析,经过调整获得共现图谱(图2)。

在共现图谱中,每一个关键词对应一个节点,关键词之间的联系通过直线连接,箭头表示关系的指向,连线次数即表示与该关键词发生联系的其他关键词的数量。

图2中共有49个关键词,同时出现在一篇论文里的两个关键词在图2中表现为有一条连线。

从某个关键词出发的连线越多,说明该关键词被研究的次数越多,同时也说明研究的角度也越多。

例如:图2中右下角的“贝叶斯方法”和“准备金”的连线,说明某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贝叶斯方法和准备金,这极有可能是运用贝叶斯方法研究准备金提取问题。

结合图2和表1可以知道,“偿二代”“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偿付能力”“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等关键词是我国“偿二代”研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接下来对主要热点关键词(词频超过4)进行知识图谱分析。

偿二代监管规则

偿二代监管规则

偿二代监管规则偿二代监管规则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并实施的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规则。

这一监管规则的出台旨在强化偿二代机构的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偿二代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背景介绍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偿二代市场的运作,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此前,偿二代市场存在着参与机构庞杂、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积极完善偿二代监管规则,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2.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1)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偿二代机构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偿付能力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承担偿二代业务的风险。

(2) 偿二代产品备案要求:偿二代机构发行的产品需要在证监会进行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类型、合规程度、收益风险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并做出投资决策。

(3) 偿付能力监控要求:证监会将对偿二代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其偿付能力处于合规范围内。

(4) 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偿二代机构需要向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充分披露与偿二代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提示等。

(5) 审核核查要求:证监会将对偿二代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3.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方案(1) 建立统一监管标准:证监会将建立偿二代监管的统一标准,以统一业务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效能。

(2) 定期监管与检查:证监会将定期对偿二代机构进行监管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3) 创新监管手段:证监会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偿二代机构和产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监管全流程的信息共享和监控。

(4) 健全监管体系:证监会将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作,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管偿二代市场。

(5)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与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欧洲和中国的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的对比

欧洲和中国的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的对比

欧洲和中国的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的对比金融稳定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和全球金融风险日益增加,金融监管成为确保金融稳定的关键。

本文将对比欧洲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在金融稳定方面的异同。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多个独立运作的机构组成,主要包括欧洲央行、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等。

欧洲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欧洲银行业监管局监管欧洲银行业,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监管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来说更为集中统一,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负责监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此外,中国央行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监管原则和法规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倾向于多层次、多机构合作的原则。

欧洲联盟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但欧盟成员国在兼顾共同标准的同时,注重在国内立法和监管方面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模式既确保了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又考虑了各国的特殊情况和利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加集中和统一。

中国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强监管、全面监管和风险导向。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在监管措施方面,欧洲倾向于采取宏观审慎监管的方法。

即通过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手段,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中国则更强调宏观调控和综合监管。

中国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等手段来控制金融风险,CBIRC和CSRC则采取严格的审慎监管措施,包括资本准备金管理、监管评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四、国际合作与挑战欧洲的金融监管面临着跨国业务和全球性金融风险的挑战。

欧洲各国在金融稳定方面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监管标准的差异,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在不断加强。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日本模式:二元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总结词
日本模式将保险公司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监管。
详细描述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寿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资本 水平,以应对潜在的长期风险。此外,还对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施分 类监管。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汇报人: 日期:
contents
目录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与工具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挑战与趋势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应
对策略
0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偿付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可变 资产和认可负债来满足其未来负 债的责任。
优缺点
风险资本要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保守或规避某些高风险业务。
内部控制与审计
定义和指标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 各项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业务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审计则 是对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同 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优缺点
定量监管可以提供客观、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但可能过于强调数字而忽 略公司运营质量和其他定性因素。
定性监管
定义和指标
定性监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定性评估,以判断其偿付能力的 监管方式。
实施方式
定性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 考核、业务策略的审查等。此外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 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

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情况及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启示一、欧洲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一)出台背景及进程。

20世纪70年代,欧洲提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4年,为促进形成和发展贯通欧洲的大保险服务市场(Single Market),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欧盟出台了第三代保险法令(Insurance Directives),并于2002年配套推出了偿付能力Ⅰ监管框架。

但由于部分欧盟成员国认为该体系设定的最低资本门槛过低,纷纷进行补充和细化,导致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影响到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和运行。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偿付能力Ⅰ存在评估方式过于简单、新型风险类型认知评估不足等缺陷,要求构建更为全面、严谨、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充分考虑和评估保险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动态、风险管理、金融技术发展、国际财务报告和审慎标准等因素,偿付能力Ⅱ监管框架应运而生。

2003年4月,欧盟保险委员会(European Insurance Committee)会议确定了偿付能力Ⅱ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004—2005年,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三次邀请各成员国就新偿付能力系统方案向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提出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CEIOPS开展了大量的内部讨论,也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广泛交换了意见。

2007年7月,欧洲委员会采纳了偿付能力Ⅱ提案,2008年2月通过了该提案的修改版。

同时,CEIOPS分别就准备金计量、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可行方法、对资本的潜在影响、技术规范明细、运行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四次定量影响研究(QIS),形成数据资料用于制定实施细则。

2010年8—11月,CEIOPS将展开第五次定量影响研究,对标准公式进行终稿校验。

修改定稿的偿付能力Ⅱ将于2011年10月提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预计可于2012年10月正式实施。

“偿二代”实施为平衡保险创新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财新峰会上的讲话及答问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DEC 2016很高兴能够来参加一年一度的财新峰会,确实是个思想的盛宴。

今天我讲的就是本次论坛的主题“金融创新与监管”。

我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需要加以平衡。

一方面,创新能够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强化金融监管,出台管制措施,又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使其失去活力。

比如,最近有媒体报道在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将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有所动作,欧洲的金融业高管们听到这个消息后很振奋,觉得好机会来了。

因此,我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需要认真加以平衡。

第一,保险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巨大空间。

就保险业而言,近年来我们努力为保险创新创造良好环境,一直在进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

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保险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和行业平台建设等方面。

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这些改革措施有效激发了保险市场活力,为保险创新创造了巨大空间,取得了良好效果。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难免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面对,妥善解决。

所以我讲第一点主要是为了说明,我们确确实实为保险创新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创新确确实实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活力。

第二,以“偿二代”为标准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为“管住后端”、平衡好保险创新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放开前端”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活力;“管住后端”则主要通过实施“偿二代”,明确以风险为导向并强化资本约束,来保证创新在合理轨道运行。

比如,我们坚持“保险姓保”的基本思路,对于高现价短期型保险产品,提高其资本占用;又如,为了促使保险机构能够更加审慎地开展保险资金投资,我们在“偿二代”中对各类投资资产采用了差异化的风险因子,如果保险资金投资于国债,那么它需要提取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非常低;而如果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其风险因子在0.31-0.48之间,这意味着持有100元的股票,公司要准备31元至48元的资本金,这个要求大大高于投资国债的资本要求;如果保险公司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那么对它的资本要求还会大幅度提高,这样保险公司可能会得不偿失。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在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开放、高度复杂的体系。

而对这一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中外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欧美金融监管模式在欧美地区,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主要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

欧洲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主要由欧洲主权国家和欧洲联盟共同构建而成。

欧洲监管部门分为欧洲金融管理局和欧洲防洗钱金融机构,两个部门内部也有分工,共同在欧盟范围内监管金融业务。

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金融业监管局、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

这些机构不论是在制定监管条例还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都有着非常完整的共同协作和联系体系。

在监管方面,美国机构通过规定发债、股票等证券发行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总的来说,欧美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严格的法规标准和完整的监管机制。

这样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够快速响应、迅速调整政策,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中,央行居于核心位置,依法监管整个金融体系。

除央行外,还有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专门承担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中国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异地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标准方面,中国也在逐步对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加速向符合国际化标准的监管体系转型。

相比欧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相对较强,政府在金融市场的管理中也参与较多。

但中国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在某些方面仍有待完善,如未来还需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数字监管以及完善外汇交易、股票发行等监管程序。

三、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都是以规范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障投资者权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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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2016-09-14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

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

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

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

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

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

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

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

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

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

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

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

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

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

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

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

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

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Solvency 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

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

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

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

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Solvency Ⅱ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Solvency Ⅱ的特点。

一是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Ⅱ和Ⅲ趋同,借鉴了三支柱管理体系,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二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通过三支柱的要求,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充分体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管理思路。

三是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

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

四是风险转移意识增强。

Solvency Ⅱ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

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

五是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

通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

它能够提高公司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

4、Solvency Ⅱ的缺点。

一是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

Solvency Ⅱ中关于风险及其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

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和计算方式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以判断。

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风险,降低资本要求。

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三是监管尺度难以保持一致。

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其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相同。

在操作上,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Ⅱ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

但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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