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近些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金融监管变得日益重要。
各国都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然而,不同国家在金融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国内外金融监管角度出发,对比研究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国内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这些机构在其所管辖的领域内发挥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在于,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在建立现代化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些监管机构建设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相对薄弱,监管缺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国内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更加完善,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主要由政府与自律机构合作组成。
该模式主要依靠市场的自我纠正机制,政府只对市场不稳定和风险性事件进行干预。
自律机构则通过自身的监管体系,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然而,在金融风暴事件中,美国监管机制因为泄漏、腐败等问题露出了明显的弊端。
这也促使美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改革,以防范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2.欧洲金融监管模式欧洲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欧洲联盟(EU)和欧洲中央银行(ECB)负责。
欧洲联盟内部存在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等机构,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欧洲议会则起到协调作用。
欧洲对金融监管的态度相对保守,更侧重于稳定性而非创新性。
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也导致了欧洲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局面。
三、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1.机构设置以美国为例,其监管机构相对于我国要复杂得多,并包含了诸多自律机构。
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机构数量较少,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监管机构的设置也需要逐步完善。
2.监管力度在监管力度方面,各国存在差异。
美国主要采用市场自律的方式,而其监管机构也主要依靠公开数据和红线警告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世界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是个至关重要的事儿。
这就好比我们开车出行,得有可靠的刹车系统来保障安全,而偿付能力监管就是保险公司的“刹车系统”。
咱们先放眼国际,瞧瞧那些发达国家是咋搞的。
比如说美国,他们的监管那叫一个严格。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报道,说美国的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频繁的“体检”,不仅检查财务数据,还会深入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就像医生给病人做全面检查,连最微小的细节都不放过。
有一家保险公司,就因为在风险评估上稍微马虎了一点,被监管机构狠狠罚了一笔,还要求限期整改。
这可给其他公司敲响了警钟,谁都不敢在偿付能力上掉以轻心。
再看看欧洲,他们注重的是宏观审慎监管。
有个例子特别能说明问题,在某个欧洲国家,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有一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很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金压力,可因为监管部门早有准备,及时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帮助保险公司平稳度过了难关。
转过头来看看咱们国家。
这些年,咱们的偿付能力监管也在不断进步。
以前可能更多的是参考国际经验,现在则是结合自身国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之路。
我记得有一家国内的小型保险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对偿付能力的重视程度不够。
监管部门发现后,没有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派了专门的工作组进驻公司,帮助他们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业务也越做越好。
通过这些国际比较,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
首先,监管标准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科技在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监管标准还停留在过去,那肯定不行。
其次,监管要注重预防。
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要提前发现风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有,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得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就像老师和学生,有问题及时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个复杂但又极其重要的工作。
偿二代二期工程视角下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欧阳越秀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一、引言保险公司是公众利益相关度极高的特殊经营主体,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股东的投资利益,甚至影响到保险的社会经济稳定器作用是否有效发挥。
2016年,中国保险业开始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简称“偿二代”),这标志着在以欧盟为代表的SolvencyⅡ即欧盟新的偿付资本监管体系和以美国为代表的RBC(“Risk Based Capital”,风险基础资本法)体系之外,面对新兴市场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来了。
偿二代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由过去的规模导向过渡到风险导向,这将促进保险公司更加合理地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从“综合成本观”向“风险调整ROE 观”转换。
从公布的SARMRA评估结果来看,中国保险公司2017年平均分为75.45分,最低分和最高分的分差缩小到32.85;IRR(内含收益率)计算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公司的评级为A类和B类,风险较高的C类、D 类公司分别有3家,数量仅占全部公司的2%。
各保险主体纷纷建立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并完善了各类制度,多数保险公司任命了CRO,并建立了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偿二代二期工程视角下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NOV在此基础上,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推动偿二代的全面升级,并于2020年7月开始了新一轮的量化测试。
从三支柱监管职能看,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相辅相成,各有侧重,无论是公司规模还是业务特色,不同类型的公司风险管理的重点也必然有差异。
本文将以财产保险公司历史数据为例,采用聚类分析方法研究保险主体的偿付能力差异化管理问题,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保险公司如何依据自己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决策,监管机构如何制定规则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相关研究一直是学术界重点关注的课题。
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比较研究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承担着风险保障和资金管理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以探究其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
国内保险业监管体系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非常重视风险防控。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采取过度风险的行为,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并设置充足的风险准备金。
其次,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市场公平与竞争。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管,禁止不合理定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最后,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创新和发展。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为保险市场发展创造条件。
相比之下,国外的保险监管体系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主要由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负责。
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分权和地区特色。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保险监管方面拥有较大的权限,可以制定适应本州特点的监管政策。
其次,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
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任务,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执照发放、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核准等。
再次,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市场竞争和自律。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同时也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也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和仲裁解决争议。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之处。
偿二代监管规则

偿二代监管规则偿二代监管规则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并实施的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规则。
这一监管规则的出台旨在强化偿二代机构的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偿二代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背景介绍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偿二代市场的运作,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此前,偿二代市场存在着参与机构庞杂、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积极完善偿二代监管规则,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2.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主要内容(1)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偿二代机构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偿付能力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承担偿二代业务的风险。
(2) 偿二代产品备案要求:偿二代机构发行的产品需要在证监会进行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类型、合规程度、收益风险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并做出投资决策。
(3) 偿付能力监控要求:证监会将对偿二代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其偿付能力处于合规范围内。
(4) 投资者信息披露要求:偿二代机构需要向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充分披露与偿二代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提示等。
(5) 审核核查要求:证监会将对偿二代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3. 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方案(1) 建立统一监管标准:证监会将建立偿二代监管的统一标准,以统一业务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效能。
(2) 定期监管与检查:证监会将定期对偿二代机构进行监管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3) 创新监管手段:证监会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偿二代机构和产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监管全流程的信息共享和监控。
(4) 健全监管体系:证监会将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作,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管偿二代市场。
(5)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与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欧盟偿付能力Ⅱ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欧盟偿付能力Ⅱ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一、偿付能力Ⅱ的背景目前欧盟所采用的监管体系是偿付能力Ⅰ,该体系由欧盟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启动制定,2004年才作为最低标准正式实施。
随着保险市场发生深刻变化,偿付能力Ⅰ的不足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风险。
偿付能力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计算要求以保费收入及理赔金额作为基础,只能反映部分理赔损失风险,不能反映公司实际所承受的各类风险,如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
其结果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计算的偿付能力额度与实际需要的经济资本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保险公司要么计提过多,资本负担过重,要么计提不足,不能有效应对风险。
同时,该体系在对偿付能力进行计算时,只对保险企业的再保险安排进行有限承认(非寿险不超过50%,寿险不超过15%),而保险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因素如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能力等,没有纳入要求资本增减的考虑因素中。
这就使风险管控好和不好的公司都面临同样的资本要求,不利于经营风险的全面反映,也不利于促进保险人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保险市场需要。
在该体系下,欧洲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监管中,各国为弥补偿付能力Ⅰ的不足,均通过国内监管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致使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差异进一步拉大,这就违背了欧盟追求一体化的根本宗旨。
如在资产方面,有的国家按历史成本估价,有的按市场价值估价,在准备金估计方面的差异也很大,这就使得面临相同风险的不同保险企业在各成员国之间可能面临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悖“同风险,同要价”的原则,不仅容易造成竞争不公平,阻碍资本合理流动,也给保险企业提供跨境服务带来了困难。
此外,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使各监管机构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做出风险判断,不仅很难对大型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有完整准确的认识,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也难以统一和协调,造成监管“盲点”。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日本模式:二元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总结词
日本模式将保险公司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监管。
详细描述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寿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资本 水平,以应对潜在的长期风险。此外,还对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施分 类监管。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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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与工具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挑战与趋势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应
对策略
0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偿付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可变 资产和认可负债来满足其未来负 债的责任。
优缺点
风险资本要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保守或规避某些高风险业务。
内部控制与审计
定义和指标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 各项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业务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审计则 是对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同 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优缺点
定量监管可以提供客观、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但可能过于强调数字而忽 略公司运营质量和其他定性因素。
定性监管
定义和指标
定性监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定性评估,以判断其偿付能力的 监管方式。
实施方式
定性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 考核、业务策略的审查等。此外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 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偿二代相关资料汇总
偿二代相关资料汇总目录偿二代倒逼保险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提升风险管理 (2)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阐述偿二代框架和实施路径 (3)偿二代:从哪几方面影响险企风险管理 (12)通过风险管理提高资本效率—“偿二代”第二支柱解读 (14)偿二代过渡期来临险企如何分享改革红利 (17)陈文辉:偿二代可使财险释放500亿、寿险释放5000亿资本溢额.20 “偿二代”技术标准杀青:17套规则铺路保险业全面风控时代.. 22 项俊波:形成制度、技术、人员三措并举风险防范体系 (28)偿二代”推行风控负债匹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化 (29)如何理解“偿二代”过渡期 (32)赵宇龙出席“保险监管的国际演进与中国道路”的演讲记录 (38)偿二代倒逼保险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提升风险管理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推出不亚于保险业的一场“革命”,从2013年立项,2014年的全部标准建立,并进行多轮压力测试,到2015年进入试运行过渡期,短短三年,中国的保险业监管走在了全世界的最前端。
评级机构穆迪公司认为,偿二代可媲美全球“最佳”监管制度,与此类似的欧盟偿付能力II标准花了十几年才建立。
与旧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只做定量监管相比,偿二代在将定量资本要求细化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增加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定性监管要求,并要求加强信披引入市场约束机制。
保监会有关人士称,偿二代风险导向的监管架构,将倒逼我国保险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资产配置优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目前保险行业正在努力学习偿二代制度内涵,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也会及时改善,一些老的不适应偿二代的制度亦将改革。
倒逼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富德生命人寿总精算师田鸿榛认为,偿二代将在三方面对保险机构产生影响,一是资产方面,险企将调整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占比提升,权益类投资降低。
二是产品和业务结构变化。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主要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旨在比较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探讨其异同、优缺点,并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美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主要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共同监管。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保险业的总体政策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州政府负责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保险委员会和各州的保险部门。
国家保险委员会负责统一监管涉及跨州运营的保险公司,各州的保险部门负责监管在本州运营的保险公司。
此外,美国还有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如金融行业监管局等,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在1998年实施了较为重大的改革,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取代了以往的自律机构。
金融服务监管局在金融领域具有全面监管权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不同于美国,英国实行的是单一监管机构模式。
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市场的规则,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负责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与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共同负责保险监管工作。
BaFin是德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监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
德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注重市场保护和投资者保护,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资本充足率要求、投资限制等,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资金安全。
四、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现状分析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许可和监管等环节,既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又注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效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秩序。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与比较研究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与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阐述不同监管模式的优缺点。
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分级监管”模式,即将金融机构按照其重要性和系统性分为三级,分别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和普通金融机构。
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受到最为严格的监管,包括定期压力测试、最低资本要求、资产负债表要求等。
这样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垮台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重大冲击。
美国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分级监管能够让金融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具有重要性和系统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避免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
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但是,这样的监管模式也有缺点,即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一些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规避监管规定和漏洞获得利益。
二、欧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洲央行、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局等。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采用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即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监管,包括监管银行、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推进金融一体化,让欧洲金融市场互相联系、互相支持,形成欧洲金融市场整体。
欧洲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各国货币政策、维护欧元区稳定,通过货币政策影响整个金融体系。
欧洲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将整个欧洲金融体系联系起来,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欧洲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能够通过货币政策调整整个欧元区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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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试运行首份季度报告数据显示,偿二代下,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整体充足,全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4%。其中,财产险公司平均充足率为282%,人身险公司为256%,再保险公司为383%。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1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二)支持保险监管改革升级 当前,保监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形成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在投资市场化、费率市场化和市场准入退出等领域迈出了“放开前端”的实质性步伐;在放松对市场行为行政管制的情况下,保监会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放在后端,强化对风险的监管。偿二代“三支柱”实现了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为保险监管市场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如通过第一支柱最低资本的刚性约束加强事后监管,通过第二支柱的风险综合评价和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来强化事中过程性监管,通过第一支柱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实现风险的事前预警。偿二代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费率、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表1: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国际比较 中国偿二代 欧盟Solvency Ⅱ 美国RBC
监管理念 接近Solvency Ⅱ 通过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风险额潜在损失,识别出需要监管干预的公司 通过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经济价值,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持有的资本
价值评估标准 中国会计准则(接近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的公允价值 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
风险测量模型 损失分布与压力测试 损失分布与压力测试 多风险因素分析 是否具有置信 水平 是,99.5% 是,99.5% 否
是否接近资产负债匹配问题 是 是 否
模型 标准模型法 标准模型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模型法 量化风险 保险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保险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保险风险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资料来源:魏瑄,2015,偿二代下的保险资产管理,研究报告。
三、欧洲与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 (一)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 1、Solvency Ⅱ的背景。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包括偿付能力Ⅰ和偿付能力Ⅱ两种监管标准。随着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Solvency Ⅰ已完全不能满足欧洲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欧盟亟需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来规范整个保险行业,Solvency Ⅱ就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以及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问题,建立Solvency Ⅱ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 2、Solvency Ⅱ的三支柱框架。 2000年后,欧盟启动Solvency Ⅱ,并于2009年通过了监管指令文件。Solvency Ⅱ主要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三支柱”体系,目标是在欧盟建立统一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Solvency Ⅱ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Solvency Ⅱ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Solvency Ⅱ的特点。 一是监管理念与银行业巴塞尔Ⅱ和Ⅲ趋同,借鉴了三支柱管理体系,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二是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三支柱的要求,不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涵盖了偿付能力的计算,同时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充分体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管理思路。三是考虑了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计算方式。在各项资本要求加总时,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考虑了不同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线之间与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的相关性。四是风险转移意识增强。Solvency Ⅱ中对于风险波动性较大的业务增加了资本要求,关注异常资本密集的风险,体现了其审慎性原则,同时增加的资本能够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但这同时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鼓励保险公司寻找新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或者停止那些经济价值不高的投资组合。五是体现了市场一致性原则。通过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来计算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以市场的公允价值为标准,这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一致。它能够提高公司财务账簿的准确性,提供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可比性,有助于增加投保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其科学性。 4、Solvency Ⅱ的缺点。 一是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Solvency Ⅱ中关于风险及其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和计算方式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于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还得进行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以判断。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 三是监管尺度难以保持一致。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其保险公司的规模也不相同。在操作上,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Ⅱ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SMI) 美国风险资本标准(RBC)发展于20世纪末,根据不同风险设定相应的资本要求,注重提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简单易操作。它采用了不同于通用会计准则的法定会计准则作为资产负债的评估基础。自2008年以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行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MI),在对国际保险、银行监管以及国际会计准则最新进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资本要求、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集团监管、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含评估)以及再保险等五个领域研究完善美国RBC制度。 1、资本要求。 SMI将对现有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更新及完善,对现有RBC公式进行修订,对计算口径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