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联合举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业务研讨讲座”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经研究,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东莞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决定于2018年11月3-4日在东莞市联合主办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

本次论坛将邀请资深法官、学者、企业代表和广大律师共同参与,讨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促进交流与合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东莞市律师协会二、承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东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三、协办单位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深圳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华南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中心四、支持单位知产力广东省华南知识产权文化促进中心五、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2018年11月3-4日,共计一天半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唐拉雅秀酒店(东莞御景湾酒店)紫光殿会议中心(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迎宾路8号,电话:134****2595)报到时间:11月3日上午 8:00-8:45,报到地点:酒店紫光殿会议中心六、参会人员本次论坛共设席位200个,包括:1. 广东省执业律师(100名),2. 应邀参加的企业代表及其他人士(100名)。

七、会议内容(以正式的会议议程为准)11月3日上午8:45-12:00第六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开幕式主论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1.法律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营造主讲人:王岩华南理工大学教授2.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变迁及未来挑战主讲人:袁有楼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3.知识产权保护的变革、机遇与挑战主讲人:张学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4.知识产权与涉外风险主讲人:杨先恒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5.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兼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主讲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1月3日下午1:30-5:30分论坛一:知识产权行政确权实务1.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审判主讲人:陈文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审判长2.专利行政诉讼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思考主讲人:王永红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3.专利无效及行政程序中的技术思维和法律思维主讲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4.商标确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权的认定主讲人:董宜东广州市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5.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攻与防主讲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6.商标确权案件中如何适用商标法44条主讲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分论坛二: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服务与创新1.互联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模式主讲人:邓丹云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法官2.让创新和保护更简单——知识产权数据的分析与融合主讲人:王佳琪深圳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3.知识产权维权的痛点及解决方案主讲人:艾勇安盾网CEO4.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预测和应对主讲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5.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全链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原创主讲人:顾奇志易安(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11月4日上午9:00-11:55分论坛三: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应对1. 涉外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禁令适用的相关问题主讲人:刘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2.企业涉外专利风险应对主讲人:王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3.浅谈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应对主讲人:廖寒松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务总监4.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国337案件应对主讲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5.涉外专利保护若干问题思考主讲人:韦胜雨珠海塞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6.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民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与需求主讲人:李可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分论坛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1.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主讲人:苏国生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2.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儿主讲人:闫娟腾讯公司游戏维权高级法律顾问3.游戏直播产业中的玩家价值主讲人:李文虎牙直播综合法务负责人4.体育赛事直播的法律保护主讲人:谢湘辉深圳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5.动漫品牌授权运营及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刘海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闭幕式八、有关费用(一)本次会议不收取会务费。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总结和推广我省优秀青年律师的成功经验,提高执业技能和水平,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省律协拟定于9月举办2012年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绍经验人员的条件介绍经验的人员须为广东省内执业律师,年龄30—45岁,执业年限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活动时间与形式2012年9月中下旬,省律协将在粤东、粤西、粤北三个地区分别与有关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一场青年律师经验交流会。

三、活动要求(一)各市律协推荐1名青年律师参加活动,其中广州、深圳各推荐3名,佛山、东莞各推荐2名。

(二)经验介绍须以律师自身的执业经历和体会为内容,结合实务特长、法律服务品牌建设以及个人对律师事务所制度改革、机制创新的作用和贡献等方面,具体介绍自己的认识、做法、体会和建议。

(详见附件一)。

四、活动费用举办活动的场地、会场布置、食宿等涉及的费用由省律协负责。

活动参加人员的交通费由选送市律协负责。

五、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律协挑选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填写《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推荐表格》并撰写成功经验发言稿,于2012年8月24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至省律协秘书处(详见附件二)。

(二)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三)本次活动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经验介绍稿件进行点评,部分优秀稿件将在《广东律师》杂志上刊登。

联系人:邓新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发言参考题目 2、广东青年律师经验交流活动推荐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项培训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项培训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项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穗律协业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项培训的通知(穗律协业通[2014]14号)各律师事务所:“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项崭新的诉讼制度。

为此,广州市综治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联合发起、成立了“广州市金不换合适成年人队伍”,并制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施规程。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工作不属于律师的日常业务,更不同与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职能。

为了能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正面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现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赵俊法官对首批受聘的40名律师(名单详见附件二)进行培训。

请该40名律师积极参加本次专项培训,同时,欢迎我市其他律师积极参加。

具体安排如下:一、时间: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二、地点: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多功能会议室(可容纳90人,先到先入座);三、主讲人简介详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本次培训记录4个课时,各位律师可持律师执业证现场登记课时。

联系人:卞嘉莉电话:83554373附件:1、主讲人赵俊简介2、“广州市金不换合适成年人队伍”律师名单2014年3月11日附件1、主讲人赵俊简介赵俊,现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刑法专业博士学位。

广州市十佳法官、记三等功二次、二等功一次,全国少年审判先进个人。

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少年审判庭副庭长,2009年7月-2010年6月在省法院挂职任刑二庭庭长助理;刑一庭副庭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穗律协通[2012]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穗律协通〔2012〕39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该《章程》已于2012年5月27日经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生效并正式施行。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州地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广州地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2013年5月20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第一节咨询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章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与通信第四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六节接待当事人第七节其他工作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取证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接受委托或指派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四节会见和通信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庭前会议程序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特别案件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三节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律师参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结案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和指导我市律师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广州市律师协会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法律援助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广州市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如今已有律师事务所417家,拥有执业律师约7340名。

律师的信息在不断变化,而我市现有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是2008年建立的,内容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的需求。

为加强和规范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形成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为社会和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局决定重新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一)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可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登记为志愿律师:①本年度已注册年审;②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③自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志愿律师可申请登记加入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①执业满3年;②在承办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物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行政诉讼等八大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经验。

(二)普通志愿律师与加入专业律师团的关系。

市法律援助处在指派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物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行政诉讼等八大类型案件时,将优先选派专业律师团中的志愿律师。

专业律师团外的其他志愿律师将承办上述八大类型以外的案件。

(三)申请审核程序。

1、律师填写《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012修订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报市法律援助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广东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广东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粤律协〔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广东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粤律协〔2009〕34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今年12月中旬在广州召开,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此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大会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科学发展和律师队伍和谐建设,实现代表大会顺利召开和圆满成功。

大会主要任务:审议通过第八届省律协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通过修改《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和有关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省律协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聘任秘书长。

二、大会要求各市律协要高度重视本次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按照省厅和省律协通知精神,在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好本地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工作。

各地酝酿、推选出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应是我省律师界高素质的人才,尤其是要注重政治素质,重点推选讲大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律师,确保每一名代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优良、业务能力较强、社会形象好,能充分体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要求。

三、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办法(一)代表名额分配我省有17991名律师会员(截止2009年10月底,含法援、公职、公司律师),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我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80名,占全体律师人数1.5563%。

1、社会律师代表名额社会律师共16856名,以1.5563%的比例产生262名代表。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粤律协[2009]6号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广东省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律协[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指导我省律师从事各类法律业务,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等六项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各市律协和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上述操作指引作了修订,最后提交八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除《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因我国《专利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而暂缓修订以外,其它五项均获一致通过(详见附件)。

现将修订后的五项操作指引正式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附: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5、《广东省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广东省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担保方案的确定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抵押之一:房地产抵押第一节房地产抵押担保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之二:动产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版权)质押担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前言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一条编写本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担保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从事担保法律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特编写本担保法律服务操作指南供律师执业参考。

刑事交流座谈会通知函

刑事交流座谈会通知函尊敬的各位嘉宾:您好!我代表组织单位向您表示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即将召开的“刑事交流座谈会”,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促进刑事法律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合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x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上午x时至下午x时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中心,x楼会议室二、会议主题本次座谈会主题为“刑事法律实务与理论探讨”,旨在为刑事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共同探讨刑事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刑事法律事业的发展。

三、会议议程1. 开幕式2. 主题演讲3. 专题讨论(1)刑事辩护策略与实践(2)刑事合规与企业风险管理(3)刑事侦查与证据规则4. 圆桌讨论5. 闭幕式四、参会嘉宾本次座谈会将邀请国内知名刑事法律专家、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参加。

我们期待您的到来,共同分享刑事法律领域的智慧与经验。

五、报名方式请您于xxxx年xx月xx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报名:1. 电话报名:请拨打联系电话xxxxxxxxxxx,联系人:张先生/李女士2. 邮箱报名:发送邮件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刑事交流座谈会报名”六、其他事项1. 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便会议期间签到和领取资料。

2. 会议期间提供工作午餐,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 为确保会议效果,请您提前10分钟到场,并保持手机静音。

4.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衷心期待您的光临,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刑事法律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再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组织单位:xx市律师协会联系电话:xxxxxxxxxxx联系人:张先生/李女士邮箱:**************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刑事辩护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刑事辩护实务”专题讲座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5.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刑事辩护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决定在深圳市联合举办一期“刑事辩护实务”专题讲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时间
2015年6月5日(星期五)14:30-17:00。

二、讲座地点
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

三、讲座主题
1.正确把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审判动向;
2.如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四、主持人
蔡华,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主讲人
郑剑民,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

六、参加人员
1.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深圳市律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
2.对该主题有兴趣的其他律师、实习人员。

七、其他
其他地市律协如需举办刑事实务培训讲座的,可与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系,联系人:郑城(****************)。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5年6月2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联合举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业务研讨
讲座”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穗律协业通[201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联合举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业务研讨讲座”的通知
(穗律协业通〔2017〕4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解决我市法官、律师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际运用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我市司法人员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业务能力,培养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