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目的:规范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尽可能减少风险,保障公司的权益。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所有业务。
制度制定程序:经过公司法务部门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正式施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行政管理法》2. 《劳动合同法》3. 《劳动法》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 公司内部财务制度6.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度内容:1.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范围;2. 担保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 担保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和履约等环节;4. 对外担保协议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 担保情况的记录、监测和报告制度;6. 对担保违约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申请,在担保范围内制定担保政策;2. 公司法务部门:制定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标准,并参与担保协议的起草和谈判;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4. 公司财务部门:对担保情况进行跟踪和报告;5. 申请担保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制定的流程提交担保申请,履行担保义务。
执行程序:1. 担保申请:申请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2. 担保审批: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评估担保风险,并提交审批意见;3. 担保签订:申请人和被担保方应在公司法务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公司的规定签订担保协议;4. 担保履约监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监测担保情况,及时记录和报告担保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六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关联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当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担保事项发生前,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时,应充分披露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对担保事项有充分了解。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得为超过企业批复的年度授信预算范围外的融资进行担保(如有突发项目,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条 不得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融资、还债及履约担保。
第三条 不得为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不能完成预算利润)的公司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应逐步缩减担保额,直至退出担保。
第四条 不得为没有纳入企业资金系统管控、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不是由担保公司委派或聘任、对重大决策没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进行超股比担保。
第五条 不得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六条 不得为与其他公司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七条 不得为已经发生过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公司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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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X X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担保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担保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十三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第十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