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修正)

合集下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题系为查阅方便而拟签字的约文 ! 法文本 无标题 /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 ! "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 0 实用型式 0 外型设计 0 商 ! % 标0 服务标记 0 厂商名 称 0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 正当竞争 / 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 ’ 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 ! $ 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 业 和 采 掘 工 业 以 及 一 切 制 成 品 或 身’ 天然产品 ’ 例如酒类 0 谷物 0 烟叶 0 水果 0 牲畜 0 矿产品 0 矿泉水 0 啤酒 0 花卉和面粉 / 专利权应包括本联 盟 成 员 国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各 种 工 业 !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权与其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联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 取得的专利权各不相涉 ! 上述规定 % 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 特别是指 " # $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 项 专 利 权 % 就其无效和剥夺权利理 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 % 是相互无关的 ! 这项规定应适用于 在 它 开 始 生 效 时 已 存 在 的 一 切 专 " & $ 利! 这项规定应同样适 用 于 在 新 参 加 国 加 入 时 每 一 方 已 " ’ $ 存在的专利 ! 取得的具有优先权 的 专 利 权 在 本 同 盟 各 成 员 国 的 期 " ( $ 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相同 ! 限% 第四条 " 之三 $ 专利权 ) 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名字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 参见 " 专利第 * +条 $ 第 四条 " 之四 $ 专 利 权 ) 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 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 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 由 % 拒绝核准专利权或使专利权失 效! 物品的进口 . 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 . ,-专利权 ) 强制许可证 !/ 不实施 . 物品的进口 !0 不 -外型设计 . -商标 . 使用 ) 不同形式 . 共有人的使用 !1 实用型式 2 商标 2 -专利权 2 外型设计 ) 标记 专利权所有者将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 * $ ,3 " 物品输入到核准该项专利 权 的 国 家 % 不应导致该项专利权的 第五条

PCT国际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

PCT国际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

PCT国际专利申请基本流程和所需资料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PCT简介1、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的简称。

2、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

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形成于1883年,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开放。

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

二、PCT申请人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美国的申请人要求是个人);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国际成员国。

三、PCT的申请方式1、纸质申请。

2、电子申请。

只要受理局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PCT 申请,即可向其提交电子形式的申请。

PCT-SAFE(电子申请)软件可帮助PCT 申请人完成电子形式的国际申请,并通过安全在线传输或以磁盘、CD-R 及DVD-R 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文件正文和附图还可以使用以XML (可扩展标记语言) 及其他电子格式(例如PDF 或TIFF 格式)作为附件提交(具体能使用哪些文件格式,取决于所选择的受理局)。

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有权享受一定的PCT费用减免,使用XML 格式提交申请可享受最大的费用减免幅度。

四、PCT申请流程1、国际阶段:(一)申请第一步:提交中国国内专利申请/或直接向国际申请受理局(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PCT申请。

第二步:先提交中国国内专申请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二)国际检索第三步: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或国际申请日起3个月内,国际检索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述,仅具有参考作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很重要哦!就好比你精心创作了一幅超级棒的画作,要是没有这个公约的保护,别人随便就能偷走你的创意,那多气人呀!比如说,画家小明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人无耻地抄袭了,这多不公平啊!
2. 这个公约能给我们带来好多好处呢!它就像一把大伞,为我们的工业产权遮风挡雨呀!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发明家的心血结晶不就可能轻易地被夺走了吗?就像小李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要是没保护,那多可惜!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直是工业产权的守护天使!这就好像你有个珍贵的宝物,有它在才能安心呀!好比小张的独特设计,要是没有公约保护,被别人模仿了,那得多郁闷呀!
4. 你知道吗?这公约可厉害了!它就像一道坚固的城墙,保护着我们的智慧成果呢!比如说,小王研发了一项新技术,要是没这个公约,被别人轻易拿去用了,那不是白忙活了吗?
5. 哎呀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不能小瞧呀!它跟我们息息相关呢!就像小赵努力打造的品牌,要是随便被人冒用,那得多难受呀!
6. 这个公约真的超有用的呀!它就像是我们的卫士一样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科研人员的成果不就容易被侵犯了吗?就像小陈的科研突破要是没保护好,那多让人心痛!
7. 哇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好像给我们的创意加上了一层保护罩哦!比如小周的独特商业模式,要是没有公约,被别人复制了,那可咋办呀!
8. 一定要重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呀!它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就像小吴的专利发明,没有它的守护可不行啊,不然心血都白费了呀!
我的观点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意义重大,能有力地保护我们的智慧成果、创造发明等,大家一定要增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好这个公约来维护自身权益呀!。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

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
。 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
中国与PCT
1992年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23次领导机构会议 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请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第20 次会议讨论有关修订专利合作条约细则,使中文成为该 条约正式文字,并指定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提案。
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中国专利局 正式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 查单位。
续并使之更加经济, 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 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
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 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 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
查报告的约束,以便批准或拒绝授予专利权。
PCT (修改后)主要内容(1)
2002年4月1日适用新规定
PCT契约国的发明人如果欲在多个契约国中寻求专利保护,可以向 PCT规定的受理局递交PCT专利申请。
PCT专利申请将由PCT国际检索单位统一对新颖性问题进行国际检
索,作出相应的检索报告并对发明的专利性作出书面意见,送交国 际局和申请人,书面意见不公布。
PCT体系的组织结构
WIPO 国际局 受理局 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指定局 选定局
PCT专利申请的二个阶段
PCT专利申请的国际阶段 PCT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
(进入期限自2002年4月1日统一为自国际申请日
30月,我国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PCT的主要程序
国际申请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 进入国家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N0.26)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返回
第五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概述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界定。 2.原创性要求。 3.保护的法律形式。 4.国民待遇。 5.保护范围。 6.注册制度。 7.保护期限。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国际注册的程序。 2.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七)展出产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 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 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和展 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的法律保护。
返回
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它 完全是程序性的,即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 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统一规定。它并不影响其成 员国的专利实体法,但是,成员国应当依照它的 原则调整国内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才可以参加。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1)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 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1)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 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 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A. 至I.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范围 知识产权(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定的范围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 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 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 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 标志有关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 法律保护?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 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 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 “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 度进行革新改造;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 改变产品
五、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公约的产生:1886年缔结,我国于1992年加入 、公约的产生:1886年缔结,我国于1992年加入 2、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含义及公约的保护范围
第二,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完成作品自动享有版权 第五,版权独立原则 第六,限制性原则 第七,作者权利: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 第八,保护期:一般是50年,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第八,保护期:一般是50年,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三、专利合作条约 1、公约的产生:1970年缔结,1978年生效 、公约的产生:1970年缔结,1978年生效 2、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国际申请。申请必须提交规定的文件 第二,国际检索 第三,国际公布。从申请优先日起18个月应当公布申请 第三,国际公布。从申请优先日起18个月应当公布申请 第四,国际初步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修正)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署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9月28日修正)目录第1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第2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第3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第4条A.至Ⅰ.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G.专利:申请的分案第4条之二专利: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的独立性第4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第4条之四专利:法律限制销售情况下的可享专利性第5条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

C.商标:不使用;不同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第5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专利:恢复第5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地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第5条之四专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第5条之五工业品外观设计第6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各国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第6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第6条之三商标: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第6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第6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第6条之六商标:服务商标第6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第7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性质第7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第8条厂商名称第9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等第10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第10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和起诉权第11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第12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第13条本联盟大会第14条执行委员会第15条国际局第16条财务第17条第13条至第17条的修改第18条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8条至第30条的修订第19条专门协定第20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第21条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第22条批准或加入的效果第23条加入以前的文本第24条领地第25条在国内执行本公约第26条退出第27条以前文本的适用第28条争议第29条签署、语言、保存职责第30条过渡规定第1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①(注①:为了便于识别各条的内容,WIPO国际局特增加了标题,法语签署文本中无此标题。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本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例如葡萄酒、谷物、烟叶、水果、家畜、矿物、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粉。

(4)专利应当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2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1)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当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一切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当享有和国民同样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享有同样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必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关于管辖权以及关于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3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国家之一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当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4条A.至Ⅰ.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G.申请的分案A(1)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已经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正式提交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为了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2)任何申请,凡是根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者根据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国家的正规申请等同的,应当承认为产生优先权。

(3)国家的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因此,后来在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在上述期间届满前提交的任何申请,不应当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尤其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交、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者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者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方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当根据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2)这些期间应当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申请日不应包括在期间以内。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要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当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上述第2款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主题所提交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交后一申请时前一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者被拒绝,没有提供公众查阅,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前一申请还没有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则该后一申请应当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

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D(1)任何人希望利用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当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尤其是应当在专利和有关专利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要求声明的任何人提出以前提交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

该副本需要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明属实,但不需要经任何认证,无论如何可以在提交后一申请后3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交,不需缴纳费用。

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对提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

本联盟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应有什么效果,但这种效果决不应超过优先权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要求其写明该申请的号码;这种号码应当依照第2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E(1)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应当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相同。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的提交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也一样。

F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以申请人要求享有多项优先权为理由(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以要求享有一项或数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数个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是以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称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没有包括的构成部分,以后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G(1)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为若干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的日期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申请分案,保留原申请的日期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每一国家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H不得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中某些构成部分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列举的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是以申请文件的整体已经明确公开这些构成部分为限。

I(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提交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当根据与专利申请同样的条件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并具有与专利申请同样的效力。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根据本条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应当享有以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4条之二专利: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的独立性(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当以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尤其是指在优先权期间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相互独立的。

(3)本规定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4)同样,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加入时新加入国和其他国家两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利益而获得专利的期间,与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期间相同。

第4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发明人享有在专利中被记载为发明人的权利。

第4条之四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情况下的可享专利性不应当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依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者宣告专利无效。

第5条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A(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制造的物品进口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

(2)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的情况以外,不应当规定专利的丧失。

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以前,不得提起使专利丧失或者撤销专利的诉讼。

(4)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其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强制许可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

这种强制许可不应当是排他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部分或商誉一起转移外,不应当是可转移的,甚至以授予分许可的形式也在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