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影响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版权方面的全球性多 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
目前有164个成员,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成员国。 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版权联盟”。
内容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 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 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 性条款。
2、公约的保护范围
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 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 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 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 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 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 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 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 全相同。
(4)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 律决定,各自独立。
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 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 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 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 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 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
1、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 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 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 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 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 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 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经历了“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具有其直接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3.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10年8月止,该公约已有184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巴黎公约》概述1.《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2.截止到2010年8月,《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共有164个,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二)国民待遇1.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
2.《巴黎公约》第2条第2款特别禁止被请求保护的国家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

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答案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工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工业产权法是维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工业产权法课后习题的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简答题1. 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工业产权的基本属性包括排他性、时限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意味着权利人对其工业产权享有独占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时限性指的是工业产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地域性则表示工业产权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有效。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保护商品的标识;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
3. 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有哪些?工业产权的保护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权利人首先需要向专利局等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接着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最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获得法律保护。
4. 什么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其使用专利权,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费用。
实施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创新的应用和发展。
5. 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多久?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到期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也为10年。
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期限的合理管理对于维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拥有了相应的专利权。
然而,该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类似的产品。
该公司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请为该公司提供建议。
针对该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1. 发送警告信:该公司可以向侵权公司发送警告信,明确指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信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有可能使侵权公司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五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概述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界定。 2.原创性要求。 3.保护的法律形式。 4.国民待遇。 5.保护范围。 6.注册制度。 7.保护期限。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国际注册的程序。 2.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七)展出产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 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 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和展 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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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它 完全是程序性的,即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 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统一规定。它并不影响其成 员国的专利实体法,但是,成员国应当依照它的 原则调整国内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才可以参加。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青岛科技大学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杨铁山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
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
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
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受益人。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及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方面,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原则
它是指已经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的 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 间内就同一主题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 请的,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 日。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临时保护和宽限原则
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对于在任何一个联盟成员 国境内举办的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和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各联盟成员国都 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临时保护。 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的临时保护 期间为6个月。
所谓宽限原则,是指为防止因工业产权维持 费的延误缴纳而导致工业产权不合理失效, 《巴黎公约》要求各联盟成员国在缴费期限 到来后,至少再给工业产权权利人6个月的 宽限期。在缴费期限到来后的6个月的宽限 期内,只要权利人补缴相关费用,就应当维 持他的工业产权有效。 就宽限期而言,它只适用于工业产权维持费, 不适用于其他费用。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有关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保护方面的基本要求 (1)发明人的署名权。《巴黎公约》第4条之 三规定,“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 自己是发明人。” 但是,各成员国不应要求 在商品上载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作为给予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2)专利产品的限制销售与专利授予 的关系。
2.有关商标(商品商标)保护方面的 基本要求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制作本领的一种保护,要积极维护积极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果发现应该十分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控管自身单方的利益。
以下是给我整理的资料,广泛支持大家阅读参考!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什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包括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运行机制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严厉查处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竞赛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专利法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知识产权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一天,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目前,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跨国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开展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依法查处机关查处: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向海关提出查处。
(四)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侮辱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当事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出庭作证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来进行协调,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
因此,早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差别较大。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单靠国内法并不能解决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
这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
1883年,各缔约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
《巴黎公约》的目标不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而是旨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在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仍然是通过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即确立其保护范围的最低标准。
但是,这并不是说,《巴黎公约》为缔约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制度,而是说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条件和前提订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最终仍应通过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体现出来。
199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GATT 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
TRIPS协议是WTO协议的附件,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未影响“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
TRIPS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关贸总协定(GATT)有关有形产品贸易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同时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48页)。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扩大化的影响因素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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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保护措施
一、引言
工业产权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工业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有效的工业产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工业产权保护措施,并对其背后的原理和实施细节进行详细阐述。
二、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基础和保障。
为了加强工业产权保护,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严厉打击侵犯工业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建立起透明、公正的法律程序,为工业产权的维权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对工业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度,培养对知识创造的尊重和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能够提高公众对工业产权的保护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国际间合作
工业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各国政府应加强与他国的合作,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
通过合作,可以共同制定国际性的工业产权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同时,要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维权合作机
制,加大国际维权工作的力度。
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工业产权,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五、加强企业内部保护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工业产权的持有者。
因此,加强企业内部的保护措施
至关重要。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工业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加强企业内部技术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机密信息的泄漏。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六、加强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加强司法机关对工业产权案件的
审理,提高对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建立起快速、专门的工业产权保护审判机制,为工业产权的维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此外,加大对工业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起到威慑作用。
七、推动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
业加大研发投入。
同时,要加强对技术领域的监管,防止技术盗窃和滥用。
通过推动技术进步,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侵权的风险。
八、结语
工业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只有加强工业产权的
保护,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共同努力,认识到工业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创新成果和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