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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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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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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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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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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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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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享有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发明人、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附着商标的商品和专利商品的使用人享有国民待遇。

具体包括:1.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不需由当地人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国专利局或商标局申请。

2.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自申请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权之日或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有权利。

3. 如缔约国的本国人其发明未取得专利权者,可以请求该国给予不侵权的财产权或工业权,以补偿其发明的损失。

4. 缔约各国承认本条所规定的发明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法律地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不论是否再向其他公约成员国申请版权登记,都可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版权;在一切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著作权,并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唱片、广播组织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国智力成果,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取得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 适用于所有事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事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别依各成员法律而产生并在其境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公共道德要求的例外公约虽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并未取消或代替各成员国国内法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对外国作品所规定的、与国内作品不同的限制。

例如对色情和淫秽作品的限制。

这些限制只涉及作品本身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不影响作者基于本国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这种例外的规定已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接受。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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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概述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界定。 2.原创性要求。 3.保护的法律形式。 4.国民待遇。 5.保护范围。 6.注册制度。 7.保护期限。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国际注册的程序。 2.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七)展出产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 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 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和展 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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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它 完全是程序性的,即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 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统一规定。它并不影响其成 员国的专利实体法,但是,成员国应当依照它的 原则调整国内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才可以参加。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工业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为了确保全球范围内对工业产权的有效保护,巴黎公约于1883年首次签署,至今已有135个成员国。

巴黎公约为工业产权提供了国际公认的保护标准,并设立了相关机构来监督和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利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确保其独家权利,防止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许可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这项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发明人提供合理的回报。

2.商标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保护,确保其商标独特性和识别性。

这有助于建立消费者信任,促进公平竞争,并防止他人滥用商标的权利。

3.工业设计保护: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为工业设计提供保护,确保其外观独特性,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他人的设计。

这项保护鼓励创意和设计创新,并提供设计师合理的权益保护。

4.打击假冒行为: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采取行动打击和预防假冒商标和产品的活动。

这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加强跨国合作以打击假冒和侵权行为。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建立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创新、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并提供技术交流和知识共享的平台。

尽管巴黎公约为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管理机制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业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也有助于抵制跨国假冒行为和知识产权盗窃,维护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科普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

科普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

科普解读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引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尽管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自身的法律制度,但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解读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专利保护相关公约之一,于1883年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是"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提交的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与在第一个成员国提交的申请同样的优先权。

这种规定有助于跨国界保护专利权益,促进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共享。

二、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最具影响力的版权保护公约之一,于1886年签署,致力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包括享有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和保护其作品不被盗版或篡改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的重要性在于其成员国间相互承认版权,保护了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促进了文化交流和创作活动的繁荣。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成立于1970年。

WIPO的核心任务是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并提供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

WIPO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公约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为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和协助。

四、TRIPS协议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旨在在国际贸易领域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符合其规定。

TRIPS协议的推行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程度,促进了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是国际间的一项重要法律合约,全名为《关于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
签署,旨在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交流和保护。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提供了基础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名称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分级:确立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分级制度,即优先权原则,即一旦在某一缔约国内递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承认。

2. 补充专利保护:规定了对于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内的补充专利保护。

3. 商标保护:确立了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和国际分级制度。

4. 工业设计保护:规定了在申请工业设计专利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5. 办公人员:建立了国际专利局(WIPO)作为执行机构。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并为创造者提供公平竞争和保护的环境。

目前,公约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加入,并持续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4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

多边公约的保护是⽬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也是最主要的途径。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前影响的⼏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7⽇⽣效。

⽣效后曾进⾏了六次修改。

中国于1985年3⽉15⽇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的公约之⼀。

《巴黎公约》共30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及公约特别规定权利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商营业所的⾮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的法律规定等⽅⾯,凡⼯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如有的国家的⼯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

(2)优先权原则。

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于发明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发明专利和实⽤新型专利为12个⽉,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个在后申请的申请⽇均为第⼀次申请的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问内他⼈所作的任何⾏为⽽失效。

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动的,需要申请⼈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
编辑词条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二、 主要结构
《巴黎公约》的条款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
第一类、实体法规则,它们保证基本权利,即每个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类、确立另一个基本权利,即“优先权”。
第三类、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问题。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5、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凡是已在某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一成员国注册时,对于商标的附属部分图样加以变更,而未变更原商标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时,不得拒绝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新的外交会议。最终,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公约生效。以后又有英国、突尼斯、厄瓜多尔等国家加入,至1985年,其成员国已经达到了97个国家和地区。至1997年1月1日,已经发展到了140个联盟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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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如果联盟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巴 黎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 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在法 律中明确予以保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 际会议,于1883年3月20日正式签订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 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新纪元。它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 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石。
优先权期间
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外观 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这些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 申请日不计入期间之内。
如果优先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 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 则该期间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分案申请
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 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 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 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巴黎公约》的结构
《巴黎公约》共30条,分为实体条文和行政条文两大部 分。从第1条到第12条是实体条文,明确规定了各成员 国国内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基本要求。第13 条至第30条属于行政条文。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
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 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 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1专利(发明),2实用新 型,3外观设计,4商标(商品商标),5服务标记,6厂 商名称,7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8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一个国家 只要它能保证根据其本国法律实施公约的规定, 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加入书。 在总干事向各成员国发出该国已经加入的通知 之日起三个月后《巴黎公约》对该国发生效力。
巴黎公约的不同文本
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 1911年华盛顿修订本; 1925年海牙修订本; 1934年伦敦修订本; 1958年里斯本修订本;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迄今为止,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已经
超过160个。绝大多数成员国都采用斯德哥 尔摩文本。
我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4年11月14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我国 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2 月19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 书。加入书中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 的约束。
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于1997年7月1日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特 别行政区生效。
当然,联盟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 的任何人提交前一项申请(说明书、附图等) 的副本,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有关机关出具 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但对提出申请 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
成员国独立保护原则
各成员国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的保护, 不受其他成员国保护状况的影响。即申请人就 同一主题在不同的成员国是否取得工业产权并 受到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本原则所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专利(发明)和商 标(商品商标)。
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 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排除了成员国相互 之间就工业产权保护可能出现的歧视待遇,保 证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平等性,对促进工业 产权的普遍保护,扩大各国间的经济技术交往 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优先权原则
它是指已经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的 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 间内就同一主题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 请的,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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