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美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
《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公约》缔结时,缔约国的意图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
《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一、国民待遇原则。
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
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
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精)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于 1984年 12月 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 1985年 3月 19日对中国生效。
1883年 3月 20日在巴黎签订; 1900年 12月 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11年 6月 2日在华盛顿修订; 1925年 11月 6日在海牙修订; 1934年 6月 2日在伦敦修订; 1958年 10月 31日在里斯本修订; 1967年 7月 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9年 10月 2日修正。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1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 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1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 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 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是国际间的一项重要法律合约,全名为《关于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
签署,旨在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交流和保护。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提供了基础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名称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分级:确立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分级制度,即优先权原则,即一旦在某一缔约国内递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承认。
2. 补充专利保护:规定了对于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内的补充专利保护。
3. 商标保护:确立了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和国际分级制度。
4. 工业设计保护:规定了在申请工业设计专利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5. 办公人员:建立了国际专利局(WIPO)作为执行机构。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并为创造者提供公平竞争和保护的环境。
目前,公约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加入,并持续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

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
《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是指成员国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权等工业产权,以及著作权等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
这些保护标准并不是强制性的,成员国可以自行制定更高的保护标准。
在专利权方面,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的最低限度保护。
成员国必须对发明授予专利权,并给予至少为期20年的保护期。
对于实用新型,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但可以规定比发明专利更短的保护期。
对于外观设计,成员国也必须予以保护,并可以规定比发明和实用新型更短的保护期。
在商标权方面,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等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
成员国必须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予以注册,并给予至少为期10年的保护期。
此外,成员国还必须禁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在著作权方面,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
成员国必须对符合条件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并可以规定比专利权和商标权更长的保护期。
此外,成员国还必须禁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总之,《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是为了确保成员国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最低限度保护,从而促进技术的创新和文化的传承。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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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ataba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ve Texts
WIPO
Article 1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on; Scop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1) (1) The countries to which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constitute a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has as its object patents, utility models, industrial designs,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trade names, indications of source or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 repress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3) Industrial property shall be understood in the broadest sense and shall apply not only to industry and commerce proper, but likewise to agricultural and extractive industries and to all manufactured or natural products, for example, wines, grain, tobacco leaf, fruit, cattle, minerals, mineral waters, beer, flowers, and flour. (4) Patents shall include the various kinds of industrial patents recognized by the law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such as patents of importation, patents of improvement, patents and certificates of addition, etc. Article 2 [National Treatment for Nationals of Countries of the Union] (1) Nationals of any country of the Union shall, as regards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enjoy in all the other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he advantages that their respective laws now grant, or may hereafter grant, to nationals; 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specially provided for by this Convention. Consequently, they shall have the same protection as the latter, and the same legal remedy against any infringement of their rights, provided that the conditions and formalities imposed upon nationals are complied with. (2) However, no requirement as to domicile or establishment in 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 may be imposed upon nationals of countries of the Union for the enjoyment of any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3)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of each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relating to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to jurisdiction, and to the designation of an address for service or the appointment of an agent, which may be required by the laws on industrial property are expressly reserved.
巴黎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以下是成员国名单:阿尔巴尼亚(AL),阿尔及利亚(DZ),安道尔(AD),安提瓜和巴布达(AG),智利(CL),喀麦隆(CM),加拿大(CA),中非共和国(CF),乍得(TD),阿根廷(AR),中国(CN),亚美尼亚(AM),哥伦比亚(CO),澳大利亚(AU),科摩罗(KM),奥地利(AT),刚果(CG),阿塞拜疆(AZ),哥斯达黎加(CR),巴哈马(BS),科特迪瓦(CI),巴林(BH),克罗地亚(HR) 孟加拉国(BD),古巴(CU),巴巴多斯(BB),塞浦路斯(CY),白俄罗斯(BY), 捷克(CZ),比利时(BE), 北朝鲜(KP),伯利兹(BZ), 刚果民主共和国(CD), 贝宁(BJ), 丹麦(DK),不丹(BT),吉布提(DJ),玻利维亚(BO),多米尼加(DM)波黑(BA),多米尼加共和国(DO),伯兹瓦纳(BW),厄瓜多尔(EC),巴西(BR),埃及(EG),萨尔瓦多(SV),保加利亚(BG),赤道几内亚(GQ),布基纳法索(BF), 爱沙尼亚(EE),布隆迪(BI),柬埔寨(KH),芬兰(FI),法国(FR),吉尔吉斯斯坦(KG),加蓬(GA), 老挝人民共和国(LA),冈比亚(GM),拉脱维亚(LV),格鲁吉亚(GE),黎巴嫩(LB)德国(DE),莱索托(LS),加纳(GH),利比里亚(LR),希腊(GR),利比亚(LY),格林纳达(GD), 列支敦士登(LI),危地马拉(GT), 立陶宛(LT),几内亚(GN), 卢森堡(LU),几内亚比绍(GW), 圭亚那(GY), 马达加斯加(MG),海地(HT), 马拉维(MW), 梵蒂冈(VA), 马来西亚(MY), 洪都拉斯(HN), 马里(ML),匈牙利(HU), 马尔他(MT)冰岛(IS), 毛里塔尼亚(MR),印度(IN), 毛里求斯(MU),印度尼西亚(ID), 墨西哥(MX), 伊朗(IR), 摩纳哥(MC),伊拉克(IQ), 蒙古(MN),爱尔兰共和国(IE), 摩洛哥(MA),以色列(IL), 莫桑比克(MZ), 意大利(IT)牙买加(JM), 纳米比亚(NA),日本(JP), 尼泊尔(NP),约旦(JO),荷兰(NL),哈萨克斯坦(KZ), 新西兰(NZ), 肯尼亚(KE), 尼加拉瓜(NI),尼尔(NE),南非(ZA),尼日利亚(NG),西班牙(ES),挪威(NO),斯里兰卡(LK),阿曼(OM),苏旦(SD),巴基斯坦(PK), 苏里南(SR),巴拿马(PA),斯威士兰(SZ),巴布亚新几内亚(PG),瑞典(SE)巴拉圭(PY), 瑞士(CH),秘鲁(PE), 叙利亚(SY), 菲律宾(PH), 波兰(PL), 塔吉克斯坦(TJ),葡萄牙(PT), 卡塔尔(QA),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王国(MK),南朝鲜(KR), 多哥(TG), 摩尔多瓦(MD),汤加(TO)罗马尼亚(RO), 特立尼和多巴哥(TT),俄罗斯联邦(RU), 突尼斯(TN),卢旺达(RW), 土耳其(TR),圣基茨和尼维斯(KN), 土库曼斯坦(TM),圣卢西亚(LC), 乌干达(UG),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VC), 乌克兰(UA),圣马力诺(SM),阿联酋(A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T),英国(GB),沙特阿拉伯(SA),坦桑尼亚(TZ),塞内加尔(SN),美国(US),塞尔维亚和黑山(YU),乌拉圭(UY),塞舌尔(SC),乌兹别克斯坦(UZ),塞拉利昂(SL), 委内瑞拉(VE),新加坡(SG),越南(VN),斯洛伐克(SK),赞比亚(ZM),斯洛文尼亚(SI),津巴布韦(ZW)。
2024版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参考幻灯片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
01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 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02
03
推动创新发展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中国将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技术 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06
结论与建议
对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理解与评价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标准和规则,促进了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巴黎公约与TRIPS协 议参考幻灯片
目录
CONTENTS
• 巴黎公约概述 • TRIPS协议概述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比较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实施与
影响 • 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的未来展
望 • 结论与建议
01
巴黎公约概述
巴黎公约的背景与目的
背景
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增加,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凸显。为保护工业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 文化交流,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 护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不低于本 国国民的待遇。
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工业 产权保护上相互独立,一国对某项工 业产权的保护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是否 给予保护。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与影响
要点一
成员国
截至2023年,巴黎公约已有170多个成员国,涵盖了全球大 部分国家和地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
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
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
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
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保留。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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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工业产权的范围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
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应做
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
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
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速记口诀:民用品商标服务,不竞争名称产地【发明“民”、实
用新型“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品”】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
权原则和权利独立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该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考点解读:在保护上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
有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
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均能享有国民待遇。
2、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图表妙记Ⅰ享有国民待遇条件
享有国民待遇国民或者居民(非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同盟一
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条件 业的,都应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并不要求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
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的权
利。)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
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二)专利的独立性
考点解读:专利的独立性是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成
员国取得的专利权,同在其他国家就同一主题所取得的专利权是互相
独立的。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一个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
其他成员同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②某一项专利在一个国家无效或失
效,不会自动导致该专利在其他同家取得的专利也无效或失效;③专
利权期限在某国届满后,不会导致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
有效期同时届满。
(三)优先权
1、优先权概念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
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2、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考点解读: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是:(1)有资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格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
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工业
产权的申请;(2)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外国申请必须是同一主题的第一
次申请;(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足以确定申请日期,这
种申请以后即使被撤回或者被驳回,仍然可以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
(4)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和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第二次申请的人
应当同一个人,“同一个人”包括了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在内;
(5)前后两次的申请主题必须相同;(6)第二次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出。
3、优先权的期限
考点解读:优先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从第一次申请的申
请日起算,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
的为6个月。
4、优先权的效力
考点解读:优先权的效力是首次提出申时的日期被作为以后提
出申请的日期,该申请日又被称作优先权日。
(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
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
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临时保护的具体期间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长优先权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
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同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时,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
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图表妙记Ⅰ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对象 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效力 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
条件
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
为展品和展出日期
(五)对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
考点解读:为了防止专有权可能产生滥用,各成员国有权采取
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发挥专利保护的积极作用。各成员国
以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其专利为由授予强制许可,还应当
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自申请专利之日起四年内或自核准专利权之
日起三年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他人才能够以专利权人不实施或
未充分实施专利权为理由而申请授予强制许可证;第二,如果专利权
人的不实施专利有正当的理由,则应拒绝授予强制许可证;第三,强
制许可只能是非独占许可,专利权人自己仍旧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
利;第四,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第
五,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其他实施专利。
2、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确立了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专利的侵
权例外。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内,下列情
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1)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装备及其他附件
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
需要。(2)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领城,
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所有者的
专利发明主题时。
(六)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考点解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范围内,
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根据这
一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可以相互签订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专
门协定,但不得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