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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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题系为查阅方便而拟签字的约文 ! 法文本 无标题 /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 ! "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 0 实用型式 0 外型设计 0 商 ! % 标0 服务标记 0 厂商名 称 0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 正当竞争 / 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 ’ 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 ! $ 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 业 和 采 掘 工 业 以 及 一 切 制 成 品 或 身’ 天然产品 ’ 例如酒类 0 谷物 0 烟叶 0 水果 0 牲畜 0 矿产品 0 矿泉水 0 啤酒 0 花卉和面粉 / 专利权应包括本联 盟 成 员 国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各 种 工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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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权与其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联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 取得的专利权各不相涉 ! 上述规定 % 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 特别是指 " # $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 项 专 利 权 % 就其无效和剥夺权利理 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 % 是相互无关的 ! 这项规定应适用于 在 它 开 始 生 效 时 已 存 在 的 一 切 专 " & $ 利! 这项规定应同样适 用 于 在 新 参 加 国 加 入 时 每 一 方 已 " ’ $ 存在的专利 ! 取得的具有优先权 的 专 利 权 在 本 同 盟 各 成 员 国 的 期 " ( $ 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相同 ! 限% 第四条 " 之三 $ 专利权 ) 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名字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 参见 " 专利第 * +条 $ 第 四条 " 之四 $ 专 利 权 ) 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 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 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 由 % 拒绝核准专利权或使专利权失 效! 物品的进口 . 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 . ,-专利权 ) 强制许可证 !/ 不实施 . 物品的进口 !0 不 -外型设计 . -商标 . 使用 ) 不同形式 . 共有人的使用 !1 实用型式 2 商标 2 -专利权 2 外型设计 ) 标记 专利权所有者将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 * $ ,3 " 物品输入到核准该项专利 权 的 国 家 % 不应导致该项专利权的 第五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析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说到保护工业产权,大家可能都会想到专利、商标、版权这类东西。

你知道吗?这些东西看似平凡,但其实背后有一部大规模的法律体系在保护着它们的“生命线”。

我们今天要聊的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可是工业产权领域的“老大哥”。

那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它给全世界的创新者、发明家和商标持有者提供了一个跨国的法律保护,免得别人蹭着你的创新成果,抢你的“饭碗”。

巴黎公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专利、商标,甚至是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这类特殊东西。

嗯,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类法律和自己没啥关系。

错!你要是有过一次自己心血结晶的产品被别人山寨过,那你就会明白什么叫“吃了哑巴亏”。

巴黎公约就是要确保你不被偷走创新成果,不被人“吃干抹净”,保障你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不被人占便宜。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巴黎公约的“特点”了。

你要知道,巴黎公约是1860年就开始制定的,它可不是今天才冒出来的新鲜玩意儿,简直就是一个“长青树”。

它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而生的,目的是让各国的发明家能够跨越国界,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所以,你在一个签署了巴黎公约的国家申请专利,其他国家也要给予一定的保护。

比如,你在法国发明了一种让人眼前一亮的酷炫小工具,申请了专利,结果第二天就被某个大企业“看上了”。

不慌!巴黎公约就能让你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优先保护。

大家要明白,巴黎公约不仅仅局限于专利,还涵盖了商标、工业设计这些看似小众的领域。

举个例子,想象一下,你的公司辛辛苦苦研发了一个独特的logo,用心血铸成的商标,结果有人在国外偷偷抄袭了你的设计,想让你白忙活一场。

这可不行!巴黎公约就像是你的“全球卫士”,确保你的一切创意都能在各个国家得到法律的庇护。

更妙的是,巴黎公约的签署国多到让你眼花缭乱,光是“牌子”上那些标志就能吓死人。

就像我们常说的:“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各国之间为了公平竞争,巴黎公约的签署就像给“全球市场”打了个“补丁”。

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883年制订、1884年生效以来,已历经数次修订,形成了若干个文本,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该公约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

《巴黎公约)是目前工业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确定了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则及最低标准。

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中,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第二,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或者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场所,也应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一项发明首先在某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就一项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商标或外观设计6个月),又就同样的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该其他成员国必须以第一个申请日作为本国的申请日。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优先权”。

(三)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发明而在不同成员国内申请及享有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一成员国批准的一项专利,并不能决定或影响其他成员国是否就相同发明的申请案批准专利;第二,一成员国驳回一项专利申请,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相同的发明批准其专利;第三,一成员国撤销一项专利,或宣布一项专利为无效,不影响就相同技术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指如果一个商标没有能够在本国获得注册,或者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

不过,商标独立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如果一个商标在其本国获得了注册,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国不应当拒绝注册申请。

(四)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相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很重要哦!就好比你精心创作了一幅超级棒的画作,要是没有这个公约的保护,别人随便就能偷走你的创意,那多气人呀!比如说,画家小明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人无耻地抄袭了,这多不公平啊!
2. 这个公约能给我们带来好多好处呢!它就像一把大伞,为我们的工业产权遮风挡雨呀!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发明家的心血结晶不就可能轻易地被夺走了吗?就像小李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要是没保护,那多可惜!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直是工业产权的守护天使!这就好像你有个珍贵的宝物,有它在才能安心呀!好比小张的独特设计,要是没有公约保护,被别人模仿了,那得多郁闷呀!
4. 你知道吗?这公约可厉害了!它就像一道坚固的城墙,保护着我们的智慧成果呢!比如说,小王研发了一项新技术,要是没这个公约,被别人轻易拿去用了,那不是白忙活了吗?
5. 哎呀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不能小瞧呀!它跟我们息息相关呢!就像小赵努力打造的品牌,要是随便被人冒用,那得多难受呀!
6. 这个公约真的超有用的呀!它就像是我们的卫士一样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科研人员的成果不就容易被侵犯了吗?就像小陈的科研突破要是没保护好,那多让人心痛!
7. 哇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好像给我们的创意加上了一层保护罩哦!比如小周的独特商业模式,要是没有公约,被别人复制了,那可咋办呀!
8. 一定要重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呀!它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就像小吴的专利发明,没有它的守护可不行啊,不然心血都白费了呀!
我的观点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意义重大,能有力地保护我们的智慧成果、创造发明等,大家一定要增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好这个公约来维护自身权益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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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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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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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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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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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于 1883 年 3 月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的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其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已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有人申请保护后,公约成员国应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在保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所有人提出申请,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3.一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原注册国对该商标的处理影响;4.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在 5 年之内提出撤销他人抢注的商标。

五、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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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概述 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界定。 2.原创性要求。 3.保护的法律形式。 4.国民待遇。 5.保护范围。 6.注册制度。 7.保护期限。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1.国际注册的程序。 2.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 3.国际注册的效力。 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5.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


(七)展出产品的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 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 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和展 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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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

一、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它 完全是程序性的,即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 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统一规定。它并不影响其成 员国的专利实体法,但是,成员国应当依照它的 原则调整国内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才可以参加。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 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 国提出授权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 商标为6个月)。如果该申请人向联盟其他成员国 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联盟其他成员国都必须 承认该项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 这一日期看作是申请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四)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 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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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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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1)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 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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