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
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申请人也产生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理解专利优先权时,应当注意: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外国优先权给了申请人一定的时间决定进入哪些国家,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 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能够使其在我国提出的同一主题的第二次申请得到视同第一次申请申请日提出的待遇,实际上是给了一次重新撰写的机会,例如,现在答审查意见时是不能添从属权利要求的。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1996年
2007年3月9日
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年
2007年3月9日
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新加坡条约》
2006年
2007年1月29日
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
2012年6月26日
2014年7月Βιβλιοθήκη 日保护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
2013年6月27日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
《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
1989年5月26日
1990年5月1日
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商标法条约》
TLT
1994年
1994年10月28日
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伯尔尼公约》
1886年
1992年10月15日
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
1971年
1993年1月5日
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养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doc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发布日期:1883-3-20执行日期:1984-12-19(1883年3月20日签订1900年l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l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l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l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①[注:各条的条旨性标题系为查阅方便而拟签字的约文,(法语)签订本中无此标题。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①⑴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⑵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⑶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⑷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⑴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⑵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⑶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A.⑴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国际条约历年试题及相关考点第一节巴黎公约

国际条约历年试题及相关考点第一节巴黎公约一、工业产权的范围1、下列哪些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A.专利权 B.商标权 C.版权 D.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卷二第40题】答案:AB解析:《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独立性原则)2、甲国、乙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丙国为非成员国。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甲国有住所的丙国公民在乙国可以享有国民待遇B.在乙国没有住所的甲国公民在乙国可以享有国民待遇C.在丙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在甲国可以享有国民待遇D.在丙国有住所的甲国公民在乙国可以享有国民待遇【2006年卷二第52题】答案:ABCD解析: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保护原工产权方面,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联盟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将来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而无论他在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也就是说,在保护上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有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巴黎公约》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巴黎公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在中国享有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A、在中国有住所的其他巴黎联盟成员国国民B、在中国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所的其他巴黎联盟成员国国民C、在中国有住所的巴黎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国民D、在中国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所的巴黎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国民【2007年卷二第36题】答案:ABCD4、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可以在巴黎公约甲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A.巴黎公约乙成员国的国民B.在巴黎公约丙成员国有住所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C.在巴黎公约丁成员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巴黎公约戊成员国国民D.在巴黎公约己成员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2011年卷二第64题】答案:ABCD5、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就同一发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不同成员国申请并取得的专利,在某一成员国被无效的,在其他成员国亦被当然无效 B.成员国的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取得的专利,与在其他成员国或者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各不相关C.在同一成员国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与不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D.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受到国内法的限制为由而使专利无效【2008年卷二第20题】答案:BCD解析:专利独立原则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巴黎公约历史沿革和其对中国发展产生的意义

项目管理2010 谢斌巴黎公约历史沿革和其对中国发展产生的意义一、巴黎公约的内涵及其主要结构1、何谓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为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7 日生效。
是世界上最早签订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最初的成员国为11 个,至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联盟。
巴黎公约的规定分三类,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共同规则,其中共同规则是对商标、专利的保护所要求的基本规则,它规定了对国家标志的保护,即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徽章、官方标记及表示惯例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如果经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允许则另当别论。
2、巴黎公约主要结构《巴黎公约》的条款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第一类、实体法规则,它们保证基本权利,即每个成员国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二类、确立另一个基本权利,即“优先权” 。
第三类、关于国际组织和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一致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问题。
要求或允许成员国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的条款制订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申请人应遵守《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类、关于行政机构的问题,如联盟大会、国际局的设立,财务制度和分配原则等,并且还规定了各项最终条款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
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是国际间的一项重要法律合约,全名为《关于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
签署,旨在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交流和保护。
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为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提供了基础规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商业名称等。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分级:确立了国际专利申请的分级制度,即优先权原则,即一旦在某一缔约国内递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内得到承认。
2. 补充专利保护:规定了对于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内的补充专利保护。
3. 商标保护:确立了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则和国际分级制度。
4. 工业设计保护:规定了在申请工业设计专利时的一些原则和程序。
5. 办公人员:建立了国际专利局(WIPO)作为执行机构。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交流,并为创造者提供公平竞争和保护的环境。
目前,公约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加入,并持续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24广东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用题及答案

2024广东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用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的重大判断。
A.科技B.军事C.人才D.经济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属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3.要建立以()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完善科学家本位的科研组织体系,完善科研任务“揭榜挂帅”、“赛马”制度,实行目标导向的“军令状”制度,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
A.贡献B.素质C.信任D.成果4.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的新作品的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独创性D.非独创性5.我国人才工作站在一个新的历史()上。
A.起点B.转折点C.顶点D.阶段6.著作权在整个知识产权的框架里面,它相对于()而存在。
A.工业产权B.商业产权C.科技产权D.专利产权7.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答案:D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A.资本B.创新C.文化D.经济8.“四个面向”不包括()。
A.面向世界科技前沿B.面向文化主战场C.面向国家重大需求D.面向人民生命健康9.《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10.《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
A.论文数量B.工作年限C.实际贡献D.职务职级11.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自然人死后()年A.10.0B.30.0C.50.0D.100.012.著作权属于作者的是?()A.职务作品B.演绎作品C.合作作品D.日记13.以下不属于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发明人B.后申请人C.职务发明人D.专利权人14.《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巴黎公约和PCT是我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中比较常用的途径。
对于这两种专利申请途径,大多数申请人都会经常混淆,甚至不明所以。
下面,我们从巴黎公约和PCT的定义、保护客体、优先权、申请费用等几方面具体来了解它们不同在哪里。
一、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该组织内的成员国约定,在任何一成员国申请专利后的12个月内,可以要求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并直接在该组织其它成员国内申请专利。
根据巴黎公约进行国外专利申请的专利类型可以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
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
截至2017年3月,PCT成员国增加至152个。
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巴黎公约和PCT的主要区别对比因素巴黎公约PCT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计专利申请方式一表一国,分别申请一表多国申请效力直接进入各国常规审查、授权国际阶段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分别进入各个国家进行常规审查、授权优先权初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 个月初次提交专利申请后的30 个月申请语言申请材料需用指定语言申请材料可用母语申请费用支付国家程序的正常费用国际阶段额外付费,进入国家阶段尚需依照各国规定再支付费用两者的优缺点巴黎公约PCT优点节约PCT国际阶段产生的费用,如果选择进入的国家较少(不多于3个)可以考虑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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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签定,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 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 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修 订。 第一条
为了便于识别各条的内容,特增加了标题。(法语)签订本中无此标题 。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 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 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 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 、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 〔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 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 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 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 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 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 保留。 第三条 〔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 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 〔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 .专利:申请的分案〕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258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 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 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 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 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 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 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 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 在作为优先权根据 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 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 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2)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不应计入期间之内 。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机关 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 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 ,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 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 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 D.(1)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需要作出声 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一国家应确定必须作 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 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 (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 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如何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 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 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对提出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本联盟每一 国家应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后果,但这种后果决不能超过优先权 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任何人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 请的优先权的,必须写明该申请的号码;该号码应依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 予以公布。 E.(1)在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 设计申请的情况,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258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新实用型 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一样。 F.本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 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 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 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的因素,以后提出的申请应 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G.(1)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以 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 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 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本联盟各国 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H.不得以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发明中的某些因素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 列举的请求权项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以申请文件从全体看来 已经明确地写明这些因素为限。 1.(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提出 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件和效力与专利证书 的申请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 证书的申请人,根据本条关于申请专利证书的规定,应享有以专利、实用 新型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 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 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 互相独立的。 (3)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时各方面已经 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 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 第四条之四 〔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 文章来源:http://www.yunfalv.com/Content-258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http://www.yunfalv.com/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 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第五条 〔A.专利:物品的输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外观设 计:不实施;物品的输入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标记〕 A.(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 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取消。 (2)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 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 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起取消或撤销专利的诉讼 。 (4)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 满以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 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 许可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 不得转让,包括授予分许可证的形式在内。 (5)上述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 B.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输入物品 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取消。 C.(1)如果在任何国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只有经过适当的 期间,而且只有有关人员不能证明其不使用有正当理由,才可以取消注册 。 (2)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所注册的 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 ,也不应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3)根据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本国法认为商标共同所有人的几个工商企业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标,不应妨碍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 注册,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但以这种使用并未 导致公众产生误解,而且不违反公共利益为限。 D.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表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或外观设 计保存,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一个条件。 第五条之二 〔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1)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限期 ,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 (2)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复。 第五条之三 〔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