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扩权县(市、区)科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简称中试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简称示范机构)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中试基地申报条件。
根据《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申报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
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2.具有核心服务能力。
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
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3.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4.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
5.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示范机构申报条件。
1.在湖北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资源向一线聚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学校要求各引智基地根据五年的建设计划,瞄准学科前沿,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开展与国外学术大师及学术骨干等的高水平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提升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力争所建设学科创新基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第四条“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校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专款专用。
"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每个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
对学科创新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第五条为保证"111计划”顺利健康开展工作,学校成立"111计划”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和各基地负责人为委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为:1.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2,负责审核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3.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4.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5,负责"111计划”的动态监管和学校年度总结及预决算的审核。
第六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基地成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1.负责基地的基本建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3•【字号】鄂人社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制定《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3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三条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湖北省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二)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容纳不少于3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四)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孵化创业实体的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和政策落实等有关服务。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文化文[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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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文化文〔2013〕101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直文化系统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2013年9月27日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按照高起点、高水准、规模化、引领未来的要求,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下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范围内园区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园区的申报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10个。
原则上每个市(州)每次申报园区不超过2个。
第七条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被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享受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即: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园区的评选;在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创新文化项目方面,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入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湖北省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园区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可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厅对《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2015年3月16日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厅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鼓励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监督、服务和支持,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市、州、林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监督和服务支持。
第六条省文化厅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1d1d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f.png)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鄂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8年12月20日鄂发〔2008〕19号)为深入贯彻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湖北的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鄂、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建设创新型湖北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造就一支宏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作为建设创新型湖北的重要战略举措抓紧抓好1、充分认识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
建设创新型湖北,关键在人才。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科技新创造、发展新突破的引领者和开拓者,是增强科技和经济实力,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宝贵战略资源。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自主创新,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
但也应该看到,我省高层次人才总量和创新创业活力相对不足,特别是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匮乏;高层次人才的结构分布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不相匹配;人才优势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创新成果转化率不高;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特别是与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承接沿海和东部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和战略要求相比,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以“第一资源”服务“第一要务”的观念,从省情出发,以人才开发的战略转型推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把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鄂政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1月30日湖北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加快推进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加速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速集聚知识产权人才,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为湖北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提供有力支撑,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及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培育一大批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较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若干具有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区,全省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大幅增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加速升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优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显著增强,形成“创造卓越、运用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质、人才集聚”的发展新格局,将湖北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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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鄂科技规〔202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省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实体单位。
2.外国专家团队主要成员每年为基地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3.鼓励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
(二)省引智基地重点建设方向:
1.战略科技发展类。
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卡脖子”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动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10人次。
2.产业技术创新类。
符合省十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培育高端产业先发优势,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产业竞争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
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建设“健康湖北”“美丽湖北”,在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
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
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5.学科创新类。
以国家、省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
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外国专家团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人;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与学术大师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实职人员,基地需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第五条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引智基地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省引智基地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科技厅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认定通知。
第六条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省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省科技厅和各级引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
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组织省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拓展引才引智渠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各级引智管理部门作为省引智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
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省引智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考核与支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引智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绩效考核
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各引智基地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评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因存在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