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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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规程

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必 须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中录入有关 鉴定信息,并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货币 真伪鉴定书》一式三联,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鉴定人、 复核人名章及鉴定单位印章,第一联鉴定单位留存,第 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 假币鉴定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油。人民银行或授权 鉴定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制作假币鉴 定专用章(附6),禁止使用单位公章、内部专用章等 代替假币鉴定专用章。
假币的收缴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人 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试并获得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办理假币收缴 业务过程中,如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上 岗资格证书》,收缴人员应及时提供。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人民 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1个 月将即将到期证书集中到人民银行办理换发工作,确 保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的有效合法性。同时,做好日常 的证书档案管理工作,详细记录证书持有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获取证书时间等信息。
假币收缴、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 工作操作规程
一、假币的收缴 二、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三、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
假币的收缴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 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如果 发现假币,应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反假货币 上岗资格证书》的现金出纳人员(经办人员与复核 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收缴过程中,被收缴的 假币不得离开持有人视野,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应 当面作出鉴定意见。 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 分别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 收缴专用印章(附1);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硬币、 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装入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附2)内,加 封后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加盖假币收 缴专用印章应使用蓝色印油。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操作。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技能11项目十一-假币的收缴与鉴定操作规程(2012-10-18)

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技能11项目十一-假币的收缴与鉴定操作规程(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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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收缴
已收缴 的假币 应按季 解缴人 民银行
加盖 “假 币” 章
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妥善保管假币,建立 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告知持币人 享有的权利
收缴单位的业务人员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自收 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 定申请。
当面收缴
已收缴 的假币 应按季 解缴人 民201银9/1行1/6
加盖 “假 币” 章
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妥善保管假币,建立 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告知持币人 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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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人民币纸币,业务人员应当持有人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假币” 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业务人员应当持有人的面以统一格式的专 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 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当面收缴
已收缴 的假币 应按季 解缴人 20民19/银11/行6
加盖 “假 币” 章
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妥善保管假币,建立 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告知持币人 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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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应完整地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假币收缴凭证》,并请假币持有人在客户签字栏签字确认;然后向持有 人出具一联《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三、假币收缴规程
当面收缴
加盖 “假 币” 章
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已收缴 的假币 应按季 解缴人 民银行
2019/11/6
妥善保管假币,建立 假币代保管登记簿
告知持币人 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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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1目的和范围 (2)2定义、缩写和分类 (2)3职责与权限 (2)3.1总行会计结算部 (2)3.2支行会计部门 (2)3.3经办柜员 (2)3.4复核柜员 (3)3.5不相容岗位 (3)4基本规定 (3)5操作流程 (3)5.1假币没收上缴操作流程 (3)6检查监督 (7)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7.1外部法律法规 (8)7.2原有制度 (8)7.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8)8附录 (8)9记录 (8)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工作,规范本行假币的收缴、鉴定管理及操作流程,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职责,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行规章制度,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的营业机构。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a)伪造的货币是批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b)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的假币。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3职责与权限3.1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拟写、修改假币操作规程;(2)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违规操作;(3)负责接收、保管和上缴主城区支行收缴的假币;(4)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对主城区支行上报的假币收缴信息进行批复,生成和发送比对文件。

3.2支行会计部门(1)负责本辖区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违规操作;(2)负责接收、保管和上缴辖内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3)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根据辖内营业机构上交实物对系统内假币信息进行批复,生成和发送比对文件;3.3经办柜员(1)负责假币的识别、收缴、登记保管、上缴工作;(2)负责向持有人解释假币特征和告知其权利;(3)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录入假币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证件名称及号码,假币券别、版别、制作方式、冠字号码、币种、张数、金额等信息;(4)负责上报收缴假币信息;(5)持有人申请鉴定,负责送交鉴定机构。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A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A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文件编号:I(KJ)320-1703版次号:A/Ⅰ1目的和范围 (2)2定义、缩写和分类 (2)3职责与权限 (2)3.1总行会计结算部 (2)3.2支行会计部门 (2)3.3经办柜员 (3)3.4复核柜员 (3)3.5不相容岗位 (3)4基本规定 (3)5操作流程 (3)5.1假币没收上缴操作流程 (3)6检查监督 (8)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7.1外部法律法规 (8)7.2原有制度 (8)7.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8)8附录 (8)9记录 (8)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工作,规范本行假币的收缴、鉴定管理及操作流程,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职责,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行规章制度,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的营业机构。

2定义、缩写和分类(1)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a)伪造的货币是批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b)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的假币。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3职责与权限3.1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拟写、修改假币操作规程;(2)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违规操作;(3)负责接收、保管和上缴主城区支行收缴的假币;(4)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对主城区支行上报的假币收缴信息进行批复,生成和发送比对文件。

3.2支行会计部门(1)负责本辖区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违规操作;(2)负责接收、保管和上缴辖内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3)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根据辖内营业机构上交实物对系统内假币信息进行批复,生成和发送比对文件;3.3经办柜员(1)负责假币的识别、收缴、登记保管、上缴工作;(2)负责向持有人解释假币特征和告知其权利;(3)负责在“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录入假币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证件名称及号码,假币券别、版别、制作方式、冠字号码、币种、张数、金额等信息;(4)负责上报收缴假币信息;(5)持有人申请鉴定,负责送交鉴定机构。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假币是指制作或伪造的非法货币,由于其存在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假币的打击和收缴工作。

下面是一份假币收缴的操作流程。

一、情报收集和预警1.经常性信息收集:通过建立假币信息网络,定期收集整理假币制造和流通的情报,如各类假币制造工具、技术、材料等相关信息。

2.突发性情报预警:针对特定的时间段、地区、活动等,依托公安机关、监控设备、人工巡逻等手段,加强对假币制造和流通的预警工作。

二、突击打击和整治1.突击打击:利用情报信息,组织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联合行动,对有可疑情况或举报的地点进行突击打击,抓获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2.停产封堵:对发现的假币制造窝点,组织力量封堵并停产,同时对制造工具、材料进行收缴,阻断假币的产生源头。

3.涉案财物取缔: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物进行取缔,扣押涉案资金、车辆、房产等,并追缴非法所得。

三、市场排查和检查1.市场排查:组织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联合行动,对突击打击和整治中未被发现的市场进行排查,寻找潜在的假币流通线索。

2.重点场所检察:对可能存在假币流通的重点场所进行深入检查,如银行、ATM机、商场、夜市等,对可疑的币款进行收缴和检验。

四、假币鉴定和收缴1.假币鉴定:通过专业的假币鉴别设备和有经验的鉴定人员,对收缴的可疑币款进行快速鉴别,分辨真伪,并将假币和真币进行分类。

2.假币收缴:对确认为假币的币款进行收缴,并向相应部门登记备案,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假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3.原因调查和追责:对发现的假币源头进行深入调查,查清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假币处理和销毁1.假币封存:对收缴的假币进行封存,并及时将封缴的假币送至相关部门,确保其安全和完整保存。

2.假币销毁:由相关部门对封缴的假币进行销毁,通常采用焚烧、破碎等方式,确保假币不会再次进入流通市场。

六、宣传教育和防控提示1.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群众和金融机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提高他们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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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是指制作和流通中的货币为伪造货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保护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假
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种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的示范,供
参考:
一、收缴假币的程序:
1.发现可疑的假币后,应立即将其隔离,确保不会再次进入流通中。

2.将可疑的假币交给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如银行柜员或相关机构的
专业人员。

3.专业人士将对假币进行初步鉴别,包括观察纸质、图案和印刷质量
等方面的特征。

4.如果初步鉴别结果显示可能是假币,将会准备一份详细的假币报告,包括对假币的描述和照片。

5.该报告应立即提交给相关机构,如当地公安部门或银行的假币鉴定
中心。

二、假币鉴定的程序:
1.收到假币报告后,相关机构将会对假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工作。

2.鉴定人员将首先对假币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检查纸质、特殊标记
和印刷质量等方面的特征。

3.如果还有疑问,鉴定人员将使用专业的设备进行更加精确的鉴定,
如紫外线灯、显微镜等。

4.鉴定人员将根据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来判断这张货币是否是真的或假的。

5.鉴定人员将写下详细的鉴定报告,包括对假币的描述和鉴定结果。

三、处理假币的程序:
1.如果经过鉴定确认为假币,相关机构将会及时通知报告人,并要求
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将对假币进行封存,并保留假币的照片、鉴定报告和相关
资料作为证据。

3.负责人将编制假币登记表,记录假币的数量、面额和其他详细信息,并将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4.假币将在一定时间内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调查或作为法律诉讼的
证据。

5.如果一段时间后没有要求继续保留假币,相关机构将按照规定进行
销毁,确保不再进入流通中。

四、培训和宣传:
1.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假币鉴别培训,提高员工的假币鉴别能力。

2.通过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假币的特征和鉴别方法,以减少假币的
传播。

3.在银行柜台等公共场所设立假币鉴别标识,提醒公众注意鉴别假币。

以上是一种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的示范,具体应根据当地法律法
规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标准的假
币收缴、鉴定程序,以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全。

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以减少假币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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