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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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的重要标志和工具,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决策、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安全保密、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规章制度和权限范围使用和管理公章,严禁滥用公章和私自盖章。

第五条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守职责,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丢失或私自复印公章。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使用台账,记录公章的用途、时间、地点和经办人,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存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章公章的管理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进行编号,并在公章上刻制机构名称、公章名称、公章图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公章不得任意更换、涂改和篡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公章的使用权限和盖章范围,并明确权限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申请、审批流程,申请人应提供具体的使用事由和详细的使用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特别是机关外的公章,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严禁随意带出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公章的使用真实、准确和合法,不得借公章行违法乱纪之事。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使用公章的权限时,应当核对公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归档备案,保留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并保持公章使用登记,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人及使用事项。

行政单位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行政单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行政单位公章是行政单位行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签订合同、制发文件等的法定象征,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行政单位公章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章的安全和使用。

第二章公章的刻制和启用第五条行政单位公章的刻制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章的刻制必须由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确保公章的质量和样式符合规定。

第七条行政单位公章启用前,应当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三章公章的管理和保管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公章管理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不得私自复制或者转让公章。

第十条公章管理人员应当在办公时间内负责公章的使用,不得在办公时间以外使用公章。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公章用于签发文件、制发证件、签订合同、出具证明等法定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公章使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使用公章的部门或者个人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公章的事由、范围和数量;(二)公章管理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公章使用手续;(三)使用公章的部门或者个人在文件、证件、合同、证明等材料上盖章,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章使用的监督,建立公章使用记录和审计制度,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公章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公章的部门或者个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印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

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

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2023年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细则(三篇)

2023年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细则(三篇)

2023年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细则(三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力量。

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善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共享阅读。

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细则篇一第一条印章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为平安使用和管理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规范用印程序和经营管理活动,维护科研设计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下简称“手签章”),公司各单位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单位章”)。

第三条法人代表手签章的使用批准权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权为明确的用印业务中的公司分管领导,单位章的使用批准权为该单位负责人。

其次章印章的制发与管理第四条全部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取和保管。

(一)各单位所属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负责领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销毁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刻制印章必需按规定经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条启用印章,应严格根据公司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七条公章、法人手签章、单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当保管。

印章应存放在平安处所,不得随便放置。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公司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章携出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一),载明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指定的用印人员携出访用。

禁止私自携带公章外出,随便用印。

第九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根据用印审批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用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纸等处加盖印章。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提供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份模板,内容如下: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机关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机关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章包括公章、手章、印章等各类章,是机关或单位的法定标志。

第二章机关公章的管理第四条机关公章的管理由机关负责人负总责,各级机关设有专门的公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关公章的制作、申领、保管、销毁和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机关公章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章单位制作。

第三章机关公章的使用第七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依法合规、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限于法律法规赋予机关之权限范围内使用。

第九条机关公章在正式文件、合同、证书等重要文件上使用,必须经过相应审批,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签章。

第十条机关公章的使用一般采取刷章或印章方式,不得擦写、涂抹、不得临时委托他人代理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机关公章的直接保管人员,应当做好保管工作,严禁私自将机关公章转交他人或外借使用。

第十二条如机关公章遗失、损毁或被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补办。

第四章机关公章管理的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关公章使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机关公章、授意或者帮助他人滥用机关公章的行为,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作为机关公章管理的参考和遵循。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地方机关公章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由机关公章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生效。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行政机关公章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章管理。

二、公章的定义(一)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进行公文签发、文件存档、印鉴认证等行政事务中的正式印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由行政机关自行制作,具备唯一性、正式性和权威性,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

三、公章的制作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制作标准进行,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准确性。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制作工艺和材料的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制作过程应进行严格监督,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章的保管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

(二)行政机关公章应存放在带有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的专用保管柜中,保证安全可靠。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应登记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情况,并定期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五、公章的使用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事务中,严禁滥用公章。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三)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使用人应对使用行为负责。

六、公章的注销管理(一)行政机关公章在不需要使用或存在保管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注销。

(二)行政机关公章注销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将注销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七、违规处理行政机关公章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一)私自擅自挪用或外借公章的;(二)制作、保管、使用和注销行政机关公章不符合规定的;(三)滥用公章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章使用的。

八、监督检查(一)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92017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Official Seal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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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
定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934行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Official Seal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印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
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
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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