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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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o以《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格劳秀斯是19世纪最重要的国际法理论家之一,他的国际法思想和其他同时期的法学家不同,为国际法发展提供了新的见解和洞察。

他对国际法的定义、构成、启示、规则、来源、原则、组织等方面都提出了独特的诠释和理解。

本文旨在通过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来探讨他如何影响了国际法学发展,并为当今国际法学提供借鉴和思考。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社会规范,基于双方的自愿将一切关系纳入法律范畴,以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来实施的一套规则,用于在国际法上规范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他的观点,国际法的真正构成是国际条约,这是包括国家之间定约和公约等订立的一系列条款和条约,这些条款和条约可以按照国际法要求完整执行。

此外,格劳秀斯还认为,司法裁决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司法裁决可以被视为一种司法实践,作为国际法的基础及其他原则的重要补充。

格劳秀斯还着眼于国际法的来源,他认为国际法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不是一种人为法律,他说:“国际法的根源在于这种自然权利,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人为法律来制定的。

”因此,他认为国际法就是这种自然权利所构成的一张完整性图,用以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关系。

另外,格劳秀斯还着重于国际法的结构。

他认为,国际法的结构由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家与非国家或非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这是国际法的两个基本结构。

此外,他还认为,国际法的原则主要来自于法律、政治和道德,这是国际法的三个主要原则。

此外,他还认为国际法的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和国际文化,这是国际法的三个主要组织。

由以上可见,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定义、构成、来源、原则、组织等方面都提出了独特的诠释和理解,这些诠释和理解,大大推动了19世纪初国际法学的发展,成为当今国际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最新】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最新】
三.法律与政体
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
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品德;
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
2君主政体:荣誉
3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论法的精神》
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四)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
1.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一)法律与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
(二)三权分立与制衡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物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物简介

人物简介著作观点柏拉图古希腊著名思想家《理想国(又称论正义)》《政治家》《法律篇》1、三种不同的身份三种不同的等级分工;各司其事,各守本分。

2、哲学王的统治(智慧+权力的结合)3、《理想国》贤人、军阀、寡头、平民、专制五种政体4、《政治家》执政人数的多少,执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5、《法律篇》君主+民主的混合政体,力量的均衡来达到稳定的局面。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著名思想集大成者《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1、善、美德、正义2、国家自然起源论3、法律是一种规章、秩序、正义的体现4、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芝诺斯多葛派创始人自然法克欲为内容的道德标准,以内心为归宿的自由意志西塞罗罗马共和国政论家《法律篇》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编》基督教思想圣经《旧约》《新约》摩西十戒,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奥古斯丁中世纪神学思想家《上帝之城》《忏悔录》永恒法: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法:上帝统治人的法律人为法:从属于神法阿奎那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神学大全》永恒法是神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神法是神的启示人法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通过永恒法、自然法制定的,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即实在法马基雅维里(1469—1527)文艺复兴政治人物《君主论》《李维史论》主张法律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之一,坚信人性是自私的、富于侵略性的、邪恶的布丹(1530-1596)法国哲学家方法论:提倡历史与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学国家起源论:力量和征服是国家起源的要因主权论:以民族国家出现和中央集权君主制诞生为前提伯尔曼美国法学家《法律与革命》归纳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十个特点:法律是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格老秀斯(1583—1645)《战争与和平法》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君主制霍布斯(1588—1679)《利维坦(国家)》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君主制洛克(1632—1704)《政府论》主张人们部分放弃自己的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赞成共和制,卢梭(1712—1778)《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主张人民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赞成直接民主制。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2 君主政体:荣誉பைடு நூலகம்3 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 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2 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通根1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0资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试荷试卷下卷问高总题中2体2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1卷下中安与,全过要,度加并工强且作看尽下护可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保况复护进杂层行设防自备腐动与跨处装接理置地,高线尤中弯其资曲要料半避试径免卷标错调高误试等高方,中案要资,求料编技试5写术卷、重交保电要底护气设。装设备管置备4高线动调、中敷作试电资设,高气料技并中课3试术且资件、卷中拒料中管试包绝试调路验含动卷试敷方线作技设案槽,术技以、来术及管避系架免统等不启多必动项要方高案式中;,资对为料整解试套决卷启高突动中然过语停程文机中电。高气因中课此资件,料中电试管力卷壁高电薄中气、资设接料备口试进不卷行严保调等护试问装工题置作,调并合试且理技进利术行用,过管要关线求运敷电行设力高技保中术护资。装料线置试缆做卷敷到技设准术原确指则灵导:活。在。对分对于线于调盒差试处动过,保程当护中不装高同置中电高资压中料回资试路料卷交试技叉卷术时调问,试题应技,采术作用是为金指调属发试隔电人板机员进一,行变需隔压要开器在处组事理在前;发掌同生握一内图线部纸槽故资内障料,时、强,设电需备回要制路进造须行厂同外家时部出切电具断源高习高中题中资电资料源料试,试卷线卷试缆切验敷除报设从告完而与毕采相,用关要高技进中术行资资检料料查试,和卷并检主且测要了处保解理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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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权理论—有局限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 人就是整个国家。 主要思想:
– 论政体 – 三权分立
卢梭—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
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提出回到 自然,暴力革命。
1762年卢梭《爱弥尔》抨击了封建制度,被 迫逃亡。
《社会契约论》提出法乃公共意志。
主要思想
– 正义 – 法律 – 法治
马基雅弗利
其人

思想
– 政治---权力和权术 – 目斯
– 自然法思想。创始人。自然法是一切法的源泉。 – 国际法理论—提出近代国际法理论思想。
洛克
– 自然法思想----是人的理性,规定人保护生命、 健康、财产与安全。
卢梭的主要观点
卢梭:“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 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
我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之 下。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我 要这样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 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 1738--1794) ,意大利刑法学家,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 族家庭, 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 蒙思想的影响,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写出了 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该书篇幅不长但博 大精深,对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有精辟论 述。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 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西方现代法学家—— 罗尔斯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美国的法学家。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 宰, 自然法是从人的理性中推演出来的。 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
罗斯科·庞德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法理学》、《法律 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著作。 社会学法学的提出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目的在于满 足社会和人们的需要。 综合治理——社会工程。
凯尔森
美国,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著有《纯 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 法律是一种除翠的独立的社会现象。 – 脱离价值和意识形态去研究法律。 –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 – 国家与法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柏拉图(BC427-347)是 苏格拉底的得意门生, 开办柏拉图学园。著 述颇丰,《理想国》 并在叙拉古进行试验。
– 正义----善 – 哲人政治 – 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简介
– 百科全书式人物;著作浩如烟海,精通哲学、逻 辑学、美学、自然科学等,古希腊著名的学者、 思想家,西方法治理论的的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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