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凯尔森
美国,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著有《纯 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 法律是一种除翠的独立的社会现象。 – 脱离价值和意识形态去研究法律。 –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 – 国家与法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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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 人就是整个国家。 主要思想:
– 论政体 – 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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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
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提出回到 自然,暴力革命。
1762年卢梭《爱弥尔》抨击了封建制度,被 迫逃亡。
《社会契约论》提出法乃公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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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主要观点
卢梭:“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 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 我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之 下。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我 要这样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 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洛克
– 自然法思想----是人的理性,规定人保护生命、 健康、财产与安全。
– 分权理论—有局限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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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 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 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 伴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 下:
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伴 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酸 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两 腿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高 手臂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费 力。
阿奎那(1225-1274)
– 神学家和政治家 – 法律思想
法律----拘束、强制;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提出法律的分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辈出,他们的研究成果和理论体系对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法学研究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国外法学各学科简介1.宪法学宪法学是研究国家根本法的学科,国外著名宪法学家有美国学者罗纳德·科斯、英国学者阿尔斯特·麦克金太尔等。
他们的研究强调了宪法的实践性和适应性,为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国外著名民法学家有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法国学者罗伯特·盖尔等。
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并对各国民法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3.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国外著名刑法学家有德国学者恩斯特·卡西勒、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等。
他们的研究强调了刑事责任的公正、合理性,对刑法制度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
4.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政府行政行为的学科,国外著名行政法学家有英国学者亨利·阿丁顿、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等。
他们的研究为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
5.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制度的学科,国外著名商法学家有德国学者沃尔夫·冈特、英国学者约翰·杰克逊等。
他们的研究成果为商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并对各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
6.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和关系的学科,国外著名国际法学家有美国学者亨利·基辛格、英国学者约翰·奥斯汀等。
他们的研究为国际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对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7.诉讼法诉讼法是研究司法程序和制度的学科,国外著名诉讼法学家有美国学者罗纳德·科斯、德国学者卡尔·施密特等。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洛克,J.

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出身于商人、律师和清教徒家庭。
1667年开始结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并任其顾问,1683年追随他逃亡荷兰。
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
著有《政府论两篇》(1690)。
书中驳斥了英国保王派R.菲尔默(1588~1653)鼓吹的君权神授论,并系统地阐述了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为资产阶级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提出理论根据。
洛克认为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处于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法也教导他们不应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
这种自然法反映人的理性,旨在维护和平和人类。
但这种自然状态有缺陷,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侵犯;每个人虽然拥有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为此,人们相互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
在建立国家以后,人们仍享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也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
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
关于国家分权问题,洛克提出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没有提出司法权的分立,并认为对外权和执行权是难分的。
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动的权力,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针对当时英国情况而论,他所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就是分别指国会和英王;他主张两权分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就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
他曾有力地抨击了专制政权,认为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还不如说是“奴隶”;尽管君主允许臣民诉诸法律并由法官解决争端,但这只不过是君主让那些为他作苦工的牲畜不要相互伤害残杀,而不是出于爱护。
丹宁勋爵的正当程序

丹宁勋爵的正当程序丹宁勋爵(Lord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他即《法律的训诫》之后的另一部著作。
没打开这本书时,看了书名以为也是一本探讨程序正义之于法律的重要性研究的一本书,但翻开后发现与我想象的大相径庭,全书无论从立意还是从内容上来说都是非常独到的。
丹宁勋爵以其丰富的庭审阅历为基础,立足实践,深入浅出,每一编都会以一个又一个生动鲜活的案例来引出或者来证实他要表达的理论思想,使本来枯燥的理论变得生动,最重要的是为其理论的论证提供了有力的论证。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
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
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
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
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由于丹宁勋爵作为英美法系的一名法官,书中谈到的许多问题都是基于英美法系而独有的,这与我国司法实践有很大区别,甚至有很多情况在我国是不会出现的,但并不是说此书中作者提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对我们就毫无意义。
比如书中作者指出“维护法律和秩序总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语言虽然简单,但是意义深刻,看上去似乎确实有些空洞,但实际则不然,我觉得这句话总结出了不同法律体系下法律的重要性即法律存在的意义。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
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
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PPT课件

平民不满
于 是
平民与贵族 的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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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 《十二铜表法》的制 定 --标志着罗马
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特点:
课本P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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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5表 死者的财产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 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须偿付
300阿司罚金;如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 金可以减半。 第8表 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唱侮辱他人 的歌词的,处死刑。 第11表 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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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
1、公民法
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 罗马法律 ,又叫市民法。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 的公民法。
范围 仅限于罗马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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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 大 西 洋
亚
洲
-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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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 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 私生子,取名托勒密·恺撒。当恺撒归国执政之 后(BC49年),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撒 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请 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享有罗马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 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 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 (天主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 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 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 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1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
2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 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 在人类社会生活料2:
边沁思想

边沁思想研究及影响摘要:边沁是英国乃至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是古典主义刑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的法学思想尤其是功利原理渗透到法学领域的各个方面。
本文仅研究边沁的立法思想刑法思想对现世的影响以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适用。
边沁离我们很远,但他的思想对于今天的我们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原理立法思想刑罚思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748年2月15日,边沁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托利党的家庭。
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皇后学院学习哲学和法律。
1967年边沁获得林肯律师学院出庭律师资格。
而后他的人生经历以及建树也说明了边沁确实是“一位深刻的思想家,一位敏锐的社会批评家,一位不知疲倦的改革陈腐法律的斗士,他成为并一直是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之一”,他“必然要被列入人类的思想大师、伟大导师和永恒的智慧渊源之中”。
本文仅探讨边沁在立法刑罚思想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一立法思想欧洲自18 世纪中叶以后,时代的一大要求是:改革从往昔继承下来的暴虐的刑法制度。
边沁正是这一思想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立法思想因而也成为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我们将探究他的立法思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 立法目的。
立法活动的进行必有其目的。
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 边沁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然而“, 快乐”只是人们的一种感觉,如何使这种主观的感觉成为可度量的呢? 边沁的观点是,立法者必须估算某项立法带来的快乐与痛苦孰多孰少?如果是快乐多于痛苦,则法律的制定是正当的;否则,则该法律不该出台。
因此,立法者必须经过严格的比较、筛选,才可望制定出能为人们带来快乐与安全的法律,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根本原则而言,就是功利原理,也即边沁所称的“最大幸福原理”。
2. 立法限度。
边沁将立法者视为主权的行使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制定法律。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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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
果(1764~1844)的学生。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
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
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
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
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
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
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
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的基本观点。
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
(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
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
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
萨维尼对
此强烈反对。
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
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
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
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3、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4、哈特:英国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
他不仅接受了J.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
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他在《责任和权利的归属》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的最高成就,没有他的理论,后现代法学也许没有一个生长的起点。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论述了他的学说。
他认为,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即法是掌握主权者责成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即使对现代的国内法来说,也是不适用的,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提出规则的概念。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坚持奥斯丁和其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
他虽然承认道德对法有影响,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坚持不能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他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
人类的目的是生存,为此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所有社会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
5、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德沃金是
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
任法官汉德(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
1962年成为
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
1998年。
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
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
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
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我国清华大学、
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
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
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
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
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
《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
6、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1939——) 美国法律经济学家。
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秘书,联邦司法部副部
长助理,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组首席法律顾问等职。
后任斯坦
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L.B.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联
邦上诉法院法官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
持人。
他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
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的研究,为属于非
市场行为经济学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
法律应该在任何行为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波斯纳的
著述颇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个领域。
著有《法律的经济
分析》、《反托拉斯法:一种经济学观点》、《正义经济学》、《侵权
法:案例及经济分析》、《法理学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