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的成功实施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保障。

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保障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脑死亡的定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脑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续的深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2. 恒定的脑电图(EEG)波形:EEG呈平坦波形,无生物电活动。

3. 生命体征消失:呼吸、心跳、血压等生命体征消失。

4. 持续的时间:在常温下,上述症状持续至少24小时。

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中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此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对脑死亡进行规范。

1. 脑死亡的定义:参照WHO的定义,将脑死亡定义为“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2.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参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诊断。

3. 脑死亡的鉴定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脑死亡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我国对脑死亡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但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地位仍不明确,如死亡认定、赔偿等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

2. 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的脑死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不明确,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等。

3. 公众认知度低: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器官捐献率不高。

4. 伦理问题:脑死亡涉及到生命、伦理等问题,部分人士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存在质疑。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然而,脑死亡在法律上的界定和适用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为背景,探讨脑死亡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男,35岁,因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张某的器官捐献给他人。

然而,张某的弟弟小张坚决反对,认为张某尚未去世,不应停止治疗。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四、案例分析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且经医学鉴定确认无法恢复的死亡状态。

脑死亡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状态,具有以下特征:(1)不可逆性:脑死亡是一种永久性死亡,一旦发生,无法恢复。

(2)生物学死亡:脑死亡后,人体各器官逐渐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

(3)社会伦理学死亡:脑死亡后,个体丧失意识、自主呼吸等功能,失去生存的意义。

因此,从生物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死亡等同于死亡。

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医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停止治疗:(1)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

(2)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经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一致,认为继续治疗对患者无益,且患者家属同意。

(3)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患者本人意识清醒,表示不愿继续治疗。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妻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器官捐献给他人。

虽然张某的弟弟小张反对,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有权在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停止治疗。

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目录引言 (2)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 (3)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4)三、脑死亡、植物人与安乐死 (4)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思 (5)结语 (6)参考文献 (8)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内容摘要: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应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伴随着脑死亡观念的深入,人们正接受着新旧两种观念的抉择。

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

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

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但至今仍然未出台。

可见我国对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谨慎态度,虽然谨慎是应该的,但面对日益出现的矛盾,势必将出台一部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法律。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问题法律条例引言脑死亡问题和器官移植问题必须是人们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在分清脑死亡是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还是二者泾渭分明等问题时,我们不能在缓慢的推进脑死亡和器官移植了。

在本文作者的构思和参考各界学者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本文阐述了我国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现状,二者关系,以及脑死亡、安乐死和植物人的区别还有立法构思。

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在人们传统思想中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是:停止呼吸,没有心跳,那么这个人就被宣告死亡,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普通民众之间这种标准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里,医学领域各种先进设备的出现,在此标准下似乎可以延长人们的心跳和呼吸,例如:呼吸机、人工复苏技术等。

然而对于一个脑死亡①的人来说,仅仅依靠外部的辅助设备来维持心跳和呼吸,在医学上及在法律上存在着何等的意义呢?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更是争议颇多,下面是本文列举的一些关于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但不仅限于此:(一)伦理道德接不接受脑死亡标准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最新标准认定患者脑死亡,这是中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②。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脑死亡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立法的同时必须要解决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否则,即便以规章的形式出台,也会因缺乏上位法的依托、程序的不当等而产生/法律的冲突0,最终难以实现其立法的目的:尊重人格、促进科学发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等[1]93-95。

莎士比亚借哈姆雷特之口所提出的/生存还是死亡0无疑属于人类权利的基本问题,脑死亡立法中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所限本文难以穷尽,但愿意抛砖引玉,提出其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供大家批评指正。

1谁应当是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脑死亡属于不可逆的死亡的观念为现代医学所确立。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医师享有医学研究权,因该权利可以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所参加或组成的医学专业团体如中华医学会,故此类社会团体可以研究、讨论、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但是,在被赋予合法地位之前,该标准只能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学术性标准。

以上标准若纯属学术研究类别的科学问题,当无争议。

如果卫生部出台了脑死亡标准,或卫生部授权医学行业学会颁布了脑死亡标准,则该标准应当属于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其不再局限于医学研究领域。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所有立法活动都会关系到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否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否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了立法活动0,涉及公民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脑死亡立法更不能例外,所以确定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即谁有权对此立法甚为关键。

目前,关于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存在¹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100083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的界定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也没有立法,医学界有权依据现代医学科学自行决定,或者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卫生部)有权制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的判定标准牵涉到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脑死亡判定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表达意志的最高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

这两种观点之争在表面上看是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问题,在实质上则是人民意志(或称公民意志)是否得到充分表达的问题。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因脑死亡标准的判定后果显然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之生命权)、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等,故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之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行颁布脑死亡法律规范性文件则属于超越立法权限的行为。

不论何种形式,那些认为脑死亡立法可以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进行的观点,实质上都是认为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不需要体现全国人民意志、而仅仅依靠医学专业人士的意志(即/精英意志0)即可的观点,该观点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阿奎那认为,判断法律正义性的实质标准之一为:/就法律的制定者来说,所制定的法律没有超出制定者的权力0,否则)))阿奎那引用奥古斯丁的话说)))/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0,即/恶法非法0[2]76。

阿奎那的上述/良法0标准显然也是认为/良法0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不体现人民意志即为/恶法0,这点与我国宪法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绕开全国人大,而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行业协会超越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依照阿奎那的观点,该法不免先天即被打上了/恶法0烙印。

除了脑死亡立法关乎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理由以外,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第八条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脑死亡立法涉及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故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合法的,第一种观点是不合法的。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问题,属于民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杀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权利,这要求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脑死亡标准应当而且必须是科学的、无任何纰漏的,否则就会有威胁公民生命权的可能。

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则在判定某人脑死亡后,某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人们可以合法地认为其随着思想和行为能力乃至作为有意义的人生历程无可逆转地终结,某人不再实际拥有生命权。

而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而关于珍视生命权,正如米尔恩所言:/这正是所谓人权的底蕴所在0[3]156-158。

其次,对于民法中传统的死亡标准而言,脑死亡标准属于新生事物,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

在民事领域,死亡关系到此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终止、婚姻的消亡、继承的开始等诸多重大问题,因此,采用何种死亡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我国民法并无关于具体死亡标准的陈述,但可以概括两种情形,一种为自然死亡,一种为宣告死亡。

无论哪种死亡方式,其法律后果均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第九条所规定的/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0。

对于宣告死亡的情形,法律有具体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自然死亡,民法虽未具体描述,但实践中应为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标准:或在医院由医生依据呼吸、心跳停止开具死亡证明,或不在医疗机构由家属等自行依据呼吸心跳停止认定为死亡等,该标准即为/心死0说,此点应无争议。

虽然现代医学证明/心死0不如/脑死0科学,但/心死0作为数千年来人们判断死亡的知识是普遍而广泛的,不似其他医学知识那样具有专门性、科学性和垄断性,为一种/习惯0性常识,而/习惯0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民法中的自然死亡标准应当属于/心死0标准。

故虽然从表面上看,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具备具体的文字表述,但实际上/心死0属于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法,而不是有些人所想当然的认为属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0的情形。

随着科学的发展,现代医学对于脑死亡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从科学角度看/脑死0比/心死0科学。

但是,科学标准不等同于法律,现代医学科学亦不能自称是完美的,否则就不能称为/科学0,科学标准欲获得法律效力(即成为法律),必须以体现人民的意志为前提。

即便是人民接受新的科学标准需要一段时间,从而导致新科学知识普及的滞后,导致社会效率的降低,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等,这些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的立法活动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来进行,此乃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脑死亡标准具有科学性、专门性、垄断性,显然不是民法中传统习惯认为的死亡标准,因此对于民法而言,脑死亡标准属于新生事物,推行脑死亡标准也就绕不开民法,否则,即便依据脑死亡标准宣布了某人死亡,也会因缺乏与民法的协调而产生法律的冲突,进而产生由于立法不当而导致的纷争。

同理,脑死亡问题也与刑法、行政法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性[1]105,暂不在本文展开讨论。

目前国际上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中,大多是由医疗界提出脑死亡标准后,再由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审议,最后赋予其合法地位。

国际脑死亡立法简要历程如下:1960年,在法国马赛的一个国际性医学会议上,正式提出/脑死亡0的概念;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首先提出脑死亡的判定标准;1968年4月,法国首先以部长令的形式赋予脑死亡标准以法律效力;1983年美国议会正式立法通过5统一死亡确定法6;1997年10月,日本开始实施5器官移植法6,该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目前全世界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4]123-124,虽然开始时存在部分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如法国的部长令)的情况,但大多数国家还是遵循了这一相似路径:医学行业协会提出脑死亡标准)))由反映其公民意志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以法律形式通过。

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也可以对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予以借鉴和学习。

尽管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他国经验,但是,在我国宪法性法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的约束下,立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为我国法律,而非他国经验抑或他国法律,否则何谓主权国家?笔者据此建议: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我国脑死亡立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其一、可以由医疗行业协会或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形成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二、由国务院等部门争取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对医疗行业协会或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形成议案进行审议、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