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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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摘要】本文通过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以及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和影响,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脑死亡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和混淆,同时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也存在差异。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指出,制定脑死亡相关法律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但也需要考虑立法实施的复杂性和挑战。

本文总结了调查结果,提出了立法推进建议,并展望未来脑死亡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脑死亡、认识、立法、不同人群、调查、可行性、建议、影响、总结、推进、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脑死亡是一种临床诊断标准,指脑干和大脑皮层完全失去功能,患者永远不可能恢复。

脑死亡的确诊通常需要医学专家根据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

在很多国家,脑死亡已经被确认为死亡的标准,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却仍存在争议和不同的认识。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变得愈发重要。

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等领域,脑死亡的确认和立法都会对捐献和移植产生重大影响。

本研究旨在调查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及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希望能为完善脑死亡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立法态度进行详细调查,以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倾向,为未来相关立法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目的包括:1. 探究不同年龄段、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的人群对脑死亡的认知水平存在何种差异性;2. 探讨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和看法,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3. 对脑死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探讨立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4. 分析立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公众医疗决策和生命价值观念的影响,为社会公众舆论引导和教育提供依据。

通过本研究,旨在全面了解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认知和态度,为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社会公众对脑死亡问题的理解程度做出贡献。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
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 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 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 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 能力和工作效率。
布“ 脑 死 亡 ”,虽 然 他(她)的 心 脏 仍 在 跳 动,仍在呼吸,但是他(她)的配偶就可以 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四)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实施脑死亡后,脑死亡患者的亲 属 就 有 权 利 选 择 继 续 抢 救 或 者 放 弃 ,同 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这项权利就需法 律条文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及对权利受 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进行规定。 (2) 如果医生误判脑死亡或以脑死 亡之名侵害患者生命权,应冠以怎样的 刑事罪名,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患者亲 属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赔偿 标 准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在 实 施“ 脑 死 亡 标准”后,刑事及民事法律都需做出相应 解答。 (3)对 已 经 宣 布“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在 呼 吸 机 维 持 生 命 期 间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应 属于何种罪行,该怎样量刑。 三、脑死亡立法 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做出一种科 学的规定,对解决诸如遗产争议、保险索 赔 、工 人 的 抚 恤 金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事 故 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医学界承 认脑死亡状态后,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 律法规对脑死亡的标准、诊断方式、诊断 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和约定。 (一)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脑 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使更多的病人得 到新生。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有助于推 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 官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器官移植在确 立脑死亡的意义中并不是首要的。脑死 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确实有积极意 义,特别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神经内 科、神经外科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器官 移植的现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的改 观。据专家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 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 10 年的时间。[2] (二)脑死亡法的内容 脑死亡标准出台,也对法律提出了 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但由于人 的个体死亡涉及到遗产继承、医疗纠纷 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脑死亡立法十分 重要。 据 Stuart 等于 1979 年底对 29 个国 家的调查,美国等 14 个国家已有正式的 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依据; 比利时等 10 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 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用作宣布死 亡的依据;仅日本等 5 个国家当时还须在 心跳停止后才能宣布死亡和摘除器官。至 1997 年 6 月,日本也承认了脑死亡,国会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引言脑死亡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人群对脑死亡的认识以及对相关立法可行性的看法,本报告对各阶层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数据。

一、对脑死亡的认识1.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时,超过80%的被访者认为脑死亡是指大脑完全停止工作,从而导致人体器官无法正常运行。

但对于脑死亡具体的认识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大部分人对于脑死亡的具体标准和诊断过程并不清楚。

还有不少人将脑死亡与昏迷混淆,导致对相关问题的认知不够全面。

1.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对于脑死亡的认识相对更为深入,大部分受访医护人员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流程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

他们普遍认为,脑死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医学现象,需要借助专业设备和严格的诊断程序来确认。

1.3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对脑死亡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其对脑死亡的立法现状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规范。

二、对脑死亡立法可行性的看法2.1普通民众在对一般公众进行访谈时,我们了解到,有不少人对脑死亡立法表示支持。

他们普遍认为,通过立法规定脑死亡的相关程序和标准,可以为医生、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争议和纠纷。

但也有一部分人持保留态度,担心相关立法可能给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2.2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普遍认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和争议。

部分医护人员还表示,当前我国对脑死亡的相关立法和规范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空白,这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2.3法律专家在对法律专家进行深度访谈时,我们了解到,绝大多数法律专家对于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相关立法不仅可以为医疗行为提供法律基础,还可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信任和和谐医疗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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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体感诱发电位P
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
(三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概况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从国外的脑死亡立法情况来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3种形态:
时代金融
财会园地
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将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为酒店补充新
的血液,促进员工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从而提高质量,保证经营效果。为了能够充分使用社会丰富的人力资源,酒店可以将工作内容分解,通过工作内容的变换,减少固定工编制,使在职人员心理得到调适。实行店内外帮工制,在非技术性、季节性、短时应急岗位上安排店内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使季
第一,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
的依据,如芬兰、
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第二,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第三,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将脑死亡作为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3.注重交叉培训,为酒店培养一批一专多能型人才。国内一些知名的宾馆、酒店从改革开放起就注重员工多面手的培训,而即使在国际上,也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提出CROSS —training(交叉培训的概念的。酒店的交叉培训可以为酒店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酒店劳动生产率,减少员工流动带来的损失。
4.酒店必须在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与利用方面的投入有相应的回报。对此应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不妨在酒店内建立培训赔偿制度,以尽可能避免因员工流失造成的培训费用的损失。对于某些特殊技术人员可采取由店方保管其培训证书的方式进行控制。
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这一诊断标准为第三稿,共有四项。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
有员工所接受,成为他们的一分子。同时,
能使其在短时期内胜任工作并充满信心。因此,岗前培训必须引起酒店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切忌走过场,把不合格的员工放到工作岗位上去,影响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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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机用于抢救复苏已使众多危重病人转危为安。对脑功能活动已经完全丧失的人来说,这些抢救虽然能人工地维持心肺功能,但不能挽回其生命。对于这些人,撤去呼吸机就意味着死亡。因此,抢救究竟维持到何时,成为医学上的一个难题,而且这些抢救措施的长期应用,对国家、医院、家庭亦成为沉重的负担。医学界日益主张将脑功能活动不可逆转的丧失作为人的个体死亡的指标,即称为脑死亡(brain death。
参考文献:
【1】高志仁,刘小丽中国酒店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应用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84
【2】申思,刘纪东试论酒店人本管理理念及其实施[J]开封大学学报200712
【3】程金龙提高酒店员工满意度的人本化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
(作者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工商管理系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通过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二、脑死亡的确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
(一刑事法律规定方面
刑事法律规定中的死亡是以传统临床死亡标准为依据的,脑死亡的出现,就可能使法律条文中的“重伤”或者“杀人未遂”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这将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重新界定死亡标准后,原来属于“致人重伤”就可能因受害者脑死亡而被认定为“致人死亡”,因定罪的不同,在量刑方面也会产生相应的区别。
节性强、
忙闲规律突出的岗位得到人员调剂。实行店内待岗和员工流动制,正常的店内流动还促进了内部人才潜能的发挥和优化配置。
4.进行严格公正的员工绩效考核。员工绩效考核是现代酒店人事部门常规人事行政工作,考核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综合评估,通过公正的考核,酒店可以掌握每位在职员工的工作情况,为员工的晋升和发展提供基础资料,为奖惩提供客观依据,为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士气创造条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承认了脑死亡标准。我国医学界、伦理界、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脑死亡,并呼吁尽快就脑死亡立法,建立我国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亦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国外脑死亡立法的基本状况
(一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brain death
(五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及利用
1.抓好岗前培训。这是对新员工的入门教育,指员工上岗前对工作情况的了解,它通常包括酒店的期望的理解,工作环境的介绍和酒店规章制度的学习。举行岗前培训是要想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创造一个有利于员工和酒店的效益,其二是传递有关工作和必要信息,酒店通过有效的入门教育使新员工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感受到自己是酒店的一员,也很快能被原
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转地丧失。此时,不论心跳、呼吸和
脊髓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死亡。[1]
(二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提出由于各国的立法不同,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也不同,迄今已提出30多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哈佛标准”、“英联邦
皇家学院标准”
、等。我国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在2002年10月26日由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和诺华基金会联合召开的中国器官移植立法与伦理学问题媒体座谈会上披露的。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忠华教授在“论障碍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立法及伦理学问题”的主题发言披露了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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