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论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进行严格 的管理 , 防止在实施死 亡标准中出现违背伦理道 德及法律的行 为。 将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 影响 : 它 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终 止时 间将会有所改变 , 承开始 时间的确 定 ・ 如继 刑法上受害人的损伤程 度和加害人责任认定也将发生变化 , 按照经典死亡标准应当认它为重伤 的情况有 可能按新的标 准认定 为死 亡 , 加害人 就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中图分类 号 :R 1 -
1脑死 亡立法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1 4 (0 9 6 0 4 - 2 6 1 8 9 2 0 )0 - 0 4 0
2 2 从法学 角度来 说 ,脑 死亡立 法可促 进我 国法学 发展 .
当前 ,随着现 代生命科学 技术 对人们 生活 影响的 日渐深入及 因 此 而导 致 的人们生命观念 的转变 , 越来越多 的人 已经开 始认可 并接 受
中国医药指 南2 0 0 9年 3月第7卷 第6期 Gud fC iaMeiie Mac 0 9 V 1 No6 7
论我 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杨 慧 艳
【 要 】 本文 着重 阐 述 了脑 死亡 立 法的意 义, 即脑 死 亡一 旦 以立 法形 式确 定下 来 ,将 对我 国的 医学 、法 学 、伦理 学产生 重要 影 响 ,对促 摘 进 我 国卫生 法 学的 发展 、卫生 资源 的 节约 、器官移 植 事业 的发展 , 将产 生最 大的 医学与社会 效益 。 都 【 键 词 】 脑 死 亡 ; 立 法 ;意 义 关
任 ; 医学上 司法鉴 定也 会有相 应的变化 等【。 法 3 】 23 从经济学 角度来说 , 死亡立法 可节 约卫生 资源 , . 脑 减轻 家庭经济 负担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但要 说 明 的是 , 死亡 立法 只 是为 需要器 官 移植 的患者 提供 脑 了“ 死亡 ” 脑 概念 , 认为 凡是诊 断为 “ 深度 昏迷 ” 的病 人再 苏醒 的几 义 。
我们 还是 要充 分尊重 患者 及其家 属的 知情 同 率 是微 乎其 微 了, 这一提 法得 到 了当时 医学界 的认 可 , 由此“ 死 了更 多康复 的机会 , 脑 亡” 概念 开 始进 入 了医学科 学 的视野 。在 16 9 8年世 界医 学大 会
肺 功能可 通过 人工 维持 , 但如 果发生 了脑死 亡则其 完全 恢复几 乎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一
、
国外对脑 死亡 概念 和判 定 标准 的研 究和 提 出
长 期 以来 , 死亡 的定 义一 直都 比较 恒 定 , 标志 即心 跳停 是 不可 能的 了 。 目前 的医 疗水 平来 看 , 生脑 死亡 以后 再复 苏 对 其 就 发 搏、 呼吸 停止 , 各国 的临床 医学 、 社会传 统观念 和法 学 都是 以此心 的 先例还 没有 一 个 。 以研 究并 确定 脑死亡 , 所 既有利 于在 发生脑
上 , 国哈 弗 医学院 脑死 亡定 义 审查特 别委 员会 提 出 了 “ 美 脑功 能
意权和 选 择权 , 以防止供 体器 官 的暗箱 操作 。 ( ) 法 学 的角度 二 从 脑 死 亡立 法可 以促进 我 国法 学的 发展 。法 律 的功 能在 于对
不可逆 性 丧失 ” 作为 新 的死亡 标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死 亡 并
立
去
其成 功率 比较低 。 如果 脑 死亡 立法后 采用 具 科学性 和 准确 性 的死亡 判 定标 准 脑 死亡 的概 念 随着 医学 科 这样 的器 官进 行移 植 , 技 的发 展而应运 而生 , 早提 出该概念 的人是法 国学 者 P lt 该标 准 ,就 可 以提 高遗 体器 官利 用率 并保 障 该器 官移植 的成功 最 . le Mo a r 和 M.o ln 在 15 年第 2 届 国际神 经学 会上 , G ul , 9 9 o 3 他们共 同提 出 率 。 是这 样 , 死 亡立 法对 解决 供体 器官不 足 有十 分重要 的意 正 脑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doc

保定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题目: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学生姓名:系(部): 政法系年级:2010 级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学100214127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2013年12 月15 日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本选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现状:安乐死自出现以来就为医学界、法学界和哲学界所讨论而没有达成国外个别国家承认安怎死合法化,我国目前存在极大争论。
安斥死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但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对象、条件以及理论基础等研究还不够充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的研究目的:我国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
为了让人们了死,替寻求安详尊严离世的人找到出路,同时体现我国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弥补我国法律在安乐死立法方面的缺陷和空白,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缺陷从事非法活动并给施术这以保障,就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制度为保障。
研究意义: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不仅可以消除安乐死的消极因素,推进我国发展完善,而且能够推动安乐死空白立法的弥补,体现我国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研究的基本内容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历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现代中国的安乐死研究历程及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安乐死本身没有错,关键是如何规制。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国外国安怎死发展状况的梳理,阐明其在注重保障人权的今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通过对中外安乐死立法的比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制度及立法方面的设想,以期安乐死能在条件成熟时在我国贯彻落实三、选题研究工作进度:起讫日期主要工作内容2013年11月选题、调研、收集资料2013年12月论证、开题、撰写开题报告2014年02月实践研究、资料搜集过程2014年04月论文写作2014年05月论文答辩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卬书馆,1998:395.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与医学杂志,2006, 13 (2)・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管,1964:104.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安乐死立法的宪法学思考[D]・苏州:苏州大学.2012.李惠•论安乐死的非犯罪性[J]•上海大学学报,2010, 17 (2)・说明:1、开题报告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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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①摘要:在对1999年以来我国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提出并分析了脑死亡问题的三个主要问题:(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2)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3)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有什么关系?还提出,脑死亡立法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讨论。
关键词:脑死亡,经济效率,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0-03R econsider Legislation of B rain Death in China HU L in2ying.Medical Ethics Department of H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e2 king Universit y,B ei j ing100083,ChinaAbstract:To study major research results on brain death in China since1999.Contraposing Chinese scholars’main argu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proposed and analyzed three issues of brain death:(1)Is brain death real death?(2)Should death be defined by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efficiency?(3)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Meanwhile,this paper argued that the moment of death could not be discovered by any scientific knowledge;any studies on brain death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hinese health care.K ey Words:brain death,economic efficiency,organ transplantation 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即以现代科学的力量推动脑死亡立法,以人文精神的名义要求器官捐献。
笔者对1999年以来我国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发现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有以下三个方面:(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
和传统死亡相比,脑死亡更加符合科学的标准,是对个体死亡更接近本质的全新认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体现了医学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上的进步[1]。
(2)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
有文指出,对脑死亡者来说,医疗上的任何努力已经无济于事,除了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之外无任何其他益处。
如果医疗部门能把这笔款项用来抢救另外一些可以治愈的病人,就为社会节省了巨大的财富[2]。
(3)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着重要意义。
学者普遍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日臻完善,但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困难就是如何解决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
以心肺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呼吸循环停止导致体内器官缺血性坏死,从而大大降低了移植手术的成功率。
而实行脑死亡标准,医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技术,使脑死亡病人的心、肺及其他器官免于衰竭,这些脑死亡病人的器官便成为移植手术的理想供体[3]。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主张看似有理,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论证。
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上述三点论据逐一加以剖析。
1 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有专家曾在其文章中称,“脑死亡=死亡”乃是科学真理[4]。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我们需要对脑死亡这一概念做一个更加清晰的透视。
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这一概念,但当时“脑死亡”并不是作为死亡标准提出来,而仅仅是指一种特异病①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 北京 100083态[5]。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The Adhoc Commit2 tee of the Harvard University Medical School)提出死亡的新标准,即,不可逆转的昏迷和无可识别的中枢神经活动[6]。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颁布“统一判定死亡法案(the Uniform Determi2 nation of Death Act)”,规定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被判定死亡: (1)循环功能和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或(2)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转地失去所有功能”[7]这一标准遂被美国及世界许多国家引以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自脑死亡标准提出以来,脑死亡问题就被认为是一个“被迅速解决,但又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8]。
虽然“脑死亡”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接受,但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脑死亡标准的价值与意义一直存在着激烈争论。
首先,传统的死亡是指个体的循环、呼吸和神经功能停止。
其中一种功能的消失会导致其他两种功能停止,从而丧失三种功能。
这种死亡标准直接有效。
但随着呼吸机和心肺支持设备的发展,个体在没有任何可检测出的神经功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呼吸和循环。
也就是说,尽管个体失去大脑功能,但仍然会保留大部分生命体的指征。
哈佛大学医学院麻醉学系教授Robert D.Truog曾用正常人的生命特征对活着的人、脑死亡者和心死亡者进行了对比[9]:活人的特征活着的人脑死亡者心死亡者心脏跳动,温暖,血液循环良好有有无呼吸有有(呼吸机支持下)无重要器官(如肝、肾)保持功能有有无肉体的生长发育有有无再生的能力有有无意识能力有无无 有人会指出,脑死亡者只有在呼吸机支持下才能呼吸,因此应该被看作是无呼吸。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首先他们是在呼吸,胸腔起伏,空气由肺部进出。
其次,是否需要呼吸机支持才能呼吸和是否存在生命并不必然相关。
比如,许多颈部瘫痪的患者都无法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但这一点从来没有被当作是死亡的标志。
再进一步讲,依靠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现代医学设备维持身体重要器官功能,使生命得以延续,正是医学科学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的无限福祉。
想象一下世界上有多少人要靠心脏起搏器来维持心脏跳动,又有多少人在靠定期的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就足以证实这一点。
此外,目前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能否满足“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转地失去所有功能”这一要求也遭到越来越多医学科学家们的质疑。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满足当前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患者并不一定会丧失全脑的所有功能。
许多在临床上被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仍然保持着下丘脑分泌功能和脑电反应,还有证据表明,某些脑死亡者还有对环境做出反应的迹象;而且,从生理学上,大脑被定义为中枢神经系统,但许多被临床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却仍然以脊髓反射的形式保留着中枢神经系统的活动[10]。
不仅如此,在国际麻醉学界,甚至对于脑死亡患者摘除器官时是否应该施以麻醉这一问题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11]。
鉴于上述论点,我们可以看到,脑死亡的概念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一致接受,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无法满足脑死亡的核心条件。
脑死亡的判定,以及脑死亡是否是真正的死亡等诸多问题仍然充满了争议。
而我国有些专家则对这些争议充耳不闻,武断地认为“脑死亡=死亡”是“一个再也简单不过的道理”[4]。
可以说,我国脑死亡立法的主张是以“脑死亡=死亡”为预设前提,而缺少对这一前提进行科学审慎的深究和反思。
2 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早在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标准的时候,就明确表明,对死亡进行重新定义主要为了:(1)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2)腾出ICU的床位,以及(3)获得器官用于移植。
[6]可见,脑死亡的提出本身就是利益权衡的结果。
而这种功利主义的考量也成为多年来人们质疑脑死亡的理由。
Alexander Capron曾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撰文称:“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使人们越来越怀疑,死亡成了可以根据功利目的而任意更改的概念。
”[8]脑死亡病人的抢救花费巨大,在美国,及早判定脑死亡并撤销救治,大概能节省4万美元的医疗费用;而在我国,抢救一个脑死亡病人一天的费用也足以救治上百个普通病人。
从经济学角度看,脑死亡的诊断无疑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
但是人的生命无法用经济学统计数据来加以权衡和取舍。
生命伦理学主张,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
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否定那些花费成本大收益少的患者的生命价值,去成全社会经济效率,违背了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而且,这种观点容易走向滑坡理论,即,如果以效率优先为原则,是不是所有的残障人士、老年人或其他花费更多医疗成本和生活成本的人群,比健康人群、年轻人群更不值得活在这个社会上?再一步讲,医生职业精神的首要内容就是“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和“尊重生命,救死扶伤”。
在我国,不少医生比普通人更加倾向于经济效率的原则,这本身就是令人担忧的。
3 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是什么关系?脑死亡标准的提出从一开始就和器官移植紧密联系。
把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是“死亡捐献原则”(Dead-Donor Rule),即患者在被移植走任何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如,心脏、全肝,或双肾等)之前必须确定为死亡。
这一伦理和法律原则禁止为了获得器官而杀害生命,哪怕是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失去意识、极度濒死的人[12]。
尸体捐献向来是器官的可靠来源。
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尸体捐献的器官远远不能满足等待移植的患者的需要。
传统标准下死亡的患者,其某些器官常会出现缺血性坏死而无法移植,或因为等待时间较长而大大降低移植的成功率。
死亡捐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移植器官的获得和使用效率。
因此,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对于目前的器官移植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如果能够判定仍有循环和呼吸,但丧失大脑功能的人为死亡的话,那么从他的身体中取走器官就成为合法。
对此,Robert D.Truog教授曾提出尖锐批评:“没有其他选择,我们相信,有人会制造出一个合理的功利主义论调,在维护器官移植事业的诸多利益时,忽略掉许多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
”[13]从理论上讲,这种功利主义的主张也存在着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