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存货管理制度
煤矿仓库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仓库的库存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物资的合理调配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仓库的库存物资管理,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仓库的库存管理流程,提高库存物资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煤矿仓库库存物资分为以下类别:4.1 原材料:包括煤炭、矸石、岩石等。
4.2 辅助材料:包括水泥、石灰、砂石等。
4.3 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设备等。
4.4 备品备件:包括电机、电缆、轴承等。
第三章仓库管理职责第五条仓库管理员负责煤矿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5.1 负责库存物资的接收、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工作。
5.2 负责库存物资的分类、标识、堆放、维护等工作。
5.3 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内的物资安全。
5.4 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
5.5 定期向上级汇报库存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入库管理第六条入库流程:6.1 物资到达仓库后,仓库管理员应进行验收,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6.2 验收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应将物资进行分类、标识、堆放。
6.3 将验收合格的物资入库,并做好入库记录。
第五章出库管理第七条出库流程:7.1 根据生产计划,仓库管理员应提前做好出库准备。
7.2 核对出库单据,确认出库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7.3 指导领料人员领取物资,确保领料准确无误。
7.4 做好出库记录,并妥善保管出库单据。
第六章盘点管理第八条盘点流程:8.1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8.2 盘点过程中,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8.3 盘点完成后,将盘点结果上报上级领导。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九条仓库安全管理:9.1 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库内的物资安全。
9.2 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矿山存货管理制度

矿山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利用效率,降低存货成本,保障矿山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存货管理。
第三条矿山存货指矿石、尾矿、矿渣、矿泥、矿渣、矿粉等与矿山生产直接相关的物资。
第四条矿山存货管理遵循合理、规范、科学、节约和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矿山存货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分级管理和全程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矿山存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控制存货数量和质量,提高存货利用率,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第七条矿山存货管理应当加强资源节约利用,推行绿色矿山生产。
第八条矿山存货管理应当统筹考虑矿山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存货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九条矿山存货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的原则,设立存货管理部门,负责存货的采购、储存和使用。
第十条存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存货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存货的采购、储存、保管、领用、使用和结算工作,监督存货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报告存货情况。
第十一条存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存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存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存货档案,做到清晰、准确、及时,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存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货人员的培训,提高存货管理水平,保证存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存货的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存货的采购应当与矿山生产计划相一致,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的采购。
第十五条存货的采购应当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经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建立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供货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存货的采购应当坚持“合理用量、适量采购”的原则,避免存货积压,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第十八条存货的采购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和绿色采购原则,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
第十九条存货的采购应当与存货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及时了解存货的需求和供货情况。
煤场日常库存管理制度

煤场日常库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场日常库存管理,保障煤炭库存安全、提高库存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煤场的库存管理,涉及本单位库存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场日常库存管理应遵循合理、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库存资产安全。
第二章库存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煤场库存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煤场管理部门和库存管理部门,煤场管理部门负责煤场的整体管理,库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库存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场库存管理部门应设立库存管理人员,库存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库存管理经验和技能,负责库存管理的具体操作。
第三章库存管理流程第六条煤场库存管理流程应包括库存建档、库存盘点、库存调剂、库存报损、库存清点等环节。
第七条对于新进煤炭,应立即进行入库登记、建档,包括煤炭产地、煤种、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八条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防止库存遗漏或错误。
第九条对于库存不合格或库存过期煤炭,应及时进行处理或报损,避免对煤场造成损失。
第十条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对库存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保障库存安全。
第四章库存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对于高价值或易损耗的煤炭,应加强监管,防止遗漏或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定期入库的煤炭,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对于库存不合格或库存过期的煤炭,应及时进行处理或报损,避免对煤场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煤场库存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库存资产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五条煤场库存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库存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库存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共同解决。
第十七条对于库存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严格执行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或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以上为煤场日常库存管理制度,煤场库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库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范文

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范文煤炭运销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的监督和控制,减少公司因存货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存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货的仓库、库房、质检、发运、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存货的定义:1. 本制度所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2. 存货必须是公司合法经营所需的商品、物品,且具有货权,不包括废弃物、自用物资等。
第四条存货管理原则:1. 安全稳妥:确保存货不受损失、被盗抢、损毁等情况;2. 规范有序: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入库、出库、盘点、调拨等操作;3. 公开透明:信息化管理,准确记录存货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4. 节约高效:控制存货数量和库存周转,防止滞销和过期,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存货周转率。
第二章存货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存货管理的职责:1. 制定存货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2. 负责存货规划、采购、入库、出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监督;3. 组织存货的盘点、调拨和销毁等工作;4. 分析存货的质量、库存和销售情况,提出改进措施;5. 负责存货的保险、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6. 定期汇报存货的库存状况、动态变化和成本情况。
第六条公司存货管理的权限:1. 负责人有权制定和修改存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存货的进货、销售、库存等计划,并报告上级审批;3. 对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4. 对存货的价格、销售政策、赠品政策等进行制定和调整;5. 对存货的报废、退货、调拨等进行处理和确认;6. 对存货的保险、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进行组织和实施;7. 对存货的质量、库存和销售情况进行分析和改进;8. 对存货的库存状况、动态变化和成本情况进行汇报。
第三章存货的管理流程第七条入库管理1. 存货采购需由采购部门编制购销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 存货采购需经过质检部门负责的验收环节,验收员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核对存货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并签字确认;3. 符合验收标准的存货应立即入库,并将存货信息录入存货管理系统,包括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生产日期等信息;4. 入库后的存货应按照品种、规格、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和防护措施;5. 入库记录应包括合同、验收单、存货信息等,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制度

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工作,规范物资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和计划管理,提高物资利用率和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工作,包括仓储物资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和计划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廉洁管理、安全管理”的原则,确保物资安全、准确、及时使用。
第四条煤矿仓储物资管理工作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物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仓储物资管理第五条煤矿应按照实际需求,制定仓储物资需求计划,包括各类物资的种类、数量、品质等。
第六条仓储物资的采购应根据需求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达到要求。
第七条仓储物资的入库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清点,并登记入库记录。
第八条仓储物资的保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码放、标识,保证物资的安全、整洁和易于使用。
第九条仓储物资的领用应经过审批程序,领用人员应当凭有效证件领用,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仓储物资的管理部门应每月对仓库进行盘点,确保物资的数量和质量与记录一致。
第三章物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定期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库存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与实际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物资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物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禁令和责任第十五条禁止私自挪用、篡改、浪费、损坏仓储物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物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履行管理职责,对物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个人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如对物资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失职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煤矿仓库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仓库存货管理,确保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仓库存货的管理,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
第三条仓库存货管理应遵循“合理库存、保证供应、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存货分类第四条仓库存货分为以下类别:1. 原材料:包括煤炭、焦炭、矿用材料等。
2. 辅助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木材、化工产品等。
3. 备品备件:包括电机、泵、阀门、轴承等。
第三章仓库存货采购第五条仓库存货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根据生产需求编制。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
第七条采购物资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煤矿生产要求。
第四章仓库存货入库第八条仓库存货入库前,库管员应核对采购单、合同等资料,确认无误后进行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包装等。
第十条验收合格后,库管员应填写《入库单》,并将物资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要求存放。
第五章仓库存货保管第十一条仓库存货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1. 保持仓库整洁、通风、干燥,防止物资受潮、霉变。
2. 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潮、防锈、防腐蚀等措施。
3. 定期检查物资库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损坏的物资。
4.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确保物资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六章仓库存货出库第十二条仓库存货出库应严格按照生产需求进行,出库单由相关部门填写。
第十三条出库时,库管员应核对出库单、领料单等资料,确认无误后进行出库。
第十四条出库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包装,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章仓库存货盘点第十五条仓库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周期由矿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盘点工作由库管员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盘点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矿领导。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八条仓库存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仓库存货安全、完整。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存货范围1、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2、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
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
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
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原煤、块精煤、末精煤等。
4)购货约定问题。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5)代销商品的归属。
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3、煤炭企业存货的特殊规定:煤炭生产单位和煤炭施工单位的专用小型设备不在固定资产核算,分别视同原材料和周转材料核算。
矿企存货管理制度

矿企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矿企存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规范化: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准确记录和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操作。
2. 经济效益:实现存货的及时采购和合理消耗,减少库存积压,降低库存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3. 安全保障:做好存货的保管和防火、防盗、防损措施,确保存货质量和完整性。
4. 数据准确:做好存货数据的登记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存货管理流程1. 存货采购管理1.1 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存货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预估价格等信息,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提交采购部门。
1.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制定采购合同,明确价格、质量、交货时间等内容,签订合同并保存备查。
1.3 采购审核:采购部门按照合同要求采购存货,并在收货时进行验收,确保存货品质符合要求,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4 入库处理:验收合格的存货进行入库,填写入库单据,包括存货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分类存放,保证存货安全。
1.5 采购结算:采购部门及时结算供应商款项,并做好采购记录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准确。
2. 存货发放管理2.1 发放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存货发放申请,明确存货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经相关主管审核后提交库管员。
2.2 发放登记:库管员按照发放申请规定的存货种类和数量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和登记,确保数据准确。
2.3 防火防盗:库管员做好存货的防火、防盗、防损措施,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完整性。
2.4 库存盘点: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的差异,调查异常原因并及时处理。
3. 存货报废处理3.1 报废申请:各部门对需报废的存货进行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和处理方式,并经相关主管审核后提交采购部门。
3.2 报废销毁: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存货的销毁工作,包括存货分类、整理和销毁,确保环保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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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存货范围1、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2、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
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
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
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原煤、块精煤、末精煤等。
4)购货约定问题。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5)代销商品的归属。
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3、煤炭企业存货的特殊规定:煤炭生产单位和煤炭施工单位的专用小型设备不在固定资产核算,分别视同原材料和周转材料核算。
其中:1)煤炭生产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 (含7.5KW)以下电动机和水泵、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以下变压器、局扇、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坑木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等;其中,露天开采生产企业还应增加:充悬挂工具、压力表、小型空压机、轮胎补胎热压机、硫化机、打磨机、小型扩胎机、冷媒加注装置、发动机维修专用工具、卡件维修系统、100吨以下千斤顶、小型压床、小型拉拔工具、风(电)动扳手、力矩扳手、手拉葫芦、手动液压千斤顶、电锯、台钻、虎钳、电缆热修补仪、升压仪器、大板牙架、电锤、手电钻、角磨砂轮机、液压钳、小型电焊机、平衡仪、示波仪、万用电表、测温仪、小型切割机、压线钳、风镐、等离子切割机、链码储箱、卷扬机、3KVA变压器、按钮箱、负荷开关、照明配电箱、电压电流互感器、跌落保险、电流表、高压熔断器、放电计数器、小型动力配电箱、压力机、油罐、热水箱、小阀门。
2)煤炭施工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7.5KW(含7.5KW)以下的电动机、10KW(含10KW)以下的变压器、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5.5KW(含5.5KW)以下的局扇和扇风机、5.5KW(含5.5KW)以下的各种泵、手动链式起重机、3吨(含3吨)以下的电动葫芦、4KW(含4KW)以下的小绞车、4KW(含4KW)以下的小砂轮机、4KW (含4KW)以下的圆锯机、电钻、风钻、风镐、台钻、200吨(含200吨)以下的千斤顶、1吨(含1吨)以下的矿车和平板车、风动潜水泵。
其次还可包括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打夯机、振动棒等。
3)煤炭及煤炭施工单位按“周转材料”核算的小型设备,由各单位按照价值高低将其区分两类情况:价值较高(按2000元及以上)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价值较低(按2000元以下)的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三条存货分类1、支护用品:指煤矿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π型顶梁、金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和荆片等。
2、火工材料: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
3、大型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胶带等五项。
4、专用工具:指原选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容量在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
5、维修配件:指煤炭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
6、建工材料: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7、劳保用品: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8、油脂及乳化液:原选煤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和乳化液等,洗煤生产耗用的各种润滑油脂和浮选用油等。
9、自用煤: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
10、原料煤(选煤厂专用科目):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
11、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
12、其他材料:指未包括在前述类别的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
第二章存货管理与控制第四条各部门存货管理职责1、财务部:负责公司存货核算,检查指导存货盘点及各部门存货统计,财务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存货物流管理实施监督、考核,以反映其价值的公允和真实。
2、采供部:负责公司仓储、记挂帐等存货管理定期盘点、统计。
3、各生产车间:负责领用存货的保管、使用、退料、用料统计等。
第五条职务分离原则存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
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
5、各部门负责人在相关职责上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六条验收入库1、所有采购、生产、委托加工等收回的存货均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纳入仓储管理;2、所有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存货应存放在待入库区,并建立待入库存货账、卡登记制度,记录存货收发情况。
未经验收的存货库管人员不得入库、出库;3、所有入库存货均须填制多联式入库单,依规定需要检验的必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检验签字,采购入库存货由采购人员填制,生产完工存货(产成品与半成品)由生产部门填制,库管人员核对单据与实物无误后入库;4、采购实物不进仓库直接用于生产、工程等项目的存货必须办理相应虚拟出入库手续。
对于生产下线不直接用于下一生产工序的半成品,生产部门应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应结转半成品成本。
第七条仓储保管1、为适应生产需要、不同存货的存储要求及财务核算需要,仓储部门应对仓库做适当分类。
采购、生产、销售等部门应配合仓储部门,建立每类存货最高库存量和安全库存量制度,加快存货周转速度;2、库管人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内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且互不相容,外部人员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接触库存存货;3、仓储部门发货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库管人员对出、入库存货及时进行帐、卡登记,并定期对帐、卡、物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做相应处理;4、仓储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库存实物的损坏、变质、超过安全使用期、长期不流动情况,并书面记录。
出现以上情况应出具专题报告,按照有关资产处置流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领用发货1、生产出库必须填制“领料申请单”,经领用人、部门主管,仓库主管签字后,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由库管按照领料单领料并打印出库单,由领用人、库管签字;2、销售出库由销售部根据销售合同签发提煤单,磅房根据提煤单过磅发货(流程见销售管理制度);第九条退料1、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差错等原因造成的领料溢余时领用部门必须填制红字领料单冲回;规格型号不符时,领用部门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填制红字领料单冲回;2、生产退料不能直接以料易料,而应分别办理退料和重新领料手续。
生产报废的原辅材料、工器具等,视同边角余料处理,办理退库手续,单独存放,集中处理;3、为准确核算成本,所领原辅材料出现用途改变,须办理假退料手续。
4、销售退货:发生销售退货时,销售部门应及时了解退货原因,并通知财务、仓储、生产、质检等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其他规定1、公司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公司采购、生产、仓库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
2、公司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3、入库的存货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
第三章计价第十一条存货取得时的计价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外购材料等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平均存货成本)。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计价: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生产领用的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见第二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存货清查盘点第十三条盘点计划及时间由盘点组织部门制定盘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盘点范围、时间、参加人、盘点要求等;每月末各仓库都要进行自查盘点,每季度末要由财务组织全面盘点,每年末都要由财务组织全面清产核资,根据需要还要进行不定期盘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积压;季度、年度和不定期的全面盘点都要组成盘点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成员等,以仓库为主,财务负责监督;第十四条盘点方法:1、盘点前各仓库要将所有未入账单据进行入账处理,无法处理的要列出明细;2、相关单据补充入账后,打印盘点表,分发给各盘点小组,盘点表一式两份,各小组财务人员和库管各执一份;3、实物盘点结束后,各小组整理盘点结果,分析差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