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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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对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只跑一次”等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更好地助力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对现有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体制根据省政府“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规定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省人社厅不再受理并经办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地。

二、调整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工作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2018年大督查要求,进一步简化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衔接和联动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作以下调整: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粤人社规〔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

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

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采取“容缺受理”、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着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力字[1995]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办理录用手续问题。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的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

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但企业录用职工后,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构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职工跨地区流动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应要求职工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补办录用手续。

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包括跨地区招用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规定,裁减人员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二、关于《劳动手册》。

《劳动法》颁布后,一些地方对《劳动手册》进行了修订,并在全体职工中使用,在职工管理和流动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鉴于各地这几年改革进展情况不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是否对职工办理《劳动手册》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了规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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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劳动用工管理已经成为公司改革发展和战略“转型”的短板,如果不及时规范,必将影响到员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高度重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二五期间公司改革发展总体思路和重要工作任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规范、化解风险。

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集团化、一体化”管理要求,构建一体化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把劳动用工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非全日制三种用工形式,形成用工主体明确、用工总量及结构合理、劳动关系清晰的员工队伍。

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工机制,将“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岗位管理,在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公平,在同一责任主体内,逐步实现“同岗同工同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

劳动用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化原则。

坚持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升能降”的灵活用人机制,依法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把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核心内容。

(三)公平公正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履行民主的决策程序,让每位员工都享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机会。

(四)绩效导向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的目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各单位要把规范劳动用工与薪酬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薪酬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真正建立“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五)分步实施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政策性强,关系复杂,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强宣传解释,沟通引导工作,规范劳动用工要综合考虑改革成本,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用2-3年的时间逐步规范到位,正确处理好规范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与企业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主要措施(一)规范组织机构设置,明确用工主体。

规范组织机构设置,明确用工主体是规范劳动用工的前提条件。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组织架构一体化的管理要求,加快规范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机构设置必须与现有的生产经营业务相结合,符合生产业务流程,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机构设置范围,严禁设立“空壳”的机构增加劳动用工定员。

(二)规范岗位设置,确保人岗匹配。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员人数配置人员。

按照分类、分层、分结构的原则建立岗位体系,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效率和效益原则,要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人岗匹配。

”(三)规范用工形式,明确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公司劳动用工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非全日制三种用工形式。

公司的各种劳动用工统称为企业员工。

1、劳动合同制用工。

发供电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岗位的劳动用工,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发供电单位,如金融、保险、传媒等单位,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

2、劳务派遣制用工。

各单位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原则上使用劳务派遣制用工。

⑴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⑵替代性岗位是指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空缺的岗位,暂时由劳务派遣员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⑶辅助性岗位是指主要为本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行政辅助性质(涉密岗位除外)的文员、打字员、资料收发员等;后勤辅助性质的车辆驾驶员、物业管理员、餐饮服务员、保安保卫人员、保洁(环卫)员等。

对辅助性、服务性业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业务外包形式进行管理。

3、非全日制用工。

在公司同一单位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原则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以上三种用工形式,用工主体必须与劳动者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关系。

(四)规范薪酬及保险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在规范劳动用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建立有关保险制度,规范员工福利待遇。

要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加强员工业绩考核及结果应用。

建立员工收入水平及工资增长、福利待遇与绩效挂钩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五)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机制,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

要建立和完善员工业绩考核机制,建立基于绩效考核的收入分配及增长机制,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理念。

对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转岗及培训,两次转岗及培训后确实无法胜任岗位的员工,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对岗位胜任力的研究和实践。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基于岗位胜任力的评价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员工的岗位履职能力。

(七)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

各单位要统一规范劳动合同(协议)文本,除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具体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期限、执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标准、保险福利待遇、考核及奖惩制度、违约及过错责任、合同(协议)的续约或解除条件等。

企业各种劳动用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协议)关系,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八)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各单位要统一界定劳务派遣制用工范围及用工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有各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派遣资质。

用工单位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符合以上派遣要求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规范。

(九)逐步解决劳务派遣制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混岗问题。

对目前主营业务范围内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制用工要逐步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在规范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招聘,优先招录现在在岗的优秀劳务派遣员工。

用2-3年时间逐步解决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混岗的问题。

对于从在岗劳务派遣员工招录转成劳动合同制的员工,按新入企员工管理,原来没有建立的社会保险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建立。

(十)加强定员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定员人数,通过盘活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解决结构性缺员和冗员的问题。

因新增生产能力、自然减员、业务发展、改制重组等情况确实需要新增人员的,应结合本单位的定员情况,编制劳动用工总量计划和年度新增用工计划,报公司审批。

各单位根据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在公司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员工招聘工作,严禁计划外用工,或转移用工主体自行聘用员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一)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按照“集团化、一体化”管理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按公司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

同时,要履行必要民主决策程序,报请公司审批或备案,确保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进行全面的劳动用工及岗位清理,摸清家底,排查矛盾。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指导意见》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规范性意见,是公司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规范劳动用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规范劳动用工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和谐稳定各单位要从维护员工队伍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高度统筹组织和开展工作,加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

按照公司《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规范过程中员工队伍的稳定。

规范劳动用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员工的意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沟通引导,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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