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就本市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免税备案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2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除29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第(二十)项规定情形外,应提交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

合同格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求。

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其内容如包含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跨境应税行为标的、当事人名称及所在地、跨境应税行为发生地、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合同信息的,可视同合同。

对于无价款或计价标准、付款日期的框架合同,纳税人应在价款或计价标准确定的纳税申报期或本公告第二条(一)款的备案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对于履行框架合同所附的订单,可以作为确定价款、计价标准、付款日期的补充合同资料。

订单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按月归集、清单备案方式。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须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05•【文号】国办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

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

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

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

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国税函[2016]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5.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3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相关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对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后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5)。

各税务分局对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适用上述项目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不齐全,应不予受理。

二、各税务分局应当依托税收征管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备案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享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开展风险管理。

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后续管理、评估、稽查等方式进一步检查、核实。

三、本《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2.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事项操作规程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4.境内外所得发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项操作规程5.告知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5日附件1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事项操作规程(试行)事项名称: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沪府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贯彻实施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

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
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都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有关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和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规定
1.本市企业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先向市商务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只有外文版合同的,应翻译成中文,并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合同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一)。

可查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

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畴按财税〔2010〕64号文件执行。

2.合同确认后,应提供申请免征营业税报告、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留存)及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复印件留存)(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见附件三)。

4.企业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情形说明、与境外单位
签订的补充合同(复印件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治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本市税收综合征收系统做好营业税免征税目标识。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进行审核,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财税〔2010〕64号文及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形进行跟踪分析,按月统计免税数据,月底前将当月免税情形汇总上报市局(物资和劳务税处),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局(物资和劳务税处)联系。

附件:1.《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上海市地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都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范畴。

二、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治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

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能够修改注册信息,修改密码。

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差不多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形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能够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形(审核中、已审核、拒绝)。

企业用户能够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要紧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2.企业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
务委,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式1份)
1.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网上打印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

如尚未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材料递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1号窗口
窗口服务时刻:从2010年12月7日(周二)开始,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00。

联系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张艳玲
联系:52881164(窗口服务时刻)52881329(其他工作时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附件二:
登记编号日期
REGISTERED NO. DATE: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盖章)
附件三: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1.填表单位:市商务委认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的企业。

2.本期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额:依照《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书》认定项目,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3. 发票号码(或收汇证明号码):从境外单位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时开具的发票和收汇证明凭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