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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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劳保技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沪人社关〔2020〕5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的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

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除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分局: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政府管理部门)(一)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沪商招商[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商招商[2008]13号)浦东新区经委、各区(县)外经委、服务外包示范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有关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要求,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外包,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认定目的及范围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着力推动本市专业服务外包又好又快地发展,建设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特在本市认定若干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第二条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是指本市承接服务外包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专业服务外包业务的区域、服务外包专业园区一般为有明确四至范围、已经通过国家审核的开发区,软件园等特殊经济功能区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及办公楼宇集中的行政区城。

第三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纳入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范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产业特色明显。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以及充沛的人力资源供给,区内已经有一批从事承接本专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5]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社团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9月22日附件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非教育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主要从事文化教育类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2024年上海校外培训办理流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校外培训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学生的培训质量和安全,上海市于2024年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校外培训办理流程。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个办理流程,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与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在开设任何培训班之前需要申请备案。

申请者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学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课程和教材等。

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需要提交至上海市教育局。

教育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培训条件。

二、资质评估教育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这一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对机构的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备案的重要依据。

三、备案公示经过资质评估后,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公示。

备案公示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备案事项、备案有效期等。

公示过程通常持续一段时间,以便公众和学生家长对备案机构进行了解和选择。

四、备案结果备案公示期结束后,教育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最终的备案结果。

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获得备案证书,并在教育局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

备案不通过的机构将收到备案不通过的通知,并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申诉。

五、监督检查备案通过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期间,将接受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教育局将不定期地对备案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若发现问题,教育局将要求机构整改或者暂停其培训活动。

六、学生权益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需为学生购买相关培训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险。

学生在参与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签订课程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学费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等。

若校外培训机构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是指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的目的是规范培训市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促进校外线上培训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

一、备案机构的条件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备案:1.注册成立: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教师资格:备案机构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经验,并且需要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3.课程设置:备案机构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教学大纲和标准,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线上平台:备案机构必须拥有稳定可靠的线上培训平台,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信息安全。

二、备案所需材料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备案机构需要填写备案申请表,详细列明机构的基本信息、课程设置、教师队伍等情况。

3.教师资格:备案机构需要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简历、职称证书等材料。

4.课程资料:备案机构需要提交课程设置、教材、教学大纲等课程资料。

5.线上平台:备案机构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的相关信息、使用协议、隐私保护措施等材料。

三、备案程序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备案:备案机构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现场考察:备案管理部门会对备案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检查其教学设施、教师队伍等情况。

4.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对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5.备案公示:备案管理部门会将备案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家长和学生查询。

四、备案后的管理备案机构在备案后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诚信经营:备案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2.定期检查:备案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备案机构仍然符合备案条件。

3.信息公开:备案机构需要定期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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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24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工作实行全市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市商务委委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核对本区县服务外包培
训机构的登记材料,并形成该机构的用户编码。

第三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一)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按照《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填写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核对,填写意见。

对于合格的培训机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用户编码,填写在备案表中。

(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已经出具意见和填写好用户编码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企业提交的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自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备案表》由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培训机构。

(五)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站(http:// )上进行登录,用户名即为备案生效后《备案表》中的用户编码。

第四条《备案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原《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为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持有。

2、用户编码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作为机构登录服务外包业务信息
管理系统(http:// )的用户名。

3、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营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专用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案表背面)
本人代表本培训机构作如下保证:
一、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备案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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