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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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因他人侵害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

2017年,河南省出台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受害人或其家属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对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首先,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害导致的轻伤,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合计。

具体来说,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势需要休养而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而应得到的经济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也提醒侵害者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因他人侵害导致的重伤或死亡,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将更加严格和细致,以满足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合理需求。

除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外,受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慰金、赡养费和丧葬费等经济赔偿。

这些赔偿项目的增加,体现了对于重伤和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和关怀,也提醒社会各界对生命权的尊重和珍视。

总的来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的出台,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律的保护只是一方面,预防和减少人身侵害行为的发生,才是根本之策。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或其家属在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配合调查和鉴定工作,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帮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

人身损害事故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在我国,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这些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治疗情况和费用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护理需求和营养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事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对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损害程度,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应当注重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适当关注和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用具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生活费13、抚慰金人身损害计算方式201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3、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2元4、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23元5、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6、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2017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2017赔偿标准

2017赔偿标准

2017赔偿标准在2017年,赔偿标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因某种原因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得到的补偿金额。

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7年的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017年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的价值、修复费用、利息损失等,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三、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环境损害的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除了以上提到的赔偿标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漠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需求。

总之,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赔偿标准,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2010-07-14 16:28:19)转载标签:法律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外国人中国教育[案例1]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

同时,在高速湖南段该处的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人张卫华,正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

虽然遇到有雾气象条件,张卫华仍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

当他发现前方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变不及,致使车子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同时推动该水泥车与从其左边违规穿插行驶的赵光宗的小客车相撞。

并又推动赵光宗的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惨剧。

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

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晖为五级伤残,陈莉为十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赵光宗驾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9月2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锐的父母在该案庭审中提出,陈锐是他们的独生子,留学并移民于新加坡。

两原告对其成长投入了毕生的人力、物力、财力。

陈锐突然身故,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巨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被告张卫华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芹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只同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辩称,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过高,且没有法律根据。

各方意见相差甚远,调解不成?2009年底,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17年度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说明:本表格系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网络资料潜心整理而成,如与官方发布的正规文件有差异,请以官方数据为准)二、疑难解读1、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3、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二级90%,三级80%……九级20%,十级10%。

4、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II-V级(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5、精神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第(九)条指出: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在中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用于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经历了多个版本的修订和发布。

以下是新旧版本对照表:
1. 1996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
2. 200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
3. 2010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三)》
4. 201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四)》
5. 2019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五)》
这些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划定进行解释,例如,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多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等。

2. 赔偿标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的确定方法。

3. 赔偿程序: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赔偿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进行解释,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赔偿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责任免除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发布时期不同,其中的规定和标准也可能有所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参考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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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人身损害赔偿设立的目的乃是为了恢复固有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的恢复、受害人因伤害而丧失的可预期的劳动收益、家庭生活职能实现的保障、精神创伤的抚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物质损害的赔偿,第十八条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予以了明确规定,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大致包括:(1)因伤害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必要交通费等;(2)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性利益支出,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3)精神损失抚慰金。

二、观点的梳理针对境外人在我国境内因侵权行为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问题,目前国内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所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即按照我国的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调整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而是规范境内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标准的选择问题。

如果对境外人的赔偿标准一律按照我国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这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价值相悖。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的境外人而言,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我国受诉地法院标准赔偿,那么赔偿金额将远远低于其生活地的标准,由此可能影响受害人正常的生活,无法保障受害人的生存权。

而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结国,有必要创造条件实现条约中的生存权。

对于这种赔偿标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试行)》中第24条规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损害赔偿,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交通费按实际的必须费用计算。

”这样的表述正是采用了这一观点。

(二)按照死者本国标准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加害人都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全部赔偿,这体现了对受害人全面、充分的保护,从而保障受害人能够恢复到伤害以前的状态,以恢复其财产状态和精神状态。

所以有学者认为为全面、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应以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本国为计算基准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因此,对于赔偿权利人如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居民,其所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远高于我国的情形,应当按照死者的本国赔偿标准赔偿。

这不仅充分考虑死者的实际收入及死者家属所获取赔偿金的实际购买力,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务实原则。

按照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恰恰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受害人全面、充分的保护。

这种标准下的赔偿金,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境外人,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将大大高于境内人,但是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出于其经济能力的考虑,也可能出现境外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致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且这易导致“同命不同价”结果,让国人从心底感觉外国人的命比国人更值钱,这与我国的公共利益不相符,理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范畴。

当然这种观点多为理论性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此标准裁判的法院和法官不多。

(三)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赔偿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既避免了按照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带来的因赔偿数额巨大致侵权人负担过重的情形,又冲破了按照受诉地法院标准赔偿数额过低以致影响受害人生活的尴尬。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法院是具备管辖权的,加之死亡赔偿金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法院受诉地的标准来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依据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被抚养人的生活支出受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限制,按照被扶养人所在地标准赔偿能保证被扶养人在抚养地的各种生活支出,从而能够较好地维持被扶养人的生活,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同一地域标准,不宜确立两种地域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赔偿标准亦会被采用。

(四)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应参照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赔偿这也是一种折中的观点。

这种观点既可以避免因赔偿数额过低致使受害人无法正常生活,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缩小发达国家的境外人与境内人之间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差距,依据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和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原则,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法院和法官即是采用此种观点。

三、结论的思考综合全面分析,针对上述四种赔偿标准,第一种观点有违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对于受害人来讲,按照第一种受诉地法院的赔偿标准来赔偿无法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二种观点虽完全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却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过大,有违实质公平,因此对加害人而言,按照第二种受害人本国标准赔偿会与加害人的经济偿付能力相距甚远。

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三种和第四种标准,因为这两种标准能够很好的衡平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现实中,司法实务界对涉外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有的采用法院受诉地的标准裁判,有的采用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被抚养人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有的则采用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赔偿。

“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在今天这个裁判文书上网、信息传播加速的时代,“同案同判”具有异常急迫性和必要性。

因此面对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消除“同案不同判”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建构“同案同判”大格局。

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有两个途径:一是在理论上加强对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沟通交流,对境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理论进行梳理,达成统一的理论认识;另一是在司法实务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出台调整境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

(一)达成理论共识通过加强学理研究,达成理论上的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是做好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统一化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关于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解和适用上,各地法院采取的认定标准和做法不一,主要还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很好驾驭和把握。

笔者以为应当大力加强关于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允许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

因为真理只有越辩越明,讨论才能清晰。

开展理论研究和司法调研工作是出台后续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及开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因此,必须首先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通过理论探讨逐步让争辩明朗化,认识趋同化。

鉴于法院研究力量薄弱,审判任务繁重无暇顾及,而理论界又缺乏研究素材和数据资料,因而可采用政法院校与法院等实务机关成立联合课题组的形式进行联合攻关的办法,通过对一线司法数据的采集和裁判案例的解读不断深化对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以逐步统一认识,解决境外人在境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混乱的司法顽疾。

(二)建立案例制度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是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件的方式来为以后类似或者相同案件提供裁判参照物,这种制度有利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调和法律自身的矛盾及其与社会动态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升司法权威,改革司法结构。

由于成文法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正义如果不是一个持续进步的过程,也是一个‘正在’进步的过程”,因此,要实现正义,法律必须变动不居。

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很好地弥补法律这个天生的缺陷,是对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矛盾交织的法律回应。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法官曾经说过:“如果每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以至无法承受”,裁判体现了法官的经验和理性,因此对于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适用程序正当的案例要注意积累,在将来司法审判中遇到与先前案情相似或相近的案件时,可以在整合先前案例中法官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对其优先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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