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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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证操作流程

rcep原产地证操作流程

rcep原产地证操作流程英文回答:RCEP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is a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15 countri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ncluding China, Japan, South Kore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he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a document that proves the origin of goods traded under this agreement. It is used to claim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when importing or exporting goods among RCEP member countries.The process of obtaining an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volves several steps. Here is a simplified overview of the operation process:1. Determine eligibility: First, I need to check if the goods I am trading are eligible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under the RCEP agreement. This involves verifying the product's origin criteria, which may include specificrules of origin and value-added requirements.2. Prepare supporting documents: I need to gather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to support my application f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These documents may include commercial invoices, packing lists, bills of lading, and any other relevant paperwork.3.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form: I need to fill out the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application form accurately and completely. The form typically asks for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exporter's details, importer's detail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origin.4. Submit the application: I submit the 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m along with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the designated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the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This could be a government agency or a chamber of commerce, depending on the country's regulations.5. Verification and approval: The authority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RCEP rules of origin. They may conduct checks or request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f necessary. Once the application is deemed satisfactory, they will approve and issue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6. Receive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Once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issued, I will receive a physical or electronic copy of the document. This certificate will contain details such as the exporter's name, the importer's name, a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applicable RCEP rules of origin.7. Present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 need to provide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to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to claim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The customs officials will verify the document and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tariff rates based on the RCEP agreement.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specific proceduresand requirements for obtaining an RCEP certificate oforigin may vary slightly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It is advisable to consult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r seek professional assistance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中文回答: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的15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中日韩2024年自由贸易协定

中日韩2024年自由贸易协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中日韩2024年自由贸易协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协定的定义1.2 相关术语的解释第二条自由贸易区范围2.1 货物贸易自由化2.2 服务贸易自由化2.3 投资自由化第三条关税减让与贸易便利化3.1 关税减让3.2 贸易便利化措施第四条非关税措施4.1 技术性贸易壁垒4.2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4.3 贸易救济措施第五条贸易政策对话与协调5.1 定期对话机制5.2 贸易政策协调第六条经济合作与发展6.1 产业合作6.2 科技创新合作6.3 区域一体化进程第七条投资保护与促进7.1 投资保护7.2 投资促进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的保护8.2 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合作第九条竞争政策与公平贸易9.1 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9.2 公平贸易原则第十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0.1 环境保护合作10.2 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十一条贸易与气候变化11.1 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11.2 低碳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争端解决机制12.1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12.2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第十三条协定生效与终止13.1 协定生效条件13.2 协定终止条件第十四条附则与修正14.1 附则内容14.2 修正程序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协定的定义本协定是指中日韩三国政府为加强三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发展,于2024年签署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1.2 相关术语的解释(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指根据本协定设立的,涵盖中日韩三国全体领土的自由贸易区。

(2) “货物”:指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货物贸易范围内的所有商品。

(3) “服务”:指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服务贸易范围内的所有服务。

(4) “投资”:指本协定第七条所述的投资领域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二条自由贸易区范围2.1 货物贸易自由化自协定生效之日起,中日韩三国相互之间对货物的进口和出口取消所有歧视性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刘德标祖月姜德水2004年,中国与韩国双方宣布启动中-韩自由贸易区民间可行性研究,2006年,双方宣布启动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联合研究。

中韩双方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2012年,双方认为条件基本成熟,正式启动了中韩自贸协定谈判。

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双方经过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于2014年底实质性结束谈判。

在谈判的最后冲刺阶段,双方谈判团队在各自首席谈判代表带领下,全力加紧工作。

两国经贸部长在关键节点直接介入,分别出任各自代表团团长。

双方经过昼夜磋商,终于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由贸易区实质性谈判。

在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结束实质性谈判的会议纪要。

随后,经过近4个月的技术磋商,双方就农产品特保措施、境外加工区等全部剩余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25日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信、环境、电子商务等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的文本确认,并草签了上述协定。

至此,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全部完成。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互致了贺信。

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

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研究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研究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自由贸易协定在推动地区经济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韩两国作为东北亚地区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其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近年来备受。

本文将围绕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展开,详细探讨其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色及实际意义。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时两国开始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

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最终于2015年12月正式签署,并在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旨在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税减免:协定生效后,两国将逐步取消或降低关税,进一步推动双方的贸易往来。

市场准入:协定为两国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了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原产地规则:为了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产品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这有利于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和就业。

服务贸易:协定涵盖了服务贸易领域,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有利于提升两国服务业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两国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较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以下特色:地理位置邻近:中韩两国地理位置相近,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中韩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有利于实现互利共赢。

政治互信度高:中韩两国政治互信度高,在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贸易和投资往来:自由贸易协定将进一步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和商机。

提升经济竞争力: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两国发挥各自产业优势,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经济竞争力。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东北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将推动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中韩原产地规则

中韩原产地规则

中韩原产地规则1. 背景介绍中韩原产地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之间关于原产地标志的协定。

该协定旨在规范双方商品的原产地标识,确保贸易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

2. 原产地标志的定义原产地标志是指一个商品在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它可以通过标签、包装或其他方式来表示。

原产地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他们判断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3.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目的中韩原产地规则旨在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并加强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的认知。

通过明确规定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条件和要求,双方可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或扭曲市场竞争。

4.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中韩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双方出口到对方国家或领土的商品。

根据协定,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待遇和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权:•商品必须在中韩两国之间进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

•商品必须满足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要求,包括材料来源、加工程度等。

•商品必须符合协定中规定的认证和检验要求。

5. 原产地标志的使用方法根据中韩原产地规则,商品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来标示其原产地:•标签:商品可以在包装或标签上明确标注其原产地。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和常见的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商品包装上的信息来了解其原产地。

•附加文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直接在商品上标注原产地的商品,可以通过附加文件来说明其原产地。

这种情况下,附加文件必须与商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

6. 原产地标志的监管和保护为了保证中韩原产地规则的有效执行和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两国政府将建立监管机构来负责原产地标志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这些机构将对申请使用原产地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同时,中韩两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执法机构将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并对侵犯原产地标志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

7. 中韩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中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于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有着积极的影响:•提升消费者信心:明确的原产地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和真实性,提高购买的信心。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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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

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

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第3.2条原产货物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一)该货物是根据本章第3.4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该货物在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并完全在一缔约方生产;或者(三)该货物在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完全在一缔约方生产,且货物符合附件3-A。

并且货物满足本章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一、尽管有第3.2条的规定,对于附件3-B所列货物使用一缔约方的出口材料在缔约方领土之外的地域(以下简称“境外加工区”)上完成加工,并在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该缔约方用于向另一缔约方出口的货物1,如符合下列条件应被视为该缔约方原产:(一)非原产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申明获得原产资格最终货物FOB价格的40%;以及1就本章而言,缔约双方同意,本条所述的货物加工区域仅限于本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的已运行的工业区。

(二)货物生产中使用的一缔约方出口的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二、缔约双方应在联合委员会项下建立境外加工区委员会,以完成下述职责:(一)监控本条第一款的实施;(二)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建议;(三)审议和指定现有境外加工区的扩大及其他的境外加工区2;以及(四)讨论联合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议题。

三、为进一步说明,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本章的其他相关条款应适用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货物。

第3.4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就第3.2条第(一)项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一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缔约方种植,并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2就本款而言,境外加工区应指位于朝鲜半岛的工业区。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讨论并就指定其他境外加工区及境外加工区的扩大事宜达成一致。

.(四)在一缔约方的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获得的货物;(五)从一缔约方陆地领土、领水及其海床或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六)在一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缔约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底土;(七)由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一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八)由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加工的货物;(九)在一缔约方制造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可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一缔约方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消费过的旧货;以及(十)在一缔约方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第3.5条区域价值成分一、在适用附件3-A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以下简称“RVC”)标准时,其RVC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 FOB – VNM×100 FOB其中: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以及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VNM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VNM应为在货物进口时的CIF价格;以及(二)对于在一缔约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VNM应为在该缔约方货物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具备一缔约方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缔约方被用作另一产品生产的原产材料,则在确定后一产品的原产地时,该原产材料中包含的非原产成分不应被计入后一产品的非原产成分中。

第3.6条累积规则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

第3.7条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完成的,不管货物是否满足附件3-A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均不得赋予原产资格:(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三)更换包装、分拆和组合包装;(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五)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六)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七)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八)食糖上色或加味,或形成糖块的操作;部分或全部将晶糖磨粉;(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十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十四)同类或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糖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十五)测试或校准;(十六)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十七)干燥、加盐(或盐渍)、冷藏、冷冻;(十八)动物屠宰;或者(十九)第(一)项至第(十八)项中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二、在确定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是否是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产品在一缔约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

三、双方可就其它应视为微小加工的加工工序达成一致。

第3.8条微小含量货物不满足附件3-A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一)1. 对于协调制度第15至24章、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2. 对于协调制度第15至24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且所使用的上述非原产材料的子目不同于最终货物的子目号;或者3. 对于协调制度第50至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以及(二)货物符合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

第3.9条可互换材料一、在确定用于生产的材料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加以区分:(一)可互换材料在保存中是物理分离的;或者(二)使用了货物生产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二、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某一项可互换材料选用了一种库存管理方法,则该方法应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3.10条中性成分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臵及用品;(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四)工具、模具及型模;(五)用于设备和建筑维护的备件和材料;(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以及(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3.11条成套货品一、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件均原产于一缔约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

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部分组件非原产于一缔约方,只要按照第3.5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物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FOB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

第3.12条包装材料及容器一、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二、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在决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产品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时,这些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不予考虑。

但是,对于必须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第3.13条附件、备件及工具一、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同运输并报验进口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应当不予考虑:(一)附件、备件或工具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以及(二)上述附件、备件或工具在数量及价值上都是根据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二、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中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记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价值进行计算。

第3.14条直接运输一、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二、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仍应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一)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二)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三)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依据本条规定货物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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