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美国土地制度
中外土地管理制度比较

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政策 等手段调控土地市场;而西方国家则更 多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控。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同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国家 、省、市、县、乡五级规划;而西方国家土 地利用规划体系相对分散,缺乏统一规划。
土地保护政策侧重点不同
中国强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实施严格 的耕地保护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生 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与裁决
在土地争议处理中,政府扮 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行政调 解和裁决等方式,协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诉讼途径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解决土地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和判决。
外国土地争议解决机制特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外国普遍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 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土地市场
外国土地市场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 主要通过规划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控。
3
交易机制
外国土地交易机制灵活多样,包括买卖、租赁、 抵押、信托等多种方式,且交易程序相对简便。
差异分析及优化建议
差异分析
中外土地市场与交易机制在土地所有制、市场化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 异。中国土地市场政府主导性较强,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而外国土地市场则 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各国将加强 土地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 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全球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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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财政政策措施
通过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土 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资 源与财政收入的有机结合,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农村发
美国土地制度

美国土地制度一、所有制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及其是公私兼有的土地所有制。
59%为私人所有936.48万平方公里39%为公有(32%政府所有,7%州及地方政府所有)2%印第安人保留地(美洲土著居民)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和政府驻地等。
土地所有制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
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控制着96%的土地;在夏威夷州,根据60年代末的统计数据,土地38.7%归州政府,9.8%归联邦政府,5%归小土地私有者,47%掌握在72个大地主手中。
其中,联邦政府的土地,主要包括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
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
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也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剩下的16%;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
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
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
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美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欧洲国家。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其借鉴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其借鉴土地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理土地,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土地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涵、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弊端,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制度和环保要求等方面。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规划体系,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规划机构和规划政策,对土地利用进行全面指导和管理。
在许可制度方面,美国针对不同土地用途设立了不同类型的许可,包括开发许可、占用许可和变更许可等,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环保要求方面,美国通过《环境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了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尽管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划机构和官员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土地利用进行不当干预,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审批程序复杂,导致很多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美国的环保措施也存在一定不足。
尽管法律法规对环保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和污染。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应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应优化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周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还应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保措施。
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二十世纪上半叶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速度加快以及人口大量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城市污染、耕地锐减和环境保护等。
这个时期,城市的急剧扩张占用了大量农地,给城市周边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地价快速上升的同时,农用地迅速减少,这在美国东部的佛罗里达州和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尤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学习德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做法,并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管理。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容积率,以控制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护农地特别是耕地,同时保护环境。
193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和国内生产配给法》(Soil Conservation and Domestic Allotment Act),这是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特别是农地保护的立法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法规。
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通过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管理,保护农地和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运作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运作:土地发展权购买(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PDR)和土地发展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
土地发展权购买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通过购买土地所有者的发展权,限制土地的非农开发,以保护农地、自然资源或历史遗迹。
在PDR机制中,土地所有者自愿将土地的发展权出售给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并继续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则通过支付补偿金来购买这些发展权,从而确保土地按照既定的用途得到保护。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54异域撷英美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参考了欧洲诸国的成功经验,又进行了开拓创新,形成了比较先进的土地管理制度模式。
分析美国土地管理制度模式的优势所在,对提升我国的土地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土地管理的优势和特点土地管理机制。
美国的土地管理机制包括土地管理立法机构、咨询机构、仲裁机构和执行机构。
县(或称郡)、市政府拥有对土地管理的直接控制权,不仅管理公有土地,而且还直接管理辖区内各种土地的规划和使用;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土地管理法律的实施;各级议会是土地管理的立法机构;规划委员会是土地管理的咨询机构;仲裁委员会是土地管理的仲裁机构,规划和发展局(美国各个县、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机构名称有差异,此处以芝加哥为例)是土地管理的执行机构,具有执法权,负责土地利用的设计审定、开工许可、发照、监督和执法,具体实施《区划法》《土地细分规定》等有关土地法律;税务局地产办公室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税的征收;警察局负责土地法律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美国土地管理法律主要有《区划法》《土地细分规定》《农地保护政策法》《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等。
《区划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其包括功能性区划和条件性区划两种类型。
功能性区划是指把土地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各个区域可规定各自允许的土地使用类型,如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用地等。
条件性区划规定地块的面积、建筑高度、退缩红线距离、建筑密度等。
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县、市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且下级法律不得与上级法律冲突。
土地管理方式。
美国土地以私有化为主,多元所有制并存。
私有土地占58%,联邦政府土地占 31%,州政府土地占 10%,城市政府土地约占1%。
美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在于控制。
分区制是美国土地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
分区制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主要规范土地用途,其核心是既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经济开发和建设,也要保护土地的自然属性,避免过度开发破坏环境。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土地制度是指不同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益保护、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经济背景。
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外土地制度的简要介绍。
首先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土地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
土地租赁制度很发达,农民可以租赁土地来种植农作物。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土地用途规划来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接下来是欧洲国家的土地制度。
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农地承包制度,农民租赁土地并支付租金。
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合同与地主签署租赁协议,租赁农地来种植农作物。
澳大利亚是以土地拥有权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并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流转。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和租赁来管理土地。
此外,澳大利亚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来保护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亚洲国家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可以根据合同自由流转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易。
韩国的土地制度也以私有制为主,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流转。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土地制度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一些差异。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国外的土地制度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制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或混合经济的特点。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利益,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但都致力于平衡土地的利益与保护,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美国土地的管理制度

美国土地的管理制度美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机构。
首先,土地使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和规划。
在美国,土地使用规划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划和法律来管理土地的开发和使用。
其次,土地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美国设立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等。
这些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由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美国国家森林管理局、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等政府机构负责。
第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美国,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同类型的土地所有权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最后,土地管理机构是土地管理的执行主体,它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
这些机构通过管理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和使用,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规划政策、土地保护政策、土地所有权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
土地使用规划政策是指通过规划和管理土地的开发和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的土地使用规划政策由国家土地使用规划委员会和州土地使用规划委员会负责,它们通过制定土地使用规划法和土地使用条例来管理和规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土地保护政策是指通过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美国的土地保护政策通过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等措施来实施。
土地所有权政策是指通过法律和制度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和经济发展。
美国的土地所有权政策通过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法规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土地管理政策是指通过管理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和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美国的土地管理政策通过设立土地管理局、自然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等政府机构来实施。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受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和加州大学圣伯纳迪诺分校的邀请,中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培训团于2010年11月14日至12月4日在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
培训团系统地学习了美国的土地产权、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征收和土地市场及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实务。
多位教授为培训团作了一系列精彩的讲课。
此次对美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法律制度、操作实务等都有了较深的了解,虽然中美土地基本制度不同,但在诸多方面仍值得我国借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推进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给予了新的启迪。
完整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美国是个极其重视土地私有产权的国家。
土地私有制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渊源于建国初期建立的土地私有制基本框架,美国大多数国民认为私有制为自由和公民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虽然1787年美国宪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土地产权的条款,但在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第五次修正案有关条款中明确:没有合理的补偿,私有财产不能被征收作为公共用途。
这个条款确了立了4个关键性的概念:明确了私有产权存在,明确了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明确征收土地的用途必须是公共用途,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进入20世纪,美国的私有产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以全球化推进和1989年东欧和前苏联剧变为标志性事件,明晰和保护私有产权不但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随着技术进步和政府变革的推进,成为全球语境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
虽然美国为土地私有制国家,但美国仍然约有40%的土地为公有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主要为国家公园、未利用土地、生态保护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私人无法利用土地。
这些土地是美国各级政府通过战争掠夺、收购和征收私有土地等方式而获得,分别属于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所有,由各地相关土地管理局管理。
另有60%的土地为私有土地。
美国地方政府建立了完整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并可以公开查询;私有产权拥有对土地的控制进入权、使用权、销售权、租赁权、赠与权和继承权等;除非为了公共用途并给予合理补偿,私有土地不能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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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美国土地制度19世纪上半期是美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时期。
从1785年邦联政府颁布第壹个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这个时期中,美国西部国有土地获得迅速开发,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无疑是该时期美国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国有土地的分配壹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美国土地制度的壹大特点。
本文旨于通过对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进程的论述,加深对美国式农业发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壹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于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
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壹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当下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且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
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于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均于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邦联政府于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于着俩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
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壹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
他于谈到农业和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壹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
”〔2〕他于起草《独立宣言》的那壹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
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碍,而国有土地的存于为美国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极力主张将国有土地变成政府收入的壹大源泉。
这也许是汉密尔顿于1790年的《关于国有土地的方案》中提出要以土地换资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据。
于确定土地政策目标这个问题上,杰弗逊设想的农业民主思想同汉密尔顿设想的以土地换资本的思想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确定何种土地政策目标对制定土地政策的影响极大。
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销售的利润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对富有者有利。
如果按照杰弗逊的土地目标制定土地政策,相对而言对普通移民会更有利些。
于最初确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汉密尔顿的思想占了上风,成为19世纪上半期美国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标。
从美国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来见,财政目标占了主导地位。
政府寻求的是土地批发和零售兼营的方针。
19世纪上半期,杰弗逊设想的社会目标和汉密尔顿设想的财政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随着美国土地改革运动呼声的高涨和西部地区于美国政治中影响的日益增加,杰弗逊的理想终于于186 2年颁布的《宅地法》中获得了美国法律的确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美国国会于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杰弗逊领导的委员会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且于1785年5月7日向国会提交了由杰弗逊亲笔起草的方案。
这份方案以2000多年前罗马帝国分配殖民地的做法为蓝本,提出将土地分成10英里见方的城镇,内含100块面积为640英亩的地段。
〔3〕这个土地法案仍明确规定西部土地属于全体美国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划分为16个区,每壹地区移民达到2万后,即可获得自治的权利,且逐渐取得州的地位。
这个法案采取的是新英格兰集体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兰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须首先进行测量和所有赠送土地均必须详细记录于案的做法,但没有提及土地的销售方式和最低价格,也没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
这个方案虽然未被国会所接受,但却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础。
1785年,杰弗逊出使欧洲,国会土地委员会主任换由格雷逊担任。
国会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讨论了俩次,于1785年4月14日向国会上交了壹份实际上是新的土地议案。
同1784年的土地方案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几方面的修正:壹、将原定为100平方英里的城镇缩小为49平方英里;二、每个城镇中各保留壹个地段作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镇为单位通过拍卖的形式出售。
国会经过讨论和修正,最后于5月20日通过了这项土地法令。
美国土地制度史学家屈特(Treat)高度评价了1785年土地法令,他认为这项法令的主要优点是:(1)确立了国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2)规定了政府不得随意将国有土地分封给任何个人的原则;(3)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许多优点。
〔4〕1785年的土地法令确定了土地测量和出售俩大任务。
然而1785年的法令且没有导致国有土地的大量出售,于这种情况下,邦联政府曾经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每英亩几美分的价格向土地投机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联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
邦联国会于讨论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于国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隶属于美国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规定,形成了1 787年的《西北法令》。
这项法令规定于西部领土上先组成壹个独立的行政区域,由国会任命壹位总督和几名法官负责治理。
当该区域达到选举年龄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数满5000时,就能够选举成立该区域的立法机关,且可向国会派出壹位无表决权的代表。
1787年法令规定于西北地区可建立3至5个州。
当某壹行政区域的自由居民达到6万时,便可加入联邦,享受其他各州拥有的壹切权利,而且规定,“于这壹地区废除蓄奴制度,且于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财产权”。
〔5〕尽管1787年法令同土地销售的关系甚少,但它是国有土地分配和开发中必不可少的壹个组成部分,因而同1785土地法令壹起,成为美国土地制度的法律依据。
1785年颁布的《土地法令》是美国国有土地分配上的第壹个里程碑,于随后的20多年中,也就是说,直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1785年的土地法令壹直是美国国有土地政策的基础。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壹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于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
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壹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当下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且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
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于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均于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邦联政府于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于着俩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
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壹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
他于谈到农业和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壹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
”〔2〕他于起草《独立宣言》的那壹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
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碍,而国有土地的存于为美国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极力主张将国有土地变成政府收入的壹大源泉。
这也许是汉密尔顿于1790年的《关于国有土地的方案》中提出要以土地换资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据。
于确定土地政策目标这个问题上,杰弗逊设想的农业民主思想同汉密尔顿设想的以土地换资本的思想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确定何种土地政策目标对制定土地政策的影响极大。
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销售的利润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对富有者有利。
如果按照杰弗逊的土地目标制定土地政策,相对而言对普通移民会更有利些。
于最初确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汉密尔顿的思想占了上风,成为19世纪上半期美国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标。
从美国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来见,财政目标占了主导地位。
政府寻求的是土地批发和零售兼营的方针。
19世纪上半期,杰弗逊设想的社会目标和汉密尔顿设想的财政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随着美国土地改革运动呼声的高涨和西部地区于美国政治中影响的日益增加,杰弗逊的理想终于于186 2年颁布的《宅地法》中获得了美国法律的确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美国国会于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杰弗逊领导的委员会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且于1785年5月7日向国会提交了由杰弗逊亲笔起草的方案。
这份方案以2000多年前罗马帝国分配殖民地的做法为蓝本,提出将土地分成10英里见方的城镇,内含100块面积为640英亩的地段。
〔3〕这个土地法案仍明确规定西部土地属于全体美国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划分为16个区,每壹地区移民达到2万后,即可获得自治的权利,且逐渐取得州的地位。
这个法案采取的是新英格兰集体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兰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须首先进行测量和所有赠送土地均必须详细记录于案的做法,但没有提及土地的销售方式和最低价格,也没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
这个方案虽然未被国会所接受,但却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础。
1785年,杰弗逊出使欧洲,国会土地委员会主任换由格雷逊担任。
国会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讨论了俩次,于1785年4月14日向国会上交了壹份实际上是新的土地议案。
同1784年的土地方案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几方面的修正:壹、将原定为100平方英里的城镇缩小为49平方英里;二、每个城镇中各保留壹个地段作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镇为单位通过拍卖的形式出售。
国会经过讨论和修正,最后于5月20日通过了这项土地法令。
美国土地制度史学家屈特(Treat)高度评价了1785年土地法令,他认为这项法令的主要优点是:(1)确立了国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2)规定了政府不得随意将国有土地分封给任何个人的原则;(3)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许多优点。
〔4〕1785年的土地法令确定了土地测量和出售俩大任务。
然而1785年的法令且没有导致国有土地的大量出售,于这种情况下,邦联政府曾经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每英亩几美分的价格向土地投机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联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
邦联国会于讨论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于国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隶属于美国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规定,形成了1 787年的《西北法令》。
这项法令规定于西部领土上先组成壹个独立的行政区域,由国会任命壹位总督和几名法官负责治理。
当该区域达到选举年龄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数满5000时,就能够选举成立该区域的立法机关,且可向国会派出壹位无表决权的代表。
1787年法令规定于西北地区可建立3至5个州。
当某壹行政区域的自由居民达到6万时,便可加入联邦,享受其他各州拥有的壹切权利,而且规定,“于这壹地区废除蓄奴制度,且于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