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2017海南房产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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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琼建房[2017]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
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琼建房〔2017〕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第三条在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前已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仍按下列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一)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85%;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上交80%;(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60%;(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30%;(四)企业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10%。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琼建村[2017]7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村〔2017〕71号)各市、县、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现将《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3月27日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确保完成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贫困农户危房。

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本方案自筹资金对其他贫困农户危房进行改造。

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以国家下达的为准,我省确定的改造目标任务是2.5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户2.3万户。

二、任务分配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的原则,首先是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数量,优先支持各市县按计划完成2017年脱贫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第二是加大对5个国定贫困县的帮扶,确保国定贫困县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第三是向2016年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好,绩效考评得分高的市县倾斜。

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表。

各市县在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先行对4类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所需改造指标资金纳入2018年度计划补助。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

农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

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琼发改收费[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7年1月30日琼发改收费[2007]110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房价上涨过猛,房租上涨过快已成为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近年来,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家发改委对房地产市场整顿做了专门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的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重要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稳定住房价格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并抓紧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房屋契税什么时候交。

海南的商铺契税有哪些新政策发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一、海南省房地产契税怎么算?首套或名下没有房产去购房: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是1%的契税,90平——140平普通住宅1.5%的契税,140平以上及非普通住宅3%的契税;不是首套房的不管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3%。

140平以下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在调整前后未发生变化。

主要受其影响的是140平以上首套住宅及二套改善住宅。

政策指向其实非常明确,鼓励改善及置换型需求,这也与一直提到的鼓励改善型需求是完全一致的,契税的下调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去库存。

二、海南省房地产契税税率是多少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住房的:(1)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2、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综上,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海南省契税计算还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能够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和他人联合举办企业, 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0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于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壹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海府[2017]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7〕20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和精神,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暂停”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严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属实,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

特别是对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人为炒作,故意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
打击,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督查督办。

组织工商、住建、税务、物价多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要求从业主体开展自查自纠的行业自律整治活动,对整改力度不够、整治“走过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对于情节恶劣的务必从严查处、严管重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通过媒体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通。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根据海南省政府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如下:
1. 产权期限:海南70年产权公寓指的是由政府出让土地,规定产权期限为70年的住宅房屋。

2. 商品房销售方式:70年产权公寓属于商品房,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

3. 产权期满续期:产权期满后,70年产权公寓的产权可以续期,续期的条件和费用由相关部门规定,并经过政府批准。

4. 房屋转让与抵押:70年产权公寓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即可进行相应的交易。

5. 其他保障政策:海南省对购买70年产权公寓的居民享受一些购房政策,如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具体政策以当地楼市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还需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政策规定。

建议您查阅相关政府网站或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最新准确的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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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 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限制现房转让
2017年新政》》调整土地供应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1、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 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 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市县;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 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600
500
400
300
200119 6Βιβλιοθήκη 61000三亚
7.6 54 万宁
2017年4月末重点市县商品住宅库存情况盘点
25.0
495
20.0
8.0 121
陵水
8.4 40 东方
10.1 182
2017年4月末,全省平均去化周期:13个月
15.0
12.5
13.2
282
10.0
148
142
5.0
44
儋州
05
政策调控影响将是全面性的,只是程度不 同而已
调控影响面,这是我们最想表达的,本次调控的 影响,是对全省的影响,是对销售型物业的整体 影响,也是对各类客户群体均有的影响;
政策影响深度有三大先决条件
政策对海南市场的影响深度,现在不敢妄断,但 应该不会有2011年的程度,至于具体的影响度, 取决于几个先决条件,一是社会的资金流动性得 到抑制程度,二是这轮全国重点城市调控对市场 过热的行情打压程度,三是三亚、海口两个核心
限购1套
2年社保
禁止期房转让
禁止期房转让

在该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出售住房。
对于海南省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 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从 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本省连续缴纳2年及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 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 房再行转让。
二、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客房总数
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 售;
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2017年新政》》海口城市细则
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 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严重影响企业拿地决策判断,市场新机会可能在其中产 生。
2017年新政》》三亚城市细则
5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限购范围: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含新房和二手房 购房资格: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在非限购区域首次购房;
半年评估制度
不受限市县
受限市县
海口、三亚、陵水、昌江、临高、儋州
其他市县
【土地供应】供求矛盾突出的市县增加土地供应 【报建规模】近两年的销售面积平均数
【土地供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报建规模】近两年的销售面积平均数的50%
双暂停政策
【海南双暂停】根据重点市县现有库存水平,其中三亚、万宁、陵水、东方、儋州、海口六 大市县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非本省籍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如在购房 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1 年 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五、严格审核交易行为:
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销售的项目,购房居 民已在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录入但尚未提交备案的或还未实施网签的,凭 完税凭证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针对的主体: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 房和二手房
一、增加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社保要求:
在嘉积镇行政辖区(不含官塘片区)范围内购房,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4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限购政策 限贷政策 限转让政策
本省户籍居民 非本省户籍居民
不限 限购1套
商贷 针对居民家庭
预售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新购买第二套 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新建
本次调控表达了政府对当前市场的整体态度,结合全国重点 城市的调控力度,可以预见,海南市场整体的拐点基本到 来,企业应该把下半年市场的预期调低.
04
市场将进入一个较长的盘整期
.短期内于岛外客户只能购买一套的刚性门槛,将迅速减少市 场客群基数,成交量的下降不可避免;长期看,我们不可避 免的会出现量先价后的盘整过程,至于对各个城市的影响程 度,三亚、陵水等具有价值支撑,有客群基础的核心城市影 响相对较小,影响度最大的仍然是区位、资源、客户基础弱 的城市;当然,本轮调控会对海口的市场发展具有较大的影 响,刚刚抬头的岛外客户群体,中高端的新海南人群体,本 地改善型和终极置业的客户群体都会有较大的影响。
一、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产 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 数)的 30%,其佘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 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 ,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 行销售。
其余均与全省出台的“414”新政一致。
凤凰水城
2017年新政》》三亚城市细则政策影响
非限购区域——非限购区域的政策保护,短期会具有一定政策优势,吸纳岛外客户和新海南人,
但长期可能受整体大环境影响极大,高价下的市场有效需求数量不容乐观;
限贷——二套房70%首付,本地改善型需求受到严重影响,大面积、中高总价的项目受销售 严重;
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提高至90%——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1、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 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 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2017年新政》》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达到预售条件
不可捂盘惜售
不予核发 预售许可
未备案 预售价格备案
可取得预售许可
一年内不再受理 其预售申请
未按时 完成预售价格 备案15天内
不得擅自提高 预售价格
城市的细则严厉度以及执行程度;
新一周期的城市布局机会显现
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三亚、海口的供地规模可 能会扩大,企业拿地的空间增大.
2017年新政》》琼海城市细则
琼海率先发布限购政策,政策发布下,琼海市场热度骤降,目前琼海项目已无法向岛外客 户销售,市场冷清。
4月24日,《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发布
海口
琼海
乐东
澄迈
0.0
文昌
数据来源:海南省房管局备案数据
4月海南总体库存量减少为2002.31万㎡,由于2017年以来成交量均处于高位,加之供应相对较少,月度库存量明显降低。同时去化周期降低至仅13个月。
政策2:限贷限购政策
2017年新政》》限贷限购
2017年4月,海南限贷限购政策的出台,海南市场本轮周期性拐点确立。
一、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 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
销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二、限制现房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 满 5 年后方可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 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 房再行转让。
在博鳌、潭门镇行政辖区范围内购房,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 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 予认可。
经市政府或省人社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凭市政府或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 本市购买1套住房。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凭企业法人 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2016年12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年4月13日,《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 海口,土地供应利好,虽有限购限贷影响,但对企业布局信心影响不大; • 三亚,土地供应利好,限购限贷影响较小,企业主力进驻区域; • 陵水,持续向好,限购限贷影响稍小; • 其他市县,虽得到一定报建指标,但在限购限贷后续影响下,持续向好预期不高。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
1、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转让。
禁止期房转让
现房转让条件;
1、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 满2年后方可转让;
限购范围: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含新房和二手房
购房资格: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在非限购区域首次购房; 限购区域购房需提供其 1 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 2 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
限购区域: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含海甸岛和新埠岛),以及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 粤海大道以东合围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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