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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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自白任意性规则(自白法则)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自白
补证据规则
某些证据被认为存在弱点,必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
一般为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口供、不经宣誓的儿童证言、性犯罪中被害人的陈述等。
这一规则存在多项例外。
意见证据规则
事实证人只能就他们感知的事实提供陈述,而不能提供从这些事实得出的推断,但专家证人可以被要求就他们有着特殊知识的艺术或科学事项提供证言。
适用于事实证人提供的证言。
这一规则存在例外:任何证人都可以被要求对于许多非技术性事项提出他们的意见,只要他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这样的证据。
这一规则存在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法性法则)
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这一规则存在多项例外。
“毒树之果”规则
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间接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非取证手段间接获得的证据。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所有的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
书面文件、记录和照片,其中包括文件x光、电影和录像带。一般不包括物证。
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
规则名称
(别称)
引申
规则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补注
关联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
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所有的证据
摩根称该证据规则为证据规则中唯一无例外的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中实施了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
关于被告人品行好坏的证据;被害人、证人等的品格好坏的证据。
也有人称该规则为“原始证据规则。这一规则存在多项例外。

民事诉讼言辞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言辞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言辞证据规则一、书面证据1.提供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纸质书面材料或电子书面材料的方式提供书面证据。

2.证明力:书面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但并非终局性证据,需要经法庭审查后确定其证明力。

3.证据原件:一般情况下,书面证据应该提交原件作为证据,但如果无法获得原件或者担心原件可能被损毁、篡改等,可以提交复印本、复写本等。

4.证据提交期限: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将其所依赖的证据在起诉状中一并提交,被告则应当在答辩状中一并提交。

如果无法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一并提交,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补交。

5.证据补充: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在判决前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允许后方可补充。

6.证据认定方式:法院在对书面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争议情况、举证责任等,酌情决定是否认定为证据。

二、口头证据1.证明力:口头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但需要经由法庭予以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

2.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在庭上作证,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观点等。

3.审查原则:法院对口头证据的审查应当保持严谨、公正的原则,即通过对证人真实性、可信度的评估,确定证据是否具备客观地证明事实的能力。

4.具体要求:口头证据在庭审中应当明确、清晰,符合逻辑、事实,并且不能与公开司法原则相违背。

三、视听资料1.提供要求: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并在庭审中播放或使用。

2.数据真实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确保其数据真实可靠,不能进行伪造、篡改等行为。

3.证据保存:视听资料应保存备查,并在庭审中提交给法庭进行审查。

4.质证原则: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当事人可通过质证的方式,在庭审环节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言辞证据的规则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以便法院能够根据确凿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

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

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或产生争议时,合同纠纷就会出现。

在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纠纷中的证据规则,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如何收集、保留和使用证据。

一、证据的类型在合同纠纷中,可以使用多种类型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1. 书面证据:合同书、信函、电子邮件、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这些文件应当是合法、真实、可靠的。

2. 口头证据:当合同纠纷涉及口头约定时,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可以作为口头证据。

然而,口头证据的可信度较低,因此在法庭上,书面证据更受重视。

3. 物证: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物品,如产品样本、文件副本、支付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物证可以提供更直接的证明,因此在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应当意识到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并采取措施来收集和保留证据。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妥善保存书面文件:合同、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备份电子文件。

这样可以确保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

2. 记录口头约定:如果合同纠纷涉及口头约定,当事人应当尽量记录相关内容,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口头证据。

3. 保留物证: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如果可能,可以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物证。

三、证据的使用和争议在合同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就证据的使用和争议产生分歧。

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则:1. 证据的提供:双方应当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证据,法庭可能会对其不利。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靠的。

如果证据被发现是伪造或虚假的,将严重影响提供该证据的一方的信誉。

3. 证据的鉴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要求专家对证据进行鉴定。

专家的意见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提到的证据规则,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值得双方关注:1. 保密协议:如果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证据规则是法律领域中的基本法则,用于确定何种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并决定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信用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1. 见证规则(Rule of Witness):根据这一规则,只有在庭审上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将自己所见、所闻和所知提供给法庭。

2. 公证规则(Rule of Authentication):根据这一规则,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其他合法的认证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文件证据可能需要由公证人签署或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

3. 法定规则(Rule of Statute):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证据,例如书面文件、合同、登记文件等。

根据这些法定规则,这些特定类型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接受,并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4. 口证规则(Rule of Oral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只有口头证据才能被接受。

口证据是指由证人在法庭上根据记忆、经验或个人知识提供的证据。

5. 同等规则(Rule of Parity):根据这一规则,法庭必须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其中一种证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有同等的权利提供类似的证据。

6. 足迹规则(Rule of Best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庭通常会要求提供最可靠的证据。

例如,在证明一些文本内容时,法庭通常会要求提供原始文件,而不是复印件或口头描述。

7. 不当证据规则(Rule of Inadmissible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一些类型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允许被接受的。

这些类型的证据可能因为其不可靠性、不道德性或法律禁止而被排除在外。

8. 相关性规则(Rule of Relevance):根据这一规则,法庭只允许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接受。

如果一些证据对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法庭可能会排除它。

5证据规则

5证据规则

•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包 括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和扣 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 (八)自白任意性规则
• 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称为非任意自白 排除规则,按该 规则的要求,提取被告人的供述 必须遵循自愿性规则。凡是违反被告人自由意志 而获得的供述都当排除。在此规则下,要求以无 罪推定原则为基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 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口供要取 得作为指控证据的资格,必须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 •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 担保口供的客观性,因此其补强程度只要达到最 低限度的要求,保证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即可。
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 • • 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 的规定。

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 要内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 程序提出言词证据。即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 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 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 一回答。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机会是均 等的。
• (二)最佳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 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 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 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 的原始证据。”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 提供副件。
• 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 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 的诉讼活动。 • 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控辩双方举证、 质证所涉及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 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反映案件事实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口头陈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处理案件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英美合同法术语

英美合同法术语1. Acceptance(接受)这是英美合同法里超重要的一个术语呢。

简单说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要约(offer)表示同意。

比如说,甲说要把自己的旧电脑1000元卖给乙,乙说“好呀,我买了”,这个乙的回答就是acceptance啦。

这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约定的游戏,一方提出规则,另一方说好,那这个约定就达成了。

2.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哎呀,这个就有点糟糕啦。

就是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里说好的去做。

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辅导功课,结果到时候你却跑去玩游戏了,这在合同法里就是breach of contract。

这可能会让另一方很生气,因为人家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等着呢。

3. Consideration(对价)这个术语有点抽象哦。

大致就是合同双方为了换取对方的承诺或者履行而付出的东西。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付出的钱就是consideration,而商店给你的商品也是consideration。

就像是一种交换的“小礼物”,不过这个“小礼物”是有法律意义的呢。

4. Damages(损害赔偿)当有breach of contract的时候,受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damages啦。

就像是你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你就得赔偿一样。

比如说,甲和乙签了合同,甲没按时交货,导致乙有了经济损失,乙就可以要求甲赔偿一定的damages。

5. Duress(胁迫)这个就有点像有人拿着刀逼着你签合同那种情况。

如果一方是在duress的情况下签的合同,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呢。

比如说,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签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签了合同,那这个合同很可能因为duress而不算数哦。

6. Fraud(欺诈)这也是很不道德和不合法的情况啦。

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来签订合同。

比如,甲把一个有问题的二手车说成是全新的卖给乙,这就是fraud。

如果发现是fraud,合同也是可以被撤销或者无效的呢。

7. Implied contract(默示合同)这个就比较神奇啦。

刍议口头证据规则

刍议口头证据规则作者:沈陵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9期【摘要】口头证据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是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规则,其规则特点和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在我国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当意识到前者与后者的差别,加强书面证据意识,并重视利用口头证据规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Abstract】Parole evidence rule is an important rule in contract law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America. The features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rule differs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and the contract law in China. In Chin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 we must be aware of such differences,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attach importance to using the parole evidence rule to safeguard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China.【关键词】口头证据规则;合同;整合;国际商事活动【Keywords】parol evidence rule; contract; integrati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vities【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9-0101-031 引言口头证据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是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差异很大。

香港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

香港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1. 引言合同是法律上最基本的协议形式,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

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香港的合同法中,除了书面证据外,口头证据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香港合同法中关于口头证据的规则,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 口头证据的定义根据香港合同法,口头证据是指非书面形式的证据,包括口述陈述、口头协议、口头承诺等。

与书面证据相比,口头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因此在使用口头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

3. 口头证据的适用范围在香港的合同法中,口头证据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在达成合同时,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沟通和确认。

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当事人可能会通过电话或会面进行口头协商,并最终达成口头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使用口头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成立。

3.2.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歧义或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使用口头证据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例如,当合同中的某个术语存在多种解释时,当事人可以引用口头协商的内容来解释该术语的含义。

3.3.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例如,当事人可能会口头约定延迟交付货物的时间或调整付款方式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使用口头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变更。

3.4. 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解除合同。

例如,在双方发生严重争议或违约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通过口头声明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使用口头证据来证明合同的解除。

4. 口头证据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于使用口头证据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根据香港合同法,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4.1. 口头证据的可信性口头证据的可信性是判断其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美国合同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

美国合同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杨志利【摘要】The parol evidence rule is only applicable after the confirmation of an integrated agreement. It denies operative effect to parol agreements that are contradictory to the integration, and the evidence of a consistent additional term is admissible to supplement an integrated agreement unless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agreement has been completely integrated.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precludes the facts to prove, so it is the rules of contract substantive law rather than the evidence. Because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a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parties, it does not determine vagueness or ambiguity of contract terms. The parol evidence rule encourages parties to write an integrated contract and helps to reduce litigation costs. So, Chinese civil cod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it.%口头证据规则仅适用于整合合同确认之后,表明在整合合同之前或与之同时的口头证据不得与合同相抵触,也不得补充完全整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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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普通法中最古老的规则之一,据说已有超过四百年的历史。

它也是一条在英美合同法上得到普遍承认的规则,在早期的陪审制度下,英国显然没有发展口头证言规则的需要。

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末,陪审团的职责和构成发生了变化,他们必须根据当事人传唤到法庭的证人陈述来做出判决。

这样就随之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样的证人可以被传唤到法庭来宣誓作证;第二,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提交给陪审团考虑。

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比较早就完成了,相关的证据规则大约在17世纪末基本成型。

这些规则包括:1、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则;2、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3、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

18世纪,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规则也逐渐形成。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相关的各种规则就产生了,包括证人作证顺序的规则;关于引导性问题的规则;以及对证人可靠性进行质疑的规则。

19世纪是英国证据法迅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时代。

无论在口头证据还是文书证据方面,各种规则不断增生,而且往往伴有大量的例外或条件性规定。

“口头证据规则”也就是这其中产生的一个。

它的出现使得相关的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我们现在处理合同纠纷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

那到底什么是“口头证据”和“口头证据规则”呢?
美国合同法所谓“口头证据”是指:在最终协议签订之前或签订同时存在的有关协商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证据。

实践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从签署意向书开始,经历了备忘录、初步协议,然后签订最终合同这样一个过程。

在美国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是“口头证据”。

而所谓的“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

”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

而“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

综上,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由上可以看出,确定一个案件中“口头证据规则”是否适用就会对案件的判定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会产生“口头证据规则”呢?
这也就是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即第一,书面证据要比人类的记忆更加准确。

实践中签订合同经常要经历繁复的过程,如果日后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法庭允许或采纳合同签订前或订立合同时的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证据解释合同条款,就可能由于时过境迁,当事人的记忆不准确,导致对系争合同的解释不准确、甚至导致否定合同条款的结果,这时提供相应的“口头证据”来作参考就会有非常大的帮助;第二,防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做伪证的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人恶意的说假话,就可以通过之前的一些口头或书面文件等来辩驳,维
护己方的利益;第三,适用“口头证据规则”可鼓励进行交易的人将他们的协议集中在一个书面文件中,以便减少双方的成本和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其中,确定系争合同是否构成“当事人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是适用“口头证据规则”最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决定着最终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但同时这也是它的困难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意图使他们之间的书面文件作为他们协议的排他性体现”。

“如果当事人无意使书面文件体现他们的最终意图,那么存在书面文件的事实并不导致适用这一规则。

当当事人意图使书面文件仅包括他们的协议的一部分时,该规则也不适用。

”由于人的意识是无形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很难辨别的,所以当事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什么是很难完全确定的,这就是难点的所在。

为了解释合同条款、探究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统一商法典》允许当事人采用外部证据,如交易习惯、商业惯例或履约习惯等来解释合同,这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口头证据规则”的基本作用和它的例外又有哪些?
理解它的基本作用,要明白“口头证据规则”并不是用来规定哪些证据将被采纳,而是用于排除证据的,即排斥那些将可能改变争议事实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外部证据并不改变或否定系争合同条款、也不会给系争合同增加新的内容,这些外部证据因此不受“口头证据规则”的调整,也就有可能被法庭采纳。

此类外部证据主要有: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证据。

第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为了使用外部证据而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从质疑合同订立的过程入手。

美国法中,因合同订立缺陷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错误、违法、欺诈和胁迫等。

第二,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

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指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美国合同法主要有三种类型的附条件合同,既附先决条件的合同、附同时条件合同以及附随后条件的合同。

为了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合同还没有生效,因此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主要是指附先决条件的合同情形。

二、合同条款语义不清。

实践中经常发生合同条款语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情形。

此时,美国法庭一般不会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是允许当事人出示任何与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有关的外部证据。

三、间接协议。

在当事人就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常发生当事人声称在书面合同之外单独存在一个不同、但与书面合同有一定关系的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情形。

如果这一单独存在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被确认为间接协议,就允许当事人出示间接协议这一外部证据,此时即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

四、合同订立后的修改。

如果当事人出示证据证明在合同订立后,他们对合同做了修改,这时允许出示外部证据。

这是因为“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合同订立前的证据或合同订立同时的“口头证据”。

但合同签订后再做的修改则属于双方对合同的补充,应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应视为有效。

这些条款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使合同争议的解决更有据可依,使我们的法律更健全,结果更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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