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1 6 8・
商 品与质量
教育管理
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汪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目录论文摘要3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4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5(一)、宏观方面51、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52、证据理论研究匮乏53、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54、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6(二)、微观方面61、举证时限问题62、证明标准问题6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之设想7(一)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7(二)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8(三)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9(四)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9结束语11注释11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从“加强证据理论研究,培养人们证据意识;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在具体证据规则中,规定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设想。
关键词: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
举证时限制度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高效进行而设立的一个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法
律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和诉讼过程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
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举证时
限制度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其规定的举证时限属于固定时限,并不能满
足当前诉讼实践的需要,且不给予当事人合理时限调整举证方式的灵活性。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执行不规范。
目前,法院尚未建立相应的督促
机制,而且当事人越来越多,法院也无法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行为及时地进
行督促,因此,有时会出现当事人超时举证的情况。
再次,举证时限制度的管理不规范。
我国的法院在审理程序中,依法
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进行认定、申请等程序操作,但是没有及时准确地记
录举证行为,这样无法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增强,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较窄,导致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充分举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往往能够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资源优势,较容易获取证据,导致行政诉讼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行政诉讼审判在证明责任的过程中通常难以确定确凿的证据,因此证据的适用标准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判断的不确定性较大。
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充分地举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当事人能够更加充分地获取证据并提供证明,就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当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适用更加规范和公正时,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 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举证,有必要扩大行政诉讼证据的获取渠道。
可以通过加强诉讼调查、举证职责的落实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获取渠道,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权。
2. 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为了消除行政机关在证据获取上的优势,应该加强行政机关的证据开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理能够基于完整、充分的证据展开,保障当事人在证据获取上的平等权利。
3. 规范证据适用标准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还需要对证据的适用标准进行规范。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论我国证据法现状及未来分析
证据法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真相进行
查明和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
的未成文规则到现在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与此
同时,我国证据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证据法的
现状和未来进行分析。
然而,我国证据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我
国的证据教育和培训相对不足,法官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能力有待提高。
其次,由于我国证据法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
存在一些片面和随意的现象。
再次,我国的证据权利保障还不够充分,当
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我国证据法的配套
制度和机制有待完善,如公证机构的建设、鉴定机构的规范等。
未来,我国证据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
证据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证据实践能力和素质。
其次,应完善对证据
的收集和使用标准,明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再次,应加强对证据
权利的保护,明确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
应完善证据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如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鉴定机
构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证据法的现状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之处。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法,加强对证据的教育和培训,完善证据收集和使用的标准,加强对证据权利的保护,完善证据相关的配
套制度和机制,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
信任。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证据法课上留的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作业,我上网详细的了解了一下关于我国证据规则的文章,对证据规则有了简单的了解,了解了一些证据规则的作用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体现公正而令人信服的活动均应由一定的规则支撑。
证据规则正是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
证据规则最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
在规范诉讼证明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一种。
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体系多样而庞杂,对诉讼起到了支撑作用,可以说,若没有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将寸步难行。
证据规则对民事、刑事诉讼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化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增强,为适应庭审需要而规范控辩双方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公正的愿望显出来,证据规则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国外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为我国证据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比较晚,起步慢,所以我国证据规则也不是很完善,还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亦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调解正成为打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我国当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却束缚着法官的手脚,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
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
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一个规定行事。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决定着诉讼的最终结果。
本文就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提出看法。
【关键字】证据规则、现状、证据制度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概念、分类与现状
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著的《刑事诉讼法》所述“何种资料可为证据,如何收集及如何利用,此与认定之事实真实,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
称之法则,为证据法则。
”证据规则主要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性质。
其分类根据证据规则调整的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规则和证据行为规则;依程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证据规则;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等等。
在我国,有关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证据规则条文稀少,内容粗放,过于笼统和原则,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这与证据制度在法制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无形中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已势在必行。
二、下面主要分析我国一些主要的证据规则:
第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
有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既难以确立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材料,法律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后果机制。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证据违法的情况,很少能因其违法而将其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官员还是司法官员,大都存在这样一种观念:证据材料只要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实现,那么即使它在表现形式、收集和审查等各个环节上确有违法之处,也是可以容忍的。
换言之。
对于违法的证据仅因其违法而加以排除,人们难以接受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过于粗放、
笼统如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没有明确规定。
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甚至实施都构成了严重的理论障碍。
对于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方面也尚缺乏立法规定。
相比国外,美国在这方面做得特别好。
如美国的《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美国公民希望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愿望是构成第四修正案的基础。
而且还规定对隐私权的界定:第一,要看是否这个人在心里真的认为这是他的隐私;第二:要看这种隐私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合法的。
例如,当依法对出租车进行停车检查时,对汽车可以搜查,但是对车内一个锁着的箱子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是违法的。
因为对于这个被搜着的箱子个人存在合理的对隐私权保护的期望。
所以,从中外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我国在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和保护个人隐私这块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二:证据规则建立方面
英美等采纳对抗制的国家通常都建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是法官有足够的权威来促使控辩双方遵守必要的竞赛规则。
具有这方面的证据规则主要有:传闻法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以上与对抗制得实施有关的证据规则大都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对抗制在立法层面上缺少必要的程序配套和保障机制。
而在司法层面上,证据规则的缺乏必然造成对抗制实施的困难,控辩双方的无序和混乱在所难免。
例如,在新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实施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缺少交叉询问规则的指引;证人,鉴定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出庭作证,致使传闻证言被较为广泛地采用在法庭审判之中;证人就案件所作的推测,主观判断等,也经常出现在法庭上,而不被法官所禁止等等。
以上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的出现,不仅会对裁判者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而且会对控辩双方的公平对抗造成消极的影响。
对应于这一现象,立法官员和司法官员尽管少有明确解释,但认识论所能提供的原理显然无法对此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
第三:高度盖然性
现实告诉我们,具体案件证明的认定不可能脱离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不应当离开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般国家都把“经验法则”作为确定法官确信的标准。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所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性质、事物与事物间因果关系的知识和法则。
但经验法则已经不属于主观范畴,而是一种客观盖然性,同样需要由法官来判断的问题。
所以想完全排除判断主观者判断是难以做到的,一旦做到就必然使法官成为机械接受数学运算结果的客体。
例如,假设原告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已知在原告被撞的路段上,75%的公共汽车属于A公共汽车公司所有,25%的公共汽车属于B公司。
那么经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可以得出原告被A公司的公共汽车撞伤的概率在75%,如果按照高度盖然性,是否应该判A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样判决虽然可以以盖然率为借口,但想想这样的判决的错误率也在25%这样高的错误率我们能接受吗?在以概率方法认定事实方面方面,还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复杂的计算公式是需要却定个别数值。
所以,这就给判决结果带来不便。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第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
所以建立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很有必要。
首先,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行,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加强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比之下,证据制度方面的建设则明显滞后。
因此,从规范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人手,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规则,并以此为契机,引导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既是进一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繁荣证据法学的必然。
其次,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体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法官个人素质差别较大的条件下,将证据资格的判断完全委诸法官裁量的做法已经暴露出诸多弊端。
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实体公正,需要对诉讼证据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司法者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局限乃至个人利益对诉讼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而恪守法定程序是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通过证据规则将法庭调查的证据限定在必要、必需的范围之内,不仅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而且具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
再次,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在原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制度和理论,以改善诉讼结构,加强诉讼民主,实现控、辩双方或诉讼两造间的平等对抗。
综合以上种种和我国现今证据规则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证据规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第一:要制定严格的证明标准。
我们应该从心证角度形成去寻求证明标准,以求对法官判断主观化的制约。
就是“拟制
第三人”即对于证明尺度的判断不以法官的判断为标准,而是拟制的“第三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这有点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但是搞像陪审团制度那样麻烦和复杂。
法官的心证虽然也来自于法官自己,但是如果没一个理性的“第三人”都得到心证的话,法官也应该得到内心确信的。
在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自由心证,但心证的自由在审判实践中是实际存在的额,消极和积极方面均有所表现。
人们对证明标准的热望表明法官自由裁判量正在面临巨大的社会不信任压力。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存在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也有助于吸收不满,满足暂时的程序正义要求。
第二:提高法官素质。
这是不言而喻的。
这也恐怕是最为间接的制约,但却是最有效的制约。
法官的素质包括了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
只有具有这两方面的素质,才能真正在一个案件审理中贯彻法律的精神。
当一个素质低下的法官手持法槌时,再好的规则也无济于事。
在道德素质方面法官心里有一杆公正的秤才是最重要的。
在业务素质方面,只有具备有高法律素质,才能理解和运用大量复杂的证据规范和理论。
第三:强化制度方面的间接制约。
在强化制度方面包括:一是:心证的公开化,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认定的理由。
二是:强化审判中言词原则。
三是:真正贯彻公开原则。
四是: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第四,要进一步细化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的规则仍有所疏漏。
我们在约束法官,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与给予法官自由裁量,已根据个案之具体情形灵活处理。
但不管怎样适当的限制仍是有必要的。
我们注意到,在英美法诉讼中有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起到了限制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范围,由于这些规则十分具体,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和效果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