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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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金和风险抵押金

合同履约金和风险抵押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为确保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与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书》的履约,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建筑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建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所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及参加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1、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筹集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2、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中未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筹集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向公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后办理退回。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1、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向公司缴纳,再由公司向安全监督部门缴纳,缴纳额度按照安全监督部门规定。

未纳入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5%向公司缴纳。

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按照安全监督部门规定办理。

未纳入安全监督的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生产事故时则不再退回风险押金;如无生产事故发生,待工程竣工后无息退回。

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押金在项目开工后从第一次工程款拨付时扣缴,扣缴总额同上,由项目负责人在支付其工资中分摊扣回。

工程竣工后,凡经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未发生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并且按风险金的10%给予奖励。

对综合评定不合格,以及由于疏忽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

三、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用途规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用于对建筑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情况的奖罚。

四、资金管理1、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入公司财务账户。

2、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抵押金的日常办理和管理工作由工程科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抵押金的定义、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定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按一定比例交存于政府的一种形式的经济担保金。

抵押金交付政府后,政府将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并用于安全生产事故救济、处罚、监管等用途。

管理抵押金存放企业在交付抵押金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批准的银行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交付的抵押金应当存入该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证金存单和存款凭证等账户证明文件。

抵押金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抵押金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账务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督促。

对于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政府应当在抵押金的使用上给予其更高的优先权。

抵押金的使用政府对企业交存的抵押金应当按照使用程序和标准进行合理使用,并应当公开使用情况。

使用情况应包括事故救济、安全生产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支出。

使用申请条件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企业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证照)并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已经完成名义上注册资本的真实出资,并与实缴资本及经济效益相适应;3.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4.企业配备齐全、完好可靠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并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专业安全人员;5.企业拥有具备较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控制风险风险的管理团队;6.企业同意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入政府指定的存管银行。

申请流程企业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平台,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政府相关部门将会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抵押金退还当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和支出后,政府采取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企业整改后需主动向政府申请抵押金的退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五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100以下(含100)10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100以上-1000(含1000)4.531000以上-5000(含5000)1.545000以上-10000(含10000)1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26100000以上0.15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缴存类别与系数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

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缴存与兑现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

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

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____%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____%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项目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项目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风险同担、利益共享、规避风险、明确责任、全员管理”的原则,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促进和实现“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多项目标的集成管理和综合控制,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特制定《****有限公司项目目标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第二章项目目标风险抵押金具体做法第三条项目目标风险抵押金1. 项目风险抵押金实质是项目团队向公司就项目按照目标责任书中的责任目标做出承诺保证而缴纳的承诺保证金。

2. 项目风险抵押金是公司对项目团队实现超业绩目标时兑现超业绩奖励的分配依据。

3. 项目团队依据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合同额等指标确定缴纳额度。

4. 公司根据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返还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1. 项目经理、项目工长、技术员、安全员为必须缴纳人员,项目其他员工自愿缴纳。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1. 风险抵押金集体缴纳标准,见表1所示。

表1 项目目标风险抵押金集体缴纳标准表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1. 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见表2所示。

表2 项目目标风险抵押金缴纳比例表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缴纳要求1. 缴纳时限:项目部签订目标责任书后30天内。

2. 缴纳人群: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安全员。

3. 部分项目因合同金额较小,施工周期短,项目管理人员少,则以项目群为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项目考核与兑现第八条项目质量目标及奖罚规定1. 基本要求:缴纳抵押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项目质量评定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奖励规定,见表3所示。

表3 项目质量目标奖励规定3.处罚规定,见表4所示。

表4 项目质量目标处罚规定第九条项目安全目标及奖罚规定1. 基本要求:杜绝重伤、死亡事故,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

2.奖励规定,见表5所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切实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确保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同时,各地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

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从事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指企业以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品的存储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企业存储量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仓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仓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仓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原则上,风险抵押保证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存款存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应按以下规定存放:(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发布。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指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事故责任,设立抵押金作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担保和风险补偿的制度。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抵押金的设立: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缴纳抵押金,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补偿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的保证金。

2. 抵押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抵押金管理机构,负责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该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抵押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抵押金的使用:抵押金主要用于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赔偿事故损失和奖励安全生产表现等方面。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抵押金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暂扣或追缴抵押金、停产停业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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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三年十月十日粤价[2003]28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对本地本系统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包括收取单位、收取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项目和标准、收取金额和清退情况、使用票据情况等)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当地物价部门(省直、中央驻穗单位报我局),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应将本市清理情况于12月15日前汇总报我局。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 3〕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等规定,我局将汇总公布各部门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我局《关于改换〈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样式的通知》(粤价〔2002〕136号)规定认真做好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未申领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及性质相同的其他资金,否则按乱收费处理。

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管理,规范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和省有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管理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证金和抵押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及垄断性经营机构,为保证某一社会管理事项的履行或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主体预收一定数额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的垄断性经营机构是指具有行政强制性、自然垄断性以及其他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或信息不对称等机构。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应分别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等事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
(三)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

第六条第五条所列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保证金、抵押金项目、标准已有规定的,实行同级登记制度。

第五条有规定项目但无规定标准的,以及第五条以外需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实行省一级审批制度。

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有立法权的市可以依据第五条(四)项规定,审批本行政辖区内的保证金和抵押金标准,并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在公布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如无异议,可公布实行。

第七条申请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取依据、项目名称、标准、范围、方式,保证或抵押期限、实施单位以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等。

第八条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凡涉及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应事先征求省或有立法权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许可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第十条经审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取标准、期限、范围、方式等,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和换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得设立保证金、抵押金: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依据的;
(二)法律法规已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足以制约对方当事人违规行为的;
(三)对同一行为,已有单位依法设立了保证金或抵押金的。

第三章保证金和抵押金的收取及清退
第十二条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必须开具合法的凭证。

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设专户存储。

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不得将保证金、抵押金本金和利息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保证金、抵押金利息有具体时限的按批准实施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利率计息,无具体时限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等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按第十三条计算的利息。

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款和抵扣,否则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等损失责任。

对方当事人等有合法、合理原因,中途需终止义务的,收取单位应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利息。

第十五条清退保证金、抵押金应当采取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公告的形式。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的,可按规定抵扣保证金或抵押金。

以保证金、抵押金抵扣罚没款的,将抵扣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对保证期满和清退时限已过而无法清退的保证金、抵押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其上缴同级财政,经营单位可将其纳入本单位收入。

第四章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接受价格、审计等部门对保证金、抵押金收取、清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帐本、单证等资料。

第十九条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在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保证金、抵押金项目、标准、收取依据、范围、期限、计息标准、退款条件、核准机关、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

对群众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回复,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监督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属违法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
(一)越权设立保证金、抵押金;
(二)无合法依据,强制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
(三)未申领或不按规定换领许可证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五)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仍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的;
(六)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开具合法凭证的;
(七)不设专户存储,或将保证金、抵押金本息挪作他用的;
(八)不按规定将无法清退或抵扣罚没款的保证金、抵押金上缴同级财政的;
(九)退还保证金、抵押金时,不按规定退还利息的;
(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对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等在职责范围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保证金、抵押金损失的,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单位收取风险金等与保证、抵押性质相同的其他资金或费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 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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