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
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1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248、刑事审判中技术侦查证据规范运用研究49、电子数据证据的浅析50、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5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52、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影响与突破5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完善5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55、论笔录类证据的法定化与言词化56、从保护被告人诉权的角度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7、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58、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探析59、科学证据时代下刑事法庭的证据审查60、探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61、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探讨6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63、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64、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65、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以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66、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67、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68、原生电子文件证据可采性的研究69、腐败犯罪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70、电子数据庭审证据调查模式识辨71、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司法适用372、论感知事实及其证据法意义73、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74、论刑事证据申请之裁判--以裁判标准之合目的性为视角75、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76、论我国证据裁判规则及其利弊77、论瑕疵供述证据补正的证明机制78、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多样化联系7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效性之完善进路80、民事证据契约浅析81、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82、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83、浅谈涉嫌犯罪现场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8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85、辩护律师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困境与完善86、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违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87、公证保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88、非法证据排除与取证合法性审查89、外国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刍议90、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91、以证据为中心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92、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电子证据及其规则探究9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研究94、电子证据概念与审查认定规则的构建研究9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96、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97、事实信息视野下的证据审查系统化498、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研究99、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制度研究100、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陷阱证据101、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102、错案责任视角下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规制103、民诉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104、新旧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比较与适用105、检察机关如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106、网络传输中计算机证据的保护机制107、证据裁判原则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研究108、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109、审查逮捕阶段五类案件的证据核实110、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表达11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112、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13、税务行政证据种类立法修订的几条建议11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证据属性探究115、证据法视野下谎言的相关性分析116、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117、中美涉密证据质证制度比较118、医疗纠纷证据认定的制度性调和--以瑕疵病历认定为视角119、心理分析视阈下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120、论电子证据的鉴真与鉴定121、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122、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123、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5124、浅析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125、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构126、证据合法性视域下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127、受贿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庭审实效研究128、论检察机关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129、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功能130、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与新证据审查131、完善后的刑事证据制度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和应对之策132、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133、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及其策略13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135、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136、刑事物证保全与刑事证据合法性研究13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法考量138、网络证据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研究139、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140、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知识是慢慢积累的,但是知识也是需要每天去回忆的。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下)二、功能的扩张———从认识论到价值论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
证据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当然也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陪审员,然后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法官,然后是各类诉讼参与人。
不过,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只是证据法的表层功能,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主题是其更深层次的功能,即证据法为什么要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维必须进入哲学层面,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作出回答。
本文讨论的证据法[1]所规范的主要是诉讼或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证明活动”。
而司法证明活动显然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属于认识论的研究对象。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物质论、反映论和相对可知论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就司法证明活动达成如下共识:(1)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物质性“痕迹”———证据;(2)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3)司法人员可以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
换言之,司法人员虽然可以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无论是从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由此可见,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司法证明活动,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限度上或者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认识结论的正确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证据法进行分析的时候也曾得出类似的结论。
波斯纳指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应抓住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当然亦包括‘非经济型’的关注),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核心,便是准确性(因为准确性常常提高威慑力,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和成本。
”由于认识结论的正确性是司法证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它也是人类运用证据法来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起点。
证据学论文

证据学论文————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姓名:***班级:法学091学号:**********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
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
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
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
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
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
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一、最新证据法学论文选题参考1、论推定在证据学中的运用2、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研析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哲学[1]初步思考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5、从证据法学角度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入院记录要求的瑕疵及对策6、论证据学的学科定位7、证据学与科学逻辑学8、证据法学的启蒙——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思想9、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0、证据学的根基11、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12、证据法学中的表见证明理论初探13、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14、诉讼证据法学15、证据学中的一条生命线16、犯罪故意认定的证据法学解读17、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1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论纲19、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20、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二、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大全1、当代英美证据法学思潮2、思辩为本,推陈出新——卞建林教授新编《证据法学》评介3、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4、简论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和研究方法5、刍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证据法学理论的思考6、诉讼证据学7、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8、跨时代的智者——密特麦尔证据法学思想述评9、解析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10、证据学复习指南Ⅰ11、证据法学综合复习题(上)12、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13、论证据法学的科学性及其学科地位14、从证据法学视角析金融诈骗犯罪15、证据法学案例教程16、论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创新和发展——评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17、证据学的百花园18、证据法领域的新探索——樊崇义教授主编《证据法学》评介19、近代证据法学知识系谱研究:意旨、方法与进路20、从证据法学谈卫生监督检验文书及其制作三、热门证据法学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高职院校《证据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2、我国证据法学的变革、移植与创新——兼论艾伦教授文集与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3、略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4、论证据学的行为科学基础5、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6、伊斯兰证据法学的广延性7、关于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8、基于证据法学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设计9、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10、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11、证据法学(第3版)12、揭开证据学新的一页——评《新证据学论纲》13、证据学的现代趋势:一切都生机盎然?14、病历从证据学上的分类15、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16、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分析17、证据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18、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19、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20、《证据法学》本科精品课程建设研究四、关于证据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2、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3、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4、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5、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6、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7、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8、证据法学视域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9、诉讼证据学通论10、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11、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兼评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12、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13、我们研究什么样的证据法学——英美证据法学的转向与启示14、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5、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16、英美证据法学的历史、传统与证据规则——兼议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17、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18、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19、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20、反思与重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五、比较好写的证据法学论文题目1、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学分析2、一条新路,一种成功!——为熊志海教授新书《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序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4、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5、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6、浅谈证据法学基本问题7、中外合作课程《证据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8、证据法学理上的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分类应予废弃9、由杜培武案引发的证据法学思考10、《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证据法学的教学内容研究11、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学之思考12、对公证的证据学思考13、证据制度应是理性与主观的融合——有感于裴苍龄先生《新证据法学论纲》14、公证的证据法学解析15、证据法学理念教学的重点16、浅析《证据法学》的导入思路——谈谈电大开放教育《证据法学》课程的学习探索17、从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的转变——证据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18、证据法学(第5版)(法学新阶梯)19、《证据法学》综合练习题 20、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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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保障人权,刑诉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是通读本届人大通过的刑诉修正案,我们可以发现此次修订仍有不足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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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理念的支持。
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比较模糊,只是单纯的对遵守法律而言。
并且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思想。
2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本条规定了禁止使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我国对于非法派出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的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的。
这使得我们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程序和法律的支持。
3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并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没有规定违法取证一般和轻微情形的规定,还有就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况。
没有分别规定排除非法言辞证据规则和实物证据规则的情况
四.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严格规定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效力,不能视为定案依据。
一般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美国。
1914年在威克
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自动排除原则。
法国对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立法和判例均持否定态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a规定了对违反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的原则。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几乎成了世界各国的惯例。
两大法系国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均以非任意:性作为排除的标准, 这也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做出排除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要补充例外情况
在物证的排除方面,各国在对待非法取得的物证态度上和价值取向上不尽一致。
美国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基于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排除规则,并于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
进入80年代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设立了“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两个例外情形,缩小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对于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例外时,应酌情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取证行为偏离合法行为标准的程度;(2)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3)行为人当时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不得已为之;(4)整个取证过程是一直处于非法状态,还是个别环节处于非法状态;(5)违法取得证据的可能性;(6)侵害利益的性质和程度;(7)证据形式上的违法是否可以得到
弥补;(8)案件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
对侦查机关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
考虑以上因素,例外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况: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刑事案件;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在事后能通过补办手续使证据形式上合法的;以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系相对人申请采用的;其它可以例外的情况,包括最终或必然发现、善意搜查等。
三.对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即“毒树之果”应承认其效力。
如果被认定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那么以该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毒树果实理论。
可以说这一理论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
美国虽然采取排除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确认了所谓“独立来源证据”及“稀释原则”两个例外。
前者是指虽有非法所得的最初的证据,但衍生证据是从另外的证据获得的;后者是指对于非法证据由于其特殊性可以进行稀释从而使用。
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
即排除被告人供述这一事实并不影响从该供述中发现的证据的可采性。
对于其他所有非法或不公正证据的排除,均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通过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
对于我国,在处理非法言词证据引出的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时,应视情况而定。
对用一般侦查手段可以获取的实物证据,或如果不采用该实物证据,将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在一般条件下,侦查机关不可能发现该
实物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获取这一证据的惟一途径时,从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人角度考虑,则应当排除此证据。
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强,不仅表现在该规则符合我国整个司法运作水平较低的状况,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相对来说也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够,在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不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应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列举规定足以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并对由此获得的实物证据及以刑讯逼取的口供、证言为线索获取的实物证据予以强制排除
五结语
总之,随着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各国的法律和不同的法系也都在进行融合,取彼之长补己之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已成为必然;当然我们不能去不照搬国外的制度,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权衡利弊,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