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完善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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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汪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证据在司法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相,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从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三个方面,展开叙述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
一、证据获取证据获取是案件审判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证据的获取方式,如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了对证据获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对于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获取,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程序,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证据保存证据保存是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销毁或丢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相关证据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保管,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我国还倡导电子证据的使用,加强了对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审查,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三、证据使用证据使用是司法决策的核心环节。
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国还鼓励各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充分发挥证据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科技与司法的融合,例如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证据的鉴定和分析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我国证据的现状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断完善证据获取、证据保存和证据使用的制度,我们有效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证据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证据收集的难度、证据保存的安全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工作的研究和培训,提高证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5证据规则

•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包 括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和扣 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 (八)自白任意性规则
• 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称为非任意自白 排除规则,按该 规则的要求,提取被告人的供述 必须遵循自愿性规则。凡是违反被告人自由意志 而获得的供述都当排除。在此规则下,要求以无 罪推定原则为基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 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口供要取 得作为指控证据的资格,必须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 •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 担保口供的客观性,因此其补强程度只要达到最 低限度的要求,保证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即可。
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 • • 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 的规定。
•
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 要内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 程序提出言词证据。即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 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 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 一回答。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机会是均 等的。
• (二)最佳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 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 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 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 的原始证据。”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 提供副件。
• 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 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 的诉讼活动。 • 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控辩双方举证、 质证所涉及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 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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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证据规则篇一: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主要证据规则一览表篇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意义1、证据规则的概念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2、证据规则的分类①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规定的是何种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问题,包括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
关于证明行为规则是指诉讼各方在证据的制作、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举证质证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证据规则这是以程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由于部门法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其证据规则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③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这是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的证据规则所作的分类。
3、证据规则的意义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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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
比如在陈述上,依据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而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并且在我看来我国的证据规则过于书本化,远离现实。
其次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既包括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又包括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同时还包括规范证据形式的规则、规范定案根据的规则规范证据收集方法的规则及规范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则等。
过多的证据规则没有起到在三大诉讼法中弥补不足,反而还造成了我国的证据规则混乱适用性低,司法人员在实际适用中常存在不知按哪一个规定行事。
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而且我国现行的证据
规则过多的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却很少像英美法系那样把眼光放远有预见性看到证据规则以后将出现的遗漏,并为之做出一些消极方面的规定。
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等,关于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
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从而不合理因素较多。
在理论研究上,证据法学未摆脱论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态。
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国家性质,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影响和决定着不同的证据采信制度。
故虽然证据规则受过意识形态,国家性质的影响。
但其本身是在受着周围环境,立法准则和几代立法工作者想法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几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外国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五声听讼”。
到封建时期,出现法家思想,提出法治主张,证据制度开始法定化。
我国封建时代的诉讼模式是纠问式,与此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重口供,可刑讯,参考适用证人证言,依法官的主观认识及经验确定事实。
清末以后,我
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畸形组合。
国民党统治时期,证据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实质上以封建主义为根本。
建国后,我国证据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发展。
但在十年动乱期间,法制陷于瘫痪,完善证据制度无从说起。
所以说的不好听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发展是先天有益,后天畸形,发展不成熟。
就目前来说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改革,完善。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
在建立这个完善的体系中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不同于英美法系。
虽然英美法系经过长时间发展,且因其证据规则因判例而形成,历史久远有着随着形势和判例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
但如果就照搬照抄,那不仅不会事半功倍只会弄巧成拙。
第二在制定中要立足于现实,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现实原则。
第三应将证据规则建设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结合起来为证据规则随着实践的发展留下空间
思路是这样的:。
一.证据规则必须自成一家,区别于庭审规则或诉讼规则证据规则。
应着眼于证据自身的资格和证明价值的体现,注重对证据自身的立证价值,从而区别于庭审规则或诉讼规则。
二.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在适用上具有可行性。
使得内容丰富,有血有肉。
并且必须具有足够的覆盖面,解决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因主要规范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不应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硬性规定,并且应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