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制度
常用法律知识

常用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我们的行为和权利,保护了我们的利益和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
一、合同制度合同是民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一种能够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目的和合同形式。
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三、婚姻法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家庭的法律,它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等。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遗产继承和分配的法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确定、遗产的清查和分配、继承债务的承担等。
五、交通法交通法是规定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法律。
交通法规定了驾驶人的驾驶条件、交通工具的使用要求、道路交通规则等,保护行人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真实信息的提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品创作权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制度。
八、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种类、适用等。
九、道德法庭道德法庭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庭,它通过公共舆论评判社会上的道德争议。
道德法庭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但它对社会道德的引导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机制。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诉讼费用补贴等服务,为弱势群体维护权益提供了帮助。
民法的基本规则与原则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 度。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行使和处 分民事权利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 行为能力。
法人
法人概念
0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时效与期间的区别
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时间条件,都涉 及时间的经过和法律效果的发生。
时效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其存在与否 及进行的条件,多依当事人的意志以 外的事实确定,具有客观性;而期间 一般被认为是诉讼行为的一种,其存 在和进行的条件,多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思,具有主观性。
适用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转 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且诉讼时效 的抗辩权发生与否取决于义务人的态 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而期间的经 过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权利 消灭、权利取得等,且法院可以主动 适用期间的规定。
07
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概述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的意义
物权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期间制度概述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某一期日与另一 期日之间的时间。
期间的种类
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 定,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民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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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种类
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 平等享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 按份共有 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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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 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 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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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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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代理基础关系 代理后果 归属关系
代理关系
代理人
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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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 概念 --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 委托代理的产生 -- 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 -- 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制度
有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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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 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 即可予以取回。 --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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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不动产 公示方法 动产 交付 登记: 登记:不登记不发生 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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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占有人不是动产的所有人 (3)占有人转移财产基于无权处分行为 (4)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 (5)第三人为有偿取得 (6)第三人实际占有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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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效力: (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民商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2.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公民行为的强制性准则,是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保障。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条文性、适用性等。
1.3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1.4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5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
二、我国民法总则2.1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2.3 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2.4 民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
2.5 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3.2 保护财产权原则保护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公民在争议解决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物权4.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
4.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
4.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机构的保护。
4.4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等。
4.5 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包括公有物、私有物、集体物等。
五、债权5.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货币、实物或者劳务为债务履行对象的关系。
5.2 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劳务债权等。
民法的制度

民法的制度民法是一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用于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的制度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建立和完善,下面将阐述民法制度的基本要点。
首先,民法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法规。
民法通常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分支法律,这些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调整个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经济、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民法制度以平等、合理和公正为原则。
民法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民法的规定应该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个人差异,法律对待每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这种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各个成员在与他人交往或法律纠纷中能够受到公平对待。
此外,民法制度还追求效率和便利。
民法应当为人们提供简便、经济、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解决。
在合同法中,例如,立法者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生成、效力、履行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得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更加便利和高效。
此外,民法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如诉讼、仲裁等,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最后,民法制度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
鉴于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通过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例如,婚姻家庭法在亲情关系的处理、离婚制度和子女抚养等方面需要与社会的发展保持一定的协调和一致,以更好地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
总体而言,民法制度是保障公民和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制定和实施民法制度时,必须确保平等、公正、高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制度,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民法制度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法律与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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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 --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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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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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代理 1、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 2、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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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 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 即可予以取回。 --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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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不动产 公示方法 动产 交付 登记: 登记:不登记不发生 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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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 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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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见代理 • 概念 --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 但表面上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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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代理人存在无权代理的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例】
五、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独占性、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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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2、使用 3、收益:获得物所产生的物质利益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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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 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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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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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代理基础关系 代理后果 归属关系
代理关系
代理人
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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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 概念 --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 委托代理的产生 -- 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 -- 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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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种类
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 平等享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各 按份共有 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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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 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 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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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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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 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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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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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1、默示授权 -- 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否认的 2、被代理人的权利 -- 追认权和否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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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 的权利义务 -- 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向被代 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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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物权的效力
民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物权制度
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有权:共有
债权制度
动产的善意取得
:
法 权: 权
6
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
• 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 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物权人在其权利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 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 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4
三、物权的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 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一权主义”
5
•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a)物权优先于债权:例 (b)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制度
有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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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制度
物权制度 债权制度 代理制度
1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人身权
物权
财产权 权 产权 权
2
权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
特定性:标的物是特定的 支配性: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3
二、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 权利。 权利。 为了保证债的担保的履行, 为了保证债的担保的履行,在他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上设定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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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占有人不是动产的所有人 (3)占有人转移财产基于无权处分行为 (4)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 (5)第三人为有偿取得 (6)第三人实际占有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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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效力: (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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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权(有权代理)
(一)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亲自行使,不得擅自转委托 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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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代理权 •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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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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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行为 《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 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补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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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合同法》第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