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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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66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66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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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2、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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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追究 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 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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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 ,重第一手资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 时,应首先查看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 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具体要 做好以下4方面的工作:(调查取证、技术 鉴定、事故调查常用方法和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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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取证
4
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

A 国务院
B 省级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C
例题
3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国务院 B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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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2 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11 项内容 时间 地点 单位名称 规模 生产能力 事故类型 事故 简要情况;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2调度快报时限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 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 小时内报送至安全 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岩土工程勘察
安全生产管理
2014年2月5月
第三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事故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强化了事故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1. 原75号令,34号令只对有关事故个人违法行为作了 法律规定,而《条例》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40、41、42)。 2. 不管是对单位处罚还是对个人处理,在处罚量刑上更 加具体化。
一、调整适用范围。 1、《事故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即不管是什么组织,只要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原75号令只适用企业,《条例》 扩大了适用范围。 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 故调查处理,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75号令中没有作此规定。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三级级重大事故
四级级重大事故
三、对事故发生后上报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作出明确 规定。
1、事故上报的程序 2、事故上报的时限
3、事故上报的内容
四、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权限、程序,规范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 1. 在事故调查上,明确了由政府统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 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较大—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2. 在调查报告批复上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 事故报告的批复。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 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 也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 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具有较强的约束 力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课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课件
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八、责任追究
1、事故处理级别:
较大事故:科级(乡镇和县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 续发生较大事故 的,上追一级。
重大事故:处级,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上追一级。
特别重大事故:厅级,以此类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2024/11/2
六、事 故 调 查
2、事故的分级调查和权限
序 事故分级
调查权限
备注
1 特别重大事故 2 重大事故 3 较大事故 4 一般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查
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二、事故认定
4、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5、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 故的认定
三、法规依据
1、国家层面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国务院令 第493号)
2、地方层面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236号令)
四、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原则 (六个字):
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 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493号令课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493号令课件)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30人以上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 ),或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或者1000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门提出处理意见。 门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培训)(培训课件)(共89张PPT)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培训)(培训课件)(共89张PPT)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 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 的事故。
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 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具体情况暂明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 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 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 单位应当依照事故报告及特别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
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 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 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 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处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培训课件ppt(7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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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5 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
8 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
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
3-9 人 死亡
较大事故
10-49 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0.1-0.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培训课件(ppt7 7页)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培训课件(ppt7 7页)
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
3人以下 死亡
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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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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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
构成工伤的,不一定系生产安全事故。
➢ 比如说有些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但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类似的还有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死亡 的,见义勇为的等等,因为都与生产无关,都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培训课件(ppt7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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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 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 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 生命的事故。因此,凡是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 事故都属于工伤事故

cAAAPPT-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cAAAPPT-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15、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 瓦斯是矿山井下有害气体的总称,主要成份是沼气(甲烷)。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两种重要性质,其中爆炸性是瓦斯最重要的性质。 瓦斯在井下爆炸的必要条件是: ⑴一定浓度的瓦斯。一般情况下,瓦斯爆炸下限为5%—6%;上限为14%—16%。 ⑵一定温度的引火源。瓦斯一般引火温度为650—750度,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吸烟、炽热金属、甚至撞击或磨擦引起的火花等,都是煤矿井下瓦斯爆炸的引火源。 ⑶空气中有足够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低于12%时,瓦斯混合气体遇火也不会爆炸。
8、火灾:
燃烧蔓延发展到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时就构成了火灾。 伤亡事故统计中的火灾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职工伤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7、灼烫:
灼烫是指由于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光灼伤等物理灼伤和化学灼伤(包括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物理和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是指化学物质直接作用于体膜,由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性损伤,具体包括:体表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等。 化学灼伤的致害物有: 酸类——包括无机酸、有机酸和混合酸; 碱类——包括无机碱和有机碱; 某些元素单质及其盐类,如磷、锑及其盐类; 有机物,如乙炔、丙酮、乙醛等。
1、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下落物造成的伤害。 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 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 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 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 喷射物打击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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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不同等级的事故的调查组的级别
一般事故

无人员伤亡 有人员伤亡
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较大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国务院,或授权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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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7]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事 故 发 生 地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事 故 的 情 况 , 对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 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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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调查的原则 P253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 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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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 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调查 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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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3] 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 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 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 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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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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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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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适用 衔接适用
选择适用 参照适用 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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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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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报告的对象
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 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一是报告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二是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的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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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3]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及上报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m 重伤人数/n
直接经济损失/c
一般事故 上报m至<:3 市级人n民<政10府安监部门c < 1000万元
较大事故 上3报≤m至<:10省级10人≤n民<政50 府安10监00部万门元≤c<5000万元
☻安监部门每级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越级上报: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安监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补报:
• 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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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
☻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接报后,其负责人应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通知同级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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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6]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 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 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 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10≤m<30 50≤n<100 5000万元≤c<1元亿
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
m≥30
n ≥ 100
c ≥ 1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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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上报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发生1小时内应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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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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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事故单位责任人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报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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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故发生地和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怎么办呢? 答: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
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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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调查组情况
[1] 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一般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 事故上报的内容包括哪些?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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