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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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财产所有权与物权交易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明确财产所有权与物权交易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明确财产所有权与物权交易的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此,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所有权及其交易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确保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同时使财产所有权在交易中得到充分保障。

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定义和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指个体或组织对一定物质财产所享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它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定义,确保人们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得以保护,并能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支配和使用。

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体现了人的劳动与创造成果的价值,激励个人或组织积极努力。

其次,财产所有权使物质财产具有市场流通和交易的可能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最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助于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二、物权交易的基本原则物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在合法范围内的流转和转移过程。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物权法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物权交易应基于自愿原则,即交易各方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2.合法原则:物权交易应符合法律规定,交易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约束。

3.等价原则:物权交易的双方应当在价值上进行相互等价交换,即各方所得应当基本等于所付出的。

4.公平原则:物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强权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利益的平衡。

5.对抗原则:在物权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优先权高于他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以保障善意交易相对于不善意交易的合法性。

三、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与保护虽然财产所有权具有广泛的自由性和支配权,但也受到一些限制。

物权法对于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财产所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收回,如实施征收、划拨和征用等措施。

2.法律规定限制: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律社会学作业3

法律社会学作业3

1.“生物人”通过社会文化教化,获得人的社会性,获得社会生活资格的过程是()C. 基本社会化1.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4.00分)正确2.法律社会化进程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理论上依旧泾渭分明,毋庸置疑(4.00分)错误3.民间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严厉的强制性(4.00分)错误4.布莱克宣称法律实践中对当事人的差别待遇是无处不在的。

(4.00分)正确5.错位论认为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认为国家法律难以理解,不合实际(4.00分)正确6.互动论认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各司其职,相辅相成(4.00分)正确7.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认为法律是高度自治和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干扰。

正确8.私法社会化过程中,立法上对所有权的行使没有任何的限制。

(4.00分)错误9.冲突论认为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存在关系上充满了冲突(4.00分)正确10.布莱克宣称法律实践中对当事人的待遇是平等的,公平的。

(4.00分)错误11.运用法律很难调节公交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问题(4.00分)正确12.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的局限性在于法律在事实上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4.00分)正确13.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着的)法(律)”的概念。

(4.00分)正确14.法律实效等于法律效力(4.00分)错误15.中国传统法律讲究实质正义,但是现代法律价值追求的是程序正义(4.00分)正确16. 如果老百姓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或“打官司就是打金钱”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丧失(4.00分)正确17.法社会学集大成者庞德提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划分。

(4.00分)正确18.民间法多由宗法伦理,家庭权威等因素维系(4.00分)正确19.族长有权对违反家规的成员施以肉刑是民间法的强制性的体现(4.00分)正确20.错位论认为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认为国家法律符合实际贴近生活(4.00分)错误21.现代化是一个连续不断地历史过程(4.00分)正确22.中国传统文化中结婚是以是否操办喜酒,举行婚礼为认可标准的(4.00分)正确23.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的局限性在于人的理性非常有限,无法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正确24.程序正义被视为“看不见的正义”(4.00分)错误。

论所有权限制的法律特征

论所有权限制的法律特征
制 的类 型 、 制 的 本 质 、 制 的意 义 等 方 面认 识 所 有权 限 制 的 法律 特征 , 助 于 更 深入 、 确 地 理 解 所 有 限 限 有 准
权 限制 的基 本 内涵 。
[ 关键词] 所有权 ; 所有权 限制 ; 所有权绝对原则; 法律特征 [ 中图分类号] 9 3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进 行 限制 同样也 为这 一 目的服 务 。
第3 2卷
第 6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J RNA OU L OF HAR N BI UNI ER nY V S
Vo. 2 N . 13 o 6
2 1 年 6月 01
Jn 0 1 u .2 1
[ 文章编号 ]04 55 (0 1 0 —0 6 —o 10 - 86 2 1 )6 o6 4
所有权 限制是指 基于法 律 的规 定或所 有权
使 自己的权利 , 而绝不 能越轨 。
人 自愿的意思表示 , 而对所有权 的要 素及 其行使 进行约束 , 使得所 有权从 排他 的绝 对不受 干 预 、 不受 限制 、 完全 由个人 支配 的 、 以所 有为 中心 的
绝对权利 , 转变 为兼顾 个人利 益与 社会 利益 , 强 调 财产 的社会利用 , 受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 益限制 , 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相对权利 。为 并 了更深入 、 准确 地理解 所有 权 限制 的内涵 , 我们 必须全面认识所有权 限制的基本特征 。
其次 , 集体所有 权 的客体 没 有 国家所 有 权 客体 那样 广 泛 , 有 限 定 性 。《 权 法 》 5 具 物 第 8
条对 集 体 所 有 权 客 体 范 围做 了具 体 规 定 。但 是, 随着 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国家逐 渐放开 了对一些 原来只 能 由国家垄断经 营行业 的限制 , 这样属 于这些行 业部 门 、 企事业 单位专 有 的财产 、 施也 就成 为集 体 所 有权 客体 外延 设 的一个组 成部分 。 …

公民不动产所有权限制和保护的双重架构问题

公民不动产所有权限制和保护的双重架构问题

神圣不可侵 犯、 契约绝对 自由等 资本主义启蒙 思想 原则 , 志 利 益 的 相 协调 成 为 民法 物权 的主 流 声音 。 标 着所有权绝对性 的不可撼动 。随着 生产 的高度社会化 、 中化 , 集
所 有 权 绝对 性 这 种 体 现 自 由主 义 的 物 权 原则 已 经 不 适 应 社 会 二 、 有 权 限 制和 保 护 的 必要 - 所 眭—— 自然法 和 实 在 法基 础 1 .哲 学 基础 。个 人相 对 自由如 同无 数 个 方 格一 样 , 构成 了
2 .所 有 权 社 会 化理 论 。 O 纪 初 , 2世 随着 自 由资本 主 义 时代 果 个 人 自 由超 过 自己 的 方 格 边 界 ,则 会 造 成 他人 的 自 由被 挤 导 社 的 终 结 , 断 利 益 集 团主 导 的 帝 国 主 义 时 代 落 下铁 幕 , 于所 压 , 致 公共 利 益 的 畸 形 和 发 育不 良, 会 不 能 以和 谐 的结 构 垄 由 有 权 的绝 对 性 已经 和 社 会 的 高度 集 中化 生 产 格 格 不 入 , 法 学 而 正常 运 行 。此 时 个 人 的 自由行使 是相 对 , 是 绝对 的 , 界上 民 不 世 者 们 开 始 从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保 护 角 度 以 及 自 由行 使 的必 要 限 不 存 在 绝 对 的 自 由 , 由行 使 是有 界 的 , 由主 义 者 的 理 论 错 自 自
必要限度, 则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

个人所有权 , 成了个人生产积极性 的减退 , 且国家 日益干 造 而
涉 个 人合 法 行 使 所 有 权 , 旧城 市 市 区 改 造 、 地 的 征 收 征 用 等 耕

限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演进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的瑰宝,其所有权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生辉,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具有清晰明确的特征。

它强调对物的绝对支配和控制,所有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绝对所有权的理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经济交易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罗马法所有权理论也在当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

在当代社会,所有权的观念逐渐从绝对走向相对。

社会的发展使得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更加复杂多样,单一的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能再仅仅基于绝对的支配和控制,而需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权利。

再者,现代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财产形式和所有权模式。

知识产权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与传统的有形物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方式具有独特性。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理论在面对这些新型财产权利时,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拓展。

另外,所有权的主体也变得更加多元化。

在现代社会,除了个人所有权之外,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等形式也日益重要。

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协调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规则也对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所有权的规定上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国际交往中寻求一定的协调和统一。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为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协调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同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资产的出现也给所有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等,如何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方式,成为当代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

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

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

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最优 配 置 。
关键 词 : 所有权 ; 共有 ; 用益物 权 ; 担保 物权 ; 限制 ; 系 体
中 图分 类 号 :9 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10 6 6 (0 0 0 02 0
物权制度是 与债权 制度并 立 、 内容 相 当广泛 的财产 权制 利 , 权利人 因其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 , 完全是基 于对 自 所有 度, 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 位。构建 一个 良好 的物权 体系对 于保 己的物所享有 的权利 。 但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 的 , 护 国家 、 集体 、 个人 的合法 财产 以及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 权 也应受到一定 的限制 。需要 注意 的是 对所 有权的限制并 非 而 十分 必 要 。在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大 发 展 的 进 程 中 , 法律对所有权 的轻视 或贬低 , 只是通 过这些 限制更 好地 实 物权法作为 调整人 与人之 间针对物而发生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的 现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价 值 , 种 限 制 并 不 会 改 变所 有 权 是 绝 对 这 规范 日显其重要性 。我 国第 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 物权的根本性质 , 也不会动摇其在物权 系 中的核 心地位 。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从 所 有 权 绝 对 化 则 演 化 而 来 的 。 所 是 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志着我 国物权 制度 日 标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法令 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 虽然 但 , 所有权制度 是物权制度 的核心 , 其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用 、 在 绝对无 限制 ” 语不放 , 土地所有 权作 一 对 的作用 , 正如学者指 出的: 如果说 民法 是一部 民事权 利宣 言 人们依然 紧紧抓 住“ “ 上达九 天 , 下达地 心 ” 的极端 解 释 , 是 法 国民法 但 书, 那么所有权无疑是 其 中一个极其 重要 的篇 章。全 部财产 了其效力 “ 要 法 不过是 围绕所有 权而 规定 和 展开 的。 我 国法 学理 论 界 典 十 分 注 意 调 整 各所 有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求 一 方 所 有 权 ” 的通说认 为 , 所有权是指依 照法 律规定 , 所有人对其 所有 的合 不得侵犯他 方所有权 。正如法 国革命领袖罗伯斯 比尔在关于 “ 法 财产 , 括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 有 的 占 有 、 用 、 益 、 分 并 人 权 和 公 民权 利 宣 言 的 演 说 中指 出 : 所 有 权 也 和 其 他 权 利 一 包 享 使 收 处 样, 受到尊重他人权利 的义务 的限制 , 所有权不得损 害我们周 排 除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的 权 利 , 是 法 律 对 公 民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在 它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

所有权限制的自然法基础一、古希腊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自然法理念产生于古希腊,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规则,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如今在我们谈论自然权利时候,总是能追溯于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对此进行的分析,虽然其很多理论思想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但其提出的关于民主、正义,权利等哲学术语却一直是现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里,我们可以探究所有权限制的渊源。

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极端紧迫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利用物品的原始自然权利。

相拉图主张,任何人在将自己的井挖到一定深度后仍找不到水时,就应当被允许从其邻居的井里取水。

梭伦将此深度限定为不超过40肘尺。

⑴古希腊的哲学家认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物品是一种原始的自然权利。

这和现代所有权限制的一种即相邻关系有类似之处,但同现代的相邻关系又有一定的差别,首先它强调了”危急”情况下,这似乎更有似于现代的紧急避险,但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丝突破,他并没有强调”紧急情况”。

其次,现代相邻关系一般要求”邻地”,虽然”民法”所称邻地不以直接毗邻的土地为限⑵,但也要求相互临近,而柏拉图要求的是身份上的”毗邻”。

再次,现代相邻关系要求在寻求自身利用不动产的便利后,给予相邻关系义务人以相应的补偿,但在这里,柏拉图将此权利视为无偿的。

最后,现代的相邻关系涉及公益,而且多属间接⑶,而柏拉图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直接的,是因邻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而直接到邻人的井里取水,并没有提到相应的程序义务。

二、古罗马时期的所有权限制自然理论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自然和自然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

⑷其认为正义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被理解为人性),而且作为人类集体福利的必要条件,它绝不能与功利相分离。

⑸斯多葛派哲学家所认为的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概念,而是一个同理性相适应的理想的秩序,这个秩序符合人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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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郑瀛根据辞海的解释,限制就是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

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是所有权行使的时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受限制的所有权。

有些学者认为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这是值得商榷的。

有的学者进而得出由于现代社会对物权进行限制,才标志着物权已经具有公法化的性质,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历史做一基本回顾,然后结合现实,分析目前对所有权限制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对所有权限制的历史回顾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权利。

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所有权的行使也必须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对此,早期的《十二铜表法》即有明文规定,到帝政以后又有改进。

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相邻利益的限制。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首先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

《十二铜表法》第7条即做了具体的规定: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于通行和犁地。

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8尺,拐弯处为16尺,建筑物的周围应留2.5尺宽的空地以利通行。

以后大法官法又规定,房屋有倾倒可能的,邻居得申请法律救济,以预防不测的损害,建造或折毁房屋,若邻居认为有损其利益的,得暂时阻止其建筑或拆毁,至双方明确其权益时为止。

(2)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

如罗马法规定,河流两岸土地的所有人,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使其土地供公众使用,如行路、拉纤、停泊、系缆、曝晒鱼网等。

街道和公路两旁的土地所有人应对道路进行适当的维护;如果道路因水灾或其他事变而毁坏时,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在道路未修复前应任他人在自己道路上行走;奥古斯都时还规定房屋最高不得超过70尺,以防倒塌对邻居造成损害或影响邻居的阳光,特拉雅努斯帝又降为60尺,并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修理的义务,毁坏的应重新建造。

公元2-3世纪时,罗马经常发生住房和粮食短缺,因而对土地和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做了进一步的限制。

当时规定,土地荒芜而不耕种,如由别人耕种了,经两年后,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耕种的人;房屋拆除后,应建筑而不建筑的,则由在其上建筑房屋的人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这是房屋为土地从物的例外。

(3)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

在古代社会,宗教在社会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有权也要受到它的限制。

如前所述,某人未经同意将尸体或骨灰埋在别人的土地上,虽然侵犯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但因为死者属于低级的神,所以不经大祭司或皇帝发布挖掘令,土地所有人不得擅自将尸体或骨灰掘走。

(4)人道主义或道德的限制。

在日常情况下,所有人使用其物,也应维持在一般的合理状态,如在居民区,允许冬天在室内生火取暖而排烟于室外,允许倾倒生活污水等,但不得开设排出过度的烟雾或流出大量废水的作坊。

这一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各国民法中通行的原则。

(5)其他原因的限制。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罗马法对所有权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上的限制。

如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罗马法历史上曾对赠与加以种种限制;被监护的女子和被保佐人,不经监护人、保佐人同意不得出让其要式转移物;优帝一世时,丈夫对妻子嫁妆里的不动产,即使征得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等等。

此外,大法官也可以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如某人不负抚养义务,大法官可以下令扣押其一部分财产,经出卖而取得抚养费用。

所有权人允许在所有物上设定各种役权、抵押权等,则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权的限制。

以上可以看出,对所有权的限制古已有之,不必大惊小怪。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无论对自然界物的开发还是利用能力,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比如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能力较低,今天则能力较高: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能力较小,今天则能力较大:比如修建大坝、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等等。

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

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

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

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之纷繁复杂,导致对物之限制非常常见,理由也众多。

首先基于社会安全考虑,枪支弹药不可能为私人拥有之标的;为道德和治安考虑,毒品亦不可能为人们所有。

这些都说明所有权首先就有主体限制,但笔者以为,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所有权的限制,因为主体没有拥有的资格,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所有权的限制。

现代社会大陆法系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制定于农业社会背景下的《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下的定义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这个含义说明,所有权的绝对性是所有权定义的核心。

所有权是一种无限制的权利,惟有法律才能对其适用加以约束,人们对物的无限制的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享有的广泛的特权。

但是在法国物权法中,对所有权也有限制。

法国学者认为,由于所有人得以其所有权参加任何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故其在法国所有权理论研究方法上导致如下原则:只需研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即可,无须研究所有人的特权。

马洛里认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所有物的性质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一个限制是由所有物的性质决定的。

由于任何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所有物,因此,即使其对物的使用无过错,其也应对这种物的特殊使用而对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简言之,因使用财产而导致他人之不利或损害,应成为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这一原则,构成了相邻关系中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滥用权利的禁止。

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二个限制来源于禁止滥用权利的理论(这一理论也适用于其他一切主观权利),即当所有人以损害他人的意愿而行使权利时,所有人构成过错,应赔偿因此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的具体规定。

对所有权行使的第三个限制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法国现代社会,这种限制已为数众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的权利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法律的很多规定已根本不涉及地役权的问题,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直接限制。

此外,伴随进一步限制所有人权利的立法倾向,出现各种各样具体的规定,其颁布通常是以“环境保护”的名义或以“控制城市增长”的名义,如涉及山区的1985年1月9日法律,涉及沿海地带的1986年1月3日法律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国乡村法》第241-1条,涉及禁猎区的《法国乡村法》L.242-1条、涉及土地上建筑遗产保护区的《法国城市规划法》L.111-1-2条等,均对建筑权进行了限制;根据1990年1月23日法律第12条及以下各条规定,农村地产协会在其地区可以强制耕作或禁止耕作;森林权更具有限制性:《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

”此外,从司法权力的运用角度来看,法律也赋予法官某些权力以对所有权的滥用进行限制:当所有权成为犯罪行为或民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时,法官可以预防的名义或作为一种补偿措施而没收所有人的财产。

不过,某些特别规定强调,法官可以以附加刑的名义没收犯罪要件(如作为犯罪工具的财产),但在法律规定之外,如果罪犯是所有人,其所有权应受到法官尊重。

这一原则的适用在某些判例中表现的相当严格。

如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88年10月3日判决的案件中,由于两个合伙人之间不和,上诉法院确认合伙合同因合伙人之一的过错(其对另一合伙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解除,同时,将有关产品予以没收。

这一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其理由是:“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的规定,没收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德国民法典对所有权下的定义是:“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

”即使是制定德国基本法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必须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该法典中,立法者已经对不动产所有权有所限制。

比如该法典的总则编在“权利的行使”一节的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门已造成他人损害为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这些限制性规定,是德国民法不动产所有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情势限制性”理论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

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

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

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

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

如果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妨害社会的公正和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可以认为所有权人违背了不动产的情势义务。

这一理论施行于民法实践的结果是,公共权力机构为公共利益剥夺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时,所有权人必须服从。

(二)因所有权人对他人的干涉缺乏自己的利益而对排斥他人的限制当他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干涉并不妨碍所有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得排斥这一干涉。

《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第2句规定:“如所有权人对排斥他人在空中或者地下的干涉并无利益时,则不得排斥此种干涉。

”这一规定是专门针对前一句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而进行的修正。

这种首先肯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然后又紧接着限制所有权人排斥无害干涉的权利的做法,给私有制条件下发展现代产业如空中运送和地下交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因他人干涉的利益大于所有人的利益而对排斥他人干涉的限制当他人的干涉利益大于所有权人的利益时,《德国民法典》承认他人干涉的合法性,而所有权人此时对他人的干涉有“容忍义务”。

这一规定可以称之为“较大利益原则”,即在有非法干涉的情况下,对干涉者的利益和被干涉者的利益进行比较,从而限制对干涉者的排斥。

但是根据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所谓合法的干涉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干涉,法律并不承认一切他人对土地所有权的干涉的合法性。

在德国民法中,这些合法的干涉有四种:(1)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904条规定:“当他人为了防止当前的损害而必须侵入、而且他人所面临的损害远比所有权人因该侵入所受的损失为大时,物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禁止该侵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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