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
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案初探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J u a f Hu e miit t n I si t o m lo b iAd n sr i n t u e ao t
No. 2011 3, Ge rl No. ne a 57
・
法学研 究 ・
D : 36/i n17- 152 1. .0 OI1.99 .s . 17 . 0 08 0 j s 6 5 013
品 原 件 所 有 权 转 移 后 ,两 者 需 同 时 行 使 展 览 权 时 ,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展 ,但 尚 存 不 少 可 改 进 和 完 善 之 处 。 著 作权 领 域 , 作 权 与 所 有权 冲 突 问题 已经 在 著 对 正 常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和 谐 造 成 了相 当程 度 的影 响 , 碍 了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 于 目前 著 作 权 法 阻 鉴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如 何 解 决 著 作 权 与 所 有 权 的 冲 突 问 题 , 文在 国 内外立 法 例和 国内部 分学者 研 究 的基 本
收 稿 日期 :0 1 0 — 7 2 1 — 2 2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21 0 1年 第 3期
从 学 理 上 看 , 国法 学 界 也 同 样 注 重 对 所 有 权 我
质 上 看 , 实是 对 作 者合 法 著 作 权 的损 害 。 种 对 其 这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损 害 具 体 体 现 为 对 作 者 人 身 权 利 和 财 产 权 利 的 侵 害 。 身 权 利 方 面 , 对 发 表 权 , 甲 人 针 当 方将 未 发表 的美 术作 品转 让给 乙方 , 乙方 随 即 享 有 该 美 术 作 品 的 展 览 权 , 方 就 可 以 通 过 侵 犯 甲 方 的 乙 发 表 权 而 展 览 该 美 术 作 品 ; 对 修 改 权 和 保 持 作 品 针 完整 权 ,当所 有 权 人 已经 将 被转 让 的美 术作 品损 毁 , 附 在 作 品 之 上 的修 改 权 和 保 持 作 品 完 整 权 随 依 即也 就 不复 存 在 了 。 产 权 利 方 面 , 于 作 品被 毁 财 由 坏 , 者 基 于作 品 享有 的财 产 权利 也 当然 的被 “ 作 毁 坏 ” 因 为 著 作 权 是 依 附 于 作 品 存 在 的 , 旦 作 品被 。 一 损毁 , 作 权 也 必然 随之 消 失 , 作 品而 可 能 获得 著 依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发表版)

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莫艳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摘要: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所有权是存在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当客体发生转让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不同主体行使权利时便会产生一些冲突。
我国目前还没有协调该冲突的具体法规,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著作权所有权作品通常都有一个载体,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如一幅绘画或书法,当所有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如展览生平绘画作品,便可能使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
因此,只有明确著作权和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确立协调冲突的原则,才能很好地处理此种矛盾。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权,在我国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不同于作为其他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又与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部分内容的工业产权有所区别。
著作权是一项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是作品必须本人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
从垂髫少儿到耄耋老人都有可能成为某一作品著作权的享有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再加上著作权所带来利益的刺激性,使得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
作者对自己任一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彼此密切相联系,并以同一作品为客体。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某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性权。
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股属于著作人身权。
与此同时,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权。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参考

刑法方向1.“民间高利贷”的刑法定性2.社区矫正制度研究3.我国罚金刑制度探讨4.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5.死刑正当程序研究6.死刑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7.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8.虚拟财产犯罪研究9.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10.非犯罪化研究11.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12.道德责任刑事化的探讨——试讨论中国能否设立“见危不救罪”13.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研究15.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16.流动人口犯罪研究17.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18.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19.论虚假破产罪20.无被害人非犯罪化研究21.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犯罪研究22.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法方向1.对“赔钱减刑”制度的理性思考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研究3.对沉默权制度的思考4.亲亲相隐何去何从?——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5.刑讯逼供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6.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7.刑事辩护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8.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机制3.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取向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建设5.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6.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7.论“后奥运时代”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8.论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9.论传媒技术对版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10.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以KTV和背景音乐为视角11.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与载体原件所有权之冲突及协调12.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微软黑屏事件为视角13.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意义14.论专利新颖性的判断15.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6.论专利侵权的认定17.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显著识别性之判断19.设权抑或确权:商标注册核准程序的法律性质探析20.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22.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P2P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研究25.TRIPS协定中的刑罚措施研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措施的立法完善26.论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27.论知识产权法的伦理性28.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29.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30.论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为视角民法总论方向1.论市民社会与民法2.论公民私权观念的确立3.论民间习惯与民法4.论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现状:以《法官老张轶事》为视角5.论公民私权的法律保护:以赵作海案为视角6.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7.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8.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9.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0.论自愿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1.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2.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1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4.论民事权利的行使15.论动物的法律地位16.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论监护制度:兼评监护与亲权的区别18.论宣告死亡制度19.论法人机关的地位及作用: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模式为中心20.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物权法方向1.居住权法律问题探析2.论物权法视角下的城市房屋拆迁3.海峡两岸动产质权取得比较研究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5.论农村房地产市场化的对策6.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7.论小产权房问题的症结及解决办法8.论物权法视阈下的农地流转制度9.论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法律问题10.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11.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相互关系问题研究13.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构建14.论占有15.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方向1.论情势变更原则2.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3.论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4.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5.默示条款的法律问题探析6.无证(照)经营者所签订合同的效力研究7.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8.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新发展9.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10.论侵权法与合同法关系11.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2.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回权研究14.小区内汽车保管合同研究15.房地产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6.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人身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向1.论婚姻自由原则及其限制2.论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3.论夫妻忠实义务4.论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5.论探视权的实现6.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7.论我国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8.我国民间继承习惯实证研究9.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以“二奶”告原配案为视角10.论我国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以“赵C案”为视角11.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12.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侵权责任法方向1.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2.论侵权责任法的法益目标:从民事权利到民事权益3.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关系研究4.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5.公平责任制度研究6.严格责任制度研究7.论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不作为侵权11.论雇主责任12.论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法律责任13.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侵权法律责任1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行使冲突的协调

第41卷第4期肇庆学院学报V ol.41,No .42020年7月JOURNAL OF ZHAOQING UNIVERSITYJuly 2020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行使冲突的协调刘胜红(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广东肇庆526061)摘要:随着以著作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转让著作权成为作者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著作权转让中,无论是基于法定还是约定的原因,都有可能出现著作人格权与已转让出去的著作财产权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这种主体的分离性势必会产生权利行使上的冲突,不仅影响著作财产权的稳定利用,最终也将抑制著作权的转让交易,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基于同一作品的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行使冲突的分析,得出协调二者冲突应在坚持利益平衡这一根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以服从著作财产权转让的特定目的和以促进作品的再创作为具体原则,并依此提出了若干相应的修法建议。
关键词: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行使冲突;协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445(2020)04-0044-06①见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收稿日期:2020-01-03基金项目:肇庆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201608)作者简介:刘胜红(1978-),女,湖北红安人,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
随着著作权交易的空前活跃,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作品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分离的情形,相应地有关著作人格权主体与著作财产权主体权利行使冲突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热门网络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将其小说的改编权转让后,又以受让人根据其小说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侵害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电影的出品方、导演等诉至法院。
现行著作权法对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之后的权利行使冲突问题,存在诸多缺漏与不足,如著作权的限制仅针对著作财产权而未涉及著作人格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不清导致权利边界模糊,等等。
著作权法条文中的冲突与解决

著作权法条文中的冲突与解决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存在冲突。
第四十二条从作品发表与否的角度作了区分性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存在冲突。
第四十二条从作品发表与否的角度作了区分性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从作品类型上加以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们假设这样的作品: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如果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则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适用第四十五条,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电视台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一种情况,由于适用同一法律的不同发条而产生了截然相反结果。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工作中,这样的情况势必会遇到,而且可能经常会遇到,对此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似乎决定了案件的结局。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如就此问题分别引用不同条文势必会使辩论失去焦点,此时法官便决定了一切,不论法官适用二者之中哪一条都是正确的,但是法官在正确的同时又是错误的,因为他无法否定另一方的主张,这就等于告诉人们:因为法官的选择,真理有时是真理,有时又成了谬误!这不仅使庭审产生了尴尬,更严重的是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动的被加大了。
著作权保护中的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

著作权保护中的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鼓励原创和创新。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中的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并就该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权利平衡的重要性著作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
让作者享有其创作成果所创造的经济和道德权益,同时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文化交流。
因此,权利平衡是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原则。
二、利益冲突的现象在实际的著作权保护中,常常会出现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的现象。
例如,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数字化形式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作品的侵权复制和网络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作品的访问和分享变得更加便利。
这种情况下,保护著作权与公众合理使用作品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利益冲突的焦点。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中的权利平衡与利益冲突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策略,以确保既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又满足了公众的需求。
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该加强对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对于侵权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作者权益。
2.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在数字化环境下,收益分配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应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作者能够分享作品的经济利益。
同时,应注重平台的责任,建立起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措施。
3. 引入创新的授权模式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可以考虑引入创新的授权模式,如许可证模式和开放访问模式等,以更好地平衡权利和利益。
4. 加强著作权教育和意识提升为了加强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需加强著作权教育和意识提升。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尊重和理解。
版权与表达自由之关系及其冲突协调机制

版权与表达自由之关系及其冲突协调机制版权和表达自由是两种价值观念,它们之间冲突很常见。
版权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所有权,只有著作权人可以决定其作品的使用方式。
表达自由则是指个人有权利在没有被干涉的情况下,在公共领域表达其看法和观点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来自于表达自由在创造性领域的自由与版权法中的限制之间的差异。
在很多情况下,表达自由与版权法可以和谐共处,但有时会出现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需要一些协调机制。
首先,相互尊重是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版权持有人和表达者应该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当一位艺术家创作出作品并将其公布,其他人应该尊重其著作权。
如果有人想要使用这些作品,他们可以采取适当的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其次,公共利益是协调冲突的关键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当公众利益比个人利益更重要时,表达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同样适用于版权保护。
例如,如果某些信息是公共利益,那么其限制或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接下来,一些案例可以帮助理解版权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
1. 媒体报道中的照片和视频当媒体使用版权持有人的照片和视频时,它们可以使用“新闻报道”的例外,以保护其表达自由的权利。
例如,当大规模的灾难发生时,媒体可能会使用持有版权的照片并迅速加工。
但是,这只对“新闻报道”的作品有效,对于作品创作者有大量利益的商业篡改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要求的指南。
2. 能否将一位艺术家的作品改编成其他形式艺术家的版权法保护作品,使得其他人必须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或改编这些作品。
但是,当艺术家的作品被改编成其他形式时,表达自由也得以得到保护。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改编一般是受到“公平使用”原则的保护,目的是为了表达不同的观点和观念。
3. 贴吧中的未授权的配图在中国,贴吧是很普遍的一个网站。
它是一个非常大的信息分享平台。
但是,在张贴的图片版权问题上,贴吧贴上的部分图片并非创作人同意协议的,这时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在发现这些图片后,Desai Yibo 建议用户自行删除这些图片。
(原创)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在当下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矛盾重重,以注册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为首。
这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同时对法律使用的巨大考量。
本文基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冲突产生原因,总结其解决措施,并对此提出司法和立法建议,希望给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商标使用权冲突的情况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基本定义,界定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是权利主客体之间矛盾的法律状态和主体利益间的抵触关系。
第二部分分析相关立法内容,比如在立法方面未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在先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而《商标法》规定中没有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善恶意。
其次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司法机关过于绝对地保护在先著作权。
最后,针对前面的问题,对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解决措施并给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美术作品,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O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OPYTIGHT AND THE THADEMARK RIGHT OF THE PREVIOUS ART WORKS AND THE SOLUTIONSABSTRACT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uffering the cos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era of knowledge-based economy developing rapidly and various contradictions exist in indifferent fields, especially in the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which does only fail to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 but also examines & weighs the operation of related law. Based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of fine art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contradictions occurrence, summarizes the ways to solve them and offers proposals about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such cases.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basic definitions of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and defines their conflicts, which are the contradictory legal status between the subject &the object as well as the conflicts between principal interests.Analysis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put in the second part. For instance, there is no clear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r registration of other people's previous works as trademarks, nor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distinction of different intentions of registrants. The third part is related t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is that judiciary authorities provide too much protection for the prior copyright. Moreover, some typical solutions to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law including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in China are summarized in the fourth part.Key words:Fine arts, trademark right, copyright, conflict of rights目录第一章、绪论 (1)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 (1)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意义 (1)第二章、著作权在先与商标权冲突国内外研究进展 (2)2.1相关法律规定 (2)2.1.1我国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 (2)2.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2)2.2学者研究进展 (3)2.2.1国外研究进展 (3)2.2.2国内研究进展 (3)第三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质分析 (4)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凸显的问题 (4)3.1.1在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4)3.1.2在司法方面存在问题 (4)3.2以“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案看权利冲突 (5)3.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界定及冲突本质 (5)3.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界定 (5)3.2.2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特征 (6)3.2.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本质 (6)第四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原因 (7)4.1权利冲突的内部原因 (7)4.2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7)4.3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7)第五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及解决措施 (9)5.1解决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则 (9)5.1.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9)5.1.2丧失权利原则 (9)5.1.3权利平衡,利益最大化原则 (9)5.2权利冲突解决措施 (10)5.2.1在立法方面 (10)5.2.2在司法方面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谢辞 (14)第一章、绪论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随着国际发展的趋势,及国际间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肯定,越来越多的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比如“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争议[1]和重庆钢铁诉李金春著作权案[2]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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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莫艳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摘要: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所有权是存在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当客体发生转让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不同主体行使权利时便会产生一些冲突。
我国目前还没有协调该冲突的具体法规,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著作权所有权作品通常都有一个载体,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如一幅绘画或书法,当所有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如展览生平绘画作品,便可能使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
因此,只有明确著作权和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确立协调冲突的原则,才能很好地处理此种矛盾。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权,在我国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不同于作为其他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又与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部分内容的工业产权有所区别。
著作权是一项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是作品必须本人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他人。
从垂髫少儿到耄耋老人都有可能成为某一作品著作权的享有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再加上著作权所带来利益的刺激性,使得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
作者对自己任一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彼此密切相联系,并以同一作品为客体。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某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性权。
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股属于著作人身权。
与此同时,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一词有多重含义。
其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它的客体是物,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其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财产所有权的三层含义是密切联系着的。
作品所有权是指作品所有人依法对某一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权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与其他权利相比,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自权性,即权利人对自有物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物;2、完全性,即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标的物充分地支配管理;3、恒久性,所有权的存在无期限限制;4、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统一的支配权;5、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因而丧失其作为所有权的支配力。
二、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著作权与所有权分属于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领域,各自具有独特的性质,发挥不同的法律作用。
作为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的两种法律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存在着相当多的差异;另一方面,虽然知识财产是无体物,不受物权法的调整,但由于其具有财产的性质,也就使得知识产权具有某种类似物权的特性,使得物权法中的一些原理和原则对知识财产法律关系的调整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来著作权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冲突和矛盾,但当同一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两者的冲突就凸显出来。
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
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
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
原始离化主要因定做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做美术作品原件,定做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做人。
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
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无须寻求法律规制。
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
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遏制。
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
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便出现,究竟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还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遏制。
从我国《著作权法》第10、17条及《民法通则》第71、72条的规定来看,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在同一法律客体上发生了重叠与冲突。
这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法律规定的一个漏洞,即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合同的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地规定,是仅仅约定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的归属,还是约定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内的整个著作权的归属。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存在着一定缺陷。
这些法律规定的冲突与不完善导致了目前作品纠纷的司法判决既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规定: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完整权进行司法判决体现了著作权至上原则,即保护作品里面包含的作者的人格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司法判决则体现了所有权至上原则,即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考察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和学理对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多有注重,如修改权不得对抗物权说,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关于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的规定,又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身分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17条关于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的规定。
但也有学者认为,首先,作者发表权应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相制衡,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3条规定:“L.1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
作品原件取得人,不因取得原件本身获得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
这些权利只属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本人,但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不得要求原件所有人交出原件供其行使权利之用。
但原件所有人明显滥用权利妨碍发表权的行使时,大审法院可根据L.121-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之措施。
”其次,特别赋予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出其作品的权利,如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最后,以修改权对抗物权来保存美术作品原件,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即授予作者修改权以对抗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物权,从而达到禁止物权人滥用权利的目的。
以上观点都颇具意义,但我认为,应确立协调冲突的基本原则和适当的例外规定,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法律建议由于作品与作品原件不可分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即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作品原件所有权。
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导致作品原件所有人利益与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相冲突的事件频频发生。
因此,我建议如下几条来完善针对协调二者冲突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定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一般原则1、利益兼顾原则。
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
发生冲突的利益,不论是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还是同一权利主体的不同方面利益,都应当在最大程度上被兼顾到,以促进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实现,这便是利益兼顾原则。
权利既然均由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没有主次贵贱之分。
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权利的大小,也不能以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来决定权利本身的地位。
2、公平原则。
民法是“公平的艺术”,以正义为使命。
权利间冲突的协调,自当以公平为尺度。
针对著作权领域中的某些冲突,吴汉东先生指出:“在权利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协调使用者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不能偏离均衡模式的坐标,而公平则是校正这个坐标的尺度”。
可见,公平原则并非利益兼顾原则的简单重复,而是利益兼顾原则的进一步深化,是利益兼顾原则运用的尺度。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对权利冲突的司法救济中,要正确地理解和坚持正义原则。
(二)利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法律条款给予弥补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具体使用方式的,可依《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诸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滥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等进行司法判决;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或合同的条款对作品进行有效地保护。
例如,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作品的用途、著作权归属、通知义务、处理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建议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未明确规定著作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归属问题,应当给予修改或立法补充,限定当事人约定事项的范围,不得将专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约定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
通过该条的修改或补充,可以使委托作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作品著作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
(四)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模式对于作者就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作品著作权对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这一问题的回应在各国著作权立法上产生了丰富的立法例。
我国也应借鉴其中成功地协调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的立法模式,力求完善我国关于协调二者冲突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