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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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浅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合 法权 益 。
这里有两点值得 注意 :第一 ,是 “ 学 校 课堂教学 ” 。一般认为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 室里面对面地进行 的教学活动 ,比如国家设 立 的大 、中、小学中正常的教学活动。而其 它如 函授大学、广播 大学等非面对面的教学
活动 可不 可以合理使用? 一些实际上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培训学校 可不可 以享有合 理使用 权? 第二是关于 “ 少量 ” 。这是一个有很大伸 缩性 的限定 词。多少才算少量? 如果人数很 少则不会有什么问题 , 但如果人数很多 , 每 人一本就会影响作者 的潜在利益 。另外 , 能 否标价卖 给学生? 有 的学者认为不行 ,因为 这种复制应是非营利性的。而有的学者认 为 可 以收取工本 费。 实 际生活 中有些人 正是利
法 学论坛 2 0 1 4年 4月 ( 上)
浅析 对著作权 合理使用 的限制
魏 梦迪
( 西北政 法大学,陕西 西安 法律对 自己的作品拥有的专用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制定著作权法的 目 的 ,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 。促进精 神文化产品的生产 .促进社会 的进 步。而著作权 法中有关合理使 用的规定 ,则是对作者著作权 的限制 ,目的是保护公 众受教 育、取得知识、进行 学术研究的权利, 同时便于信 息传播等。我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也 包含了这 两个方面的 内容。然而,由于种种原 因,这一法律 有关合理使 用的规定,尚存在一些缺陷。
用这项规定营利。 4 . 关于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 已经 发表的作品” 。 国家 机关使 用 已发 表的作 品主要 是为 了实现国家利益 。比如 ,国家立法机关为 了
“ 有限范围内” 。 突尼斯版权法第 7 条O ) a 规 定: 如果专门为使用者本人 、 个人或者私人 使用 , 对作品进行翻译 、复制、改编 、整理 或做其 它改动 ,可以不经作者 同意。 2 . 有关 “ 引用适 当” 。 世 界上许多国家都 允许在写作 中引用他人作品, 但对于引用适 当的标准有所不 同。 E l 本著作权法第 3 2条 第 1 款规定 :已发表的著作可以引用 ,但引 用必须符合公平惯例。在报导 、 评论 、研究 上 的引用 , 其 目的也必须严格 限于正当的范 围。这种引用要明确指 出作品的出处 。匈牙 利作者权法第 1 7 条卜・ ) 规定 , 允许个人在指 明作 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 。 引用一部 分 已出版 的作 品中的某些部分 ,只要引用的 程度与使用引证 的作品的特点和 目的相称 , 而且忠于原作 。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日益凸显。

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简单,应该增加更多的条款和细节,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权利。

其次,我国应该加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公众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方式。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监管和保护。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的管理,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律规定、宣传和教育、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 1 -。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因此,本文主要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分析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及价值取向。

标签:限制;反限制;平衡精神一、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制,即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认为侵犯了著作权。

这种限制一般认为有三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在合理使用中,涉及复制权限制的情形最多。

对复制权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个人使用目的复制少量作品。

二是为课堂教学目的复制少量作品。

三是为图书馆保存与替代需要复制少量作品;除此以外,还包括广播节目的临时录制、计算机为保存备用软件的个别复制等。

无论复制基于任何事由,均不得为商业目的。

与复制一样,表演也是作品利用与传播的最初方式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为教学目的的演出;为宗教或慈善目的的演出;非营业性播放录音制品以及非营业性的公开演出。

在作品的利用方式中,播放与现代传播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播放领域中属于无偿而自由的使用行为主要有:(1)临时录制。

《伯尔尼公约》规定,为广播目的而暂时录下有关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2)教育广播。

为教育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特定范围的播放,一般不视为侵权,但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二、著作权的反限制传播技术领域的革命,大大地丰富了著作权法的内容,同时也给著作权法带来诸多的新问题。

比如:静电复印机的出现,使得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变得极为便利,即使复印机的普及尚未达到把每个人变成印刷商的程度,大量的著作权作品也已事实上被个人、学校、图书馆复制使用。

与此同时,立法者与法学家,也开始以疑虑的目光来对待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

他们呼吁在某些领域中应该遏制合理使用规则的滥用。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引言著作权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过于严格的著作权保护也可能对社会创新和知识共享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了合理使用制度。

本文将探讨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重点介绍了几个关键概念和国际实践。

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又称为合理使用原则或合理使用权,是一种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允许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赋予他人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的权利。

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目的性:合理使用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以达到特定目的为前提。

这包括教育、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批评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

2.自由度:合理使用应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使使用者在合理范围内能够自由运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受过于严格的限制。

3.公平性:合理使用应保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尊重,并确保合理的权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实践合理使用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合理使用制度实践的例子:美国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被写入了美国著作权法,并且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不断细化和明确。

美国法院通常会对合理使用进行四项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使用的目的性、使用的性质、使用的范围和影响。

加拿大加拿大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列出了多种使用的目的和案例。

其中包括教育目的使用、研究和私人研究使用、新闻报道使用、评论和批评使用等。

加拿大的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灵活,鼓励创造性的和有创新意义的使用。

欧洲欧洲各国在合理使用制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相对注重公共利益的考量。

欧洲联盟著作权指令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极限,并要求考虑到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合理利益。

中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了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浅议著作权限制制度

浅议著作权限制制度
理论前 沿 2 0 1 5 年 第3 期
浅 议著作权 限制制度
袁 天宇
( 西北政法大,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 安妮法》 在确立作者著作权的同时, 也包含了 限制著作权行使时 间的保护制度。2 0 0 1 年l o t f 2 7 日, 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 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 法> 的决定> , 在赋 予著作权人广泛权利的 同时 , 对著作权的限制也作 了较 大调整。 笔者将就著作权 限制制度及新著作权 法中关于著作
权 限制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帝 】 度进行 简单的评析
【 关键 词】 著作权 ; 限制制度 ; 合理使 用制度 ; 法 ̄- i , t - 可制度
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人依 照本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 : 著作权限制,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对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 ①为个人学习、 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② 权的行使所给予的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 为介绍 、 评论某 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 一问题 , 在作品 中适 当引用他 情况下, 为平衡著作权人、 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 有 人 已发表 的作 品 ; ③为报道 时事新 闻 , 在 报纸 、 期刊 、 广播 电台、


必要对著作权人 的利益作 出一定 的限制。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 作权法 出于公 共利 益之 目的所规定 的约束著作权与有关权之财 产权 的行使范 围,使范 围外 的特定行为不 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 的豁免规范体系。美国斯坦福大学 教授莱斯格就 曾指 出 : “ 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 ,保护著 作权人不受伤 害 ,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的将其作为刀剑飞 舞, 无 情的将文化 自由践踏与地下 。” 为了保证公众利益和文化 发展 , 必须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 限制。 二、 设立著作权限制制度根本原因——公共利益 荷兰学者 哈根霍尔茨认为创设著作权 限制 与例外制度的正 当性 理 由有三 : 其一 。 尊 重公 民的基本权利 , 特别 是尊重 表达 自 由权 、 出版 自由权 、 获得信 息权 ; 其二, 促进社会 共 同利 益 , 如促 进 图书馆、 档案 馆、 博物馆 、 教 育机构 的发展 ; 其三, 经济学之 市 场失灵理论 , 如个人 复制。笔者认为 , 其所述 的第二 点原因应 为 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根本原 因。原 因是著作权创作作 品的延续性 决定 了任何 作品都不可能是 由著作权人绝对 独立 创造 出来 的 , 而必然是在吸取人类 已有文 明的基础上 ,通过 自己的学习研究 创造 出来的 , 所 以著作权法 当然 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努力 , 使其得 到回报 , 但 由于任何著作权人 的创作成果 , 某种 意义上来 说都是 以全社会的共享资源为基础 的,所以必然应该对其进行 一定程 度 的限制 , 让公众在合理 的范 围内分享他 人的智力成果 , 让社会 大众有进一步完善创作 的可能。 三、著作 权 限制制度 中的两种表 现形 态一 合理使 用 制 度和法 定许 可使用 制度 ( 一) 合理使 用制度 合理使用 , 系指根据著作权法 的规定 , 著作权人 以外的人 , 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而不 必经过著作权 ^ 、 许可 , 不必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仅当指明作者姓 名、 作品名称 的一种限制形态。 我国《 著作权法》 第2 2 条规定了1 2 种 合理使用 , 其共同的法定要件为 : 指明作者姓名 、 作品名称 、 不得侵 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的其他权利。 此外 , 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1 7 条规定了“ 为 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 通过 安装 、 显示 、 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的合理使用。 ( 二) 法 定许 可使 用制 度 根据 我国学者 的观 点 , 所谓法定 许 可使用是指 “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 以特定的方式使用 已发表 的作 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 的许可 ,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 费, 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 著作权法》 及最 高人 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规定 了5 种法定许可使用类 型: ( 1 )为实 施九 年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 书 ,在教科 书 种汇 编已经发表的作品 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 品、音 乐作品或 者单 幅的美术作 品 、 摄 影作 品 ; ( 2 ) 已在报刊刊登 或者 网络上 传 播的作 品 , 其他报刊可 以 转 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 , 其他网站 可以转载、 摘编 ; ( 3 ) 录音制作 者使用他人 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 品的音乐作 品制作录音制品 ; ( 4 )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播放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 品; ( 5 ) 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度 的 内容 缺陷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为教育目的进行的使用 • 4、将影片送到学生电影节的行为。
对著作权的限制
•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 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 被滥用而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 荣。因此,著作权制度从一问世就对著作权作了 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 制。
• 这些限制由满足社会对知识信息的需求所决定, 另外,从广大公众的利益考虑,保障有关作品的 利用和传播。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限制均是在 智力作品所涉及的三种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即 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使用者以及广大公 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正或合理的妥协。
案由:侵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 • 原告与作家汪曾祺于1992年签订合同, 在合同中,“汪”将《受戒》等作品 在3年内的影视改编权及拍摄权的专有 权授予原告。1994年双方将合同有效 期延长到1998年终止。
• 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于1992年将《受戒》 改编为电影剧本,作为课堂作业交给 学校。 • 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为毕业生作品进 行拍摄,于1993年暑假前完成拍摄, 并在电影学院剧场放映两次,观众为 学校教师及学生。
为教育目的进行的使用
• 1994年,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 电影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 观众只要为参加电售过少量门票,故不能排除当地观 众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道上述 情况后,诉至法院。
为教育目的进行的使用 • 原告诉称:合理使用只限于课堂教 学,使用方式为少量复制或翻译。 电影学院拍摄《受戒》、在校内放 映该片及携该片参加国外电影节的 行为超出了法律有关合理使用的规 定,侵犯了北影公司的专有使用权 • 要求电影学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对于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
著作权而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促进社会发展。

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我们可以用效用理论和成本效
益分析来思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效用理论是指个体对于一种物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
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提供更广泛的知识和文化成果。

从效用理论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增加社会整体的效用,因为它扩大了公众的知识获取范围。

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购买著作权许可的个体来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使他们有机
会接触到知识和文化的产物,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可以促进创新
和创造。

通过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著作权,可以为其他创作者提供灵感和创作基础,鼓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通过效用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的视角,可以在法经济学的框架下
得到合理思考。

从效用理论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促进
创新和创造,提高社会整体的效用。

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
确存在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和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但其效益可能超过这些成本,从而使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正当性。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在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权益的也要尊
重公众的需求,通过制定合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现经济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摘要:著作权的出现无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从一部法典的立法初衷而言,著作权的产生不只是“单向性保障”,即只为单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它还应当具备“社会性保障”,也即需要保护公众对于知识的共享,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和艺术等得到充分发展。

所以,对著作权限作合法的规定,既能实现“文化共享”,也能彰显“文化自信”。

关键词著作权权限制度文化自信文化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逐步发展,法律给予社会主体的保障范围也相应的扩大。

尤其处于一个高速发达的科技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

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到我国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在条文的字缝之间无不彰显对智力成果的注重。

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的总称。

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进而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简言之,就是一方面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推动智力成果传播和使用,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

二、著作权权限制度概述著作权的权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

在我国,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学界的吴汉东教授曾归纳出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和侵权阻却说。

(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制度,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群体在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下,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以某些特定方式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的制度。

此种制度的出现,从私人权利层面而言,更有益于著作权人享受因作品所带来的利益。

(三)强制许可即在教学、科学研究的前提下,申请人在得到主管机关颁发许可证的基础之上可以不用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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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2012-02-19 19:40:36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1年第5期关键词: 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价值构造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著作权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从法理学视野看,它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 从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看,是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 从经济学视野看,则是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

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

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

国外学者指出: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独占权,旨在鼓励作者创作,并加以流传散布; 另一方面,限制著作权,以使社会大众适当地接触、使用前人的著作,加值开发,提升学习、创作水平。

[1]这一观点体现了著作权法通过建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机制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以下将从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入手探讨这一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著作权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如郑成思教授指出: “知识产权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

[2]著作权限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例如,德国著作权专家雷炳德将其分为因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为文化经济而进行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胡根霍尔茨针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将其分为促进基本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限制和市场失灵限制等三种类型。

从立法模式来看,则有封闭式立法模式和开放式立法模式之分。

前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解释,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和类推。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模式规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有详细的适用条件; 后者则仅规定总的条款用以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权利限制的条件则需要个案分析,如为个人使用而制作复制品是否属于可以豁免的行为需要经过合理使用标准的测试。

[3]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1.法理学视野: 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

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著作权限制视为作品权益在著作权人和作为一般公众的广大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和调整。

从分配正义和公平、正义价值观看,著作权限制体现了作者创作的作品在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传播者之间进行的利益分配和协调,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分配正义,实质上也反映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特别是作者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巨大的社会资源是其从事知识创造的源泉。

作品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

基于此,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进行绝对的控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利用其作品。

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对其著作权保护不应是绝对的,而应考虑社会公众从其作品中获得必要的利益,如增进知识和学问、获取思想与信息。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义高指出: “版权能与客观形态的不断发展———乃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初非著作权人努力所及,诸如著作之播送权,设无广播器等电子设备之发明,著作人可得有著作播送权? 又如,设无摄影机之精良,著作人安得有摄影版权? 设无印刷之长足发展,则文学著作之重制权将微不足道。

然则,电子设备、摄影机、印刷发展均非著作权人个人力量所及,是则版权能之扩展,按情理亦不应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其理至明。

”[4]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角度看,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

这种社会义务主要体现为在一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其作品。

著作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者法定利益的保障,是因作品而产生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的机制。

如在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案中,法院认为限制授予( 著作权) 作为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的手段,旨在促进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并在有限的专有权届满后,允许公众接近他们的智慧产品。

之所以需要将作品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是因为需要满足著作权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正如前面指出的,作品的创作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任何优秀作品的产生是建立在吸收和借鉴人类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个意义上看,作品的诞生不仅是作者智力创造劳动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和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不能由作者等著作权人完全独占,而应当保障作品由社会公众适当地接近。

因此,“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作为独占权利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

[5]另外,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著作权法亦不例外。

著作权保护在给社会带来一定利益的同时,也施加了社会的必要成本。

从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均衡的角度来说,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也应当受到限制,它不应妨碍到社会所需要的对作品传播和利用而产生利益的实现。

[6]2.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 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从著作权法之基本宗旨考虑,确保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增进公共利益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理由。

著作权法本身具有实现社会目的功能,这在著作权限制中表现更为明显。

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经解释德国《著作权法》第 52 条: ……在合理范围内所有权人必须容忍那些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限制。

[7]著作权法需要保障公众分享负载作品的思想、知识和信息,方便公众接近作品,以此才能广泛地参与文化生活,提升自身文化素质,从而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事实上,上述目标甚至可以从确保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人权的角度加以认识: 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方便地接近作品,是落实公民文化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要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 人人有权自由地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人人对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看,知识产权被赋予了人权的禀性———知识创造者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受保护的专有权利,社会公众为了其自身发展也享有分享他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国际社会所确认与保障的基本人权。

还如,《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赋予知识产权以人权属性。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也引用《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人权宣言存在一个广义的界定,承认“保护作者的任何由科学、文学和艺术产品带来的道德和物质利益的权利”受到“共享科学技术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该报告进一步认为,“以作家、艺术家和其他创作者的独占权为一方,以广泛传播知识的社会目标为另一方,作为两者平衡的一部分,国际著作权规则允许各国对防止非作者使用和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的复制设置限制”。

报告显然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知识传播之间的均衡关系。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甚至被视为人权的范畴,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可以认为,著作权的人权意义,既包含了对作品这一知识财产的专有性质的保护,也包含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分享与利用。

著作权为国际人权公约所接受,与其有助于实现“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社会文化自由和科学进步”等人权具有内在的联系。

换言之,著作权保护是激励知识创造和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知识分享的基本前提。

从著作权的人权属性看,著作权法需要解决好著作权人利益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以实现知识财产的合理分享。

[8]由于著作权是一种控制和限制作品自由利用的法律机制,为了保障上述公民基本的文化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对其施加必要限制。

著作权保护显然不是仅仅考虑为著作权人谋福利,而是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需要设计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制度构成上,权利的限制制度是公共利益在版权法上的直接体现。

权利限制制度构建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利益平衡机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权利制度体系。

[9]确实,公共利益也是实现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重要内容。

著作权限制体现出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从尊重基本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权来解释,这种限制通常有引用权、滑稽模仿权、漫画权、报刊摘编权、模仿权等例外; 其二是与公众利益相吻合,这种限制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作品的自由使用; 其三是应对市场失败的一些例外,如私人性质的复制。

[10]在私人复制情况下,由于其具有非商业性,在传统的复制条件下对著作权人利益损害不大。

允许这种为个人目的而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形式,有利于增进社会利益。

3.经济学视野: 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性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商品,这些商品创造了市场失败、外部性和适当性等问题。

从法律经济学分析方面看,由于著作权法的目标是为对于公众具有价值的作品的创作提供激励,著作权法应该保护这种作品中对社会最有价值的部分。

[11]著作权法的经济逻辑表明,除了关注成本和利益的问题外,也与市场效率具有密切联系,并且更加需要考量市场效率。

在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中,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来激励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特点。

在这种机制中,著作权法允许并鼓励作者对其作品的商业化,而作者从作品商业化中获得潜在或现实的利润则是刺激作者创作作品经济上的重要动因。

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作者只有在从作品中获得利益大于创作的各种成本时才有动力从事创作活动。

换言之,当创作的成本高于个人获得的利益时,新作品的创作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著作权法建立类似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垄断控制形式,为作品的创作及向社会公开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这种作为对进一步的智力创造的激励,也可以看成是著作权保护的利益,看成是著作权保护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著作权限制是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保障。

在经济学上,作品是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他人使用不用支付作品创作的成本而免费地获取与使用,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大量搭便车行为出现,从而减损作者的创作动机,使社会知识资源总量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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