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定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定,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实践指导。
一、货物运输的所有权定义与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有权是指对货物的拥有权和支配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所有权转移形式。
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所有权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2.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实现货物运输的法律依据,也是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
在运输合同中,当运输商接受货物并开始运输后,货物的所有权会发生变动,从发货人转移到承运人。
3. 不动产登记: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货物,如大型设备、船舶等,所有权转移可能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保货物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合法、有效地转移所有权。
二、不同情况下的所有权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的实践中,所有权转移受到一系列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具体规定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的适用。
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条款,其中包含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所有权转移时机的规定,如FOB、CIF等术语。
2. 国内货物运输中的所有权转移在国内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则,包括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机、风险转移等内容。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运输,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约束。
3. 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转移除了一般的货物运输,有些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转移更为复杂。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一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法律区分

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法律区分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是不动产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不动产使用权的定义与特点不动产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特定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使用权包括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使用权。
不动产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一般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程序。
不动产使用权的特点在于其相对于所有权的相对性和有限性。
相对性指的是不动产使用权的设立和存在是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基础的,即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
有限性指的是不动产使用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有限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定义与特点不动产所有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特定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高权利,它包括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由支配不动产,享有不动产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其绝对性和永久性。
绝对性指的是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最高权利,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限制。
永久性指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存在是永久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世代相传。
三、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分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是相对的,而不动产所有权是绝对的。
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所有权人可以对不动产行使最高权利。
其次,不动产使用权是有限的,而不动产所有权是永久的。
使用权的范围和期限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世代相传。
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使用权。
然而,小明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小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房屋,但他不能随意处置该房屋,如出售、转让等行为需要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解析书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解析书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在书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指对一项财产或资源的控制和权益。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和经济学领域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书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的主要内容。
所有权是指对一个财产或资源的最具权威的控制和支配权。
所有权的核心特征是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书中,所有权通常可以被理解为对书籍的所有权。
拥有书籍的人具有对书籍的支配权和掌控权,可以自由决定书籍的使用和处置方式。
所有权确保了拥有者对书籍的独立支配地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所有权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使用权是指使用财产或资源的权利。
与所有权相比,使用权不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使用权可以是所有权的一部分,也可以被分离并由不同的人拥有。
在书中,使用权可以是指对书籍的使用和阅读的权利。
拥有书籍使用权的人可以自由选择何时、何地以及如何使用书籍。
使用权通常受到所有权人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平衡。
在实践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多种多样,这取决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特定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由一份书面合同来规定。
例如,在个人之间的书籍交易中,双方可以签订购买合同或借阅协议,明确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和限制。
合同可以详细说明拥有者对书籍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并强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法律和法规也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例如,在版权法中,对作者的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同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以平衡版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
其他法律领域,如房地产法和知识产权法,也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的来说,书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用于确保物质财产和知识资源的合理权益分配和有效管理。
所有权给予拥有者对财产的最终控制权和支配权,而使用权则提供了对财产的有限性使用和享受。
通过明确规定和司法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权益的平衡。
美国法律规定土地权属(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的总和。
土地权属法律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土地权属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历史悠久、体系完善、法律地位高、实施力度大。
本文将从美国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的起源、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美国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的起源1. 英国殖民时期美国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当时,英国殖民者将土地视为私有财产,实行土地私有制。
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由土地所有者自行决定。
这一时期的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主要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2. 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纷纷制定土地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这一时期的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国家不直接拥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土地,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土地收益权: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产生的收益。
(4)土地处分权:土地所有者有权处分土地,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三、美国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美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购买、赠与、继承、判决等。
(2)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公共权利、邻地权利、合同限制等。
(3)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美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保护,任何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 土地使用权美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土地使用权包括永久租用、租借、抵押等。
(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土地使用权设立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到期、合同解除、土地所有权转移等。
3. 土地收益权美国土地收益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收益的分配:土地收益的分配由土地所有者自行决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2)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物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三条物权法所称的特定物,是指具体的物、土地、不动产和可以移动的物。
第四条物权的行使受法律制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物权。
第六条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境地。
第二章《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标的物第七条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物权纠纷案件。
第八条物权法所称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以及独立产权的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物权法所称的独立产权,是指不动产中单独存在的权利。
第十条物权法不适用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国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山林、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物权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产生的物权纠纷案件,包括与国外当事人间的物权纠纷案件,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第十二条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设立。
第十三条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合法的行为,确立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第十四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合法的行为,确立受让人对特定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第十五条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事实和法律效果,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物权设立和转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第十七条国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对物权依法享有限制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本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出让人、同权属物的共有人等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予以解决。
英国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土地法律规定是指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英国土地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本文将从英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方面,对英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英国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类型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分为绝对所有权和限制性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无限制的权利,可以自由支配土地。
限制性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部分权利,受到法律或合同限制。
2. 土地所有权转移在英国,土地所有权转移通常通过以下方式:(1)买卖: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售给他人,实现所有权转移。
(2)赠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
(3)继承:土地所有者在去世后,土地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分配给继承人。
(4)赠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赠与给他人。
3. 土地所有权登记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必须进行登记,以确保交易安全。
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土地注册局(Land Registry)负责管理。
土地所有者需向土地注册局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英国土地使用权1. 使用权类型在英国,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1)租用权:租户在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对土地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占有权:占有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无所有权。
(3)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土地,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2. 使用权取得在英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1)租赁: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2)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3)赠与:土地使用权人将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4)继承:土地使用权人在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分配给继承人。
四、英国土地租赁1. 土地租赁合同在英国,土地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土地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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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权限制的法律规定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
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
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内,实践中,一些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征用集体土地后,转手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投资开发,完全违反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限制,是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没收、罚款是基于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强制性处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彻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权的合法性或剥夺原所有权。
没收、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革命胜利后,夺取国家政权的一方将失败一方的财产无偿收归为国有;(2)司法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前者如国家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后者如无效合同中的没收财产;(3)行政处罚,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实施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所有权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是与民商法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一)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
首先,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等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
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是必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的。
其次,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由于所有权包含最终的处分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不能多重所有,这有利于权属界定,定纷止争。
再次,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损害,影响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一方变动所有权进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据对公示的信赖作出了决定,法律就保护这种信赖与决定。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技设施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同时,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同等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在客体方面,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基本来源是劳动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20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不同物权种类之间的限制。
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较为明显与深刻。
用益物权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转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权人实际上只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用益物权作为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
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也有差异:在设定抵押权情况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仅把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发挥财产的价值;在以动产设质的情况,由于必须转移占有,所以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诸权利均脱离己身而不能行使。
留置权在此方面情况与质权相似。
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证是租赁权。
租赁权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原则上,前者体现对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后者体现对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例在我国最早见诸于《经济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从表面上看,租赁权对买卖合同的限制属于对债权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赁权的有效存在,构成了出租方对其出租财产进行转移必须虑及的一个限制因素,即应将出卖物已出租的事实明示给受让方,受让方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不能妨碍承租人的租赁权,所以其已获得的所有权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而处于抑制状态,这便是租赁权对于新的所有人权利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原则的依据最早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0条则对此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处分权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赁权的,是租赁权的派生权利,体现了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发表权除外),当作品移转给新的所有人时,只是转让了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仍专属于作者。
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权,就会对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形成法律上的限制,这一点突出体现在美术作品及建筑艺术作品上,即未经原作者同意,美术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对其造型做修改,否则构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权的行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说,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著作人身权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抗即在于此。
专利权和商标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许可实施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销售限制上。
从经济角度讲,就是限制其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法律角度讲,则表现在对销售的地域范围的许可实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
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是纯属于被许可方的,然而由于产品中蕴含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或分享了许可方的商誉(主要是商标负载的),所以许可合同中对被许可方产品处分权的有关限制规定便成了普遍的商业惯例。
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占有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实状态,当占有受法律保护时,就成为占有权,从而排除他人干涉。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护,而合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权是他人授予的,能构成对原所有权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权。
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观上自信其对占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合法根据。
这当中善意占有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最为明显。
善意占有制度,也称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指没有让与权的动产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7.相邻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由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能时,可能给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有害侵扰,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
8.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区分所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独自占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专有权人尽管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但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时必须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专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规约规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违背,否则为不当使用;(2)有维护建筑物牢固与完整的义务,不得在专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负担的添附;(3)不得随意变动、撤换、毁损位于专用部分内的共用部分,应负担维护其完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