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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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省直辖行政单位五家渠市综合素质历年真题【2012年-2022年整理版】(二)

新疆省直辖行政单位五家渠市综合素质历年真题【2012年-2022年整理版】(二)

新疆省直辖行政单位五家渠市综合素质历年真题【2012 年-2022 年整理版】 (二)1、单选题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三大类。

_____A : 地役权B : 质权C : 担保物权D : 留置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 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故正确答案选 C。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质权和留置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本题相关知识点:关于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

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 1 题所属考点-《民法》2、单选题如果研究明朝手工业技术,应查阅的重要文献资料是_____。

A : 《农政全书》B : 《天工开物》C : 《梦溪笔谈》D : 《齐民要术》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 B【解析】《天工开物》初刊于 1637 年(明崇祯十年)。

《天工开物》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综合性著作,是中国古代一部综合性的科学技术著作,有人也称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作者是明朝科学家宋应星。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依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_____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关于《物权法》中行政问题的研究

关于《物权法》中行政问题的研究

相邻权 的侵犯。
二、 《 物权 法》 中的行政法 过于形 式化
其实施也要依靠行政法来创造和平安全的法律环境 。 另外 , 由于《 物权法》 本身的局 限性 , 私法也并不能完 美实现 。 例 如, 《 物权法》 第 1 0 条 明确规定 : “ 不动产 登记 ,由不动产 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
黄志 萍 : 关于《 物权 法 》 中行政 问题 的 研究
征地拆 迁、 城 市规划 以及用地 审批 、 税 收征 收等各个
Hale Waihona Puke 赔偿措施, 但是这些都是民事救济措施 , 其并未对危
方面 , 都 要特 别注 意尊重私人 财产 的所有权 、 用益权 和不动产的相邻权, 防止 由于违反 《 物权法》的相关 规定而导致的行政复议 以及 行政诉讼 。如 ,把重污 染的工业区建设在农村周围、政府在规划 的时候不 考 虑居 民交通 出行方便的权 利、在密集 的居 民区建
度上 限制农 民对 农村集体财产 的使用和处分,导致
其经济利益方面受到损 失。私人对财产所进行 的经 济 的有益利用及合理的期待受到损害, 那 么, 地方政 府规定 的法规或者法律文件就可能 由于《 物权法》 的 相关规定而 失效 。 2 . 广告公司要想在小区张贴广告, 不仅仅只需要 征得物业 公司 的同意 。如 果工商部 门在没有征得 业
( 一) 《 物权 法) ) 提 高 了行政机构的监督 能力 对于行政机 构监督 国有财产, 《 物权法》 第5 7条 明确规定 : “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 、 监督职责 的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 应 当依法加强对 国有财产 的管理 、 监督 ,
促进 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 防止 国有财产损 失; 滥用职 权, 玩忽职 守, 造成 国有财产损 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由来已久,在紧锣密鼓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今天,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更有其现实意义。

物权行为的特征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它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是: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是一种物权合意,故即使“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是一种转移标的物的法律行为,它独立于债权关系的原因行为;基于债的原因行为被撤销,交付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失效。

物权行为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 目的性。

物权行为是一种以设立、变更、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2 独立性。

物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权行为(也有不基于债权关系的物权行为),但又独立于债权行为,它不是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重复,而是债权关系的延伸,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3 无因性。

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当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当然失效;4 法律性。

物权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依法产生设立、变更、消灭物权的法律后果。

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议物权行为理论自萨维尼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

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

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民法界的主流即通说是持否定态度。

他们认为: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债权合同。

交付行为并不是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不是什么单独的行为,而是当事人依据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行为。

就登记来说,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

附录16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熟悉)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高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物权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法审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2015年12⽉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2016年3⽉1⽇起施⾏)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争议,当事⼈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已经在⾏政诉讼中申请⼀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民法院⼀并审理的除外。

第⼆条当事⼈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九条第⼆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地使⽤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物权效⼒。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条第⼀款: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查封将导致法律后果(3篇)

查封将导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查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它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然而,查封并非没有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查封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查封的法律性质1. 查封是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嫌违法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权利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2.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查封不是最终的判决,而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封可能会解除,也可能被维持或者转变为其他措施。

二、查封的法律后果1. 财产权利人的权利受限。

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不得处分、转让、抵押、赠与、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查封的财产。

这可能会给财产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如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偿还债务等。

2. 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查封可能涉及多个财产权利人,需要调查、取证、评估等环节,这些环节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3. 执行难度增加。

查封的财产可能存在复杂的权属关系,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权属争议、财产价值评估等问题,从而增加执行难度。

4. 查封可能引发纠纷。

查封可能会引起财产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如财产权利人认为查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提起诉讼。

5. 违法查封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违法查封可能侵犯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查封的解除与法律后果1. 查封解除的条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查封的财产不再具有查封的必要性,或者查封的财产权属关系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查封。

2. 查封解除的法律后果。

查封解除后,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如处分、转让、抵押、赠与、出租等。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法学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周
摘 要

传统的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 是由物权法来予以调整的, 但是现代社会传统的物权已经很难靠一己之力来构
建财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 本文在物权法颁布的背景下, 旨在讨论在构建完整的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法和行政法应当如何进 行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 物权 行政权 公共利益征收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周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7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学研究・
的义务。就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而言,行政主体就具有应当依法确 认、 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这些权利实现的重要义 务。例如: 行政主体有义务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有义务 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城市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保障特定群体福利优待。 总之, 行政服务职能和理念的转变必须通过 强化和明确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才能实现, 这要求行政法加强对行政 主体义务全面性、 特殊性和严格性的规定, 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 的财产权利。③ 第二、 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 戒, 这是行政法保护物权的常规方式。④也就是说对于物权的侵害虽 然物权法赋予相对人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 如排除危险, 损害赔偿等 等, 但这都是民事救济措施。 但是对于那些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 的侵犯物权行为物权法本身不能够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因为民 事主体的平等性不可能让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实行制裁。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只能够依靠行政法来进行规制, 让违法者承担行政 法上的责任。 第三、 物权法》 《 的相关制度需要行政法的配合。很显然, 物权法 虽然主要属于私法, 但是物权法有些制度的实施是离不开由公法所创 造的和平安宁的大环境的。而且, 即使本身属于物权的制度, 由于自 身的缺陷, 也不可能实现私法的完美调整, 《物权法》 10 条规定 例如 第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 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 。 的变动本身应该属于私法上的行为, 但是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巨大价值 要求行为人采取公示方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所以这个时候要借助国 家公权力的威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债 权合同外, 还要求有一个交付方式, 即公示。 这里对于登记的范围、 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所以行政法这个时候物权 法把属于物权变动的一部分任务留给了行政法。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到, 一是关于登记的性质, 《物权法》 在 确立行政机构登记模式的情况 下, 我们是不能否认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 对登记机构除了书面 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外, “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物权登记行为与 。 物权行为本身的区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以 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起实质审查的职责,这些涉及行政能力的问题是 不会因为物权法的一纸规定就可以解决。二是关于登记的效力。一 般认为该行为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不能以自 己的行为而直接否定登记行为的效力。 登记文书之间不一致的,依照 行政法规范应当通过登记机构确认或者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程序解 决。所以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是行政法配和物权法的规定而 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 国家所有权 (公产的保护) 物权法依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 而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而且给予 不同主体的财产权以同等的保护, 很显然,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的主体 “虚位性”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 “分离性” 使得这两类财产权有不 同于私人财产权的特点, 所以这里的公产的保护在公法领域有必要进 行系统的研究。 事实上,由于相关法理与法律制度构建的缺位,导致公 法规则不健全,各种违规违法、 暗箱操作、 寻租行为大量存在。 国有资 产、 集体财产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都对行政法保护公产的积极功能提 出了迫切的要求。⑤国家或集体均为集合性民事主体, 任何一个公民 或成员都不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而国有财产、 集体财 产的经营必须由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操作。 政府是公产的代表者、 管 理者、 判断者、 维护者和促进者,因此,对于公产的保护,行政具有双重 任务: 一方面为了保护公产限制人们权利,防止部分人侵害公共权益, 另一方面, 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 ,提供全民教育、

对《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的思考

对《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的思考
革过 程 中应 坚持 社会 主 义公 有制 , 在 立法 中不能被 既有 的体 制 所束 缚 。 但
[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 所有制 ; 所有权 ( 中图分类号]D 5 1 ( F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0 )3— 0 1 O 6 2 10 (06 0 06 一 2
明确 国有 土地 与集 体 所有 土 地 之 间的 界 限 。
作者简介 : 冯
烨 ( 95一) 男 , 18 , 浙江大学法 学院本科生 。
维普资讯
6 2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1 9卷
毫无疑 问 , 草案 中立 法 者 的意 图 已 清 晰的 表 现
从财政支出中划 出资金来顶替 甲公司偿还债务?抑 或将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集体 , 之后再经 由村 民大 会进行分配 , 原土地是否仍能归属承包人承包?土 地因情态发生变化而造成之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综上 , 由于《 物权法草案》 中规定 了带有浓重计 划经济体制与行政色彩的三种所有权 , 使市场 中平 等 的不 动产 交 易加入 了过 多不 必要 的且 严重 损 害 当 事人利益的元素, 将交易 中的风险无 端的分配到 了 农 民与政府身上 。在私法体系所竭力营造的平等 自 由环境中加入 国家所有权、 政府所有权等概念 , 虽然 初衷是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但实质上是使法 律不 得不 在 国家 、 体 、 人 利 益 轻 重 之 间进 行 衡 集 私 量, 强作选择。这与私法所追求的维护交易安全 、 降
有制优越性得 以充分发挥 , 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但 是, 物权 法 的这 种规 定 是 否 可 以达 到 立 法 目的?本
文 将对此 加 以论 述 。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资源所有人推动的经济 。从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首先是一种资源重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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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詹海潇张文倩
摘要近年来,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行政法规中明确限制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却渐渐被大众接受。

在此基础上,行政法规是否可以限制物权中的所有权的行使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

本文以“黑车”与优步两种截然不同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为切入点,分析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现状,提出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的依据,最后提出了合理限制的构想,即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比例原则,并论证了其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规物权所有权公共利益合理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势头不断加剧道路的拥堵状况,在此种情况下,私家车载客收费的行为是否可取成了大众探讨的一个热点。

虽然我国对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法律规范有《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交通部2005年《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和若干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但是,这些都是行政法规,而一个行政法规是否可以限制物权中所有权的行使不无疑问。

一、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的现状
现在市面上的私家车载客收费现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黑车”;二是优步专车。

所谓“黑车”是指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营运牌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

“黑车”并不少见,典型的就如我们在汽车站或者火车站看到的那些,一看到乘客出站,便过来询问“要坐车吗?”的那些车辆。

通常在出租车紧缺或者远行程出租价格过高的时候,人们就会选择“黑车”。

但近两年,因为搭乘黑车遇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相关执法部门加强了对“黑车”的查处。

像杭州这样稍微大一点的城市的人们对于优步专车应该不会陌生,以一种“四方协议合作模式”以及“拼车模式”运营的优步专车,这两年迅速占领了大城市的客运服务的市场。

在国外,优步软件选择与司机、车、车主合作,来规避进入出租车行业所必要缴纳的高额“入场费”,因而,优步风靡于驾驶员与乘客之间。

相对乘客而言,优步能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叫车服务;而对于驾驶员而言,优步为其开拓了赚取生活补贴的渠道,这样看来,优步专车是一个双赢的服务。

目前在我国,优步专车的驾驶员来自各个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而优步为公众提供的车辆则是来源于各个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一人一车”的形式构成了运营服务的基础。

优步通过平台发布乘客需要乘车的信息后,距离叫车乘客最近的专车可以接单,并由其提供专车服务。

因此,优步在运营中构成了一个“四方协议合作模式”。

由此可以看出,优步专车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便捷将传统的汽车租赁行业与劳务派遣结合起来,整合线下行业资源,提高了利用效率,为方便顾客出行提供了新的选择。

优步的另一种“拼车模式”又叫人民优步,不同于上述的“四方协议合作模式”,人民优步的对象是普通客户,目的是方便大众出行。

既没有汽车租赁公司,也没有劳务派遣公司,人民优步是一个大众拼车的信息平台。

只要有一辆驾龄不超过3年的全险车,在通过优步平台的登记审核之后,就可以参与到大众拼车的行列,类似于把车挂靠在优步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优步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乘客给予司机的也只是油费补贴。

但是这项被普遍认为优越的出行方式,曾经一度被执法人员当成非法运营查处,因为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限制的依据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进行限制意味着对原有物权的约束甚至损害。

“物权所有权,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

”当公民享有小汽车所有权时,就意味着对小汽车享有支配权,包括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权,除非法律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对其有相关制约。

但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则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权将其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权利的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所有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剥夺。

查处任意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从物权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被限制人不得在限定场合行使自己对于小汽车的收益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其所有权的价值的实现。

尽管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会影响物权所有权的完整性,但是对物权所有权进行限制又是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须要进行的。

物权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其本身即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内容,其所受的限制来源于所有权的“最深处的本质”。

从法理基础来看,以公共利益限制物权所有权是权利社会性本质的要求,反映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拓展了社会正义观念,是所有权社会化理念的体现。

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进行限制具有必要性。

三、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合理限制的构想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进行限制具有合法依据,但这不意味着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的任意限制都是合理的。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进行的限制应当合理、有度、适当、必要。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合理限制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

第一,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进行限制必须能够实现要达到的目的,如果达不到目的,则是方法与目的不符。

第二,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可替代的多个行政法规中选择限制程度最小的。

如果行政机关在执行相关公务时,明明有可以达到同样目的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却轻微的行政法规可以适用却没有选择,即是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第三,比例原则,是指适用行政法规后达到的效果与所追求的目的应当成正比。

比例原则又可称为均衡原则,在适当性原则及必要性原则都不适用时,按照此原则进行评价。

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从而达到实施效能的最大化。

以上述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为例,两种行为皆为权利人行使物权所有权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却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以优步为例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虽然没有明确得到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许可,但是车主都通过一定的平台登记了自己及相关车辆的信息,而“黑车”的司机无法让我们查明他的身份。

再者,乘客与优步公司达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对车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乘客的利益能够得到明显的保障,而“黑车”却不然。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两种不同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的限制也应当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两种不同的私家车载客收费行为,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不同的评价。

根据比例原则与上述的比较分析,“黑车”给公众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要多于其给公众带来的便利,因此行政法规应对其予以负评价,结合行政法规运用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对其进行规制能够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而对于优步而言,虽然其同样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但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社会的规范,其存在也符合大众利益,即符合比例原则,在此种情况下,若固执地坚持使用现行行政法规对其严格限制,不符合社会需求,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四、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合理限制的价值
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个部分,而财产权的行使不是孤立完成的,它需要融入社会集体的经济环境,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实现价值。

我国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介入干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进行干预是当前的一种常态。

但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法规对公民私权,包括本文主要论述的物权所有权的限制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然,即使实施行政法规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一味地照
本宣科也许会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真正失衡。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进行合理限制具有效率价值与法律价值。

从效率价值上来讲,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进行合理限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最终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事务的正常运作,促进社会发展,由此也反作用于对公民私权的保障,保证公民有效地实行自己的权利。

就如上述的“黑车”行为,因为其不利影响已经给大众生活造成困扰,此时若再不用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一味地以保护公民物权所有权为由而不作为,将无法保障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利。

而优步,因为它本身已有一定的协议,社会制度去规制,它的体系已渐趋完善,它带来的现实影响是积极、双赢的,因而此时,应合理适用行政法规,不对其作严格的限制才是正确的选择。

从法律价值上来讲,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行使的合理限制,能够使社会有序地运行,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物权人在取得和行使物权时,不是绝对没有限制的,应当在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范畴内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共的利益必须保持法律上的尊重和忍让。

行政法规对物权所有权的合理限制是为了防止其他权利遭受更大的侵害,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伟大的法治意义,保证我们能够更加的安居乐业,使我们的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谐。

注释:
虞佳臻、赵婷婷.论专车行业的合法化.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6).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7,162.
胡建森、张效羽.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法学.2011(11).
凌琳.以公共利益限制物权的法理和制度研究.中南大学.2006.
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40.
庞利会.论行政法之比例原则.郑州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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