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浅谈相邻关系

浅谈相邻关系『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和分析,以期达到把握好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的目的,从而准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关键词:相邻关系要件规则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了调和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对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从该规定上看,我国对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是较为原则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的增多,相邻关系也日趋复杂,因此为了准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必须把握好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从权利的限制和延伸看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资产阶级政治家威廉·皮特这样说过,一个农民破败的茅屋就是他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
这一番话形象地表达了他对所有权的尊重。
罗马法上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近代民法也把“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2]这些都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也就是表明了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对于自己所使用的财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排除他人的干涉。
然而作为不动产来说,它并非可以搬来搬去,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状态,它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其它不动产是相邻的,因此一方面权利人具有对权利自由支配力,而另一方面相邻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所行使的权利具有自由排他力,如果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仅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那么,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因此为了使相邻的不动产均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纠纷,法律上要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加以规定,以平衡和调和不动产相邻各方利害关系,达到既保护各方的利益,又保护他们相互的利益,保证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相邻权是一种物权,如果自己发生相邻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什么是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同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重点是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情。
那么,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怎么⼀回事情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相邻关系的概念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利⽤邻地通⾏、采光、安设管线、⽤⽔排⽔等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各⽅的法律上的最⼩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效益和公平的均衡。
⼆、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然属性和地尽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第⼀,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权⼈,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权⼈不能成为相邻权的主体。
第⼆,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只能是相邻的不动产各⽅在⾏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权时,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权⼈⾏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有权要求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的合法权益。
第四,相邻关系是⼀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限度的利⽤的调节,⽽⾮基于当事⼈的约定所产⽣的权利。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按照《民法典》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种:(⼀)因⽤⽔、排⽔⽽产⽣的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2、相邻排⽔关系(⼆)相邻⼟地的通⾏关系(三)营缮的邻地利⽤关系(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五)相邻通风、采光、⽇照关系(六)不可量物的侵害(七)相邻防险关系四、相邻关系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产、⽅便⽣活原则2、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原则3、公平合理、兼顾各⽅利益原则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内容。
在⽇常⽣活中,相邻关系可以说与⼤家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们楼房的间距、光照的接受程度等,都涉及相邻关系的内容。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
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
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权利在⾏使时需要扩张⾄相邻他⽅的不动产上,相邻⼀⽅的不动产物权的⽀配⼒与相邻他⽅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发⽣了冲突,此时,为了物尽其⽤,取得理想的效果,相邻他⽅应当容忍相邻⼀⽅不动产权利在⾏使⽅⾯的扩张,甚⾄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益物权⼈或占有⼈。
相邻⼈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可以是财产所有⼈,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也可以是⾮所有⼈,如承包经营⼈、承租⼈。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不动产本⾝,⽽是由⾏使所有权或者使⽤权所引起的和邻⼈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的归属并不发⽣争议。
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归属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容忍甚⾄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负有容忍甚⾄提供便利的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般来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进⾏相邻关系的处理。
尤其是在城市⼩区的⽣活当中,更是应当注重这⼀原则,才能够更加有利于邻⾥之间的和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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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江南律师事务所:张骏【摘要】相邻关系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的权益冲突而被设计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所有权内容所受的法律上的限制。
随着社会发展,所有权社会化破除了“所有权绝对”观念,要求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他人权利,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然而,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致使相邻纠纷不能得到公正解决,加剧了相邻各方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有必要厘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意旨,正确把握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相邻关系,所有权,物权法,地役权我国在物权法第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
这样,因提供给对方必要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而对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扩张。
相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而所有权限制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应有之意,是立法者为维系个人、他人和公共利益均衡作出的价值考量。
遗憾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使相对独立的相邻关系制度形同虚设。
这种认识误区造成的后果,从下列案例中可见一斑。
甲、乙同处一院,乙必经甲所有的巷道而过。
一日,双方发生纠纷,甲拦断巷道不许乙再通过,使乙陷入无路可走的困境,因此引起诉讼。
法院要求双方举证,甲即交出产权依据,乙则一愁莫展,该巷道的权属原本就与他无关,自然无证可举。
法官不假思索地以其无所有权而判乙败诉。
刘、张两邻居,由于设计建造原因,刘的房屋窗户开向张的房屋。
五年前,刘、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刘租赁张的房屋用于经营和采光。
合同到期后,张不愿再出租房屋,欲终止租赁合同,刘以房屋无法采光为由不愿终止租赁合同,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以张某享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简单地作出对刘某主张不予支持的判决,而对采光问题未作任何处理。
上述两案案情各异,但法院认定理由却如出一辙。
两案的原审法院并没有从相邻关系的内涵中去认识相邻纠纷,而是从陈旧的所有权绝对论出发,以权属论胜负,没有权衡双方的合法利益,把相邻关系丰富内涵排斥殆尽,限制了相邻关系的合法行使,放纵了侵害行为。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再次谈论这并不新颖的话题,以期引起各界重视。
一、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的必要性按照罗马法以来各国近现代民法立法及理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权利主体原则上均可对权利客体为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但是,于不动产相邻近时,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如租赁权人、地上权人)权利的行使彼此互有影响,如果各所有权人都可以主张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势必造成冲突。
因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加以规范,以保障不动产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
在规范内容方面,必须考量不动产权利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并衡酌毗邻不动产权利人是否有得干预他人所有权范畴的优势利益,而为合理必要的利益衡量。
由此可见,相邻关系制度,其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
二、相邻关系法律性质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相邻关系的内容虽类似地役权,但基于相邻关系而受之限制,系所有权内容所受的法律上的限制,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律规定使用相邻不动产,为必要的通行或安装管线等,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容忍的义务,并非受限制者之相对人因此而取得的一种独立物权。
而地役权则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并可以对抗第三人。
只要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不动产,即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适用,而无需进行其他公示手续。
1.相邻关系的当事人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不动产权利人。
基于相邻关系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上产生的冲突的调和”,显然不应该把相邻关系的主体局限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对于相邻不动产的其他利用人之间因涉及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也要求这一制度的调整。
所以我国物权法使用的是“不动产权利人”这样的表述,它既包括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也包括了根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合同关系而取得对不动产占有、利用权限的人。
2.关于“相邻”的界定如何理解“相邻”?《物权法》所称“相邻”不以直接毗邻的不动产为限,凡因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或经营事业可能遭受损害的不动产,均包括在内。
如上游排水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邻接的相邻人,在排水下游范围内的都是相邻人。
建设化工工厂,其周围环境内的也都是相邻人。
3.相邻关系规范的内容查《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集中于第七章九个条款,并于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门就建筑物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全方位的保护足见《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重视。
从《物权法》条文看,在规范手段方面,《物权法》采取了五种方式:①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为一定行为。
如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②不动产权利人得于相邻不动产为一定行为,但应遵循最低损害原则,并就相邻不动产所受损害,支付赔偿金。
如第92条规定的用水、排水、通行、管线铺设权。
③不动产权利人从事一定行为时,应防范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
如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④不动产权利人得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
如第83条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行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规定。
⑤不动产权利人应容忍他人于其不动产为一定行为。
如第87条规定的邻地通行容忍义务、第88条规定的管线铺设容忍义务。
三、实践中正确适用相邻关系《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虽然并不复杂,但实践中如果适用不当,没有权衡相邻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处理,势必加剧相邻双方的矛盾,其结果不仅不能使不动产本身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也必然害及不动产财产秩序的维持,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立法意图,准确适用相邻关系规范。
1.适用相邻关系应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非属强行规定,在适用时应充分尊重相邻各方的意思自治,其理由有二:第一,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多属相邻各方私人利益关系,仅间接涉及公共利益,故应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根据自己的意愿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
这比将不动产相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强行化,更能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用,以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因相邻关系而生的权利,不同于地役权,前已论及。
但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设定地役权进行规范。
比如不动产权利人,虽不得设置屋檐、工作物或其他设备,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不动产,但此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排雨水于相邻不动产的地役权。
再如前面所举刘、张租赁合同纠纷,刘某为获得房屋采光,与张某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而占有房屋并以支付租金形式给予补偿的做法应得到审判法官的重视。
2.用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调和相邻各方的利益冲突相邻关系的适用使相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相应便利,同时也给相邻的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益,双方难免产生矛盾。
为调和双方矛盾,在适用相邻关系时,应允许当事人自己通过设定地役权方式或者签订债权合同方式向不利益方支付补偿金,或者由法院判决受利益方向对方支付补偿金。
至于支付补偿金的数额,应斟酌因一方所受利益及相邻不动产因之所受损害的程度,并以双方经济状况作为衡量标准。
3.不动产权利人未尽防免义务的责任《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防免义务。
如第89条(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防免义务);第90条(有害物质的防免义务)、第91条(相邻土地挖掘、建筑、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危险的预防)等,均属保护他人的法律,不动产权利人未尽防免义务,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遭受损害时,应采过失推定的归责原则,在致害人不能自证无过失时,推定其有过失,依侵权行为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物权法》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保障不动产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促进邻里间的安定团结。
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正确把握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审判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