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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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修理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修理企业、船舶修理工人以及承担船舶修理任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修理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明确禁止、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识。

第十条船舶修理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作业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烟火、电气火灾等事故。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作业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保持通畅的应急通道。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船舶修理现场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船舶修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船舶修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修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修改修理方案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第十条发生船舶修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进行伤员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修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停营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修理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船舶修理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事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厂修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厂修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厂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船舶厂修(检修)的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进厂修理或在港检修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厂修船舶还应遵守船厂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船舶厂修(检修)由船长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大副、轮机长要对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机务代表要积极支持全船的安全工作并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和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船舶进厂后,机务代表应会回船长与厂方联系,明确安全工作有分工与配合事项。

凡是厂修项目,船方不得擅自返包;否则发生的人身伤害意外不作工伤处理。

厂修项目如需船方配合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予以配合。

第五条船舶进厂,船长要负责对厂方所提供的舷梯等设施进行安全确认,舷梯必须有护栏,踏板牢固可靠,防滑,下设安全网和有足够的照明。

第六条无舷墙的船舶上船台后,应立即在船边设置防护绳。

第七条船员在作业现场和坞底工作必须戴安全帽。

登高作业和舷外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和穿防滑鞋,工具传递用工具包或吊具容器并检查跳板是否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第八条船员在进行除锈保养时,应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要戴护镜和口罩。

第九条在机舱作业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帽。

进行吊装作业要专人指挥、吊索具及起重设备必须安全可靠,不得超负荷。

第十条船员因其他事上、下船时,要认真观察作业现场,严禁在有高空作业的下方以及起重吊臂下通过,以防高空落下的物体击伤人。

第十一条交叉作业时,双方负责人事先要就安全事宜进行协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做到“三不伤害”。

第十二条船员在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和试运转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接触正在运转的部件。

第十三条船员在检查油柜,曲轴箱或清洗油仓,水柜等舱柜时,应事先加强通风,有专人负责看护联络,防止人员窒息或中毒。

使用的照明必须是安全、可靠的低压防爆灯。

第十四条机舱花铁板因工作和维修需要拆除的,须留出人员通道或搭跳板,并确认已固定安全右靠(宽度不应少于400MM),并有足够的照明。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前言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维修作业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船舶修理必须依照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并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航行。

2.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确保维修人员人身安全和修理质量。

3.在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有关的国家规定,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不得越界作业。

4.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维修工作。

二、安全管理1.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场地检查,确认维修场地是否安全,配备是否到位,并按要求指派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

2.所有参与维修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口罩等,并穿着合适的鞋子。

3.禁止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油污等环境下工作,工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维修人员不得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切磨机、电焊等设备。

5.在钩车或起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钩绳、吊具等设备可靠,以免发生事故。

6.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沉船、三角巢等狭小或危险区域时,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

三、环保管理1.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物和污染物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维修涂料等环保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害物质的材料。

3.在维修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确保环保要求。

四、卫生管理1.维修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害垃圾的环境。

2.当有危害健康的化学品或污染物质时,应在船舶周边进行管控措施,以避免对环境及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3.维修以后,以及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和妥善处理,确保卫生、安全、环保三方面符合要求。

五、责任及处罚1.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违反所属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船舶修理的,将被停止船舶修理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维修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船舶维修工作的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修船厂、船舶维修公司、船舶修理工和船舶维修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目标是:人身安全优先,保障船舶修理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安全保障,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发生;设备安全可靠,保证修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工作质量保证,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和处置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船舶修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第十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步骤。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保障修理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修船厂、修船码头、船舶修理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常识,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了解修船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岗位,负责船舶修理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编制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流程和操作规定。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设立事故预防检查制度,定期对修船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保证修船设备和工具的良好状态,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配件,并建立相应的采购和验收制度。

第九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船舶修理作业过程中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员安全和船舶设备的完整性。

第十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滑鞋等,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作业。

第二章船舶修理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制定船舶修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流程和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船舶修理作业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修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修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修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单位应建立修船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配件,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修理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单位(以下简称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

第四条修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修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担修理任务单位(以下简称船东)和修理单位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修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安全总监、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修理单位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条安全总监负责修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工程师负责修理工程的安全指导和技术监督,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修理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修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修理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总监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工程师负责具体修理工程的安全指导和技术监督,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可行性。

第十七条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修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修理工作的安全。

第十八条修理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船东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配合修理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确保修理工程的安全。

第四章合同与安全责任第二十条船东委托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工作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船舶修理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修理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生产管理,提高船舶修理质量,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修理生产活动。

第三条船舶修理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质量为本、持续改进;(三)合理规划、科学组织;(四)高效运行、降低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船舶修理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船舶修理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船舶修理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船舶修理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船舶修理生产计划;(三)监督检查船舶修理生产过程,确保修理质量;(四)负责船舶修理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五)组织开展船舶修理生产培训和考核;(六)负责船舶修理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船舶修理生产计划第六条船舶修理生产计划应根据船舶运行情况、维修周期和修理需求制定。

第七条船舶修理生产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修理项目;(二)修理时间;(四)所需材料和设备;(五)修理费用预算。

第八条船舶修理生产计划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船舶修理生产过程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生产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十条船舶修理生产过程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修理前的检查;(二)修理过程中的监控;(三)修理后的检验;(四)维修记录的填写。

第十一条修理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修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船舶修理生产设备管理第十二条船舶修理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生产设备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四)设备的报废和处置。

第六章船舶修理生产信息管理第十四条船舶修理生产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修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修理质量、进度和成本;(四)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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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96399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

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

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

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

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

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

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 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

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 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 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3.8.1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3.8.2 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 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 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 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 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 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 受限空间安全控制3.10.1 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 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 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 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

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 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 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 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 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 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 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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