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释义 (1)

前言 (3)

正文 (5)

一、长航凤凰基本情况 (5)

二、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

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经营方案 (15)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17)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8)

八、其他说明事项 (19)

结语 (21)

“法院”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长航凤凰”或“债务人”指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指经法院指定为长航凤凰重整案件管理人的

长航凤凰清算组

“重整计划”指长航凤凰重整计划

“天益公司”指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

“亚门公司”指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

“武汉石化”指中国石化武汉石油化工厂

“人保青山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青山区支

公司

“石化实业”指武汉石化实业公司

“中国石化”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长航集团”指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长江交科”指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长航凤凰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航凤凰股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由长航集团垫

付的劳动款项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

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外的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指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

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

“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

定的债权以及长航凤凰进入重整程序前已

成立但未依法申报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中通诚”指为长航凤凰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中

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指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3)336号《长

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

“众环海华”指为长航凤凰重整案提供偿债能力分析服务

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众环海华出具的众环综字(2013)010098

号《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偿债

能力分析报告书》

“转增股票”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以长航凤凰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重整计划的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

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

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在长航凤凰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

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

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

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长航凤凰于1993年在深交所上市,是湖北省早期上市的公司之一。近年来,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干散货市场需求低增长与运力高增长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市场竞争加剧,船舶运输业整体陷入低迷,行业复苏前景不明,与此同时,燃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与相关航运成本攀升,导致长航凤凰生产经营连续两年出现巨额亏损,债务负担日益沉重。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益公司、亚门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长航凤凰实施重整。法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长航凤凰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长航凤凰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

针对长航凤凰的重整工作,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本案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长航凤凰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一方面委托长航凤凰原经营管理层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职工及客户的稳定;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调查和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偿债能力分析和预测、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与此同时,管理人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结合长航凤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根据本重整计划,长航凤凰本次重整如获实施:

一、长航凤凰法律主体不变。经重整的长航凤凰仍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33,736.12万股。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部分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和费用,部分用于恢复和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

三、长航凤凰的资产,除保留部分核心经营性资产以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外,其它资产均由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经法院裁定的财产处臵方案予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