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紧固案
2023年紧固件被欧盟征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中国就业

紧固件被欧盟征反倾销税严重影响中国就业欧盟反倾销的仲裁将给中国带来每年数亿欧元的损失。
这一期间我国对欧出口各类紧固件产品约7.6亿美元,占行业出口总额的1/3左右。
从商务部获悉,欧委会近日最终打算将对我国出口的紧固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被认定构成倾销的产品将被征收为期5年平均80%的反倾销税,其中,最高税率为85%。
商务部指出,几家抽样企业的税率分别为:上海集优公司69.9%,苏州CELO税率为0,常熟市标准件厂63.1%,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为77.5%,未应诉及不合作企业的税率为85%。
对此,上海集优内部人士表示,反倾销税的征收对公司的营运及盈利将带来不利影响。
该公司今后将增加出口该类紧固件至其他国家。
据中国紧固件行业协会会长冯金尧介绍,欧盟反倾销的仲裁将给中国带来每年数亿欧元的损失。
据了解,这一期间我国对欧出口各类紧固件产品约7.6亿美元,占行业出口总额的1/3左右。
浙江、江苏以及广东等地的中国千余家企业将因此受到影响,将影响几十万人就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紧固件生产和贸易企业达近10000家,从业人员约250万人,2022年各类紧固件总产量约为525万吨,销售收入约为440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为257万吨,出口金额为32.5亿美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此前曾表示,欧盟最终打算对中国出口紧固件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政府和业界对此表示剧烈不满。
中方认为反倾销裁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和透亮度,中方将保留诉诸WTO的权利。
“欧盟此次仲裁也加快了行业转型。
”冯金尧表示,处于转型期的紧固件行业企业要加快生产高档紧固件。
近年来,我国的紧固件产业主动谋求转型,从出口导向转向乐观扩大内需和产业结构升级,而企业也在致力于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实行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马上实行反倾销措施。
欧盟对中国制紧固件产品徵收反倾销税

欧盟对中国制紧固件产品徵收反倾销税问卷调查欧盟於1月31日通过对中国制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徵收反倾销税,普遍税率达85%,期限为5年。
至2月份,墨西哥经济部正式对中国输墨碳钢螺母发起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亦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终裁,普遍税率达到206%。
高额惩罚性反倾销税率的生效,令业界雪上加霜,而国际间的保护主义亦纷纷抬头,严重影响业界的经营环境。
本会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现希望收集会员同业对事件的意见,并联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综合业界数据,向政府反映困难并寻求协助。
敬请各位填妥此问卷,於3月27日(星期五) 或之前,以传真迳交本会秘书处(传真:852–2541 8154 / 86–769–8262 7196)。
调查所得资料将绝对保密,并只作综合统计用途。
如有查询,请与本会秘书处林小姐 (电话:852–2542 8621) 或国内秘书处卢小姐或邓小姐联络 (电话:86–769–8262 7195)。
2009年3月一. 公司情况1. 贵公司主要经营产品为:2. 贵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市场(所占百分比):□中国% □欧洲% □北美洲%□其他(请注明:) %二. 经营环境1. 欧盟反倾销关税对贵公司影响的程度:(请删去不适用者)订单较去年同期增加/ 减少%盈利较去年同期增加/ 减少%2. 就贵公司所知,有多少紧固件工厂因欧盟反倾销关税致面临结业或已结业?(可选择多於一项)□约一成至两成□约两成至四成□超过四成□不清楚三. 应对策略1. 面对欧盟实施对中国制紧固件反倾销关税,贵公司将采取哪些对策:□关闭工厂,结束经营□减低公司利润以迁就欧洲市场□将生产基地迁离中国内地至□放弃欧洲市场,拓展其他地区的市场及中国内销市场□其他(请注明:)2. 贵公司希望政府或有关团体如何协助业界? (可选择多於一项)□由政府向欧盟提出无损害抗辩□由政府向欧盟提出反控告□由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控告欧盟滥用反倾销规则,违反公平贸易原则□提供法律支援,协助企业提出上诉□协助业界拓展内销市场□其他(请注明:)公司名称:联络人:电话:传真:~ 问卷完,多谢合作~所有收集的资料只作分析用途,绝对保密(敬请将填妥的问卷传真至本会秘书处:852–2541 8154 或86–769–8262 7196)。
反倾销申诉方身份外露的可能影响与避免——欧盟紧固件反倾销争端案相关裁决介评

争议 涉及反倾 销 申诉方的 身份是 否可以外露 , 外露有何影
响, 如何 避免等 问题 。本文拟对该争议及 其裁决做 一 简单 的
介评。
申诉人和支持者 的身份 , 理 由是公布身份可能导致 潜在 的商业报复 , 因为它们的购买者 中存在着从 中 国大量进 口紧固件 的买家 , 一旦身份暴露会导致这 些购买者在采购时对申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欧盟企 业 进 行报 复 , 进 而不 购 买 它们 的产 品 。基 于此 , 欧委
决( ( E C) N o . 9 7 / 2 0 0 9 ) 。该 案 经 过 了专 家 组 和 上 诉
二、 各 方看 法
( 一) 中国
作为被诉方 , 欧盟不披露 申诉方 的行为给中国 企业应诉带来了很大 困难 , 这是不符合反倾销规则 机构的审查 , 最终支持了中国的大部分请求 , 裁决欧 理 由如下 : 盟在 紧 固件案件 中的做 法违反 规则 , 这是我 国在 的 , 第一 , 申诉人信息是启动反倾 销调查 中必须披 WT O国 际贸 易 诉 讼 中对 欧 盟 的首 次 胜 利 。 中方 在
欧盟不披露该信息违反反倾销协定 起诉 书提 出了若干项欧盟违反 程序义 务 的审查 申 露 的重要信息 , . 5 条 。该条 中, 申请信息保 密应 当有正当原 因。 请, 其 中第 一 点 : 欧委 会 在本 案 中未 披露 申诉 方 第 6
潜在 的商业报 复” ( P o t e n t i l a c o m m e r c i a l r e t a l i a t i o n ) ( c o m p l a i n a n t s ) 和支持者 ( s u p p o r t e r s ) 的身份 ( i d e n t i . “ 正 当原 因” t v ) 等信息 , 这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 . 5 条( 含6 . 5 . 1 ) 、 并 不是 该 信息 应 当获 得保 密对 待 的 “ ( g o o d c a u s e ) 。 中国认 为 , 披露这些 信息会 “ 可能 ” 第6 . 2 条和第 6 . 4 条。 m a y ) 导致商业报复是“ 臆想 的不利影 响” ( h y p o t h e t i 2 0 1 0年 1 2月 3日 , 专 家 组 出具 了 编 号 wT / ( c a l d e t r i m e n t a l e f f e c t ) , “ 正 当原 因” 的认定不能 只靠 D S 3 9 7 / R的报告 , 针对欧盟对华 紧固件征 收反倾销 而应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之上 , 欧盟的 税 一 案 作 出法 律 调 查 结论 , 该 报 告在 申诉 方 信 息披 宣称和推断 , 决 定缺 乏证 据 。
WTO中与中国相关的案例

2011年08月04日 15:20 来源:新华网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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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主动向世贸组织起诉8起案件,被诉13起案件。有防有攻,标志着中国掌握、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提高,相关专业法律人才队伍正在形成。
在中国13起被诉案件中,7起已结案,包括美诉集成电路增值税案、美欧加诉汽车零部件案、美墨诉税收补贴案、美诉知识产权案、美欧加诉金融信息案、美墨危诉出口补贴案、美诉风能设备进口替代补贴案。
目前,中国有6起被诉案件尚在法律程序中,包括美诉出版物案、美欧墨诉出口限制案、欧诉紧固件案、美诉电子支付案、美诉取向电工钢双反案、欧诉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案。
杨国华介绍,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的了解,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此后,中国在WTO有了第一起被诉案件。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在其磋商请求中,称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美双方经过4轮磋商达成谅解,宣布此案通过磋商解决。
中国加入WTO,该临时办公室转为正式的WTO法律处,与专门成立的WTO司一起,共同承担中国在WTO中的相关事务。
太多的第一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 钢材 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4日在此间举行的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研讨会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在回顾商务法律近十年发展进程时介绍了中国经世贸组织开展的8起主动起诉案件和13起被诉案件。
中国紧固件反倾销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的案例分析

中国紧固件反倾销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的案例分析作者:樊晓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11期摘要:中国是世界上紧固件制造大国,2007年之前欧盟是我国紧固件主要出口市场。
然而,由于我国紧固件行业在低端市场的同质化恶性竞争。
出口市场相对集中,导致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铺调查。
2007年11月9日,欧盟对中国紧目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隶调查,中方提出应诉,并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6年1月18日,世贸组织最终裁定中国胜诉。
时间跨度长这十年。
2016年2月27日,欧盟正式取消对原产于中国钢铁紧回件的反倾销措施。
本文通过对中国应对反倾销在VJTO胜诉欧盟第一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相关对策.为我国紧固件出口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紧固件出口;欧盟反倾销;WTO最终裁定;中方获胜原因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我国紧固件主要出口市场,约占中国出口总量的1/3。
2007年11月,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金额7.6亿美元。
并于2009年1月裁定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征收85%的高额反倾销税,2009年7月,针对欧盟的歧视性反倾销调查,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6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最终裁定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欧紧固件争端中方胜诉。
从2007年欧委会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到世贸组织最终裁定中国胜诉,时间跨度长达十年,此案成为中国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
本文首先简述了本案例的概况,然后对我国在该案例中胜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启示,供我国出口企业在未来的贸易摩擦应对中加以借鉴。
一、案例介绍2007年11月9日。
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7.6亿美元。
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做出肯定性终裁,征收高达85%的正式反倾销税。
本案共涉及1700多家紧固件生产和贸易企业。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Fasteners from China【WTO收到磋商请求日期】2009年7月31日【起诉方】中国【被诉方】欧盟【状态】专家组裁决公布:2010年12月3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2011年7月15日【案情介绍】紧固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零件(或构件)紧固连接成为一件整体时所采用的一类机械零件的总称,包括螺栓、螺柱、螺钉、螺母、垫圈、销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市场。
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业感觉到了压力,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求,立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
2009年10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
2011年3月25日,欧方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
中国胜诉。
【争议焦点】一是中方认为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中方认为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我国打赢起诉欧盟第一案用世贸规则捍卫中国企业权益.doc

我国打赢起诉欧盟第一案用世贸规则捍卫中国企业权益世贸组织(WTO)上诉机构日前发布中国起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报告,认定中国在与欧盟关于紧固件的贸易争端中胜诉。
此案被视为中国入世十年来,主动起诉欧盟的第一次胜利。
为中国企业赢得更公平的待遇此次胜诉对于中国紧固件产业发展乃至整个国际市场开拓都是利好消息。
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李杨博士17日告诉记者。
由于这是WTO首次不支持欧盟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本次胜诉将迫使欧盟修改相关反倾销法律,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环境,迫使欧盟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为中国企业赢得更公平的待遇。
中国的胜诉将进一步增加中国紧固件对欧盟的出口额,巩固在欧盟市场的地位。
美联社15日的一篇报道说,世贸组织认为,欧盟27国将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出口者,而不考虑每个具体出口公司的做法并不公平。
世贸组织虽然无法强制某个国家执行规定,但它可以对继续违反规则的国家授权实施贸易制裁。
欧盟败诉意味着其可能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降低它的反倾销税,并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法新社也有类似分析指出,由于欧盟视中国为非完全市场经济体,布鲁塞尔实施了全国范围的倾销差价和征税,世贸组织认为提出这样的要求具有歧视性,并敦促布鲁塞尔使其措施符合贸易规则。
贸易摩擦将成为常态此案还要追溯到2007年11月,当时欧盟委员会声称按欧盟企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尽管部分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但欧方不顾中方反对,于2009年1月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欧盟方面称,依据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条例》单独税率规则,企业如被认为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有完全符合一系列欧盟标准,才能被允许在倾销幅度计算中,采用企业单独的出口价格数据。
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只有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可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反之则一律被征以统一的反倾销税。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国际商务何雨摘要:随着我国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出口产品的增加,以及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国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
然而,中国也是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
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为例,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胜诉为榜样,说明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应逃避,要借助各种外部和自身力量积极有效地应诉。
关键词:紧固件,反倾销,应诉一、前言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的产生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纽结”,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得到了GATT/WTO的认可而成为维护“公平贸易”的武器。
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贸易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同时,致力于WTO框架内的保护伞。
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极为青睐,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范围内的滥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影响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反倾销运动中最大的目标。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
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固然可怕,然而更可怕的是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应诉机制。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的反倾销案件败诉。
在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
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案为例,最终于2015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措施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决欧盟在执行世贸组织裁决的措施中仍然违反了相关规则,即中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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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第10.1条: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 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 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 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 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 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 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但本款的规 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 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10.2条: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 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 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的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所涉WTO规则 《反倾销协定》第个别企业要 R国应Y的采摘者提起 求而提起 (本案未能明确具体 比率) / 以C国价格低廉认定存 在倾销,未对C国出口 的Y进行正常价值的确 定
GATT第3.1条、第6.1条
倾销税率的确定
《反倾销协定》第9.2条
以NME为由对中国 R国直接对C国适用统 出口商统一适用同 一的10%的反倾销税 一税率 《反倾销基本法》 濒危生物法案在R国迅 违背透明度原则 速通过并当天实施 (该法案对Y进行进口 限制)
贸易管理措施透 明度问题
GATT第10.1和10.2条
《反倾销协定》 第5.4 条: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 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发起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 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 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 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欧盟
1996年欧盟《反倾销基 本法》确定中国为非市 场经济国家(NME)
对中国这样的NME的出口产品只 给一个全国性的反倾销税率,除 非出口商自己证明自己具备市场 经济条件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 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 85%的反倾销税。
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 求,立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 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专家组
二、专家组认为,只有在《WTO协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 下,才可以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给予差别待遇,但欧盟没 有证明这一点。此外,专家组还指出,欧盟也没有证明来自非市场 经济的进口有所不同,必须给予差别待遇。因此,专家组认定,这 种差别待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联问题 反倾销调查程序 的提起问题 倾销的认定问题
中方
• 一、认为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 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即《反倾销协定》第6.10条 • 二、认为欧盟违反《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 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即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采取 不同待遇 • 三、认为欧盟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 的规定,即《反倾销协定》第5.4条
(1)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
(2)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反倾销协定》 第9.2条: 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则应对已被认定倾销和造 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 收取适当金额的反倾销税,来自根据本协定条款提出的价格承诺已 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主管机关应列出有关产品供应商的 名称。但是,如涉及来自同一国家的多个供应商,且不能列出所有 供应商的名称,则主管机关可列出有关供应国的名称。如涉及来自 一个以上国家的多个供应商,则主管机关可列出所有供应商的名称, 或如果这样做不可行,也可列出所有涉及的供应国的名称。
欧盟紧固件案及相关案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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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紧固件案简介
• 紧固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零件(或构件)紧固连接成为一件 整体时所采用的一类机械零件的总称,包括螺栓、螺柱、螺钉、 螺母、垫圈、销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 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市场。 • 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 业感觉到了压力,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求,立 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 85%的反倾销税。 •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 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 案。
WTO《反倾销协定》
• 第6.10条: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 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 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作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 管机关可通过在作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 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 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 。 • 第5.4 条: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 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 出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发起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 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 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 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 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专家组
• 一、《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明确要求调查机关对涉案的生 产商给予单独待遇,即对每个已知的生产商计算出一个单独的倾 销幅度,但在生产商数量太大,计算单独倾销幅度不可行时,调 查机关也可以采取抽样方法,选择部分生产商或产品进行计算。 专家组经过详细分析后认为,给予单独待遇是一项原则,而抽样 是唯一例外。专家组还指出,第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鉴于欧 盟反倾销基本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适用全国统一的 税率,除非生产商能够证明其独立于国家,专家组认定,这种做 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义务。
GATT:
第3.1条: 就GATT 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 述内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 格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第6.1条: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 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 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 口的产品的价格: (甲)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乙) 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