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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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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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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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募集期间;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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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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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准确、合理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投资交—6—

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交易所以外进行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买入委托或期货买入卖出委托;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卖出委托。

第十五条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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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设立的子公司,按照其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并计算的口径,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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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设置合理的抵押、质押比例,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抵押、质押真实、有效、充分。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押、质押标的资产。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第二十一条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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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前款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

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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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第二十五条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计划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与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或者采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流动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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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第二十八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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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第三十一条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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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二)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三)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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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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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计划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将其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报送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以及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抄报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16—

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家庭金融总资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家庭金融净资产是指家庭金融总资产减去全体家庭成员的全部负债。

(三)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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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四)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五)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四条过渡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标的,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过渡期内可以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新设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名称,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设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名称,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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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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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doc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天能集团公司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 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 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 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计划、子公司计划和子 公司、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公司建立“上下结合拟定、推进计划” 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 PDCA (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计划会,指导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 第五条年度、季度经营计划会由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部各职能中心总监、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月度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和计划管理中心总监、财务审计中心总监、相关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副总裁向总裁汇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计划管理中心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 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子公司下属单位根据子公司经营计划 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九条经营计划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总部职能中心、子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中心、子公司的薪酬挂钩。 第十条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公司事业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事业计划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打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决策中心,理顺事业计划编制管理程序,保证事业计划进度和内容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事业计划编制的管理。 3.定义 事业计划是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追求,依据客观外部事业环境的变化,结合自身经营资源所制定的、明确企业在未来一段时期(通常是3-5年)的发展目标和达成目标的实施行动计划,事业计划应该随着外部客观条件的变化定期(通常为一年)滚动。计划期内最初年度的计划成为同年度预算制定的基础。 4.职责与分工 4.1经营委员会是公司和各职能事业计划审核的最高执行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4.1.1负责事业计划编制重大前提条件和经营目标的审议、调整; 4.1.2负责终版事业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案的审议; 4.1.3负责公司和各职能部门事业计划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审议。

4.2综合管理部是是事业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4.2.1负责向经营委员会汇报事业计划; 4.2.2负责组织事业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4.2.3负责设定事业计划目标方案,组织制定事业计划编制前提条件,编制工作计划; 4.2.4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事业计划的编制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4.2.5负责公司投资规划、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4.2.6负责与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 4.3计财部 4.3.1负责相关财务规划的编制,提出事业计划编制相关财务前提指标方案; 4.3.2负责事业计划编制所需财务数据的收集、事业计划收益试算和分析; 4.3.4负责土地和房产资源规划制定和实施。 4.5其他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业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5.编制内容及过程管理 5.1事业计划编制主要分为五个阶段,依次是事业计划回顾、前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详细版)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 一 篇 : 工 作 计 划
各 中 心 、 职 能 部 门 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 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 的 效 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一、总经办为各中心、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 时 间 和 上 报 程 序 及 时 上 报 ; 三、 上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 (签字) →上报公司常务副总 (签字) → 交 总 经 办 备 案 跟 踪 ; 四 、 上 报 时 间 : 每 月 28 日 上 报 下 月 计 划 ; 五、各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 作 , 如 实 向 总 经 办 反 映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六、 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 、 以 上 未 做 到 的 , 每 项 每 次 对 部 门 责 任 人 处 罚 200 元 ;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 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 ; “ 日 常 工 作 ” 一 栏 中 , 未 完 成 时 ,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处 罚 300 元 。 九 、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附 : 《 月 份 工 作 计 划 表 》
第二篇: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 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公司管理制度计划书

2014/6/16 公司管理制度计划书 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部门划分 二.各部门职责 1.总经理职责 决定总的发展方向、计划;业务拓展;签订工程总包合同;负责主要岗位人事的任免;财 务报销审批;拨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审批;拨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审批;对主要分包合同及 材料供应合同的审批;决定投标及结算策略、报价方案。 2.副经理职责 协助经理制定发展计划;协调公司内各部门工作关系及对外有关单位业务关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在施工程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综合检查;指导、审核有关部门签订的分包合同、材料供 应合同等;组织、审核有关部门对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结算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出台工程 成本控制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投标、结算。 3.工程部职责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编制投标技术文件;审批并监督项目部施工进度;审批项目部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建、临水、临电、临路等);审批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方案;组织项目部有 关人员对劳务及其它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审批项目部规范、图集等资料使用计划;审批 模板、木方、架管、支撑使用方案;负责制定及不断完善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新技术引进,并不断推陈出新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各级主管 部门颁布的通知等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纳保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对 交回的全套竣工资料进行查收并移交办公室,必须有关人员签字手续;审批项目部测量仪器、试验设备、检查工具等使用计划;及时指导并协助项目部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协 调、安排责任项目部或分包队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4.设备安全部职责 对公司的机械设备、临电用电缆、电线及电箱等分类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其使用性能和状态;根据工程部审批的机械设备使用方案负责各工地机械设备的调配、新购、租赁;负责临 时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及回收;负责审核各种脚手架施工方案及各种垂直运输设备、 设施方案;负责审批工程专用各种安全设施及材料使用计划;负责分公司及监督工地安全保 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5.材料部职责 负责材料的采购、调配和回收;监督检查工地材料使用情况;负责协助预算科投标报价时的市场询价;负责搜集市场建材信息;在材料采购过程中,要做到投标预算与施工预算的对 比、市场分析和货比三家来降低成本,做到“三比一算”(比价,比质,比送货上门服务,算经济账) 6.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对公司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督、稽核、审计、 检查、协调和指导;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 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 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 活动分析报告,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 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参加各 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 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 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 月由管理部根据商用空调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76136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董事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规范工作计划管理工作程序,使工作任务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公司管理工作的效率,做好工作计划的编制、评审、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 2 职责 2.1 筹建处领导 (1) 负责主持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后,负责工作计划的批准; (3) 负责审批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申报。 2.2 相关部门 (1) 负责编制本部门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并及时报送计划经营部; (2) 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3)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执行本部门和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计划任务; (4) 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5) 负责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变更、调整,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2.3 计划经营部 (1) 负责组织并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对全公司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平衡、控制和监督; (3) 负责组织计划的检查和分析计划执行的情况; (4) 负责审查计划的变更和调整; (5) 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 编制 3.1 编制依据 3.1.1 筹建处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 3.1.2 筹建处董事会决议; 3.1.3 筹建处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3.2 编制原则 3.2.1 各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门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筹安排月度、周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配部门资源,讲求工作效率,使部门

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规定

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经营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与事业部(超市视同事业部)计划、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 (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与考核)循环实施管理。 第四条 集团设立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指导集团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与考核。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由总裁、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部长、财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部依据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事业部下属单位根据事业部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八条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职能部门、事业部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部门、事业部的薪酬挂钩。 第九条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第二章经营计划编制 第十条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与上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企业管理部组织编制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集团每年11月下旬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集团各部门结合自身状况就本部门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建议; 第二步:企业管理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本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各部门经营计划建议编制集团下一年度经营计划草案; 第三步: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对企业管理部编制的经营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平衡、调整补充; 第四步:董事局审议确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根据董事局确定的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指导事业部、职能部门编制事业部年度经营计划、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事业部负责逐层分解、落实集团确定的本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董事局根据集团年度经营计划与总裁就集团年度经营目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某公司事业部管理办法

文件类别:行政管理类文件版本:文件编号: 事业部管理办法 密级:保密范围:公司内部 秘密 发布日期:

历史记录 修改类型:C –创建 A –增加 M –修改 D –删除 版本号 修改类型 修改章节及修改内容说明 修订者 修订日期 审核者 审核日期 批准者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权限 (4) 第三章动态管理 (5) 第四章对事业部管理的主要内容 (6) 第五章附则 (9)

事业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对下属事业部的管理,建立责权明晰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给予各事业部生产经营自主权,提高业务决策效率,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控制和监管,保证协调控制下的分责运营模式有效实施,实现公司效益快速增长。根据“统一决策、分部经营”的核心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的所有事业部,是制定对事业部各种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的基础。 第三条事业部管理原则 (一)公司按照“统一决策、分部经营”和“集权有度、授权适中”的原则成立事业部,对事业部实行经济效益责任承包,对资金统一调度,实行集中决策指导下分部经营的事业部制管理模式; (二)以利润责任为中心、各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内部核算和目标管理。公司通过经济目标责任的形式推行目标管理; (四)采用事业部内部收益对事业部进行核算;事业部内部收益:销售收入-项目成本-管理成本-资金使用费-上缴公司利润。事业部当年内部收益应留存不少于20%作为事业部发展资金,剩余部分事业部可自行分配; (五)财务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事业部在公司财务部设内部独立台账,公司根据事业部资产占用、生产周期、经营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注入事业部的周转资金,对事业部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对管理费用采取成本费用总额和成本费用率双重控制的办法进行预算管理; (六)人员及后勤管理。事业部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制定人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精编优选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项目小组文件 特商字[2002]007号签发人:曾克 耀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 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

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 月由管理部根据商用空调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2.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管理部另行通知要求。 第七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制度模板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 制度模板 经营计划管理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经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进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厂分厂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厂计划管理部是全厂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为保证全厂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条企业的各项计划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发动职员,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长远规划 第一条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经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虚拟股权)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批准、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是本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下设执行机构激励委员会,激励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三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激励委员会落实本办法的日常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激励委员会负责提请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对应激励内容,并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度进行监督。 第四章事业合伙人激励对象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办法涉及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可以和公司共同发展、为公司创造价值的优秀核心员工。 第二条激励对象的范围 详见附件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办法涉及的激励标的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公司每年月份确定优秀核心员工成为 事业合伙人参与当期事业合伙人计划,每个激励对象同一时间仅可参与一期计划。 第一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 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的虚拟股票,但每股所占公司股权比例和实股相对应。 第二条激励涉及的股票数量和分配 公司总股本为万股,占公司股权比例100%。 事业合伙人的股票分配参考激励对象的职级、司龄、历史贡献、未来价值等诸多因素而定,激励对象的股票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公司与每个激励对象应签署《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协议》,其中应载明公司授予此激励对象的股票的具体数量。 第三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周期 3.1 授予日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确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之日,每年授予日定 在月份,具体时间由公司激励委员会确定。 首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年月日。 3.2 激励周期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组织执行力,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的所有综合管理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市场部、采购部五个部门),以及属于综合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 三、分类 工作计划分为公司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和员工工作计划3个层级。按编制周期又可分为以下3类: 1、公司工作计划: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2、部门工作计划: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员工工作计划:员工月度工作计划。 四、职责权限 1、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级各类工作计划编制的组织、监督、考评等负管理责任。 2、部门经理是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等负管理责任;此外,部门经理对部门员工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员工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进行指

导和监督。 3、主管总经理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所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跟进计划的执行进度,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4、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公司年度发展总目标以及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对所有管理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负有审批和考评权限。 五、计划的编制 1、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由总经理制定,提出公司全年总发展目标和各管理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1)总经理办公室于每个季度第一周组织各管理部门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编制过程应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经理应在充分听取总经理和主管总经理对部门季度工作目标的意见后,围绕部门职责编制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应突出部门对公司管理效能的改善贡献,不可将部门例行性事务作为计划的内容;且计划编制中要求对工作目标和成果进行进度和责任人分解,明确出各项工作的具体完成节点和实施负责人,以便总经办对计划执行进行过程监督。 (4)部门经理将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需先呈报主管总经理审核,并将经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的计划稿送交总经理办公

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 第二章组织体系 ..................................................... 3. .. 第一节机构设置 3... 第二节权限划分 4... 第三章管理体系 ..................................................... 5. .. 第一节经营计划的制定 5.. 第二节经营目标的确定及指标分解................. 7. 第三节经营目标、计划的调整 7.. 第三节经营计划的执行 8.. 第五节经营计划的控制 8.. 第四节经营目标的考核 9.. 第四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某某资源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加强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的管理,促进年度经营目标、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公司法》和《某某 资源集团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某某资源集团实行以集团战略规划为核心,以市场销售为导向,目标利润为驱动,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计划管理,并遵循“统筹规划、兼顾 平衡、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经营计划是全面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起点。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公司经营计划、事 业集团经营计划、下属成员企业经营计划三个层面。 第四条经营计划管理包括两个层次,横向分为经营计划的制定,经营目标的分解,经营计划的执行、控制、调整及考核;纵向分为集团对事业集团的管理,事 业集团对下属成员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的集团”是指中国某某资源集团,集团公司”是指某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事业集团”是指按照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形成的经营 管理体系,非产权关系形成管理体系,下属成员企业”是指按照集团 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形成的经营管理关系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非独立法人的经 济实体,非产权关系形成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六条集团在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及下属成员企业分别设置相应的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经营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月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

月度工作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落实公司经营目标,激励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月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质量,实现企业目标,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月度工作的考核。 3工作流程 3.1月度工作计划考核流程(见图1) 每月25日 图1月工作计划流程图 3.2 月工作计划的编制 3.2.1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年度经营管理目标、部门的工作目标,确定月度工作目标,并 形成月度工作计划。

322月度工作计划必须根据“月工作计划表”及填表说明逐项明确编制。 323月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为: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分解到每月的具体指标;岗位职责的具体细化,持续改进的项目,本月未完成需移交至下月的工作内容,其他部门需配合的事项。 3.2.4各计划执行人员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制定好下月的工作计划。 3.3月工作计划拟定的审批 3.3.1直接上级对下属提交上来的月工作计划必须在计划实施之前根据“月工作计划表”的各项内容逐项审 核,审核重点是“工作内容”是否量化,应具体不含糊;“权重”分配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明确; 配合部门是否知道并同意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有时间限制。如对下属拟定的月工作计工划有不明确的地方要与下属共同确定,直至明确。 3.3.2审批合格的“月工作计划表”要由审批人签字,同时由计划编制人将审批完毕的“月工作计划表”于每月20日 之前交于公司人力资源部。 3.3.4总裁办每月20日监督各部门是否及时上交下月的“月工作计划表”,以及是否按要求审批。对没有按 要求审批的工作计划,根据情况对审批人开具“过失单”,并确定过失性质加以处罚。 3.4工作计划的执行 3.4.1各部门根据审批的“月工作计划表”执行、实施本月工作。 3.4.2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下同)。 3.4.3工作计划的修改必须理由充分,无特殊原因不能修改。需修改的工作计划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请直接 上级批准,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并签字认可。 3.4.4上级接到直接下级需修改工作计划的请示时,认真审核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工作计划的原因,理 由充分,事实清楚可签字认可,并同时与下属共同调整已变动的工作计划内容的权重,直至双方同意。调整的工作计划同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4.5总裁办在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时,对于没有完成的工作计划,又没有直接上级签字认可的,按没有 完成工作计划处理,扣减相应分值。对于直接上级包庇下级的,对直接上级根据情况开具“过失单”,并判定过失性质加以处罚。 3.5工作计划的检查(考核) 3.5.1上月的工作计划检查由计划执行人的直接上级进行,并于每月25日之前检查考核完毕。 3.5.2工作计划考核人员根据工作计划执行人月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分。 3.5.3工作计划评分标准,具体见表1。 3.5.4考核完毕的“月工作计划表”于每月25日前将评定结果交人力资源部统计,并由总裁办统一计入“月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3.5.5总裁办根据各部门对月工作计划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审定结果不客观、不公正地直接上级,将根 据实际情况开具“过失单”,并判定性质加以处罚。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集团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计划、子公司计划和子公司、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公司建立“上下结合拟定、推进计划”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计划会,指导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 第五条年度、季度经营计划会由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部各职能中心总监、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月度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和计划管理中心总监、财务审计中心总监、相关下属单位总经理、总部计划、财务、审计经理组成,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副总裁向总裁汇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计划管理中心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子公司下属单位根据子公司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九条经营计划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总部职能中心、子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中心、子公司的薪酬挂钩。 第十条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模板 1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森岛集团公司 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及下属各单位工作总结与计划管理,使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定位明确、责任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规范化管理,顺利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公司项目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部门周工作计划(员工个人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必须按照集团下达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解,并结合市场条件及变化做出周密细致的预测。工作计划必须依据集团总体经营、管理要求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及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企业管理部是全集团工作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向集团高层相关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集团企业管理部是全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及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工作计划的汇总、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价。 集团企业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收集、汇总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经理、各下属单位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划,上报集团高层领导审批。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工作计划及集团高层领导临时安排的重点任务等各项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并将信息反馈集团高层领导。 3、负责建立、维护集团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上报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

xx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经营计划管理制度编号JH-ZD02 目录简述 第1章总则 第2章经营计划组织机构 第3章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及要求 第4章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过程 第5章经营计划执行监控 第6章经营计划调整 第7章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第8章项目开发总体计划编制 第9章项目开发总体计划调整 第10章项目评估 第11章附则 附件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模板 附件二:项目部年度经营计划模板 附件三:公司各部门年度职能工作计划模板 附件四:年度经营计划指标类别表 附件五:年度经营计划主要指标审批表 附件六:年度经营计划审批表 附件七:月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八:年度经营计划调整建议审批表 附件九:年度经营调整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项目主要节点建议审批表 附件十一:项目开发总体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二:项目开发总体计划模板 附件十三:项目开发总体调整计划审批表 附件十四:项目开发总体计划调整建议审批表 附件十五第二次项目计划会议内容 修改时间修改页码修改状态修改人审批人 编制人:陶苗妙日期:2008-4-16审核人:管理提升工作小组 日期:2008-4- 批准人:张洪东 日期: 版本号:2008-1版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加强公司及各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计划性和严肃性,规范公司的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应遵循“统一筹划、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总量调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制订与调整及项目开发总体计划的制订与调整,项目开发总体计划是年度经营计划的基础,也是年度经营计划实现的保障。 第二章经营计划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计划组织和决策机构组成包括公司领导、综合计划部、项目部、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公司领导是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决策者,其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及各项目部年度经营计划; (二)确定经营计划编制方针和程序; (三)审批公司调整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批项目开发总体计划; 第六条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公司经营计划的组织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传达公司确定的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方针、总体目标; (二)起草、修订、下发经营计划的指标类别、格式;

项目开发计划管理制度

项目开发计划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计划管理流程,提高整体计划管理质量,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土地获取后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三条定义 项目运营计划——获取新项目后上报总部决策(II)计划中明确的项目经营计划; 项目年度指导性经营计划——年初(5月)根据公司次年年度经营指标制定的项目次年年度指导性经营计划; 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年末(10月)根据公司次年年度经营指标制定的项目次年年度经营计划; 项目开发节点计划(动态计划)——围绕项目开发确定的各阶段主要控制节点(70个节点)计划 A类节点——项目开发节点计划中的重要控制节点; B类节点——项目开发节点计划中关键路径上的重要任务,专业、部门间的主要接口工作;C类节点——项目开发节点计划中影响较单一的节点,其变化不影响后续重要节点。 集团项目运营管理平台——一由集团开发综合项目工程、销售、成本、结算、规划、资源、资金等信息的管理平台。 项目计划信息平台——由上海公司开发对项目开发主线上的主要工作时间节点进行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 上海沟通协作平台——由上海公司开发对沟通信息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计划管理职责 4.1 产品决策与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各项目制定或修订项目年度经营计划;负责项目开发节点计划的审批与调整;负责项目A类开发节点计划的变更审批。 4.2 事业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开发节点计划的编制与上报;负责项目开发各阶段的计划落实与协调;

4.2 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开发节点计划的审核与备案;负责项目开发节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及评估,参与重要配合工作的协调; 4.3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事业部/项目部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4.4项目发展部:负责新项目获取阶段协调相关部门(工程、设计、营销等)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制定项目运营计划,并于项目交底会时将项目运营计划移交事业部/项目部。 4.5 设计部、营销部等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专业资源,支持项目经营计划落实;指导、协调专业性工作。 第五条计划编制 5.1 集团决策计划: 新项目获取阶段(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发展部跟据公司年度经营指标要求牵头各相关部门(工程/项目代表、设计、财务等部门参与)确定项目运营计划,通过项目决策会(十六级会议体系第六个会议)审批,作为当年计划考核基准版本。 5.2年度经营计划: 通过经营计划会,公司以项目运营计划为基础确定项目各年度经营计划,作为项目开发计划实施的依据。 5.3项目各分期开发节点计划 按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要求,由事业部/项目部组织相关专业编制项目各分期开发节点计划。 5.4 计划编制参照的内容 5.4.1 项目开发计划编制应首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计划明确的节点要求;各事业部/项目部围绕公司经营计划节点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5.4.2参考工期作为编制项目开发计划的辅助信息,供计划编制人员参照建立起项目开发过程的初步框架,需要另外依据项目所处的不同环境及不同限定因素确定合理的附加工期。第六条计划审批 项目开发节点计划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工程总监或产品决策与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工程管理部备案、发布,事业部/项目部录入项目运营平台及项目计划信息平台。

月度工作计划推行管理办法

月度工作计划推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 1、通过进行月度工作计划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度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2、逐步完善岗位标准体系,加强岗位责任,推进岗位管理标准化、制度化、专业化。 3、科学客观评价公司工作绩效,激发全体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团队建设。 4、优化业务流程,丰富管理方法,推动管理创新,建立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跟进,事后有评估,有汇报的管理系统,提升公司基础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公司总经理、各总监及部门负责人。 三、计划分类 1、工作计划按岗位分为公司级、总监级、部门级月度工作计划。 2、工作计划按性质分为业务类计划和管理类计划。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级月度工作计划,审批总监级、部门级月度工作计划,并对整体月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组织督导。 2、总监负责制定总监级月度工作计划,审核所分管部门级月度

工作计划,并对自身及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组织督导。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部门级月度工作计划,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 4、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级月度工作计划的收集汇总、整理反馈。 五、月度工作计划管理 1、月度工作计划制定原则 (1)具体性。计划制定要切中特定的具体工作目标,不能笼统要适度细化,并应是持续改进的目标。 (2)可度量性。计划目标能够数量化、行为化或具体化,同时各部门应当提供验证计划目标完成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3)时限性。计划目标要使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即设定完成该计划的期限,应注重完成计划的效率。 (4)双向沟通。计划制定要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确保计划的可行性。 2、月度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1)工作计划周期:本月5日至次月5日 (2)月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达成要求及责任人,上报之工作计划必须具体量化,严禁泛泛而谈。跨月度工作尽可能将本月能完成的部分具体量化。 (3)在编制本月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工作推进措施及预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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